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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47021 “为了解案情,法官应首先询问目击证人,随后检查书面材料,目的在于更确切地发现真相,使誓言不会成为多此一举。要查明真相,需要仔细检查双方的书面材料,双方都不知道是否需要誓言,然后出其不意地要求提供。只有当法官找不到任何书面材料、证据,或其他有关真相的确切证据时,才可进行宣誓。”(For. Jud.I. ii. tit. i.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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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47023 在刑事案件方面,惩罚和罪行之间的关系取决于极其公正的哲学和道德观念。在这里,你们能看出一位开明的立法者对抗蛮族习俗中的暴力和草率的努力。与其他国家的对应法律相比,《论杀人和死刑》这一章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例子。在其他地方,构成罪行的似乎是所造成的损害,通过金钱性质的物质赔偿加以惩罚。在这里,罪行被归结为它真正、道德的要素,即动机。犯罪行为的不同级别,绝对无意杀人、疏忽杀人、激情杀人、预谋或无预谋杀人,得到了几乎和我们的法典一样恰当的区分和定义,惩罚也恰如其分地有所不同。立法者的公正还走得更远。他试图废除或至少减少蛮族法律所规定的人和人的法律价值的差异。他保留的唯一差异是自由人和奴隶的差异。对于自由人,不同惩罚所依据的既不是死者的出身,也不是社会地位,而仅仅是凶手的道德过失的不同程度。对于奴隶,他虽然不敢剥夺奴隶主的生杀予夺大权,但至少试图限制它,使其受制于公开、正规的程序。这条法律的条文值得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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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47025 “如果没有任何一个罪犯或同谋犯能够逃脱惩罚,那么我们更有充足理由宣布那些草率、蓄意杀人者有罪!因此,由于奴隶主常常出于高傲处死无辜奴隶,这一特权理应被彻底废除。我们规定所有人都必须永远遵守以下法律:非经公开审判,任何奴隶主或女奴隶主都不能处死他们的任何男女奴隶,或任何依附他们的人。如果一名奴隶或任何其他仆人犯下应当处死的罪行,他的主人或原告应当立即通知犯罪发生地的法官、伯爵或公爵。调查此事后,如果罪行属实,应通过法官或其主人,对罪犯执行他应得的死刑判决。然而,如果法官不愿处死被告,他应当起草一份针对被告的书面的死刑判决书。然后由其主人决定处死或饶恕其性命。同时,如果奴隶胆大包天,在反抗主人时用武器或石头击打或试图击打他,如果主人在自卫时,一怒之下杀了这个奴隶,主人不应当受到杀人罪的惩罚,但必须通过当时可能在场的男女奴隶的证言或誓言,以及当事人本人的誓言,证明这确实是事实。无论是谁,纯粹出于恶意,亲手或假借他人之手,不经过公开审判就杀死自己的奴隶,将被视为可耻并被剥夺作证资格,将在放逐或悔罪中度过余生,他的财产将传给离他最近的、依法拥有继承权的继承人。”(For. Jud. I. vi. tit. v. l.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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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47027 在教会的各种制度中,有一个事实通常没有得到足够重视,这就是悔罪制度。在刑法的原则和应用上,这个制度与现代哲学的思想完全一致,因此在今天研究起来更令人感到惊奇不已。如果你研究教会惩罚手段的本质以及作为主要惩罚方式的公开忏悔,你将发现,它的主要目的是在罪犯心灵中激发悔改之意,通过警示在旁观者心中激发恐惧感。还有另一个思想与它混杂在一起,那就是赎罪。我不知道,一般来说,赎罪思想能否与惩罚思想分开;是否在所有的惩罚中,除了激发罪犯的悔改之意和以儆效尤的必要外,并不存在任何隐藏而迫切的赎罪需要。但是,先抛开这个问题,教会在它整个悔罪制度中提出的目的显然是悔改和以儆效尤。这不正是真正贤明法律的目的吗?本世纪和上世纪最开明的法学家倡导欧洲刑法改革时,不正是以这些原则作为旗号吗?打开他们的著作,如边沁的著作,你们将惊奇地发现,书中提出的刑罚手段与教会采用的这些手段何其相似!他们肯定不是从教会这里借走这些想法的,教会也决不会预见到有朝一日它的榜样会被最不敬神的哲学家们用来协助规划。最后,它通过各种手段来遏制社会中的暴力和连绵战火。总所周知什么是“上帝的休战”以及类似性质的无数措施,教会通过这些手段来阻止武力,努力将更多秩序和斯文引入社会。这些事实路人皆知,无需我赘言了。关于教会和民众之间的关系,我必须要介绍的要点就是这些了。我们已经从我最初提出的三个方面考察了它;并在它的内部构成方面和它的两个地位方面,获得了关于它的内向和外向知识。现在留给我们要做的是,通过归纳和推测的方法,从我们的知识中推导出它对欧洲文明的总体影响。如果我没弄错的话,这项任务几乎已经完成,或至少已经取得长足进展。