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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类天性和命运,有这么一些问题,它们的答案超越了这个世界,与这个有形世界以外的事物有关,顽固地折磨着那些决心要解决这些问题的人的灵魂。这些问题的答案、包含这个答案的信条教义,或至少自以为包含这个答案的信条教义,构成了宗教的第一个对象和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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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条将人引导至宗教的途径。对于你们当中那些曾经对哲学多少有所涉猎的人来说,我觉得,现在能足够明显地看到,道德独立于宗教思想而存在;和逻辑法则一样,明辨善恶和去恶趋善的法则存在于人的本性中,它们的原因存在于人自身,恰如它们被应用于人的实际生活。但这些事实得到明确后、道德独立性得到承认后,人类头脑中出现了一个问题——道德从何而来?走向何方?这种因其自身而存在的行善义务是一个既无创造者又无目标的孤立事实吗?它不正隐瞒或不如说是揭示了这个世界之外的一个命运?这是一个自发的、不可回避的问题。通过这个问题,道德迟早会引导人们到达宗教门口,使人们发现一个自己从未从中假借道德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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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样,一方面,在关于人类本性的问题中,另一方面,在为道德寻找认可、起源和目标的必要性中,我们发现了宗教的确定而丰富的源泉。与人们以往对它的描述不同,它以极其不同于单纯工具的面貌出现。它呈现为一个集合——首先是教义的集合,由人们在内心深处发现的问题引发,以及与这些教义一致、为这些天然道德赋予意义和认可的戒律集合;其次是承诺的集合,关于人类未来希望的承诺。这些东西真正构成了宗教,这才是宗教的本质,而不仅仅是一种感伤、一种天马行空的想象、一种诗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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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种方式将宗教归结至它的真实要素和本质后,它就不再表现为单纯个人的事,而是人们结社的强大和多产的原动力。将它看作是以下信条和教义的理论体系:真理不属于任何人;它是普遍的、绝对的;所有人必须追寻并承认它。考虑与教义关联的戒律:针对个人的强制戒律就是针对所有人的强制戒律,必须传播它,必须将所有人置于它的统治之下。宗教以其信条和戒律的名义许下的承诺也是如此:它们必须被广泛传播,所有人都负有采集它们果实的使命。于是你们看到,宗教社会从宗教的基本要素中诞生了。实际上,它从这个源头诞生是如此的绝对无疑,以至于人们在形容最热烈的社会情感、最迫切的传播观点和扩大社团的需要时,使用了“改信宗教”(proselytism)一词,这个词首先应用于宗教信仰,并且实际上几乎专用于宗教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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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宗教社会诞生,当一定数量的人团结在共同的宗教信条、共同的宗教戒律法规以及共同的宗教希望下,这个社会就必须有一个政府。如果没有政府,没有一个社会能持续一个星期、一个小时。就在社会形成的那个时刻,甚至光凭它的形成这一事实,它就召唤一个政府,由它来宣布共同的真理、社会契约,并传播和支持源自这个真理的戒律。和任何社会一样,统治宗教社会的权利和政府的必要性隐含在该社会存在这个事实中。政府不仅是必须的,它还会自然形成。我不能再花时间解释政府在总体上是如何在社会中兴起并确立的。我只能说,当事物遵循自己的自然法则发展时,当没有外部力量干预它们时,权力总是会落到最能干、最优秀的人手中,落到那些将领导社会朝着目标前进的人的手中。在军事远征中最勇敢的人获得权力;如果一个社团的目标是调查研究或巧妙进取,最能干的人将成为其领袖。在所有事物中,如果世界遵循自己的自然路线发展,人和人之间的天然差异将得到自由表现,每个人将占据他适合的位置。对于宗教来说,人们在这方面的天赋、才干和力量和其他方面一样是有差异的。有人比其他人更擅长解释宗教教义,使其得到普遍接受;有人拥有更多权威来说服人们遵守宗教戒律;还有一些人最擅长在人的心灵中维持并激发宗教情感和希望。能力和影响力的差异在世俗社会中催生了权力,同样也能在宗教社会中催生权力。传教士也能像将军一样脱颖而出。就这样,一方面,宗教政府必然会因为宗教社会的本质而产生,另一方面,它仅凭人的才干及其差异性带来的结果就能自然而然地向前发展。因此,从宗教在人的内心诞生开始,宗教社会就开始发展;从宗教社会出现开始,它就催生了自己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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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现在出现了一种针锋相对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任何需要命令或强制的事物,不存在任何强制性事物。