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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知“法论”中的家庭生活规范适用于高种姓,与长期传承下去的家庭不动产有很大关系。因此,财产安排着家庭关系。高低种姓之间的家庭生活差异极大,或者说,拥有诸多财产的家庭与身无恒产或财产稀少的家庭之间的生活方式差异很大。数代同堂的大家庭围绕着财产而形成,由于缺乏形成大家庭的财产,贫穷家庭则以小家庭为主,婚姻也较容易依当事人的心意缔结或解除,而非由父母安排。这类婚姻也缺乏“法论”中典型家庭的鲜明的父权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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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系/母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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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父权制分布极广,但是仍有数个族群的组织遵循母系原则,这些族群主要位于南方的喀拉拉邦和泰米尔纳德邦的部分地区,包含喀拉拉的王室和地主贵族[称为纳亚尔人(Nayar)],直到最近时期,他们仍居住在大型母系地产上,地产由母亲和女儿共同所有。纳亚尔人的家庭结构并不完全是父系家庭的映照,男性与母亲、姊妹在原生家庭中共同生活,他们间歇性造访妻子,而非与妻子同居。纳亚尔女人通常拥有数名丈夫,不同的丈夫在夜晚造访妻子,会将盾牌留在妻子屋外告知他人。因此,在传统的纳亚尔制度中,婚姻关系相当薄弱,缺乏联盟色彩,主要依赖个人喜好。父亲的身份也很微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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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亚尔人是声誉良好的印度教徒,受梵语知识的教化。他们的婚姻与家庭传统说明一项事实:“法论”里的规范并不是所有人都应遵循的正统,它承认地区惯例和习俗,以及种姓制度的合法性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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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印度/南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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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论”中明确承认“交错从表”婚姻关系是南方的习俗,对于生活在南方的人们是合法的。说达罗毗荼语的南印度人与斯里兰卡人倾向“交错从表”婚姻,意即让自己的子女和异性手足(兄妹或姊弟)的儿女,或者是远房的类似表兄弟姊妹成婚。“交错从表”婚姻让家庭之间的联姻关系代代相传,但在北印度却行不通。“交错从表”婚制的作用之一是为女孩缩小娘家与婆家的差距。铭文显示,南印度王室善用“交错从表”婚姻的效用来延续王祚,也就是通过多代反复联姻,巩固与其他王室的政治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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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教徒/穆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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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传入后,并不一定会改变改宗伊斯兰教的印度穆斯林的家庭生活,例如,南印度的穆斯林当中也有从母系者。然而,伊斯兰教对南亚的影响之一,是通过伊斯兰教教法(Sharia)推广中东的婚姻形态,将其灌输至南亚穆斯林的习俗中。他们倾向与堂兄弟姊妹,也就是叔伯的孩子缔结婚姻,而非南印度的“交错从表”婚姻。换句话说,父亲兄弟的子女是彼此的伴侣首选。这一做法违反“法论”中禁止嫁娶近亲,特别是父系近亲的规范。此举也与南印度的模式不同,南印度的堂兄弟姊妹会互称兄弟姊妹,因此不得视彼此为婚姻对象。此外,伊斯兰教教法还提出离婚、再婚以及完全不同的继承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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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案例已充分说明印度家庭生活千差万别。现在我们转向范围更广大的,超越家庭族系、氏族与种姓的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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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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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无法孤立存在,它必须与其他家庭建立关系,这些关系与婚姻制度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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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家庭依靠主要传承方式——父系或母系——集合成氏族或族系,这些族系通常是族外婚,意即不得嫁娶族系内部成员,理由是亲缘关系过近。