教会中占支配地位的事实和原则的简单陈述就已经显示并解释了它的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答案已经随着原因在你们眼前显现了。然而,如果试图概况一下的话,我想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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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47029 第一个结论是,教会对现代欧洲的道德界和知识界,对公众的思想、情感和习俗,必然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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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47031 这个事实很明显。欧洲的道德和知识发展在本质上一直是神学的发展。研究一下5—12世纪的历史,当时占据并指引人类精神的是神学;所有意见都打上了神学的烙印;哲学、政治和历史问题全都通过神学视角来研究。教会在知识界是如此的强大,甚至连数学和物理学都臣服于它的教义之下。在培根和笛卡尔之前,在一定程度上,神学精神就是流淌在欧洲世界血管中的血液。英国的培根和法国的笛卡尔第一次使知识超越了神学的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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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47033 同样事实在文学的所有分支中都明显可见。神学的习俗、情感和语言在每一阶段都能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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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47035 整体上,这一影响是有益的。不仅它维持并推动了欧洲的学术运动,而且它渗入这一运动时当作旗号的教义和戒律系统都远远优越于古代社会熟悉的一切。在同一时间既存在运动又存在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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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47037 并且,教会的处境为现代人类思想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广泛性和多样性。在东方,知识完全是宗教的;在希腊社会,它完全是人性的。在前者,严格意义上的人性即它的真实性质和命运消失了;在后者,占据整个舞台的是人自身,是他的七情六欲、情感和爱好。在现代社会中,宗教精神与一切事物混杂在一起,但它不排斥任何事物。现代知识分子同时留有人和神的烙印。在我们的文学中,人的情感和爱好占据了重要位置;然而,人的宗教性质、将他与另一个世界联系起来的那一部分生命,在任何一个阶段都有所显露。因此,人的发展的两大源泉,即人性和宗教,在同时流淌、滔滔不绝。尽管它混杂了所有这些罪恶和弊端,尽管有这么多的独裁行为,但从心智发展的视角来看,教会的影响更多是发展而非压制,是扩展而非禁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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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47039 从政治视角来看,情况正好相反。毫无疑问,在使情感和举止变得更加温和上、在遏制和破除大量蛮族习俗上,教会为社会状态的改善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在严格意义上的政治领域,在政府和人民、权力和自由的关系上,总体来说,我不认为它的影响是有益的。在这种关系中,教会总是以两种制度的解释者和捍卫者的角色出现:神权政治或罗马帝国制度,也就是说,有时候是宗教形式的独裁统治,有时候是世俗形式的独裁统治。看看它所有制度和法律,看看它的教规和程序,你总会发现作为支配性原则的神权政治或帝王政治。软弱时,教会就厕身于皇帝的绝对权力之下;强大时,它就以精神权力的名义为自己索求同样的专制。我们万不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固然,教会常常求助于人民的权利来对抗君主的恶劣统治,甚至常常支持、鼓动起义,常常在君主面前维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但是当权力和自由之间出现政治保证的问题时,当涉及到建立一套可以确实保障自由不受权力侵害的常设机构时,教会通常都站到了独裁统治这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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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47041 对此没必要大惊小怪,也不必自责教士有太多的人性弱点,或认为这是基督教教会独有的弊端。