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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国家建立一开始,它的司法设施就设立起来并开始运转。司法部是最早建立的实体之一,确保所有的政府活动将有法可依。在国家建立的头一周,根据法治的原则,所有法律和条例都发布在官方的《公报》(随后在希伯来语中称为《拉舒默特》)中。在国家建立几天后颁布的《法律与行政命令条例》,给予政府机构进行统治的权力直到正式大选举行为止。“所有的国家职能都在运转:邮政、港口、柑橘园、电台、拘留、征用、纳税、民防、监督地方当局、人力招募、燃油监督等等。”乌里·亚丁注意到,并惊讶于这个年轻的国家如何在建立仅仅两个月后运转有序。“甚至第一批针对政府的申诉已经提交。”他补充说,这些申诉指提交到特拉维夫地区法院的诉讼请求,该法院临时行使着尚未建立的最高法院的权威。[2]以色列的民主已经开始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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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的政府形式几乎是偶然间决定的,实际上,不存在是否复制旧结构还是建立新结构的讨论。政府对议会负责并且必须获得其信任的议会体制,对于犹太复国主义代表大会确定的先例和英国传统来说都是合适的。本-古里安从英国传统中借鉴和复制了集体责任的概念:政府做出的决定对其所有部长都有约束力。克奈塞特(Knesset,以色列议会)继续实行犹太复国主义代表大会所采用的比例代表制。在那些兴奋的时期,没有人想要质疑这个体制,它鼓励小党的存在而得到小党的支持,但在后来它给以色列的议会结构造成了许多麻烦。本-古里安要求改变这个体制,但没有成功。然而,在随后15年以上的时间里,马帕伊都是以色列政坛中的核心政党,占据着以色列议会1/3以上的席位。它负责组建了历届政府,并且是其中的主要政党。只要马帕伊的统治依然稳固,比例代表制就无法削弱政府职能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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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以色列议会于1949年1月25日经选举产生,它被视为法定的国民大会以制定和批准宪法。但很快就变得清楚的是,在当时无法制定宪法:作为替代,以色列议会将制定一系列的基本法,最后汇总成一部宪法。没有宪法的英国议会体制,其选择来自政治考虑和原则因素。以色列的立法者审视了美国的宪法模式,这种模式给予最高法院宣布由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违宪的权力。对于本-古里安来说,这种权威忽视了大多数民主人士的愿望,限制了政府的决策能力。而恰是出于同样的原因,代表着政治立场两极的党派——马帕姆(联合工人党)和赫鲁特党(自由党,主要的右翼政党)——支持制定一部宪法,因为它将保护个体和少数的权利以对抗多数的强制力。他们担心没有宪法,由马帕伊领导的政府可以制定损害少数党派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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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古里安承认了宪法作为国家核心象征的重要性,它可以教育其公民承认法治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他声称,对法治的忠诚不仅来自宪法的存在,而且也来自普遍的公民精神。许多拥有极好宪法和制度的国家都是压迫的、专制的国家,对个人自由及其权利造成了损害。因此,宪法不是保证民主和人权的万灵丹,它的优点并没有超过其缺点。本-古里安也认为,仅有10%的犹太人实际居住在以色列(当时的情况),由极少数人制定一部强加给未来整个民族的宪法是不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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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治的立场看,本-古里安试图避免因接受宪法将导致的内部斗争,他尤其想避免与宗教团体的紧张关系。制定一部宪法将面临把哈拉哈作为以色列的法治来源的问题,或至少要求宪法建立在犹太律法之上,而这是司法体制所完全反对的。制定一部宪法也将面临法典编纂的问题,例如“维持现状协议”的临时协议,它是由本-古里安与以色列正教党在1947年11月29日前经过谈判达成的。犹太代办处向以色列正教党保证在未来的国家,安息日将成为公共节日,公共厨房将遵守犹太饮食法规定,并努力维持有关私人地位的哈拉哈法规,以及保护宗教教育的自治同时将其包括到一般教育系统的核心原则中。事实上,很难将这样的协议放置到宪法中。