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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主张也得到了知识界的回应。1883年,“独逸学协会”创办“独逸学协会学校”(姬路独协大学前身),教授德国学说。这个协会是一群著名的官僚、学者发起成立的,目的就是要学习德国的法律和政治。也是从1883年开始,东京大学法学部规定教学内容一律学习德国。这是日本社会思潮转向的风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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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具有标志性的是,1893年日本的政治体制也开始转向学习德国。当年夏天,伊藤博文从欧洲回到国内。此前一年多时间里,这位掌握明治政府权力中枢的要人访问欧洲各国,研究立宪政治。在综合比较欧洲各国的政治制度之后,他得出的结论是:德国是追赶型国家学习的样板,日本应该学习德国的宪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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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藤博文按照德国样式,改造政府各部门。明治政府雇用的外国人士中英法等国的人数明显减少,德国人增多。日本政府起草宪法时,主要有六人参与,其中两个是德国人。在伊藤博文与政府的奖掖之下,崇德之风劲吹,日本自由民权运动日见冷落,“德国学”成为显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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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思想家尾崎行雄对于“德学之风”不以为然,他发表文章说,德国所长在于医学、哲学、理化学,百工技艺于其次,“而政治、经济、法律等则非其所长”。德国政府以专制为尚,铁血为政。在此情况下学者不修“实务”,深闭书斋,不问政事,“故其言虽深,而不切实际”,“其理虽远,而有违于事”。日本奖励“德国之学”势必鼓励专制之风,有碍思想播行,有害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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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崎行雄的分析可谓一针见血。当时明治政府已经意识到,自由主义思想危害政府权威,因此限制英美学说、学习专制的德国是当时政治精英的共识。在伊藤博文、山县有朋和部分知识分子的强力引导下,日本奋力踏上了“德国之路”,在军事、政治、教育、文化等各方面全面学习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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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9年日本颁布《大日本帝国宪法》,是1850年普鲁士王国宪法和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东亚翻版。如同德国宪法强调皇帝的权威,日本宪法也突出天皇的特殊地位。《大日本帝国宪法》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强调日本“臣民”(而非“公民”)的权利必须服从德国式的“法律限度”。它还效仿德国的军事强权政策,把军队直接置于天皇指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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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日本彻底排斥了具有明显自由倾向的英国式立宪制,确立了德国式的君主专制体制。除了政治体制外,日本在军事、教育、文化等各方面也全面“德国化”。在不到十年时间里,日本完成了“德国化”。环顾19世纪末的世界各国,和德国最相像的就是远东的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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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曾警告说,国家发展要警惕“路径依赖”,因为一旦进入某一路径(无论是“好”还是“坏”)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惯性的力量会使这一选择不断自我强化。一旦路径被锁定,除非经过大的社会震荡,就很难退出了。因此,追赶型的后发国家一定要戒惧戒慎。如果选错发展路径,就很难退出。日本在选择本国发展道路的过程中,更多地看中的是能给它带来实惠的便捷之途。日本通过学习德国,确实迅速地崛起为东亚强国,可是也埋下了走向对外战争的悲剧之因。显然,这和明治时代的政治家、知识分子缺少长远眼光、急功近利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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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如历史学家钱乘旦先生所说,明治时代的日本将“西方文明”中不符合“日本国情”的若干“重要部分”予以剔除,而这些很可能就是“西方文明”(实际上是现代文明)中的精髓所在,“事实上作为现代化的后起者,德意志帝国只是个发育尚未完全的‘现代’社会,而日本‘向西方学习’,最终落实到以德国为榜样,这不可不说是一个巨大的失误。这样做的结果,是最终把日本造就成德意志帝国那样的军国主义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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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启蒙:日本帝国崛起之源 日本立宪:绝不重蹈“土耳其的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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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那些坚定的自由民权运动活动家怒斥议会为“冷血动物的展览会”,但是日本第一届议会仍然得到了历史学家们的高度赞扬。因为对于这个东方岛国乃至整个古老的亚洲来说,民选议员切实对政府实行监督,这是破天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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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0年7月1日,日本开始进行历史上第一次众议院议员总选举。这是日本选举史上一次理想的选举,没有干涉,没有贿买,朝野两方面都极公开透明地从事选战,结果也很良好。弃权率不超过6%,所选出来的人也是比较合适的人选。国民对施行立宪的信心大大增强,也对即将召开的第一届帝国议会充满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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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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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宪法草案时,文部大臣森有礼和枢密院议长伊藤博文发生了激烈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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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藤博文主导制定的明治宪法草案,赋予天皇极大的权力。天皇掌握政府的人事权,各部文武官员均由天皇任命,陆海军的统帅、宣战媾和、缔结条约也由天皇独占权柄,议会无权置喙。《宪法》对议会权力做了种种严格限制。在欧美国家,立法都是议会的权力。可是,日本天皇不但拥有立法权,也有否决法律之权,甚至连议会的开停、解散,也在天皇的掌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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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藤博文曾说:“元首之大权,除此等宪法条文之外,无有任何其他限制,正如太阳之光线,遮蔽之外无有阻挡一般,原本不必逐一列举。”显然,天皇的权力比任何君主立宪国家的君王都要大,这是因为日本的主权在天皇,而不在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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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对于宪法草案第五条“天皇经帝国议会之承认,行使立法权”,文部大臣森有礼却高调反对。他提出疑问:“承认一词既可用于下对上,又可用于同等人之间,未知相当英语何字?”伊藤回答说:“承认即相当于consent。”在英文里,consent有承认、准许、赞同等意。曾担任日本驻英国大使的森有礼认为“承认”一词包含上级向下级征求意见的意思,强烈要求把“承认”改为“赞襄”。“赞襄”就是协助、辅助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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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来,议会就变成了可有可无的摆设了。没有议会的“赞襄”,天皇也可以行使立法权,所谓的“立宪”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伊藤博文反对森有礼的主张。他说:“赞襄表示主权完全在上,使用承认一词,则表示主权虽然在上,其行使则需经下面人民承认之意也。”他强调:“即使承认一词有赋予议会承认权之忌,但制定法律、编制预算等需经议会同意,仅此而言,在此宪法中终不可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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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藤博文早年也曾留学英国,后来为了制定宪法又到欧洲游学,所以对于什么是真正的立宪非常清楚。他说:“创设立宪政体,则天皇在行政方面设责任宰相,对君主行政之权亦多少加以限制,在立法方面,不经议会承认则不能制定法律。设立这两种限制,乃立宪政治之本义。缺此两点即非立宪政体。而且,宪法上对这两点巧饰伪装,亦均非立宪政体之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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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双方达成了妥协,明治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天皇经帝国议会的协赞,行使立法权”。“协赞”就是协助、辅佐之意,与“赞襄”意思更相近(不过在英语里“协赞”仍是consent,意思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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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能不让渴望实行立宪的人士担心,议会会不会成为摆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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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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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宪法颁布的第二年,即1890年6月,金子坚太郎回到日本。根据规定,再过五个月这部宪法就要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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