对此有更根本、更重大的原因。宗教追求的是什么?它追求的是统治人类的欲望和意志。所有宗教都是一种约束、一种权力、一种统治。它以神圣法则的名义来实现征服人类本性的意图。因此,它主要关心的是人的自由,反抗它正是人的自由,它希望征服的也恰恰是人的自由。这就是宗教的事业,这就是它的使命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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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47043 虽然宗教关心的是人的自由,虽然它渴望改变人的意志,然而事实上,除了通过人自己、借助人自己的意志以外,它没有影响人的任何精神手段。当它利用外部手段,利用武力、引诱或任何实际上与人的自由合作无关的手段时,当它像对待水或风,像对待物质力量一样对待他时,它无法达到目的,它既无法接近也无法统治他的意志。宗教要想完成自己的意图就必须使自己变成自由本身可接受的。宗教需要人的服从,但他这样做必须是自愿地、自由地,必须在服从当中保留自己的自由。这就是宗教需要解决的双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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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47045 宗教常常忽视这个问题;它将自由看作是障碍而非手段;它忘记了自己面对的力量的性质,像对待物质力量一样来对待人类灵魂。正是因为这个错误,它几乎总是站在反对人类自由的权力和独裁统治这一边,仅仅将人类自由看作对手,花费更多精力来征服而不是保卫人类自由。如果宗教将自己的行动手段用于更好的用途,如果它没有被一种自然但极具欺骗性的意愿误导,它将看到,为了在道德上监管自由,就必须保障自由;除了精神手段,宗教无法也不应该有所作为;它就会在致力于统治自由时尊重自由。它太过经常地忘记这一点,结果宗教权力和自由同样遭受了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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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47047 我不再继续深入分析教会对欧洲文明的影响的总体结果。我已经将它们归纳为两个结果:对社会和精神世界的重大、有益影响;对严格意义上的政治的弊大于利的影响。我们现在要通过事实、通过历史来检验我们单纯从教士社会的性质和处境推断出来的结论。让我们看看5到12世纪期间基督教教会的命运是什么,看看我向你们介绍的那些原则以及我试图从中推导出来的结果,是不是真的按照我描述的那样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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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47049 你们要小心,不要以为这些原则和结果会在同一时期出现,并且像我所描述的那样一目了然。人们常常会犯这样一个重大的、常见的错误:在研究相隔许多世纪的历史时,忘记了精神的演变历史,忘记了(多么奇妙的遗忘!)历史本质上是连续的。就以一个人的一生为例,如克伦威尔、古斯塔夫·阿道夫或黎塞留红衣主教:他开始自己的事业,向前发展并晋升;他影响了重大事件,并反过来被它们影响;他达到了目的。于是我们认识了他,但仅仅是整个的他。这就像是经历了上天之手的大量工序后,他发布上市了。但实际上,刚开始时他并不是他后来成为的那个人;在生命的任何一个阶段,他都不是完整的、完成的;他一直在连续形成过程中。人的精神和肉体一样在塑造中;他们每天都在变化;他们的生命在不断地自我改变;1650年的克伦威尔不是1640年的克伦威尔。个性的基础永远存在,同一个人始终存在,但他的思想、情感和意志发生了多大的变化啊!他失去的和获得的有多少啊!无论我们查看一个人的生命中哪个时刻,它都不可能是生命结束时我们将看到的那个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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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47051 然而,就是在这个问题上,大部分历史学家都曾经犯错:因为他们对某个人有了完整的认识,就在他的整个一生中都这么看待他。对他们来说,1628年进入议会的克伦威尔和三十年后死于怀特豪尔宫(1)的克伦威尔是同一个人。对于制度和总体影响,他们也在不断重复同样的错误。我们对于应保持警惕。我已经完整地向你们介绍了教会的各种原则,以及相应结果的发展过程。但要记住,对于历史来说这一图景是不准确的,所有一切都是局部的、连续演变的、在时空中凌乱分布的。我们万不可期待在事实复述中能发现这种统一性,这种迅速的、体系化的关联。