例如,婆罗门分成17个左右的外婚族系,称为“戈特罗”,传说戈特罗是时间之初首先听闻吠陀,并为人类获取吠陀知识之贤者的父系传人。氏族成员不得嫁娶同一戈特罗的成员。此外,“法论”更规定不得嫁娶同“撒宾达”(sapinda),意即向同一人供奉饭团的亲属,也就是说有共同祖先的亲属。此项规定是针对拥有同一祖先的男女双方所间隔的代数或亲属级数做出的规范。通常,若双方的亲属关系在父系七代以内或母系五代以内,则视双方为“具有相同的父系或母系种姓”(sagot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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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禁止内婚的氏族或族系与其他氏族或族系之间,具有联姻或潜在联姻的关系。这类可联姻的氏族或族系集合,组成亚种姓或称“迦提”(jati)。种姓内部实行内婚制,意即嫁娶对象为同种姓,而非外种姓者。然而,婚嫁对象中存在着高攀婚姻(hypergamy)的倾向(意即较低阶层的女性嫁给较高阶层的男性),在某些状况下这一原则会造成跨种姓婚姻;反之则为错误的婚姻方向。“法论”中有一对形容两个方向婚姻的术语:“顺婚”(顺毛,anuloma)与“逆婚”(逆毛,pratiloma);如同抚摸猫毛时的逆顺方向。绝大多数情况下,种姓之间的关系并非取决于婚姻,而取决于另一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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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们将谈论印度著名的种姓制度(印度共和国已宣布种姓歧视为非法,并采取果断措施以弭平过往的种姓劣势)。印度拥有数千种姓,一般而言一个地区一个种姓。种姓各有名称,人名也经常透露出种姓。每个种姓都与特定职业有关,然而固守职业并非义务,种姓成员也可另择他业。种姓通常设有地方长老会,管理成员言行,对破坏种姓规范者可施以制裁,在极端情况下,有权将成员逐出种姓。种姓规范通常包括限制与其他种姓互动,特别是跨种姓婚姻与性关系往往被禁止;饮食分享也有各种限制。一般来说,包含米饭的热食,仅能与同种姓者共享;而未煮的米麦、未切水果蔬菜、澄清奶油(ghee)和用糖煮过的甜点,则可在市集贩售,或从其他种姓者那里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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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在名义上,种姓与特定职业(农人、陶匠、铁匠等)相关,因此,种姓之间的部分关系是经济交换关系;通常并不是以货物和劳动来换取金钱的市场交换关系。过去在村社,有权势的地主家族与从事服务的不同种姓的特定成员之间是恩庇侍从的关系,后者为前者提供陶器、织品、铁器等其他农户无法自行生产的工艺品。像这样的地主种姓(贾吉曼,jajman)与工匠种姓之间的关系源远流长(当我们谈到“贾吉曼尼制度”时,指的就是这种恩庇侍从关系),工匠的工资通常是以农业收成的一部分来支付,而非周薪或月薪。经济关系通过仪式义务和特权得到深化,仪式义务和特权虽赋予经济关系人性化的一面,但同时也强化了内在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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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姓间的关系也受不洁和污染观念的支配,从而形成了一组位阶体系,每个种姓被安排在位阶的固定位置。和世界上许多社会一样,印度人自古以来便认为人体的排泄物是不洁之源,必须加以处理,通过沐浴等方式清除不洁,同时避免接触不洁之人。在家庭中,有固定的进食仪节,家中成员出生或死亡暂时造成的污染应遵循规范进行处理,经期中的女性要暂时隔离,等等。出于对外人的尊敬,印度人应减少与较低种姓人的身体接触,因为他们的洁净度相对较低,可能通过熟食、水和性关系传递。相反地,接受洁净度较高的种姓给予的食物,则能提升个人状态;因此,在寺庙中,先供奉食物给神,然后再将这些食物分给信徒食用。这些食物被称为福佑之食(prasad)或圣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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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我们讨论了迦提,但还有一个词瓦尔那,也用来指称种姓,尤其是在“法论”里。迦提多达数千种,只在特定地区存在,而瓦尔那只有四种。早在《梨俱吠陀》时代的创世故事中,我们就看到世界由献祭所创造;这是吠陀人信仰中最具创造力的信念。最原始的生命原人,有时也称生主、造物主或梵天,是通过一场献祭活动而产生的。献祭中,他既是献祭者,也是祭品,更是接受祭礼的神祇。简单地说,他肢解自己,将自身献祭给自己。借这个行动,身体分化为现象宇宙的种种(动物、植物、矿物、时间分期等),他身体的四部分分化为人类社会的四个部分:他的嘴唇诞生了婆罗门,与吠陀圣赞有关;他的手臂诞生了刹帝利或武士;他的双腿诞生了吠舍农民和商贾;他的双脚诞生了首陀罗和仆役。这个故事说明四瓦尔那的分工是创世之初的一部分。在四瓦尔那中,前三者称为“再生族”,因其男孩会举行入法礼,在进入学生阶段时授受圣线,进行仪式性重生。他们的共同职责是学习吠陀,进行祭祀,并给予宗教奉献。