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6625898
东日本统治的稳步前进也好,承久之乱中的胜利也好,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了武力。但“御成败式目”的制定与问世,并不是武力的单纯延伸。正如前面所提到的,关于这本法典,泰时曾说过“只是基于道理,写下了公认为理所当然的条条框框”。但是,“道理”并不会在武力面前自然而然地呈现出来。扎根于主要依靠武力而产生的现实,将这些现实作为人们实际生存的场所来重新看待,从中发现并整理出一定的秩序和规范,将这些秩序和规范作为应该遵守的条文,在其中运用到的知识便是泰时所说的“道理”。秩序不否认武力的使用,秩序在很大程度上包容了武力,法律则限制了武力,这正是“道理”的立场。这个立场包含了对武力的警戒和批判,它产生于以武力为本位、以武力为骄傲的武士政权。这一点非常耐人寻味,展示了武士阶层在政治上的成熟。
1706625899
1706625900
从以下引用的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内容中,我们能够判断出这种政治上的成熟,源于对现实的仔细观察和合理思考。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是关于没收承久之乱中倒戈到京都一方的武士土地的内容。第十六条的全文如下:
1706625901
1706625902
因被人说“倒戈到京都一方”而被没收了领地的人,如有明确证据证明自己并未倒戈,但其土地作为俸禄给了御家人,那么应当给御家人赏赐其他土地,同时御家人将所辖领地归还给原领主。所赏的代替土地是对承久之乱功勋的回报。
1706625903
1706625904
其次,明明是关东的御家人却与京都方为伍之人,罪责深重。因此当事人被判死刑并被没收领地。然而,不乏侥幸逃脱了关东追查使者的御家人,近年如查明了此类事情,因已不同往日,所以将进行宽大处理,仅没收其五分之一的领地。但御家人以外的下司庄官员,按照去年议定的结果,即使倒戈的罪责确凿,也不再追责处置。遵循该条议定结果。
1706625905
1706625906
再次,关于承久之乱中没收的土地,有人自称是被没收土地的前任领主,因而提起诉讼。承久之乱时的领主,因倒戈京都方受罚而被没收了领地,该领地已被赏给有功的御家人,却有人称承久之乱时的领主不是土地正当的权益人,自己才是拥有土地的正当所有权的人,并要求返还土地。这样的事情层出不穷。但承久之乱后,所有土地的所有权都被没收了。没有理由将被没收土地的现任领主搁置一旁去追究土地过去的权利关系及管辖和所有权问题。今后,不允许有此类荒唐事情的出现。
1706625907
1706625908
(岩波日本思想大系《中世政治社会思想 上》第17—18页)
1706625909
1706625910
仅从条文之中,我们也能想象出围绕着领地诉讼的种种烦琐情况。如何设定裁决众多复杂案例的基准呢?这给式目制定者们提出了高难度的任务。
1706625911
1706625912
下面的第十七条规定了同为武士的父子,如其中一人倒戈到京都一方,其罪责是否应该波及另一人的相关问题。
1706625913
1706625914
父亲倒戈到京都一方,而儿子仍留在关东方阵营,或儿子倒戈京都方而父亲仍留在关东方阵营的情况,奖赏一人,处罚另一人,已是不成文的原则,一个人罪责不能波及另一人。但如果他们一同居住在西日本,即使父子分开,一人倒戈京都方阵营,留在自己领地的父亲或儿子不能免除连坐。因其虽不同道但却同心。如父子居住相隔甚远,很难通信联系,不清楚对方的情况,可不连坐。
1706625915
1706625916
(出处同上,第18—19页)
1706625917
1706625918