我们将在这里看到一个原则出现,在那里看到另一个原则出现;所有一切都是不完整、不平等和分散的。我们必须回到现代,回到旅程的终点,才能发现完整的结果。现在,我要向你们介绍教会在5—12世纪期间经历过的不同状态。我们无法收集到我之前提出的结论的所有证据,但我们将看到足够多的证据,使我们认定它们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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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47053 教会在5世纪时所处的第一个状况是帝国状态,是罗马帝国教会。当罗马帝国衰落时,教会认为自己正处于事业的巅峰,胜利已是囊中之物。没错,它已经彻底征服了异教。最后一位担任“大祭司”(2)这一异教最高职位的皇帝是格拉提安皇帝,他死于4世纪末期。和奥古斯都及提比略(3)一样,格拉提安也被称为“大祭司”。教会同样认为自己与异端,尤其是当时的主要异端阿里乌斯派(4)的斗争已经结束。在4世纪快结束时,狄奥多西皇帝(5)制订了一部反对异端的完整且严厉的法律。于是,教会取得了对两个最难对付的敌人的统治和胜利。正是在这个时候,它看到罗马帝国已无力帮它,发现自己身边出现了其他异教徒和异端,出现了蛮族,如哥特人、汪达尔人、勃艮第人和法兰克人。帝国的覆灭影响巨大。不难想象,教会内部必然存有对帝国的强烈依恋之情。因此我们看到它紧紧抓住它所残留下来的东西——自治城市制度和绝对权力。当它使蛮族转变信仰后,它试图复兴帝国。它向蛮族国王们进言,恳求他们变成罗马皇帝,接手罗马皇帝的所有权利,并和教会建立它曾经与罗马帝国保持的同一关系。这就是5到6世纪期间主教们的工作,是教会当时的整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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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47055 这一努力无法取得成功。蛮族没有任何手段改造罗马社会。和世俗世界一样,教会自身也陷入了野蛮状态。这就是它的第二个状态。如果把8世纪教会编年史家的著作与之前时代的作品做一番比较,可以看出巨大的差别。罗马文明的每一块残骸都消失了,甚至包括语言;所有一切都感觉到——事实上也确实如此,自己被投入至野蛮状态中。一方面,蛮族人进入了教士阶层,变成了牧师和主教;另一方面,主教们开始过上了蛮族生活,在保留主教头衔的同时,当上了团伙的头目,横行乡里,四处掠夺打仗,就像克洛维(6)的伙伴们那样。你们将在《图尔的格里高利》一书中发现,书中提到的好几个主教,包括沙龙努斯和萨吉塔里斯,就过着这样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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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47057 在蛮族教会内部发展出了两个重大事实。第一个是精神权力和世俗权力的分离。这个原则就是在这个时期开始兴起的。这再自然不过了。教会没能成功地复兴罗马帝国的绝对权力并分得一杯羹,只能从独立中寻求安全。它很有必要在各个方面捍卫自己,因为它受到持续不断的威胁。每个主教和牧师都看到自己的蛮族邻居们不断干预教会事务,篡夺它的财富、土地和权力;它唯一的防御手段就是宣称:“精神世界和世俗世界是完全分离的;你们无权干预它的事务。”这个原则首先成为了教会抵抗野蛮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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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47059 这一时代的第二个重大事实是修道会(7)在西方的发展。众所周知,6世纪初,圣·本尼狄克特在西方僧侣中创建了自己的修道会。虽然当时成员数量还很少,但从那时起便以惊人速度增长起来。这个时期的僧侣还不属于教士阶层,依然被看作是世俗人士。毫无疑问,许多牧师甚至主教都是从他们那里招募来的,但只有到了5世纪末、6世纪初,他们才普遍被视为严格意义上的教士阶层的一部分。随后,我们发现,一些牧师和主教变成了僧侣,他们相信这样做能给宗教生活带来崭新的进步。就这样,欧洲的修道会突然之间获得了重大发展。与修道院外的教士相比,僧侣们更能打动蛮族人的心意。他们的数量和他们的独特生活一样令人印象深刻。蛮族人对修道院外的教士——主教或普通牧师,早已经司空见惯,他们习惯了见到他们、欺负他们,以及抢劫他们。可是攻击修道院——聚集了如此多圣人的圣地,可是严重得多的事。在野蛮时代,修道院是教会的庇护所,恰如教堂是世俗人士的庇护所。虔诚之辈在这里找到庇护,正如在东方他们躲避在西拜德(8),以逃避世俗生活和君士坦丁堡的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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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47061 这就是野蛮时期教会历史中的两个重大事实。