政府没有存在的空间,因为人们需要的是不受限制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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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政府完全甚至在根本上存在于武力中,以此使被统治者服从它的强制性要素,我认为这种关于政府的观点在总体上是一种非常愚昧和狭隘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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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且离开宗教视角,探讨一下世俗政府。请你们和我一道沿着事实的简单进程向前走。社会这样存在着:有一些事情——不管是什么——要根据它的利益、以它的名义去完成:有一部法律要去制订、一项措施要去采取、一份判决要去宣布。同样,必然存在一个合适的方式去满足这些社会需要:一部好的法律可去制订、一项好的措施可去采取、一份好的判决可去宣布。不管要处理的事情是什么、要考虑的利益是什么,在任何情况下总会存在一个必须知道的真理,一个必然决定如何处理这些问题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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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第一个任务就是去寻找这条真理,去发现什么是公正的、合理的、适合社会的。当它找到时,它就宣告这条真理。随后它应当使以下观点深入人心:政府应当使自己被所有被统治者批准;它应当说服他们相信它的合理性。在这里面存在什么强制性吗?显然没有。现在假设,不管是什么事情,决定这件事的相关真理一旦被发现和宣告后,立刻得到所有人的确信,所有的意志都下定了决心,所有人都认可政府的合理性,自发地服从它。这里面依然没有任何强制性,没有运用武力的空间。是否政府就不存在呢?在所有这一切中是否就没有政府呢?显然存在一个政府,并且它完成了自己的任务。只有当发生了个体的抵抗,当政府的想法以及它采取的做法没有得到所有人的批准和自愿服从时,才会出现强制行动。此时政府会诉诸武力,使自己得到服从。这是人类不够完美的必然结果,这种不完美性既存在于统治权力中也存在于社会中。永远没有任何一种办法可以完全避免它。世俗政府总会有时被迫在一定程度上诉诸强制力。但政府显然不是由强制力组成的:只要能够避免,它们就会避免使用强制力,这样对所有人都有利。事实上,它们的最高理想就是避免使用强制力,将自己局限于纯精神手段,局限于寻求理解的做法。因此,政府越是避免使用强制力,就越忠实于它的真正本质,就越能完成自己的使命。它这样做并不像庸俗之辈所想的那样缩小了自己的权力;它仅仅是在用另一种方式,用另一种要普遍得多、强大得多的方式来行事。那些大量使用强制力的政府所获得的成功远远不如那些几乎从不使用强制力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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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力于寻求理解、赢得人心、通过纯精神手段行事,政府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扩大并提升了自己,因此它才能完成更多、更伟大的事情。相反,如果它被迫不断使用强制力,它就会缩小并贬低自己,产生不了什么效果,能产生的也是极其不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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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政府的本质并不在于强制力、不在于运用武力。构成它的首先是一套手段和权力,用来发现各种情况下的合适做法,发现有权统治社会的真理,以便人类心灵能够向它敞开,自愿自由地接纳它。如果不需要使用强制力,甚至完全禁止使用强制力,政府的必要性和实际存在也完全是可想而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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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社会的政府就是这样的。无疑,对它来说强制力是禁止的;无疑,无论出于什么目的,使用武力都是不合法的,原因就一个,它的专属领土是人类良心。但它的存在并不因此而减少一分;它所完成的上述功绩也并不因此而减少一分。它必须明确什么宗教教义能够解决人类命运问题,如果已经存在一个能够解决这些问题的一般教义体系,它必须明确并展示这个体系在各种具体情况下的推论。它必须传播并维护符合教义的戒律;它必须宣扬并讲解它们,以便当社会偏离它们的时候使它迷途知返。决不可以有任何强制力;这个政府的职责是检查、宣扬和讲解宗教美德,并在必要时提出告诫和责难。你尽可能彻底地废止强制力,依然能看到与政府组织过程相关的各种重大问题不断产生并要求得到解答。例如,是否需要一个宗教官吏组织,或个人的宗教灵感能否得到信任(宗教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和贵格会之间争论过这个问题),这样的问题永远存在、永远需要讨论。