由于国家仍未成形,一场“文化战争”可能削弱对它的忠诚和损害内部的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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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过去60年的角度看,这被视为本-古里安最大的错误之一,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从未预见到宗教的影响及其导致宗教党派力量的增长。他也同意免除那些声称自己为宗教遵从者的耶希瓦学生和女子服兵役的义务,他认为极端正统派犹太人奄奄一息,最终要么走向消亡,要么沦为不重要的小派别。就宗教犹太复国主义党派精神中心党和精神中心工人党而言,他将这些党派视为犹太复国主义执委会1935年以来的忠诚合作伙伴。本-古里安对这些宗教党派维持了宽容态度,不仅因为它们是方便的合作伙伴——它们的要求仅限于宗教领域而不介入外交政策和经济事务——也因为原则问题。对他而言,它们代表着犹太民族中间的一种历史传统;它们也是一种注定要消亡的趋势,某种过去的残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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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立初期,大屠杀的创伤仍强有力地嵌入到极端正统派的意识中,这个国家的诞生被视为救赎的开始,独立日时在会堂中诵读哈勒尔祈祷词。在那时,有可能同意在以色列采纳一部宪法。一部宪法的重要性超过了纯粹的法律层面。这种文件是创造一种公民精神以作为国家认同核心元素的工具。一部宪法可以为愈合以色列社会的裂缝、稳定普遍接受的治理规范做出重要的贡献。在这个方面,本-古里安没有预料到历史的发展。然而,需要记住的是,认为本-古里安可以制定一部宪法的乐观主义假设只是一种推测。一些学者强调,在最初的日子里,宗教阵营的不同观点十分严重,足以使之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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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没有制定一部宪法,但对那些受法律约束者来说,最高法院从一开始就拥有至高的地位和法律的权威。与作为委任统治政府下存在机构之延续的低级法院相比,最高法院是完全的以色列创造,而与之前的委任统治机构没有关联。一开始,本-古里安认为,这个荣誉性国家机构应该位于不体现民族差别的海法,但获得任命的法官坚持主张它应该位于耶路撒冷,即使在当时该城市的政治地位尚不清楚。最高法院的就职典礼于1948年9月15日举行,引发了极大的民族兴奋。院长摩西·兹莫拉(Moshe Zmora)富有情感地宣布:“近2000年来,犹太民族一日三次地祈祷‘我将首先恢复你的审判官地位,以及恢复你的顾问身份’。今天我们怀有敬畏地接近于实现这个愿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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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国初期,最高法院的法官由政治体系任命,尽管占支配地位的马帕伊成员被给予优先考虑,但事实上,其目标是建立一个法官队伍的政治平衡木,以便能够代表宗教虔诚人士和政治中心,同时,职业法官被明确给予比政治任命更优先的地位。随着时间推移,最高法院确保了它独立于政府颁布的行政律令,它自身的成员可以在全体一致的情况下选举新法官。政治体制通常确保了最高法院维持尊严和独立——一种国家主义概念的正确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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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始,法院倾向于根据法律条文来形成正式判决,这或许是受到德国法律体制的影响,以色列法律体制的许多重要成员都毕业于此。研究者在有关这种倾向的原因上存在分歧。对此有各种解释,有认为法官担心与以色列社会盛行的集体主义趋势相冲突,也有认为他们渴望教育大众尊重法治与公共领域。但法院很快扩大了它的权威。1953年,两大共产党报纸——希伯来语的《人民之音》和阿拉伯语的《联盟》,向最高法院请愿撤销内政部长查封这些报纸的命令,内政部长下达此项命令的理由是它们发表针对政府的诽谤文章,被解释为煽动公众反对参军。这个话题本身是小题大做,因为这些文章的发表是为了回应以色列驻联合国代表赞成动员20万以色列人参加在朝鲜的反苏联斗争的谣传,这个后来被证明是杜撰出来的。重要的是,法院决定撤销内政部长查封这两家报纸的命令,因为它认为由于这些文章而限制新闻自由,显然论据不足。法院做出其决定的基础是《独立宣言》确认的自由权利,因此宣言具有某种类似于宪法的地位以确保个人自由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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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宣言》提及了犹太人移民以色列的权利,并宣布“召聚流散者”是国家的目标。