一方面是精神权力和世俗权力分离原则的发展;另一方面是西方修道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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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47063 在野蛮时代即将结束时,出现了一次复兴罗马帝国的新尝试,发起者是查理曼大帝。教会和世俗君主再次达成了紧密同盟。这是一个极度顺从的年代,也是一个罗马教廷获得极大发展的年代。这一尝试再次失败,查理曼帝国覆灭了。但是教会从同盟者那里获得的好处依然保留在它手中。罗马教廷发现自己已经确定无误地成为了基督教的首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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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47065 查理曼大帝逝世后,大混乱开始了。教会再一次和世俗世界一道陷入其中,只能进入封建制度的框架中。这是它的第三个状态。随着查理曼帝国的瓦解,在教会世界中发生了几乎和世俗世界一模一样的事;所有统一性都消失了,一切都变成了本地的、部分的、个别的。此时,教士的处境中开始了一种他从未经历过的斗争。这就是采邑所有者的情感及利益和牧师的情感及利益之间的斗争。教会首脑置身于这两种彼此都想征服对方的地位之间。宗教精神再没有那么强大或普遍了;个人利益变得更加重要了,对独立的渴望和封建生活的习惯松弛了教会层级结构的关联。此时在教会内部出现了一种努力试图纠正这种松懈。他们试图通过一种联邦制度,通过公共集会和协商在不同地区组建全国性教会。正是在这个时期,在封建制度下,我们发现了最大数量的议会、集会以及教会大会,既有全省的也有全国的。尤其是在法国,这种追求统一的努力似乎吸引了最多热情。兰斯大主教辛克马尔也许可以被看作是这一思想的代表。他一心想要组织法国教会;他寻找并实施所有可以为封建教会带回一些统一性的协调及联合手段。我们发现,辛克马尔一方面坚持教会对世俗权力的独立,另一方面坚持教会对罗马教廷的独立。正是他,明知教皇希望进入法国并以开除教籍来威胁主教们,说:“他要开除教籍,就让他开除好了。”但这种组织封建教会的努力并没有比组织帝国教会的努力更加成功。在这个教会中没有建立统一的任何手段。它的分崩离析日益加剧。每个主教、高级教士和修道院院长日益封闭在自己的辖区或修道院内。由于同样的原因,混乱日益严重。这是买卖圣职之风最盛的时期,是完全独断处置教会圣职的时期,也是牧师生活作风最放荡的时期。这种混乱状况大大震惊了民众以及教士中的正义之士。因此我们看到,教会中很早就出现了一种改革精神,希望能找到一些能团结所有这些要素、将其置于法律之下的权威。都灵大主教克劳德、利昂大主教阿戈巴尔德在各自辖区开始这种尝试,但是他们都没有条件来完成这样的工作。在整个教会中只有一股力量能够胜任这项工作,那就是罗马教廷,即教皇。因此,没过多久它便取得了统治地位。教会在11世纪期间进入了它的第四个状态,神权教会或修道院教会。这种新教会形态的创造者是格里高利七世,他在一个人所能创造的最大范围内创造了这种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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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47067 我们习惯于将格里高利七世描述为一个想使一切事物停滞不前的人、一个心智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对手、一个竭力使世界维持在静止或倒退状态中的人。再没有比这更错误的事了。格里高利七世是一个基于独裁方案的改革家,就像查理曼大帝和彼得大帝一样。他在宗教世界的地位几乎和法国的查理曼大帝和俄国的彼得大帝在世俗世界的地位一样。他希望改造教会,并通过教会改造社会,引入更多道德、更多正义以及更多法律——他希望通过罗马教廷来实现这个目的,并使教廷也因此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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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47069 他努力将世俗社会置于教会统治下,将教会置于罗马教廷统治下,目的是改革和进步,而不是停止或倒退。同时,在修道院内部出现了同样的尝试和类似的运动。对秩序、戒律和道德严格性的渴望得到了热忱表现。就是在这个时期,罗贝尔·德·莫莱姆在西多创立了一个严格的修道会(9)。这是圣·诺伯特的时代、教士俸禄改革的时代、克吕尼改革(10)的时代,以及圣·伯纳德(11)大改革的时代。一场普遍的动荡笼罩了各个修道院。年长的僧侣们捍卫自己,宣称这是有害的事,说他们的自由受到威胁、时代的习俗必须得到遵守、回到原始教会是不可能的,并把所有改革家当作疯子、梦想家和暴君。打开奥尔德里克·维塔尔所著的《诺曼底历史》,到处都能发现这种抱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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