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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进展,它的性质渐渐发生了变化。1600年,特许状允许公司制定内部法律,1615年,国王授权公司在内部具有司法权,可对罪犯判罚直至死刑。以后公司将立法与司法权扩至印度殖民地。1677年,公司被授权铸造印度货币,在殖民地使用。1683年,特许状授予公司招募军队、宣战及媾和的权力。17世纪下半叶起,英国人以马德拉斯、孟买和加尔各答三大商港为中心,设立三大管区,各设一名省督管辖。至此,东印度公司已从最初的贸易公司,演变成商业、政治、军事、司法合一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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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7年普拉西战役后,东印度公司全力向内陆发展,它的权力迅速在次大陆蔓延、膨胀。1767年,英国议会通过议案,要求公司每年向国库交纳40万英镑。而事实上,东印度公司的利润不仅不足以支付庞大的行政管理费,而且还需向财政部借款百万英镑。尤其1773年公 司发生财政危机,又一次请求政府贷款时,促使议会下决心进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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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3年在诺思首相的建议下,制定了《管理法案》,这是议会关于印度一系列法案中的第一个,它主要解决财政问题和管理问题。法案规定,公司董事必须向财政部呈交由印度发来的涉及税收的所有信件;每半年应向财政部长提呈报告。法案也具体确定了印度殖民政府的组织形态。统治印度的最高行政机构设于孟加拉管区的加尔各答,管理以前的三大管区。总督由首相提名,国王任命(第二任总督改由公司提名,国王批准),任期五年。设立一个四人组成的参事会,辅助总督管理。第一任全印总督是华伦·哈斯丁斯,他原是孟加拉管区的总督,1774年10月正式就任。法案还规定在加尔各答设立最高法院,由一名首席法官和三名法官组成,总督和参事会成员不受加尔各答最高法院的管辖。另外,法院对税收事务也没有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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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3年,法案对管理和监督东印度公司,对有关印度行政、司法、人事等诸多方面,都做出了规定。这样,英国在印度的管理体制已初步奠立,治理也大大改善。然而,各项规定只有空泛的原则,缺乏明确的责权的具体区分,例如总督本身的职权及范围,行政与司法部门之间的关系,参事会如以多数票否决了总督的裁决将如何处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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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几年的实践,《管理法案》的缺陷越来越突出,哈斯丁斯总督在公司董事会的支持下,权力不断膨胀,另一方面,政府欲控制东印度公司的愿望也越来越强烈,当1783年,公司又一次向议会提出财政援助时,改革势在必行。1784年,议会通过另一个《东印度公司法》,由于该法案由首相庇特提出,所以也称“庇特法案”。法案的核心是制订了“双重管制”的政策。法案规定,在伦敦成立一个督察委员会,它由财政大臣、国务大臣和国王任命的4名顾问组成,全权监督东印度公司的民政和军政。以前,公司在伦敦由24人组成的董事会权力很大,印度的各项政策基本由董事会定夺。现在,政府设立督察委员会,它对政府和议会负责,这就形成了两个系统。以后有关印度的政策由公司提出,但决策权由政府掌控。反之,已决定的政策,又需通过公司具体贯彻执行。这种双重管理体制一直实行至1858年东印度公司统治被取消 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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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3年法案”进一步削弱了公司在印度的权势。此前,英国印度贸易基本由东印度公司承办,“1813年法案”取消了它的垄断权,以后英国公司都能够直接经营对印度贸易。同时,法案确定了英王对印度领地的“当然主权”。1833年《特许状法》又进了一步,停止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贸易活动,撤销其在印的贸易机构。此后,东印度公司成了英国政府下属的一个纯粹的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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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8年法案”是受1857年印度大起义冲击后制订的。此后,英国政府改变了统治印度的政策,取消了东印度公司管理印度行政的权力,使它退回到一般的商业机构。公司在印度的领地成为英王的直辖殖民地,女王任命总督进行治理,并在内阁设立印度事务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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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在1600年至1858年的250多年间,英属东印度公司在印度从一个特许垄断贸易的商业组织,发展成为占有广大领土并建立政权的一个政治军事商业集团;以后,权势不断下降,逐渐演变为英王直辖殖民地的一个非垄断的一般性商业机构。