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6625907
1706625908
(岩波日本思想大系《中世政治社会思想 上》第17—18页)
1706625909
1706625910
仅从条文之中,我们也能想象出围绕着领地诉讼的种种烦琐情况。如何设定裁决众多复杂案例的基准呢?这给式目制定者们提出了高难度的任务。
1706625911
1706625912
下面的第十七条规定了同为武士的父子,如其中一人倒戈到京都一方,其罪责是否应该波及另一人的相关问题。
1706625913
1706625914
父亲倒戈到京都一方,而儿子仍留在关东方阵营,或儿子倒戈京都方而父亲仍留在关东方阵营的情况,奖赏一人,处罚另一人,已是不成文的原则,一个人罪责不能波及另一人。但如果他们一同居住在西日本,即使父子分开,一人倒戈京都方阵营,留在自己领地的父亲或儿子不能免除连坐。因其虽不同道但却同心。如父子居住相隔甚远,很难通信联系,不清楚对方的情况,可不连坐。
1706625915
1706625916
(出处同上,第18—19页)
1706625917
1706625918
条文真切地捕捉承久之乱中武士们的动向,赏罚的决定也是基于真实的现实做出的,让人们清晰地看到了幕府合理裁决的姿态。文字中也传达出了镰仓政权对倒戈京都的众多西日本武士强烈的不信任感。同时也让人们看到了其人性化的一面,共同居住在西日本但相隔甚远的父子,不能断定其同心,这是一种顾虑与关怀。如此一来,法典便提出了让大多数人能够赞成的裁决基准,这正是北条泰时所说的“道理”的立场。
1706625919
1706625920
与尊重“有职故实”[10]、倾向于固守成规的贵族社会相反,紧随时代潮流发展并进一步推进时代发展,这正是新兴武士被称为“新兴”的原因。关注不断变化的现实动向,从中探求全新的、具有正当性的基准,并以此为轴,谋求社会秩序安定的“御成败式目”,极好地展示了与时代命运紧密相关的、武士的“新”与“积极性”。式目条文一方面深入现实,从现实中汲取法律正当性,另一方面以肯定的态度表现了条文制定者用新鲜视角捕捉到的、现实的真实状态。刚才引用的第十七条真实地掌握了东西日本武士的动向,下面的第二十一条则是与女性的领地相关的内容,对离婚的正室与妾室的领地做了如下规定:
1706625921
1706625922
若妻子犯了重罪、离开丈夫身边,即使持有丈夫开出的转让文书,也不能将该领地归为己有。但是,若妻子履行了职责且未犯罪,丈夫为了迎娶新妻子而与原配妻子离婚,丈夫则无权夺回转让给原配妻子的土地。
1706625923
1706625924
(出处同上,第20—21页)
1706625925
1706625926
另外,第二十三条阐述了女性收养孩子的相关内容。
1706625927
1706625928
虽然在律令制时期,不允许女性收养孩子,但自赖朝治世至今,无子女的女性收养孩子且承认她将土地转让给养子的案例不计其数。不仅如此,现实中这种事情极其普遍。女性可以收养孩子的评议内容是具有公信力的。
1706625929
1706625930
(出处同上,第21—22页)
1706625931
1706625932
另有第二十四条阐述了有关丈夫死后再婚的寡妇领地的相关问题。
1706625933
1706625934
寡妇如接受了亡夫的领地,应搁置其他的事情,为亡夫举办佛事、祈求冥福,一旦背离此理当问罪。但是,如寡妇忘记了贞节之心,亡夫死后立即再婚,可以将其接受的领地分给亡夫的孩子们。若无子嗣,应考虑其他处理方法。
1706625935
1706625936
(出处同上,第22页)
1706625937
1706625938
