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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第二十四条阐述了有关丈夫死后再婚的寡妇领地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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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妇如接受了亡夫的领地,应搁置其他的事情,为亡夫举办佛事、祈求冥福,一旦背离此理当问罪。但是,如寡妇忘记了贞节之心,亡夫死后立即再婚,可以将其接受的领地分给亡夫的孩子们。若无子嗣,应考虑其他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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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同上,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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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世(一般指镰仓和室町时代)到近世(一般指安土桃山和江户时代),随着武士政治统治权的确立与深化,女子的财产继承权逐渐不被认可。特别是在统治阶层中,男尊女卑的风气越来越盛。但是,在镰仓幕府压制京都王权,并将武士的统治范围扩大到全国之时,幕府承认女性对领地的继承权,并允许其收养孩子以及转让领地。“御成败式目”确认了现实中这类事情的存在,并认同这种做法,将该做法明确写成了审判的基准。我们可以说,这条条文将农村男女真实的共同生活状况切实地体现在法律的制定上。扎根于现实的“道理”,具有健全和明了易懂的特点,虽与严谨的法律相去甚远,却创造出了流畅的文体。法典不将女性断定为劣等阶层的自然感性,在第二十四条中体现为规定寡妇有义务为亡夫举办佛事、祈求冥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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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条条文,虽与上述认可女性法律人格的三条条款的主旨不同,但与女性有关。接下来引用的是,阐述与已婚女性通奸相关内容的第三十四条前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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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强奸或通奸,与他人妻子发生性行为者,没收一半领地,禁止其在官府工作。若无领地则发配边疆。另,没收女性一半领地。若无领地则处流放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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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同上,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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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款恐怕也源自武家社会的一般想法。强奸姑且不论,法典中提到通奸并将其明确定罪,这值得我们关注。没收女性领地或流放的惩罚,应该仅限于通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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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更引人注目的是,上面这些规定条款制定的基础,是与贵族社会对男女亲密关系观念截然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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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王朝的贵族社会里,“好色”被认为是美的典型,与季节变迁之美一起构成了“典雅”美学的核心内容。“好色”虽然多以男性为主,但女性也理所当然有“好色”之处,与丈夫之外的男性拥有肉体关系,是不会被认为有罪的。“好色”之男女,并不总是快乐幸福的。因“好色”而生的烦恼与苦闷绝对不少,但正是由于包含了这些烦恼苦闷所带来的伤心与痛苦,“好色”之事才是美好的。“好色”的心情和行动,在物语与和歌的世界里,被赋予了典雅的、有深度的、复杂微妙的色彩,同时,在被不断叙述、歌唱的过程中,这种美学也加深了其洗练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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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男子与已婚女性私通有罪并没收其一半的领地,可以说是站在了与“好色”美学相对立的视角与立场上。“好色”之事的美与不美,“好色”之事有怎样的欢喜雀跃,有怎样的烦恼苦闷,这些一概不问。既然与已婚女性私通,会动摇一个家庭,使社会秩序的稳定遭到破坏,那就不能置之不理。这样的思考方式是武家社会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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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出现的是与王朝的“典雅”美学意识明显不同的,对男女关系的把握方式。这与其说是美学意识,不如说是伦理意识。此处的伦理意识指的是,由一对一的男女结合而产生夫妻关系,两人之间因孩子的出生而形成家庭,维持这个家庭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这种伦理意识,既是以恩惠(领地的发放与拥有)与奉公(服兵役、看守役)为轴心的封建武家社会的伦理意识,同时也是武士们曾经生活过的农村社会的伦理意识。其实不只在曾经,当时也还有大量武士居住在农村。这种土著的伦理意识,超越了上层贵族社会的“典雅”美学意识,成为自我主张、自我表现的代表——这正是“御成败式目”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内容。从这个意义来说,本条文可以说是新法的极端体现——新法是属于新阶层的,而这个阶层的集体意识与以往的统治阶层是完全不同的。《平家物语》将新兴武士阶层的行为、思想、人际关系等以无常观进行展现,而在“御成败式目”中,新兴武士阶层已经以主张新伦理的主体形象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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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士的主体性,不仅仅表现在男女间新伦理的主张上。本章开篇引用的,北条泰时写给弟弟重时的信中所提到的对“道理”的重视,虽有所顾忌,说得比较客气委婉,但却是其主体意识的表现。因为所谓的“道理”,是基于武家社会的习惯、常识、道德,贯彻以正为正、以邪为邪的诚实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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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想想,“根据自己判断而行动”这一意义层面上的主体性,在《平家物语》中随处可见,被发挥得淋漓尽致。