1874年1月1日,不堪重负的东印度公司正式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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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殖民者在征服印度的过程中,由于政治管理的欠缺和军事力量的不足,所以采用“直接或间接由英国主宰整个印度”的方法,即在军事征服后,使用直接兼并与订立“辅助金条约”的不同策略,这样就产生了直辖殖民地和附属国两种统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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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两种形式,尤其是附属国形式,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殖民政府形势的需要。哈斯丁斯在将奥德等附属国作为“篱笆”来缓冲马拉塔人等强劲对手的攻击时,以所谓的“平等”、“友好”对待它们。为使附属国能俯首帖耳,他甚至在1775年2月26日,上书英国诺斯首相,建议欲长久保持权势及强化与附属国关系,这样做不仅会令土邦主们觉得地位提高,权位也获得了保障。随着大局初定,当殖民当局稍有余力时,他们就将那些在经济上、军事战略上具有重要地位的附属国兼并了,如贝拿勒斯、加尔纳迪等。但此时对一般附属国,大多数认为应予以保留,只是英国政府应加强对其控制。根据这一精神,韦尔斯利总督 就曾迫使附属国成为“从属同盟”的关系,它们的军事、外交等,都受到东印度公司的监察和严控。英人还派遣驻扎官常驻他们的都城,因此这些附属国只是在形式上仍保持着内部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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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征服印度的大局已定,存在众多附属国的弊病渐渐显露出来。这些附属国在领土上与英属印度交错在一起,随着印度成为英国商品市场和原料供应地,给货物运输与征税方面带来了极大的不方便,如公路、河运等交通要道都要穿越一些附属国;尽管英属领地之间已取消了过境税,但一些王公依然要有自己的关卡税。在政治上,这些附属国承袭着旧传统,内部王位之争的事端层出不穷,造成一邦或多邦的政局动荡,战乱不已。这对英国在全印度的商品销售及原料收购,形成很大威胁,如那格浦尔是著名的棉花产地,内乱一起,棉花就很难如期、如数地收购上来。因此殖民政府在1834年和1841年制订方针,采取有选择兼并的策略,即衡量利弊后,择其重要的予以兼并。为了使兼并附属国师出有名,殖民当局制造了种种借口,“转属说”和“善政说”是最常用的借口。所谓“转属说”,意即王公无嗣,死后其领土由殖民当局收归并统辖,其养子和他人都无权继承。“善政说”也称王公“治理不善说”。英人指责王公行政败坏,民众承受着莫大的痛苦,所以必须有良好的政府替代,以便给“千万人民带来幸福”。总之,英人有选择地兼并一些附属国,有的是为了扩大政治势力,有的是为全面通商、增加税收,有的是为增强军队的机动能力,有的是为了对其他附属国形成一种威慑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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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书读懂印度历史 马拉塔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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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世纪六七十年代,德干和南印度地区战乱不断。由于这一地区存在着四种主要力量,即印度本土的马拉塔联盟(印度教)、海德拉巴、迅速崛起的迈索尔(均为伊斯兰教)以及英国人的孟买管区和马德拉斯管区,所以相互之间的争战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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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7年至1769年爆发了第一次英国-迈索尔战争。海德尔·阿里时任迈索尔邦苏丹,他是个很有才华的冒险家,早先投入迈索尔总司令南贾拉杰门下,很快扶摇直上,不久取代了恩主,保留傀儡国王,成为迈索尔真正的掌权者。接着他不断扩张领土,终于在1766年招致海德拉巴和马拉塔人的联合进攻。一支英军分遣队以与海德拉巴有约在先为借口,开进了迈索尔地区。海德尔以割地及纳贡为条件,诱使马拉塔人退出战争;又以同样方式,促使海德拉巴与英国人毁约,与自己订立军事同盟条约。这样,交战的双方由原先三家联盟攻击迈索尔,演变成迈索尔和海德拉巴联手对抗英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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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7年9月,英军击败迈索尔与海德拉巴联军。1768年海德拉巴以割让几个县的代价与英媾和。1769年3月,迈索尔诱敌深入,然后用骑兵突袭英军老巢马德拉斯,并击败了从孟买管区遣来的英人援军。这出其不意的打击,迫使英人于4月4日签订合约。根据合约,双方交换俘虏,归还彼此所占领土。并且,英人利用印度三强之间有隙,答应迈索尔在遇到其他势力攻击时给予援助,为以后行动留下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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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5年至1784年期间,第一次英国-马拉塔联盟战争(1775—1782)与第二次英国-迈索尔战争(1780—1784)交织在一起。马拉塔联盟内部的佩什瓦(意为“首席”,马拉塔联盟最高统帅的称呼)位置之争,给一直在寻求扩张的孟买管区的英国人提供了良好时机。1773年,拉古纳特·拉奥串通他的一些心腹,将时任佩什瓦的亲侄子纳拉扬·拉奥杀害,自己登位。