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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的状况也是如此。你们知道它们被区分为自由地(完全自由的)和封地(受制于对上级的特定义务)。为了在第二类地产上建立一个精确、明确的制度,人们付出了多大努力。据说,封地最初仅限于特定年数,后来变成终生的,最后变成了可世袭的。完全是徒劳!所有这些期限都毫无秩序地同时并存。我们在同一时刻能见到固定期限封地、终生封地和可以世袭的封地;同一块土地事实上在几年内经历了这些不同状态。土地的状态并不比个人的状态稳定多少。在所有方面,我们都能感受到从游牧生活到定居生活的艰难转变,从人际关系到人和资产的组合关系或不动产关系的艰难转变。在这个转变过程中,一切都是混杂的、本地化的、杂乱无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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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度中我们也发现同样的不稳定性、同样的混乱。三种制度体系并存:君主制度、贵族制度——人及土地的相互依赖,以及自由制度——也就是说,自由人集体协商大会。这些制度谁也没有拥有社会,谁也没有支配其他制度。自由制度虽然存在,但应该参加大会的人很少参会。领主管辖权的实施也并不规范多少。君主制度是这些制度中最简单、最容易决定的,也没有固定的性质;有些君主是选举产生的,有些是继承的;有时候儿子继承父亲,有时候从家族中选举出来,有时候简单地从远房亲戚甚至是外人中选举出来。你在任何制度中找不到什么是一成不变的,和社会状况一样,所有制度都同时并存,相互混杂,并在持续变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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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层面,也到处是同样的起伏波动:国家起起落落、分分合合。没有边界,没有政府,没有远隔的民族,有的只是各种情形、原则、事实、种族和语言的大杂烩。这就是野蛮欧洲的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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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独特时期的边界在哪里?它的起源很清楚,开始于罗马帝国的覆灭。但它是什么时候结束的呢?要想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研究这一社会状况应该归咎于什么、造成这种野蛮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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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有两个主要原因:一个是物质方面的,来自外部,存在于各种事件的发展历程中;另一个是精神方面的,源自内部,源自人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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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原因是持续不断地外部入侵。我们千万不要以为蛮族入侵在第5世纪就结束了。千万不要认为,既然罗马覆灭了,我们应该在它的废墟上立刻发现蛮族国家,或者这一运动已经到达终点。在罗马帝国覆灭后,这一运动延续了很久。关于这一点的证据十分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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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法兰克国王们,即使是第一批国王,他们也不断呼吁越过莱茵河作战。克洛塔尔和达戈贝尔(3)不断发起针对日耳曼的远征,与占据了莱茵河右岸的图林根人、丹麦人和撒克逊人作战。为什么?因为这些民族希望越过莱茵河,分享从罗马帝国掠夺来的战利品。在大约相同时期,居住在高卢的法兰克人,主要是东法兰克人或奥斯达拉西亚法兰克人,为什么要大举入侵意大利呢?他们攻击瑞士,越过阿尔卑斯山,进入意大利,这是为什么?因为他们受到东北方向的新人口的挤压。他们的远征不仅仅是一种掠夺侵略,更是不得已而为之。他们在自己的定居地受到打搅,只好远走他乡去碰运气。一个新的日耳曼民族出现在舞台上,在意大利成立了伦巴第王国。在高卢,法兰克王朝更替,加洛林王朝替代了墨洛温王朝。现在,说实话,大家都承认这一王朝更替实际上是法兰克人对高卢的一次新入侵,是东法兰克人替代西法兰克人的一次民族迁移。变革结束了,第二个民族现在变成了统治者。查理曼大帝对撒克逊人再次发动了墨洛温国王们曾经对图林根人做过的事。他不断发起对莱茵河对岸民族的战争。是谁促成了这一切?是挤压日耳曼人的奥博德莱特人、威尔兹人、索拉布人、波西米亚人以及整个斯拉夫民族,从6世纪到9世纪,他们迫使日耳曼民族向西方迁移。在所有地方,来自东北方向的入侵运动持续不止,决定了各种重大事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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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方也出现同样性质的运动:穆斯林阿拉伯人出现了。在日耳曼人和斯拉夫人沿着莱茵河和多瑙河挤压的同时,阿拉伯人在地中海沿岸开始了他们的远征和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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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人的入侵有一个特别的性质,即征服精神和迫使改变宗教的精神是统一的。入侵是为了征服一片土地并传播一种信仰。这种运动与日耳曼人的大不相同。在基督教世界中,精神权力和世俗权力是泾渭分明的。传播教义的愿望与征服的欲望不会并存于同一个人。日耳曼人转变信仰后,保留了自己的生活方式、情感和爱好;尘世的欲望和兴趣继续统治着他们。相反,阿拉伯人既是征服者,又是传道士。对他们来说,刀剑的力量和言语的力量掌握在同一双手中。这个性质决定了穆斯林文明在后来的不幸转向。