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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想想,“根据自己判断而行动”这一意义层面上的主体性,在《平家物语》中随处可见,被发挥得淋漓尽致。武士们面临种种决断,特别是在战斗场面中的武士们,估算敌我两方的兵力,选择前进还是后退,怎样确保退路,怎样察觉敌军的动向,注定战败之时怎样迎接最后的时刻……他们在不同场景中不断地被要求立刻做判断,各自根据自己的决断而行动。正因为武士们被这样的主体性支撑着,他们的行动大胆且干脆。这种姿态展示了一个重要侧面——在乱世中逐渐抬头的武士身上具有新鲜性和生命力。《平家物语》的讲述者站在与武士的行动保持一定距离的位置上,客观地观察着武士,也确确实实地看到了这一侧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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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主体性,与其说是一种临场发挥的主体性,不如说是一种以“道理”必然发生为前提,理智且持续的主体性,因为武士正处在必须做出决断的“讨论”场合。以泰时为首的镰仓幕府掌权者们,都自觉地意识到了这一点,并试图亲自创造出这样的主体性。“御成败式目”51条后,附有“誓愿”文。如下文所示,北条泰时和13位评定众,向神佛发誓将进行公平的审判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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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是愚昧之人,故可能会考虑不周说出了错误的意见,但本无恶意。与此相对,若站在某人一边,明知是有道理的事情,却强辩其无理;没有根据的诉讼,却主张其有理;为了掩盖某人的缺点,虽知情却闭口不言;说出的话与真实的内心背道而驰;这些将来都会招致谴责。在审判时,不能因与诉讼当事人的亲疏关系、好恶来判断是非。应坚持遵循“道理”,心中所想之事,不应过多顾及同僚、不应惧怕权威,应直言不讳明确发言。一旦下达了判决,如合乎道理,就意味着一同之宪法(即大家都合理合法);如是无根据的判决,就意味着一同之越度(即大家都触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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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同上,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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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这么短的文字中,“道理”一词共出现了三次。这不仅反映出了执政者们在审判中贯彻“道理”的强烈意识,同时也说明了不被亲属关系、好恶等条件干扰去贯彻“道理”,绝不是件容易的事情。以泰时为中心的审判者们,虽知其难,但努力克服困难,朝着新法律和新秩序的形成而奋身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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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饶有兴味的是,若评定的场合中,每个人都贯彻“道理”,那经过讨论迎来的将是共同认识的诞生。这让我们能推论出,无论评定结果乃至判决是否得当,都如同原文中所说的那样,是“一同之宪法”“一同之越度”。他们认为,“道理”不仅存在于每个人各自的思考和判断中,还拥有将每个人的思考和判断相互结合起来的力量。这种想法,与作为“道理”的法律存在于现实又源于现实,同时又能形成条款即“式目”的想法完美吻合。如果说“道理”存在于现实社会中,那一定有着连接人与人的作用。如进一步以此为线索继续思考,做出判断,那么自己的思考或判断应该能在某处与他人的思考和判断相遇。在那种情况下,信赖“道理”就是信赖他人,更是信赖社会,这样的等同关系是能够成立的。镰仓的武士们想站在这种信赖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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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无论是怎样的权力,都具有强化、维持、扩大自我的倾向。获得的统治权越是强大,这种倾向越是明显。镰仓的武家政权也不例外。在承久之乱中,打倒了京都的宫廷贵族势力后不久,政权内部就应该已经燃起了权力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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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政权亲自着手制定基于道理的法律,按照现实中存在的道理,制定新的社会秩序,并谋求将其维持下去。这恰恰展示了一个事实:新兴武家政权以土生土长的农村社会为基础,同时抗拒浮华颓废色彩浓厚的现有权力,从而登上了历史舞台,他们至今仍与作为其势力支持的下层农民、有影响力的农民保持着深厚的牵绊与联系。即使处于乱世,武家政权与一心一意坚守既有特权和权威的宫廷贵族权力层相比,关注真实的现实,汲取现实中存在的道理,从而谋求秩序的安定,同时也力图维护自己权力,其淳朴和新鲜感让人印象深刻。单从出自幕府的最高管理层、由上至下单方面传达给老百姓这方面来看,“御成败式目”也摆脱不了权力文件的性质。尽管如此,它仍然是尽可能地接近现实、接近老百姓所生活的世界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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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一点,这里最后引用北条泰时书信中的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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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式目面向关东的御家人、守护、地头广泛公开,希望大家能深入理解其主旨。另外希望能抄写式目内容后分发给每一个守护、地头,并在所辖领地内的地头、御家人当中彻底贯彻该内容。五十一条内容中如有遗漏,后期将以追加法条的形式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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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同上,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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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条说“御成败式目”广求社会普遍了解。其目的与其说是要渗透权力的强制力,不如说是要彻底执行基于“道理”的审判。对“道理”的信赖与对御家人、守护、地头的信赖相重合,这正体现了武家政权的年轻,也体现了其率真。上面引用的末尾提到追加法条,也有异曲同工的效果。幕府制定的法律也好,制定法律的权力也好,都不是绝对的存在。如有必要,按需追加就可以了。掌权者这种出自自身的思考方式,体现了新兴统治者与御家人、农民之间的亲近感。对泰时而言,法律就这样活在现实中,而让法律如此存活下去的,正是对“道理”的彻底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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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成败式目”是日本精神史上罕见的,具有高度理智和合理性的法治思想和政治思想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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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权,镰仓幕府时期的官职名称,主要协助将军处理政务工作。——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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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定众,是镰仓、室町幕府所设的评议政务与裁判的机构。其雏形是1199年设立的“十三人合议制”,1225年执权北条泰时将“十三人合议制”正式制度化,设立评定众。——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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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法道,古代日本法律教育的学科。——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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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所,与武家相对的公家庄园领主。——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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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守护,官职名。初设时在各地担任检查断罪之职,镰仓末期逐渐领主化,室町后期多发展为守护大名。——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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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地头,镰仓幕府、室町幕府时期为了管理庄园而设置的职位。——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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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司,律令制度下的地方官,掌管行政、司法等事务。——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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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御家人,幕府时期指的是将军的家臣。——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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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承久之乱,指承久三年(1221年),后鸟羽上皇欲打到镰仓幕府却反败给北条义时的战乱。——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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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有职故实,也称有识故实,意味做事必问遗训,而取其对者之意。——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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