此外,婆罗门的特殊职责是教导他人学习吠陀,为他人主持祭祀,接受他人给予的积累功德的宗教献礼。刹帝利的特定职责是保家卫国,吠舍则是通过农业、贸易与畜牧,生产生存所需的物质。首陀罗不能学习吠陀和献祭,无法参加入法礼,因此仅是“一生族”,职责是服务其他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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迦提与四瓦尔那之间是什么关系呢?“法论”认为,许多迦提是由四瓦尔那相互之间顺婚与逆婚形成的,不同瓦尔那的结合创造出新的亚种姓,新的亚种姓再跨种姓通婚,产生更多的亚种姓。我们发现,该理论并未反映真实情况,因为迦提有各种各样的名称,这说明它们的来源相当多样;其中许多迦提来自吠陀宗教信仰圈以外的部落社会,还有的从事手工业,还有的是已被转成种姓的地区族群的名称。有人认为,绝大多数迦提属于某一瓦尔那,事实上,瓦尔那中的婆罗门、刹帝利与吠舍(三者即再生族,戴圣线的种姓)的人数仅占总人口的少数。洁净度或高或低的首陀罗种姓构成了印度社会的绝大多数人口。因此,“法论”描绘的瓦尔那和种姓画面与实际相差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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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种姓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并未消失。随着印度共和国与巴基斯坦建国,研究者以为种姓制会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展开而萎缩、消失,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某些方面,投票式民主选举制度强化了种姓认同。在一个每支种姓都是少数的社会,精英的再生族种姓只占总人口的不到10%,因此,政党要想赢取选票,就必须拥有不同种姓的候选人,以争取不同种姓选民的支持。由于种姓选民经常集体抱团,因此,种姓与现代种姓协会有如其他国家的族裔协会或利益团体,绝对不是实践民主的障碍。随着平权政策开展,种姓也成为印度共和国的重要政治议题。印度的平权政策向“指定的”种姓和部落开放公职录用与大学录取优惠通道,即出现在政府表单上的群体被视为社会弱势群体。真正改变的是,种姓制度已不复过往那般等级森严,更像是相互竞争的利益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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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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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与耆那教兴起时,部落的政治权力分散在掌握战争武器的武士阶级手中,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两种极端的政治组织,梵语分别将其称为王治(rajya)与共治(sangha)。“王治”指王权统治(衍生自“国王”,raja);“共治”则指共和政府的形式,或多或少类似罗马共和国由贵族统治的政府形式,国家政务则由元老院辩论决策。这种共治的政治组织我们称之为部落共和国,因为他们仍以族群而非地域命名。这类共和国并非民主制,决策权仅限于精英阶级,亦非君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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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种差异极大的政体很大程度上分别与吠陀和反吠陀宗教相关。佛教和耆那教创建人佛陀与大雄,皆出身吠陀中心以东的部落共和国武士阶级,这并非巧合。某种意义上,佛教僧尼团延续了作为一种政治形式的共治,称它为僧迦(Sangha)。僧迦的决策会议带有古代部落共和国高级长老会的影子。当然,两大宗教也都在王室赞助下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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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婆罗门的吠陀宗教则明显偏向王权统治,正如第三章所述,吠陀宗教里的许多仪式,目的是在国王面对外敌和面对亲族内部的潜在对手时,能够强化并提升王权。因此,婆罗门与王权通过吠陀宗教结成联盟,国王将权力集中在自己手里,削弱了旧有长老会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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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类政治形式似乎也与不同的社会形态有关。据佛教经典记载,部落共和国由“众王与群奴”(rajas and dasas)组成,而四种姓或四瓦尔那则与君主制有关。“众王与群奴”在古典梵语中指国王与奴隶,而部落共和国中若有整群的国王,那指的一定是武士或首领。我们可以想象,此类社会类似古斯巴达社会,斯巴达社会拥有一群自由的地主—武士,以及一群从属于地主的奴工(农奴)。因此,部落社会是复杂社会,但社会体制是两级社会体制;相对地,吠陀君主制的社会更为复杂,阶层分为四瓦尔那,王权的发展似乎也与种姓制度的发展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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