这个文明几乎固有的专横正是起源于精神权力和世俗权力的结合,起源于精神权威和物质权威的混淆。我认为这就是这个文明处处陷入停滞状态的原因。但这一事实最初并没有显露出来,相反,它为阿拉伯人的入侵增加了无穷力量。凭借道德热情和思想,它很快获得了一种日耳曼人入侵所缺乏的辉煌和伟大;它显示出了更多的活力和热情,极其不同地影响了人类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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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5—9世纪期间欧洲所处的状态。它在南方受到穆斯林的挤压,在北方受到日耳曼和斯拉夫部落的挤压,对于这两大入侵,欧洲内部除了陷入持续动荡外几乎不可能做出任何其他反应。人口不断转移,一批逼走另一批。无法确立任何具有明确性质的事物。所有方面都再次徘徊不前。无疑,在这方面不同国家有所差异:日耳曼是这一运动的焦点,混乱程度比欧洲其他部分更高;法国的动荡程度高于意大利。但是在任何一个地方,社会都无法安顿下来或调节自己。由于与野蛮状态兴起同样的原因,野蛮状态在所有方面继续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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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来自事件发展历程的物质原因就说到这里。现在,我要谈谈精神原因,它源自人的内部状态,一样的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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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外部事件如何发展,归根到底,创造世界的是人自己。世界的规范程度和进步程度与人的思想、情感和性情、道德和智力是成比例的。有形的社会状况取决于人的内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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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需要什么才能创建一个多少算得上持久和规范的社会?他们应该拥有一定数量的、足够开阔的思想,足以适合这个社会、适用于它的需要和关联,这显然是必不可少的。并且,这些思想应该是更多数量的社会成员共同的,这也是必不可少的。最后,他们应当对自己的意志和行为具有一定统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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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如果人类没有超越自我存在的思想,如果他们的智力见识局限于他们自我,如果他们屈服于自己的情欲和意志的骚动,如果他们没有一定数量的共同观念和情感作为团结他们的纽带,显然,我要说,他们之间不可能有社会出现,并且,对于他可能加入的任何社团,每个人必将成为动荡和瓦解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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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地方,如果个人喜好几乎完全占据支配地位,如果人除了自己外丝毫不考虑他人、他的思想局限于自己、除了自己的欲望外他不服从任何其他东西,对他来说,社会(我说的是多少有点广泛性和持久性的社会)是不可能存在的。然而,在我们正在研究的那个时代,欧洲征服者的精神状况就是这样子。上一讲中我曾经提到,我们要感激日耳曼人带来了对个人自由和人的个性的强烈情感。但在极端的野蛮和无知状态中,这种情感变成了一种极度残忍无情、完全不顾社会的自私自利。5—8世纪期间日耳曼人的情况就是这样。他们只关心自己的利益、自己的欲望、自己的意愿:他们怎么能心甘情愿地接受一种哪怕是类似于社会的状态?人们曾经试图强迫他们进入社会,他们自己也曾经尝试这样做。但由于一些鲁莽行为、激情爆发、才智缺乏,他们很快就放弃了。社会不断地努力成形,又不断地被人的行为破坏,由于缺乏它能够生存的唯一精神条件而夭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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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野蛮状态的两个决定性原因。只要这两个原因继续存在,野蛮状态就会继续存在。让我们看看它们最后究竟是如何结束的、在何时结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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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努力摆脱这种状况。即使人由于自己的错误而陷入这种状况,他的天性也不会乐意一直呆在里面。不管他有多粗野、多无知,不管他多么关心自己的利益和欲望,在他内心深处总有一个声音、一个本能在告诉他,他是为更好事物而生的、他有其他的力量、有另一个命运。在混乱当中,对秩序和进步的热爱萦绕着他、困扰着他。即使在最残忍的自私自利的束缚下,对正义、远见和发展的需要依然激荡着他。他觉得自己被迫去改变这个物质世界、社会和他自己。他努力去做了,虽然并不知道驱策他的需求的本质。尽管完全无法适应文明,并且一旦了解其法则后就立刻厌恶它,但蛮族人依然渴望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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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相当多的罗马文明残余依然存在。帝国的威名、对那个伟大辉煌的社会的回忆,还在激荡着人们的记忆,尤其是那些城镇的长老、主教、牧师以及所有那些发源自罗马世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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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蛮族人或他们的野蛮祖先当中,许多人曾经目睹过帝国的辉煌。