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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至五条规定了幕府任命的守护[5]、地头[6]的权限,第六条明示了幕府不参与国司[7]、领主的诉讼,这正是明示在一定的范围内幕府统治权自立的条文。这体现了长期附属于朝廷和贵族、处于从属地位的武士阶层,由内向外地宣告他们拥有独立权力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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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六条,明确了武家权力和既有的王朝权力之间的关系,规定了作为武家权力的幕府统治权的存在方式。在承认自己和其他权力共存的同时,明确规定权力范围,这能看出武家权力想要以法律为基础,管辖统治东日本的合理思考。至此出现的法典条文概括性地阐述了幕府的统治理念,所谓的合理性也更倾向于观念上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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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以后是“御成败式目”的实质性内容部分,规定了裁判的基准与法规。首先在第七条和第八条中规定了裁判的两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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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规定,从源赖朝至北条政子的时代,如果有人获得将军赐封的领地,即使出现了以前的土地所有者要求归还土地,也无须归还。对泰时而言,从赖朝到政子的时代是理想的时代,那时的御家人[8]论功行赏时,得到将军赐封的土地,对领地的所有权就具有充分法律根据。这个第七条被称为“不易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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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规定,如持续管理一块土地20年以上并按时朝贡,无论文件上规定的权利如何,认定其具有“知行权”。在现场经营管理农业用地并取得实际收获的人,才是该土地的正当所有人。这个第八条被称为“知行年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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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两条“不易之法”和“知行年纪法”是审判的两大原则。也就是说,审判大多是围绕着领地展开的。第九条及其后的法条虽也有对杀人、刀刃伤人、恶语辱骂等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的条款,但条款的大部分内容还是关于领地的归属与没收等,因此我们可以知道当时的审判是围绕领地展开的。从审判的存在情况可知,武家政权统治东日本的要务是确保御家人的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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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士统治核心的领地所有权,“御成败式目”的第七条“不易之法”和第八条的“知行年纪法”,承认御家人对于现在他们管理和拥有的土地具有法律权利。以此为基准进行审判,甚至可以说是社会秩序的大原则。这个大原则,在既有的公家法、本所法中是看不到的。应该说,这是默许了武士在侵犯现有法律的过程中逐渐获得的土地所有权。同时,法典也想承认其在法律上的正当性。“御成败式目”扎根于武士的生活现状,是武士自己的法典。这一历史意义在法典的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中能够鲜明地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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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武士阶层顶点的幕府,试图制定能与公家法、本所法相对抗的独立法典,这凸显了武士阶层在政治上、社会上的自信。自信的背景和支撑都源于镰仓政权在东日本统治的稳步前进以及在承久之乱[9]中对王权取得的决定性胜利。京都有王权,镰仓有武家政权,双重权力并行的态势因承久之乱产生变化。承久之乱后镰仓政府的权势进一步增加,武家政权统治东日本的势力也逐渐出现了影响西日本的势头。“御成败式目”51条内容的制定正是发生在承久之乱11年后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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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日本统治的稳步前进也好,承久之乱中的胜利也好,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了武力。但“御成败式目”的制定与问世,并不是武力的单纯延伸。正如前面所提到的,关于这本法典,泰时曾说过“只是基于道理,写下了公认为理所当然的条条框框”。但是,“道理”并不会在武力面前自然而然地呈现出来。扎根于主要依靠武力而产生的现实,将这些现实作为人们实际生存的场所来重新看待,从中发现并整理出一定的秩序和规范,将这些秩序和规范作为应该遵守的条文,在其中运用到的知识便是泰时所说的“道理”。秩序不否认武力的使用,秩序在很大程度上包容了武力,法律则限制了武力,这正是“道理”的立场。这个立场包含了对武力的警戒和批判,它产生于以武力为本位、以武力为骄傲的武士政权。这一点非常耐人寻味,展示了武士阶层在政治上的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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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下引用的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内容中,我们能够判断出这种政治上的成熟,源于对现实的仔细观察和合理思考。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是关于没收承久之乱中倒戈到京都一方的武士土地的内容。第十六条的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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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人说“倒戈到京都一方”而被没收了领地的人,如有明确证据证明自己并未倒戈,但其土地作为俸禄给了御家人,那么应当给御家人赏赐其他土地,同时御家人将所辖领地归还给原领主。