同样,如果大家都赞成需要一个宗教官吏组织,应该采用一种具有不同权力级别的层级结构呢,还是应该优先考虑一种平等制度,一种宗教官员平起平坐、共同商议的制度?这个问题永远也不会终结,因为你已经禁止所有宗教官吏——不管他们是谁——使用强制力。因此,我们不应该为了拥有摧毁宗教政府的权利而去分解宗教社会,相反,我们必须承认宗教社会是自然形成的,宗教政府同样自然地诞生于宗教社会,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明确这个政府应该存在于什么条件之下,它的基础、原则和合法性条件是什么。和所有其他政府一样,这才是宗教政府的必然存在性所要求的真正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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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政府的合法性条件与其他任何政府的一样,它们可以被归结为两个:首先,权力应该交给并时刻保持在最优秀、最能干的人手中,至少在人类不完善性所允许的时间范围内;应该寻找那些散布在社会中的真正杰出人才,请他们出来阐述社会运行规则并行使权力。第二,合法组建的权力应当尊重被统治者的合法自由。所有的政府,不管是宗教政府还是世俗政府,其价值都在于这两个条件:一个形成和组织权力的良好制度、一个保障自由的良好制度。所有政府都应该根据这一标准加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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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不应该去嘲笑教会或基督教世界政府的存在,而应该去研究它是如何组建的、它的原则是否符合所有良好政府的两个基本条件。让我们从这两个视角来考察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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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会权力的形成和传承,人们在说起基督教教士阶层时常常用到一个词,一个我希望抛弃的词,这个词就是“门阀”(1)。宗教官吏组织常常被人称为“门阀”。放眼全世界,看看任何一个产生过门阀的国家如印度或埃及。你们将看到在任何地方门阀在本质上都是世袭的。它是同一职位、同一权力从父亲到儿子的传承。没有继承行为就没有门阀,有的只是社团。社团精神固然有其不便利之处,但它与门阀精神截然不同。“门阀”这个词不适用于基督教教会。牧师们的独身生活使得基督教教会不可能变成一个门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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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程度上,你们已经看到了这一差异带来的结果。这种门阀制度、这种继承现象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垄断。这是由门阀一词的定义决定的。当同一职位、同一权力在同一家族中传承时,显然特权必然会随之归属于它,谁也无法摆脱自己的出身获得它们。事实上实际情况就是这样。一旦宗教政府落入门阀之手,它就变成了一种特权;除了属于这个门阀家族的人以外,任何人都无法进入。但在基督教教会中找不到任何与此类似的事;不仅找不到类似的事,教会还不断坚持平等原则,允许所有人不管出身如何都可以角逐它的职务和高位。神职工作向所有人开放,尤其是在5世纪到12世纪期间。教会从所有阶层——既包括下层阶层,也包括上流社会——招募人员;事实上更多地从下层阶层中招募。它周围一切都处于特权制度之下,只有它坚持平等和竞争的原则;只有它号召一切符合要求的杰出人士去掌权。这是它作为一个组织而非门阀所自然产生的第一个重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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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门阀中存在一种与生俱来的停滞不前精神。这一断言无需证据。考察任何一段历史,你们都将看到,在所有社会中,不管是政治性的还是宗教性的,凡是门阀制度占统治地位的地方,社会都打上了停滞不前精神的烙印。固然,在某些时期,在一定程度上,惧怕进步的精神被带入了基督教教会,但我们不能说它占据了统治地位,我们不能说基督教教会陷入了停滞和静止状态。在很长时期内它一直处于运动和进步中,有时候是被外部敌人的攻击所激发,有时候被内部的改革愿望和内在发展所推动。总体说来它是一个持续变化和向前发展的社会,拥有丰富多彩、不断进步的历史。毫无疑问,教会一视同仁地允许所有人竞争神职职位,根据平等原则不断招募人员,这大大有助于在教会内部保持并不断恢复活力和运动,防止停滞不前精神占据上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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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允许所有人角逐权力,它如何保障他们这种权利呢?