这是给予犹太人高于其他公民的优先权利。它来自犹太复国主义的世界观,即认为以色列是一个犹太国家,也是每个愿意居住在这个国家者的家园。1950年7月通过的《回归法》,把在《独立宣言》中申明的这个权利写进了法律。移民以色列与犹太民族认同被置于并列的地位,从进入这个国家之日起,以色列给予犹太人无条件的以色列公民权,除非他们危害公共秩序(出于犯罪、健康、安全或反对犹太民族的行为等原因)。公民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担任公职的权利。当该法律在1950年起草时,它并没有解释如何界定谁是犹太人。在1948—1951年的大规模移民期间,没有人研究或审查这个问题,任何人声称自己是犹太人都被接受并在公民身份证的“国籍”一栏给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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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晚期,内政部长伊斯雷尔·巴尔-耶胡达(Yisrael Bar-Yehuda,来自左翼的劳工联盟)了解到他所在部门的官员随意解释法律,有时接受真诚的声明而有时又拒绝如此。他发布了特别的指令:任何真诚地声明自己为犹太人者,以及混合婚姻的后代,都应被登记为犹太人,而无须额外的证明。巴尔-耶胡达的修订案经过灵活的程序变成不灵活的法律,由于《回归法》的模糊性,这个爆炸性议题直到那时都得以避免,现在它被列入了公共议事日程。1958年7月,以色列议会首次出现了有关“谁是犹太人”的辩论。政府批准了巴尔-耶胡达的指导原则,因此决定从属于犹太民族的立场来考虑某个人应该被视为犹太人,而没有根据犹太宗教法律的标准。为了回应这个决定,全国宗教党的部长们集体辞职。对他们而言,这个议题是极其重要的,因为它界定着犹太民族集体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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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张民族认同界定的非宗教群体与坚持哈拉哈界定的宗教群体之间无法达成妥协的情况下,本-古里安决定咨询以色列与流散地的50位犹太贤人。问题在于:首先,他向那些不仅不熟悉而且脱离了以色列实际生活的人提出这个问题;其次,被选中的这50人绝大部分都是虔诚的宗教人士。实际上,本-古里安已经“委托”了一种回应,以满足全国宗教党的要求并结束这场联合政府危机。事实上,绝大部分被咨询者指出“谁是犹太人”应当根据哈拉哈律法来界定。当全国宗教党的部长们返回政府阵营后,内政部长转向宗教的界定,宣布其前任的指导原则无效,并且非官方地命令该部官员按照哈拉哈只将那些由犹太母亲所生或者皈依犹太教者登记为犹太人。由于不是依据法律,这些指令收到了许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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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上诉建立在法律条文与内政部长规定的矛盾之上,由犹太人出身的迦密修会修士丹尼尔提出,他原名大卫·奥斯瓦尔德·鲁斐森(David Oswald Rufeisen)。鲁斐森将自己视为信仰基督教的犹太人,他要求在其身份证上登记为犹太人。一位内政部官员拒绝了他的请求,1962年鲁斐森向最高法院请愿,主张根据《回归法》他拥有的权利。他的请愿要求法院决定《回归法》对犹太人民族性的界定是否覆盖了它的宗教界定,或者它们两者是分开的。法院的多数决定驳回了丹尼尔修士的请求,这个决定不是基于“谁是犹太人”的哈拉哈界定——根据这个界定实际上他被视为犹太人(“一个违反哈拉哈的犹太人仍是犹太人”)——而是基于犹太人如何被其他人所看待。没有人认为一名基督徒修士是个犹太人。然而,至少有一名法官认为应当在宗教界定与民族界定之间进行区分,因此得出结论,根据他自己的界定丹尼尔修士是一名犹太人。最终,丹尼尔修士根据包括以色列境内所有非犹太公民的《国籍法》被给予了公民权,但这个意识形态的议题仍未解决。能否根据民族性而不根据宗教来决定某个人是不是犹太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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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争论在几年后重新出现,当时以色列国防军高级军官本雅明·沙利特(Benjamin Shalit)与一位自称是无神论者的苏格兰妇女结婚,要求将他们的子女登记为犹太人。当登记员拒绝了他的请求时,沙利特根据《回归法》向高级法院提起诉讼。在一份漫长而详细的决议中,基于《回归法》没有包括对“谁是犹太人”进行正式界定的事实,法院承认了沙利特的子女登记为犹太人的权利。