所赏的代替土地是对承久之乱功勋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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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明明是关东的御家人却与京都方为伍之人,罪责深重。因此当事人被判死刑并被没收领地。然而,不乏侥幸逃脱了关东追查使者的御家人,近年如查明了此类事情,因已不同往日,所以将进行宽大处理,仅没收其五分之一的领地。但御家人以外的下司庄官员,按照去年议定的结果,即使倒戈的罪责确凿,也不再追责处置。遵循该条议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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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关于承久之乱中没收的土地,有人自称是被没收土地的前任领主,因而提起诉讼。承久之乱时的领主,因倒戈京都方受罚而被没收了领地,该领地已被赏给有功的御家人,却有人称承久之乱时的领主不是土地正当的权益人,自己才是拥有土地的正当所有权的人,并要求返还土地。这样的事情层出不穷。但承久之乱后,所有土地的所有权都被没收了。没有理由将被没收土地的现任领主搁置一旁去追究土地过去的权利关系及管辖和所有权问题。今后,不允许有此类荒唐事情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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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波日本思想大系《中世政治社会思想 上》第17—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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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从条文之中,我们也能想象出围绕着领地诉讼的种种烦琐情况。如何设定裁决众多复杂案例的基准呢?这给式目制定者们提出了高难度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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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的第十七条规定了同为武士的父子,如其中一人倒戈到京都一方,其罪责是否应该波及另一人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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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倒戈到京都一方,而儿子仍留在关东方阵营,或儿子倒戈京都方而父亲仍留在关东方阵营的情况,奖赏一人,处罚另一人,已是不成文的原则,一个人罪责不能波及另一人。但如果他们一同居住在西日本,即使父子分开,一人倒戈京都方阵营,留在自己领地的父亲或儿子不能免除连坐。因其虽不同道但却同心。如父子居住相隔甚远,很难通信联系,不清楚对方的情况,可不连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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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同上,第18—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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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真切地捕捉承久之乱中武士们的动向,赏罚的决定也是基于真实的现实做出的,让人们清晰地看到了幕府合理裁决的姿态。文字中也传达出了镰仓政权对倒戈京都的众多西日本武士强烈的不信任感。同时也让人们看到了其人性化的一面,共同居住在西日本但相隔甚远的父子,不能断定其同心,这是一种顾虑与关怀。如此一来,法典便提出了让大多数人能够赞成的裁决基准,这正是北条泰时所说的“道理”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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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尊重“有职故实”[10]、倾向于固守成规的贵族社会相反,紧随时代潮流发展并进一步推进时代发展,这正是新兴武士被称为“新兴”的原因。关注不断变化的现实动向,从中探求全新的、具有正当性的基准,并以此为轴,谋求社会秩序安定的“御成败式目”,极好地展示了与时代命运紧密相关的、武士的“新”与“积极性”。式目条文一方面深入现实,从现实中汲取法律正当性,另一方面以肯定的态度表现了条文制定者用新鲜视角捕捉到的、现实的真实状态。刚才引用的第十七条真实地掌握了东西日本武士的动向,下面的第二十一条则是与女性的领地相关的内容,对离婚的正室与妾室的领地做了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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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妻子犯了重罪、离开丈夫身边,即使持有丈夫开出的转让文书,也不能将该领地归为己有。但是,若妻子履行了职责且未犯罪,丈夫为了迎娶新妻子而与原配妻子离婚,丈夫则无权夺回转让给原配妻子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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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同上,第20—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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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第二十三条阐述了女性收养孩子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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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律令制时期,不允许女性收养孩子,但自赖朝治世至今,无子女的女性收养孩子且承认她将土地转让给养子的案例不计其数。不仅如此,现实中这种事情极其普遍。女性可以收养孩子的评议内容是具有公信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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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同上,第2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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