武士们面临种种决断,特别是在战斗场面中的武士们,估算敌我两方的兵力,选择前进还是后退,怎样确保退路,怎样察觉敌军的动向,注定战败之时怎样迎接最后的时刻……他们在不同场景中不断地被要求立刻做判断,各自根据自己的决断而行动。正因为武士们被这样的主体性支撑着,他们的行动大胆且干脆。这种姿态展示了一个重要侧面——在乱世中逐渐抬头的武士身上具有新鲜性和生命力。《平家物语》的讲述者站在与武士的行动保持一定距离的位置上,客观地观察着武士,也确确实实地看到了这一侧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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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主体性,与其说是一种临场发挥的主体性,不如说是一种以“道理”必然发生为前提,理智且持续的主体性,因为武士正处在必须做出决断的“讨论”场合。以泰时为首的镰仓幕府掌权者们,都自觉地意识到了这一点,并试图亲自创造出这样的主体性。“御成败式目”51条后,附有“誓愿”文。如下文所示,北条泰时和13位评定众,向神佛发誓将进行公平的审判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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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是愚昧之人,故可能会考虑不周说出了错误的意见,但本无恶意。与此相对,若站在某人一边,明知是有道理的事情,却强辩其无理;没有根据的诉讼,却主张其有理;为了掩盖某人的缺点,虽知情却闭口不言;说出的话与真实的内心背道而驰;这些将来都会招致谴责。在审判时,不能因与诉讼当事人的亲疏关系、好恶来判断是非。应坚持遵循“道理”,心中所想之事,不应过多顾及同僚、不应惧怕权威,应直言不讳明确发言。一旦下达了判决,如合乎道理,就意味着一同之宪法(即大家都合理合法);如是无根据的判决,就意味着一同之越度(即大家都触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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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同上,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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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这么短的文字中,“道理”一词共出现了三次。这不仅反映出了执政者们在审判中贯彻“道理”的强烈意识,同时也说明了不被亲属关系、好恶等条件干扰去贯彻“道理”,绝不是件容易的事情。以泰时为中心的审判者们,虽知其难,但努力克服困难,朝着新法律和新秩序的形成而奋身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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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饶有兴味的是,若评定的场合中,每个人都贯彻“道理”,那经过讨论迎来的将是共同认识的诞生。这让我们能推论出,无论评定结果乃至判决是否得当,都如同原文中所说的那样,是“一同之宪法”“一同之越度”。他们认为,“道理”不仅存在于每个人各自的思考和判断中,还拥有将每个人的思考和判断相互结合起来的力量。这种想法,与作为“道理”的法律存在于现实又源于现实,同时又能形成条款即“式目”的想法完美吻合。如果说“道理”存在于现实社会中,那一定有着连接人与人的作用。如进一步以此为线索继续思考,做出判断,那么自己的思考或判断应该能在某处与他人的思考和判断相遇。在那种情况下,信赖“道理”就是信赖他人,更是信赖社会,这样的等同关系是能够成立的。镰仓的武士们想站在这种信赖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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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无论是怎样的权力,都具有强化、维持、扩大自我的倾向。获得的统治权越是强大,这种倾向越是明显。镰仓的武家政权也不例外。在承久之乱中,打倒了京都的宫廷贵族势力后不久,政权内部就应该已经燃起了权力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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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政权亲自着手制定基于道理的法律,按照现实中存在的道理,制定新的社会秩序,并谋求将其维持下去。这恰恰展示了一个事实:新兴武家政权以土生土长的农村社会为基础,同时抗拒浮华颓废色彩浓厚的现有权力,从而登上了历史舞台,他们至今仍与作为其势力支持的下层农民、有影响力的农民保持着深厚的牵绊与联系。即使处于乱世,武家政权与一心一意坚守既有特权和权威的宫廷贵族权力层相比,关注真实的现实,汲取现实中存在的道理,从而谋求秩序的安定,同时也力图维护自己权力,其淳朴和新鲜感让人印象深刻。单从出自幕府的最高管理层、由上至下单方面传达给老百姓这方面来看,“御成败式目”也摆脱不了权力文件的性质。尽管如此,它仍然是尽可能地接近现实、接近老百姓所生活的世界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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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一点,这里最后引用北条泰时书信中的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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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式目面向关东的御家人、守护、地头广泛公开,希望大家能深入理解其主旨。另外希望能抄写式目内容后分发给每一个守护、地头,并在所辖领地内的地头、御家人当中彻底贯彻该内容。五十一条内容中如有遗漏,后期将以追加法条的形式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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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同上,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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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条说“御成败式目”广求社会普遍了解。其目的与其说是要渗透权力的强制力,不如说是要彻底执行基于“道理”的审判。对“道理”的信赖与对御家人、守护、地头的信赖相重合,这正体现了武家政权的年轻,也体现了其率真。上面引用的末尾提到追加法条,也有异曲同工的效果。幕府制定的法律也好,制定法律的权力也好,都不是绝对的存在。如有必要,按需追加就可以了。掌权者这种出自自身的思考方式,体现了新兴统治者与御家人、农民之间的亲近感。对泰时而言,法律就这样活在现实中,而让法律如此存活下去的,正是对“道理”的彻底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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