它如何从社会当中发现那些将要分享统治权的合格人才并使他们上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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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主要采用两个原则:第一种是上级选择下级——选拔和任命;第二种是下级选举上级——也就是严格意义上的选举、我们当今所理解的这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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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任命牧师的权力,即使一个人成为牧师的权力,仅仅属于上级。上级对下级行使选拔权。因此,在委任某些有俸圣职——与封建特许权有关的圣职等——的时候,是由上级——国王、教皇或领主——来任命下级;在其他一些情况下,采用的是严格意义上的选举原则。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一直到现在,主教往往由教士群体选举出来。有时候会众甚至还会介入。在修道院内部,院长由僧侣们选举出来。在罗马,教皇由枢机主教团选举出来,甚至有段时间罗马所有教士都参与教皇选举。因此,你们看到这两个原则——上级选拔下级和下级选举上级——在教会中得到承认和应用,尤其是在我们当前研究的这段时期。教会正是通过这两种方法来任命人员行使一部分教会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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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大原则不仅是共存的,而且还因为本质不同而相互斗争。经过许多世纪、许多起伏后,上级任命下级的做法在基督教教会中赢得了主导地位。但总体上,在5—12世纪,占据上风的仍然是另一个原则,即下级选举上级的原则。不要对这两个如此不同的原则的共存感到惊奇。考虑整个社会、世界的自然历程和权力在其中的传递方式,你们将看到这种传递的实施所依据的不是这些原则中的这一个,就是那一个。教会并没有创造它们,它只是在上天对人类事务的统治中发现了它们,从中假借了它们。它们中的每一个都有其正确性和用途。它们的结合常常是发现合法权力的最好途径。在我看来,这两个原则中上级选择下级的原则在教会中赢得主导地位,这是一大不幸。第二个原则虽然从来没有完全获胜过,但仍以不同名义取得了或多或少的成功;在所有时代中、在所有事件中,它都被反复提出以表示抗议、打破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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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所研究的这个时代里,基督教教会凭借对平等原则和合格优秀人才的尊重赢得了巨大的权力。它是最受欢迎、最容易进入的社会,它向一切天赋、一切雄心壮志敞开大门。它的权力由此产生,远远超过它通过财富或惯常使用的非法手段所获得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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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良好政府的第二个条件,即对自由的尊重,教会还有许多事情期待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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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中出现了两个有害原则。一个是教会公开承认的,事实上已经融入了教会的教义中;另一个是被人性弱点带入教会的,并非教义的合理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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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有害原则是否定个人理性的权利,主张在整个宗教社会中自上而下地传播教义,任何人都无权自行评判。这一原则制订起来容易,真正盛行起来很难。信念无法进入人的理智,除非得到理智的允许;它必须使自己变成可接受的。不管它以什么形式呈现,不管它使人想起什么名义,理性总会衡量它。如果一条教义得到盛行,那是因为理性接受了它。因此,不管伪装成什么形式,这些试图强加于理性的思想总会受到个人理性的作用。固然,理性可能被阉割,它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自暴自弃,禁不起诱惑而滥用自己的才能,或没有充分施展自己有权使用的才能,事实上这都是被教会认可的这一有害原则带来的后果,但是,至于它的纯粹及完全的影响力,它从来没有也永远无法完全发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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