条文真切地捕捉承久之乱中武士们的动向,赏罚的决定也是基于真实的现实做出的,让人们清晰地看到了幕府合理裁决的姿态。文字中也传达出了镰仓政权对倒戈京都的众多西日本武士强烈的不信任感。同时也让人们看到了其人性化的一面,共同居住在西日本但相隔甚远的父子,不能断定其同心,这是一种顾虑与关怀。如此一来,法典便提出了让大多数人能够赞成的裁决基准,这正是北条泰时所说的“道理”的立场。
1706625919
1706625920
与尊重“有职故实”[10]、倾向于固守成规的贵族社会相反,紧随时代潮流发展并进一步推进时代发展,这正是新兴武士被称为“新兴”的原因。关注不断变化的现实动向,从中探求全新的、具有正当性的基准,并以此为轴,谋求社会秩序安定的“御成败式目”,极好地展示了与时代命运紧密相关的、武士的“新”与“积极性”。式目条文一方面深入现实,从现实中汲取法律正当性,另一方面以肯定的态度表现了条文制定者用新鲜视角捕捉到的、现实的真实状态。刚才引用的第十七条真实地掌握了东西日本武士的动向,下面的第二十一条则是与女性的领地相关的内容,对离婚的正室与妾室的领地做了如下规定:
1706625921
1706625922
若妻子犯了重罪、离开丈夫身边,即使持有丈夫开出的转让文书,也不能将该领地归为己有。但是,若妻子履行了职责且未犯罪,丈夫为了迎娶新妻子而与原配妻子离婚,丈夫则无权夺回转让给原配妻子的土地。
1706625923
1706625924
(出处同上,第20—21页)
1706625925
1706625926
另外,第二十三条阐述了女性收养孩子的相关内容。
1706625927
1706625928
虽然在律令制时期,不允许女性收养孩子,但自赖朝治世至今,无子女的女性收养孩子且承认她将土地转让给养子的案例不计其数。不仅如此,现实中这种事情极其普遍。女性可以收养孩子的评议内容是具有公信力的。
1706625929
1706625930
(出处同上,第21—22页)
1706625931
1706625932
另有第二十四条阐述了有关丈夫死后再婚的寡妇领地的相关问题。
1706625933
1706625934
寡妇如接受了亡夫的领地,应搁置其他的事情,为亡夫举办佛事、祈求冥福,一旦背离此理当问罪。但是,如寡妇忘记了贞节之心,亡夫死后立即再婚,可以将其接受的领地分给亡夫的孩子们。若无子嗣,应考虑其他处理方法。
1706625935
1706625936
(出处同上,第22页)
1706625937
1706625938
从中世(一般指镰仓和室町时代)到近世(一般指安土桃山和江户时代),随着武士政治统治权的确立与深化,女子的财产继承权逐渐不被认可。特别是在统治阶层中,男尊女卑的风气越来越盛。但是,在镰仓幕府压制京都王权,并将武士的统治范围扩大到全国之时,幕府承认女性对领地的继承权,并允许其收养孩子以及转让领地。“御成败式目”确认了现实中这类事情的存在,并认同这种做法,将该做法明确写成了审判的基准。我们可以说,这条条文将农村男女真实的共同生活状况切实地体现在法律的制定上。扎根于现实的“道理”,具有健全和明了易懂的特点,虽与严谨的法律相去甚远,却创造出了流畅的文体。法典不将女性断定为劣等阶层的自然感性,在第二十四条中体现为规定寡妇有义务为亡夫举办佛事、祈求冥福。
1706625939
1706625940
还有一条条文,虽与上述认可女性法律人格的三条条款的主旨不同,但与女性有关。接下来引用的是,阐述与已婚女性通奸相关内容的第三十四条前半部分。
1706625941
1706625942
不论强奸或通奸,与他人妻子发生性行为者,没收一半领地,禁止其在官府工作。若无领地则发配边疆。另,没收女性一半领地。若无领地则处流放之刑。
1706625943
1706625944
(出处同上,第27页)
1706625945
1706625946
本条款恐怕也源自武家社会的一般想法。强奸姑且不论,法典中提到通奸并将其明确定罪,这值得我们关注。没收女性领地或流放的惩罚,应该仅限于通奸。
1706625947
[
上一页 ]
[ :1.706625898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