通常认为,在以色列成长的儿童,作为犹太人来培养,认同于犹太民族,就值得将之承认为犹太人。法院补充说,这绝不是削弱哈拉哈的观念,因为身份证作为一种国家的官方文件既没有证实也没有证伪某个人出于结婚和离婚之目的的犹太性,这些事务处于拉比法庭的权威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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虔诚的宗教人士认为,法院承担着区分宗教认同与民族认同这对“连体双胞胎”的权威,这对“连体双胞胎”伴随着犹太人的整个历史进程。反对两者联系的首次呼吁由法国大革命期间克莱蒙在有关法国犹太人解放的辩论中提出。他准备给予犹太人平等的权利,条件是他们放弃其民族认同,而只保留宗教认同。在以色列这个问题以相反的方式出现:某个人可以通过民族性而不根据犹太信仰成为犹太人吗?这个问题与另一个更复杂的问题连在一起:这是否意味着以色列国应当允许民事婚姻?20世纪60年代末,这个问题开始在犹太自由思想家和虔诚宗教人士之间激起猛烈的争论。尽管如此,它依然处于公众意识的边缘,因为绝大部分不守教的犹太人将宗教认同与民族认同之间的联系接受为不言自明的,并没有挑战婚姻和离婚以及各种人生仪式(割礼、成人礼、葬礼)的宗教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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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在宗教党派的压力下,1970年颁布了《回归法》修正案,将犹太人界定为由犹太母亲所生或皈依了犹太教者,同时没有其他信仰。这种界定包括了对非宗教群体的两种让步。首先,它没有提及“根据哈拉哈律法进行的皈依”,这意味着那些通过美国的改革派或保守派运动而来的皈依者——对此以色列的极端正统派宗教当局认为他们没有资格成为犹太人——没有被排除在外。其次,从此以后《回归法》也包括了犹太人的子女和孙辈,其目的是包括混合婚姻的后代。对这种规定最为关心的是来自苏联的移民。这在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的犹太人大移民后成为一个核心议题(稍后将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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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国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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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需要从一个由共识统治的社会,例如伊休夫时期的社会——在其中每个实体可以反对大多数的权威并退出——转向由法治政府统治的国家,政府拥有权力采取强制措施被接受为不言而明的。因此,国家一开始就确保了它对武力使用的垄断地位。正如我们看到的,伊休夫的少数群体并没有接受大多数的统治,从这个方面来说构成了一种挑战。随着国家的建立,莱希地下组织宣布解散,其士兵加入以色列国防军。然而,埃特泽尔并没有这样做。甚至在国家建立前,它与哈加纳领袖达成了整合到新国家的军队的协议。埃特泽尔要求一些特权,例如维持它在以色列国防军中的连队,以及不会在耶路撒冷解散,理由是耶路撒冷是否并入以色列国仍不明朗。不过,它同意接受国家的权威,其士兵加入了以色列国防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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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第一次停火期间,爆发了一场危机。一艘载有武器和移民的埃特泽尔船只“阿尔塔莱纳号”(亚博廷斯基的笔名),抵达了以色列海岸。由于政府向联合国做出保证在停火期间不会运入武器,这艘船只转向卡法维提金(Kfar Vitkin)的偏远海滩,期望联合国检查员不会发现它,它可以在那里卸下武器将之运送给以色列国防军。埃特泽尔试图进行谈判让它的连队优先接受这些武器,而货物则运送至它在耶路撒冷的专门组织。政府反对这些条款,拒绝将埃特泽尔接受为谈判对象。一开始埃特泽尔准备将这些武器转交给以色列国防军,但很快决定不那么做。埃特泽尔成员与以色列国防军士兵在海滩爆发了冲突,双方均有伤亡。这艘在特拉维夫搁浅的船只迅速为世界媒体所关注。埃特泽尔的司令官梅纳赫姆·贝京(Menachem Begin)登上这艘船,用广播号召他的成员一起卸下货物。从前的埃特泽尔成员离开了他们的以色列国防军连队赶往海滩。接着在埃特泽尔成员和以色列国防军士兵之间爆发了暴力冲突。特拉维夫实施了宵禁,帕尔马赫司令官伊戈尔·阿隆(Yigal Allon)授命阻止一切在政府和绝大部分公众看来试图挑战政府权威的行为。来自特拉维夫北部约拿军营的一轮加农炮轰击击中了这艘船,使之开始起火。许多人死亡或者受伤,埃特泽尔成员被迫放弃这艘着火的船并投降。