他们曾经在它的军队中服役,曾经征服过它。罗马文明的场景和名字曾对他们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他们感觉到强烈的愿望,要去模仿、复制或保存它的一些东西。这是驱策他们摆脱这种我曾描述过的野蛮状态的另一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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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第三个理由,所有人都想到过,我说的是基督教教会。教会是一个组织严密的社会,拥有自己的原则、规则和戒律,并感受到一种强烈的愿望,要去扩展自己的影响力,要去征服它的征服者。在这个时代的基督徒中,在基督教教士阶层中,有些人曾经深思过所有的道德和政治问题,对所有问题持有坚定的观点和热烈的情感,以及将其发扬光大的迫切愿望。从来没有哪个社会能像5世纪和10世纪之间的基督教教会那样,付出如此多的努力来影响周围世界,在它之上打下自己的烙印。如果我们研究它的专门历史,我们将看到它所做的一切。在它被野蛮攻击的所有方面,它都反过来攻击野蛮,希望能驯服它、教化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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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还有第四个文明的原因,它无法得到恰如其分的评价,但却一样真实,这就是伟人的出现。没有人能说清楚一位伟人为什么出现在某个时代、他为世界的发展增加了什么,这是天意的秘密,但这一事实的确定性并不因此而减少。世上有这么一些人,他们目睹混乱和社会停滞,感到震惊和厌恶。他的理智大为震动,就像看到了不应该存在的事情,被一种不可抗拒的愿望占据了,想要改变它,为眼前这个世界带来一些多少有点普遍、正规和持久的规则。这是一种可怕的、往往是专横的力量,由于人性弱点而犯下了千万种罪过、千万种错误。然而,这又是一种伟大的、有益的力量,因为它借助个人之手给人类一个向前的有力推动,使其前进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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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5—9世纪期间,这些不同原因和力量带来了旨在使欧洲社会摆脱野蛮状态的各种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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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尝试,虽然成效甚微,但不容忽视,因为它源自蛮族自己,这就是蛮族法律的起草:在6—8世纪期间,几乎所有蛮族民族都有了成文法律。在这之前它们都是不成文的。蛮族人过去一直仅仅受习俗的约束,直到他们在罗马帝国的废墟上定居下来。我们可以看到勃艮第人、萨立安人、里普利亚法兰克人、哥特人、伦巴第人、撒克逊人、弗里逊人、巴伐利亚人、阿勒曼尼人等民族的法律。这显然是文明的开端、一种将社会置于普遍和正规的原则之下的尝试。这一尝试取得的成功不可能很大,它所编写的是一个不复存在的社会的法律,是蛮族人在罗马领土定居之前的社会状态的法律,是他们从漫游生活变为定居生活、从游牧战士变成业主之前的社会状态的法律。我们固然能在不少地方看到一些关于蛮族所征服的土地的条款,关于他们与这个国家的原始住民之间的关系的条款,但这些法律中大部分的基础是古代的生活模式、古代日耳曼的状况。它们不适应新的社会,在社会发展历程中仅仅占据微不足道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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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意大利和南部高卢出现了另一种尝试。罗马社会在这里并不像其他地方那样消失殆尽,在城市中依然保存有一些秩序和活力。在这里文明试图东山再起。例如,看一下在狄奥多里克统治下的意大利东哥特王国。我们看到,即使处于蛮族国王和民族的统治下,自治城市制度可以说一边喘息着一边影响着事件的一般进程。罗马社会影响了哥特人,在一定程度上在他们身上打下了自己的烙印。在南部高卢也能看到同样事实。正是在6世纪初,图卢兹的一位西哥特国王——阿拉里克,下令收集罗马法律,为他的罗马臣民出版了一部名为《法规汇编》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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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班牙,试图复兴文明是另一股力量——即教会力量。在西班牙占统治地位的是托莱多议会,它替代了古代的日耳曼议会——由武士组成的议会。虽然知名世俗人士也参加这一议会,但拥有统治权的是主教们。看看西哥特人的法律,你将看出它不是一部蛮族法律。它显然是由当时的哲学家——教士们编撰的。它含有大量一般思想和理论——完全不同于蛮族习俗的理论。你知道,蛮族人的法律是一种个人法——也就是说,同一部法律仅仅适用于同一种族内的人。罗马法统治罗马人、法兰克法统治法兰克人,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法律,虽然他们统一在同一政府下、居住在同一领土上。这就是所谓的个人法制度,与此相反的是固定在领土上的真正法律。西哥特人的法律不是个人的,而是固定在领土上的。所有西班牙居民,不管是西哥特人还是罗马人,都必须遵守同一法律。继续研究,你们将发现更明显的哲学痕迹。在蛮族人中间,根据其相对地位,人有确定的价值。蛮族人、罗马人、自由人、封臣等他们的价格是不同的,有一份他们生命的价目表。在西哥特法律中,人人价值平等的原则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了。看看诉讼制度,你将发现,文明社会可能采取的做法如目击证人、对存疑之事的合理调查,取代了证明无罪的誓言或司法决斗。总之,整个西哥特法律具有明智、体系化和社会化的性质。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那些主导了托莱多议会、极大影响国家政府的同一教士阶层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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