从中世(一般指镰仓和室町时代)到近世(一般指安土桃山和江户时代),随着武士政治统治权的确立与深化,女子的财产继承权逐渐不被认可。特别是在统治阶层中,男尊女卑的风气越来越盛。但是,在镰仓幕府压制京都王权,并将武士的统治范围扩大到全国之时,幕府承认女性对领地的继承权,并允许其收养孩子以及转让领地。“御成败式目”确认了现实中这类事情的存在,并认同这种做法,将该做法明确写成了审判的基准。我们可以说,这条条文将农村男女真实的共同生活状况切实地体现在法律的制定上。扎根于现实的“道理”,具有健全和明了易懂的特点,虽与严谨的法律相去甚远,却创造出了流畅的文体。法典不将女性断定为劣等阶层的自然感性,在第二十四条中体现为规定寡妇有义务为亡夫举办佛事、祈求冥福。
1706625939
1706625940
还有一条条文,虽与上述认可女性法律人格的三条条款的主旨不同,但与女性有关。接下来引用的是,阐述与已婚女性通奸相关内容的第三十四条前半部分。
1706625941
1706625942
不论强奸或通奸,与他人妻子发生性行为者,没收一半领地,禁止其在官府工作。若无领地则发配边疆。另,没收女性一半领地。若无领地则处流放之刑。
1706625943
1706625944
(出处同上,第27页)
1706625945
1706625946
本条款恐怕也源自武家社会的一般想法。强奸姑且不论,法典中提到通奸并将其明确定罪,这值得我们关注。没收女性领地或流放的惩罚,应该仅限于通奸。
1706625947
1706625948
这里更引人注目的是,上面这些规定条款制定的基础,是与贵族社会对男女亲密关系观念截然不同的看法。
1706625949
1706625950
在王朝的贵族社会里,“好色”被认为是美的典型,与季节变迁之美一起构成了“典雅”美学的核心内容。“好色”虽然多以男性为主,但女性也理所当然有“好色”之处,与丈夫之外的男性拥有肉体关系,是不会被认为有罪的。“好色”之男女,并不总是快乐幸福的。因“好色”而生的烦恼与苦闷绝对不少,但正是由于包含了这些烦恼苦闷所带来的伤心与痛苦,“好色”之事才是美好的。“好色”的心情和行动,在物语与和歌的世界里,被赋予了典雅的、有深度的、复杂微妙的色彩,同时,在被不断叙述、歌唱的过程中,这种美学也加深了其洗练的程度。
1706625951
1706625952
规定男子与已婚女性私通有罪并没收其一半的领地,可以说是站在了与“好色”美学相对立的视角与立场上。“好色”之事的美与不美,“好色”之事有怎样的欢喜雀跃,有怎样的烦恼苦闷,这些一概不问。既然与已婚女性私通,会动摇一个家庭,使社会秩序的稳定遭到破坏,那就不能置之不理。这样的思考方式是武家社会的“道理”。
1706625953
1706625954
这里出现的是与王朝的“典雅”美学意识明显不同的,对男女关系的把握方式。这与其说是美学意识,不如说是伦理意识。此处的伦理意识指的是,由一对一的男女结合而产生夫妻关系,两人之间因孩子的出生而形成家庭,维持这个家庭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这种伦理意识,既是以恩惠(领地的发放与拥有)与奉公(服兵役、看守役)为轴心的封建武家社会的伦理意识,同时也是武士们曾经生活过的农村社会的伦理意识。其实不只在曾经,当时也还有大量武士居住在农村。这种土著的伦理意识,超越了上层贵族社会的“典雅”美学意识,成为自我主张、自我表现的代表——这正是“御成败式目”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内容。从这个意义来说,本条文可以说是新法的极端体现——新法是属于新阶层的,而这个阶层的集体意识与以往的统治阶层是完全不同的。《平家物语》将新兴武士阶层的行为、思想、人际关系等以无常观进行展现,而在“御成败式目”中,新兴武士阶层已经以主张新伦理的主体形象出现了。
1706625955
1706625956
武士的主体性,不仅仅表现在男女间新伦理的主张上。本章开篇引用的,北条泰时写给弟弟重时的信中所提到的对“道理”的重视,虽有所顾忌,说得比较客气委婉,但却是其主体意识的表现。因为所谓的“道理”,是基于武家社会的习惯、常识、道德,贯彻以正为正、以邪为邪的诚实态度。
[
上一页 ]
[ :1.706625907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