“阿尔塔莱纳号”事件成为梅纳赫姆·贝京的奠基神话,他被作为一个准备为国家整体的福祉承担责任的领袖,因为船只起火,当时他号召他的成员停止战斗,从而避免了一场同室操戈的内战。但它也成为以色列国家主权的奠基神话,对于本-古里安来说,这一事件证明了他决心用武力确保对国家的控制,如果必要的话。埃特泽尔成员现在作为个体回到了以色列国防军,并被整合到许多连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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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8月17日,联合国驻巴勒斯坦调停员贝纳多特伯爵被原莱希成员谋杀。作为回应,政府采取果断行动,逮捕了莱希和埃特泽尔积极分子,清除了埃特泽尔在耶路撒冷保持独立的最后痕迹。1948年9月,本-古里安命令帕尔马赫解散。帕尔马赫是以色列国防军的先锋部队,在残酷的战斗中证明了它的价值。它并没有违反以色列国防军的纪律,也没有像埃特泽尔那样对政府构成潜在的威胁。但帕尔马赫的司令部在政治上与左翼联系在一起,尤其是马帕姆,该左翼政党创建于1948年1月。本-古里安想要一支首要的忠诚属于国家的军队,它不接受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的指令。通过解散帕尔马赫,他意在显示仅有一支军队,即以色列国防军,以及唯一的合法来源,那就是民选政府。一些人认为本-古里安试图削弱其政治对手,但回顾起来毫无疑问的是,他的行动为保证军队不卷入政治创造了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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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休夫社会拥有很强的政治意识。它的党派是动员型和组织型实体,有助于协调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所有事情都是根据政治忠诚来进行分配:移民许可证、国家定居点、哈加纳民族司令部、职业介绍,甚至登上非法移民船只的命令。由本-古里安提倡的国家主义旗帜意味着压制政治机构的权力,将国家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以确保所有公民的福祉。国家致力于实行所有公民一律平等的政策,而无论其政治立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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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我们看到的,军队的去政治化是达到这个目的第一批行动之一。6位在国防部长本-古里安之下服务的以色列国防军总参谋长中的5位,都是非党派的,这不是偶然的。明显倾向于左派的高级军官在以色列国防军中找不到位置。20世纪50年代,人们仍可以辨别出活跃于政党(主要是马帕伊)的以色列国防军高级军官,但政治活动与军事服务相分离的原则慢慢地渗透到公众意识之中,到这个时期结束时被广为接受。法律体制是去政治化的另一个领域。正如“谁是犹太人”的讨论中所暗示的,绝大部分法官没有明确的政治立场,而法院小心谨慎地展示出意识形态的中立,毫不犹豫地批评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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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公民服务建立在犹太代办处执委会、民族委员会和委任统治政府现存部门基础之上。前两者具有政治化的传统,而现在转变成公民服务部门。每个部长都在其部门配备了许多密友。被用来平衡部长利益的职业公务员观念几乎不被接受。在第一个10年,公务员为了部长的政治利益而工作。最后,1959年颁布了一系列公务员法,为文官任命建立起普遍的、精英化的标准。从此以后,每个部长有权任命三名他自己的人到“信任的岗位”,而其他所有官员都由职业委员会根据其技能进行挑选,部长不能替换他们。这些任命被委托给了文官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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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制的原则最终获得了胜利,结果是公务员的教育和能力水平比他们的政治立场对他们的提升有着更大的影响。一个很好的例子就是财政部的发展。它的公务员是青年经济学家、美国移民唐·帕廷金(Don Patinkin)的学生们,帕廷金将现代经济思想引入到希伯来大学经济系。“帕廷金的孩子们”成为财政部和以色列银行专业人员的核心,他们将职业主义和政治中立的规范引入到诸如国家预算管理、部门拨款、税收征收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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