但其政敌们群起而攻之,他们拥立已故佩什瓦的遗腹子即位,并将拉古纳特·拉奥逐出。丧家的拉古纳特·拉奥投靠了孟买的英国人。1775年3月7日,为获得英人军事援助,拉古纳特·拉奥与孟买管区缔结了《苏拉特条约》。据约,英人派2500人的军队援助他,军费由他承担。作为酬报,拉古纳特·拉奥割让撒尔塞特岛与巴塞因港给英国人,并将布罗奇和苏拉特两地的一部分税收转让给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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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5年5月18日,战争正式打响,英人初战小胜。1778年11月,孟买管区派出一支3900人(其中3000人为印度土兵)的远征军,攻击 马拉塔首府浦那,途中遭到马拉塔军的猛烈打击。英军退败瓦德岗,被迫签订求和条约。在瓦德岗条约中,英人许诺:交还自1773年起所占领的马拉塔人土地,撤回从孟加拉派来的军队,让出布罗奇税收的一部分。然而,自1773年起,英国政府在孟加拉设立总督,监管马德拉斯、孟买两管区,诸如宣战、媾和等重大事宜,均须有孟加拉总督允准。此时哈斯丁斯总督不承认瓦德岗条约,并决心洗刷耻辱。他派出一支大军横跨印度大陆,安全抵达苏拉特,战争又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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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一种新的格局出现了。马拉塔联盟、迈索尔和海德拉巴在饱受英国人拉一派打一派、各个击破的痛楚后,以及在对唇亡齿寒有所觉悟后,在1780年组成了抗英总联盟,并且还打算争取法国人的援助。按照约定,海德拉巴向北出击沙卡尔地区,迈索尔进攻加尔纳迪,马拉塔人兵分两路,一路征战孟加拉,一路攻击孟买,与统一指挥和统一行动的英军展开决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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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利己主义和目光短浅的印度王公们,在强力威胁和利益诱惑下,最终未能将抗英战争进行到底。1780年,抗英大联盟的军事行动开始不久,英国人将所占的贡土尔县还给海德拉巴,以反复无常出名的王公尼查姆下令班师,海德拉巴脱离了联盟。同时,英国人用一大笔钱收买了马拉塔联盟中主攻孟加拉的邦斯勒系,致使大本营无后顾之忧。此时只有马拉塔联盟中的另两系佩什瓦和信迪亚以及迈索尔仍坚持抗英战斗。1781年,英军深入信迪亚领土中心进行攻击,2月攻陷西帕利。信迪亚在震惊之余,1781年10月与英方单独媾和。1782年2月15日,英军孟加拉部队以强攻占领了阿玛达巴德,8月攻占瓜廖尔,但进攻浦那的企图遭到挫折。以后在信迪亚的斡旋下,1782年5月17日,佩什瓦与英人签订了《萨尔培条约》,这标志着第一次英国-马拉塔联盟战争的结束。根据条约,英国人占有了萨尔塞特岛,但归还其他所占领土。该条约使英国人与马拉塔人休战20年,为英国人从容征服迈索尔和其他一些地区提供了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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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塔联盟的单独退出,对迈索尔人是沉重的打击,但顽强的迈索尔人仍不屈不挠地抗击着英军。经过一年多的拉锯战,双方虽在战场上 互有胜负,但都无法取胜。1784年3月,双方签订了《曼加洛尔条约》,在相互归还征服的领土和释放俘虏的基础上,第二次英国-迈索尔战争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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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0—1792年,英国发动了第三次英国-迈索尔战争。自1784年停战后,英国人集中精力巩固已有成果并积蓄力量,而印度王公们却为了争夺领土战乱不已,处处显出疲态。同时,英国人冷静地分析局势,意识到三支印度主要对抗力量中,马拉塔联盟较为强大,迈索尔抗英最坚决,因此摧毁迈索尔是其主要战略目标。另外,印度王公们的纷争,使英人惯用的拉一派打一派有了施展机会,甚至发展到利用一印度王公打另一印度王公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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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0年,英国人以共同瓜分迈索尔领土为条件,分别诱使海德拉巴和马拉塔人于6月1日及7月4日加入反迈索尔的三国联盟。马拉塔人和海德拉巴各派出1万人协同英人作战。在强弱悬殊的局势下,迈索尔人英勇奋战,经过三次较大战役的拼杀后,终究寡不敌众。1792年3月,迈索尔的掌权人提普在其首府,被迫签订《塞林加帕坦条约》。根据这个城下之盟,提普割让一半领土,由英国、马拉塔联盟和海德拉巴瓜分。此外,迈索尔还赔款300万英镑,并把他的两个儿子送到英人军营中充当人质。对于英国而言,“这些领土的获得,强化了东印度公司的力量和占领区域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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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英国-迈索尔战争(1799)短暂且惨烈。1792年失败以后,元气大伤的提普苏丹不甘没落,他竭力争取法国人为“得力的同盟军”,以与英人抗争。是时,法国的督政府在欧洲与英国正处于一场殊死的战争中(1795—1799)。提普向法国伸出了橄榄枝,结果法国政府与提普签订了攻守同盟,并在1798年4月,一些法国志愿者在曼加洛尔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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