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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出外做官,因乡里之情,也时常惦念家乡的事情。《旧唐书》卷152《张万福传》:“(德宗时),魏州饥,父子相卖,饿死者接道。万福曰:‘魏州,吾乡里,安可不救?’令其兄子将米百车往饷之。又使人于汴口,魏人自卖者,给车牛赎而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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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官吏有城居的趋势,但广大的乡村仍生活着众多官绅。他们或致仕在家,或隐居不仕,或者经营着数量广大的农田。《唐语林》卷四《栖逸》:“荥阳人郑损……卢臧用之甥,不仕,乡里号为‘云居先生’。”一些官员在外地买田,客居于此,称为寄庄户。《旧唐书》卷187下《忠义·李憕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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憕丰于产业,伊川膏腴,水陆上田,修竹茂树,自城及阙口,别业相望,与吏部侍郎李彭年皆有地癖。……(憕子源),以父死祸难,无心禄仕,誓不婚妻,不食酒肉。洛阳之北惠林寺,憕之旧墅也,源乃依寺僧,寓居一室,依僧斋戒,人未尝见其所习。先穴地为墓,预为终制,时时偃仰于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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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庆三年,御史中丞李德裕表荐之,征诛议大夫……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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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寄居于中州地区的官员及其后裔也成为乡村大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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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士绅对官吏的政绩名声有着重要影响。唐代反映官吏政绩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立生祠或立德政碑。《唐律疏仪》卷11《职制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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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在官长吏未能道德齐礼,移风易俗,实无政迹,妄述己功,崇饰虚辞,讽喻所部,辄立碑颂者,徒一年。所部为其立碑颂者,为从坐。若遣人妄称己善,申请于上者,杖一百。若虚状上表者,从“上书诈不实”,徒二年。“有赃重者,坐赃论”……“受遣者,各减一等”……若官人不遣立碑,百姓自立及妄申请者,从“不应为重”,科杖八十,其碑除毁。官人虽有政迹,而自遣所部立碑,或遣申请者,官人亦依前科罪。若所部自立及自申上,不知、不遣者,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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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为官一任的州县官员来说,政绩是其升迁的重要依据,而政绩及名声的好坏,决不是自己一个人所能控制得了的,它受众多因素的影响,而乡村官绅就是一个重要因素。乡绅是民众领袖,是否立碑、立生祠,都须由这些人出面,率领民众响应,形成一种威势。故而一方的父母官常对乡村大族另眼相看。乡绅依仗父母官扩张威势,而父母官须依靠乡绅的支持作为自己施政的基础。行政官员与地方势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尤其唐代州县官员实行地区回避制度,本州人不能在本州为官,地区的生疏感更使得到任的行政官员与乡绅结成亲密关系,以加强其施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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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中州乡村社会 三、官吏与中州乡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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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代基层组织与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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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组织古已有之。汉代的乡官等级是县令之下即乡吏,乡吏之下即亭长,亭长之下即里正,里正之下为父老、伍人。如《汉书·尹赏传》:“乃户部曹掾史,与乡吏、亭长、里正、父老、伍人,杂举长安中轻薄少年恶子。”汉代的乡官还有三老、孝悌、力田三职,专司教导,职虽微而名甚荣。此外,乡官还有乡啬夫。《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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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吏之职,是为少吏。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徇禁贼盗。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乡、亭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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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朝时,有亭长,与汉之乡吏所辖正同。有乡佐,又有三老、有秩、啬夫,与乡佐分司治化,非常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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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贞观年间设有乡一级组织,《通典》卷33职官15“乡官”载:“大唐凡百户为里,里置正一人;五里为乡,乡置耆老一人。以耆年平谨者,县补之,亦曰父老。贞观九年,每乡置长一人,佐二人,至十五年省。”谷更有认为,唐代乡的性质,是“以乡分县”,突出的是乡的区域性质;《唐六典·户部》突出的是乡的户籍单位性质;乡设长、佐又反映乡曾作为次县级行政区性质。但存在时间短,只在贞观九年到贞观十五年(635~641年)存在了七年。……因为村乡正长都由县令补选,也就是说村乡正长都必须听命于县令,因此,为邀功升迁,村乡正长便和县令沆瀣一气,联合起来欺骗朝廷。这种情况说明了太宗设立乡长、佐行政的做法是失败的,不仅没有加强对乡村的控制,还直接导致了乡村控制的混乱。所以废掉乡级行政单位,削弱乡长(正)的行政权,强化其教化职能,成为扭转乡村混乱状况的必需措施。此后直到唐亡,“乡”再也没有以一级行政区的形式存在,它的存在更多的是以户籍管辖区的形式,如果从赋役的角度,也可称之为财政供役区,“里”的性质也是如此。如贞观十五年废除乡的设置后,在唐代的文书中,仍有乡的名称出现。《旧唐书·玄宗纪》载:天宝十三载,“管郡总三百二十一,县一千五百三十八,乡一万六千八百二十九”。阿斯塔那墓葬区九区二号墓出土《唐神龙二年(706)婺州兰溪县庸调布题》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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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州 兰溪县 瑞山乡 从善里 姚君才庸调布一端绚 神龙二年 八月 日绪这里“乡”已不是一级行政区,它是以户籍管辖区的形式出现,从赋役的角度可称之为财政供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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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唐代里正与村正的关系问题,史学界有一些分歧。马新、齐涛认为贞观十五年废除乡的行政区划性质后,里正成为乡里最高行政长官。他们在《汉唐村落形态研究》一文中指出:“从开元二十五年《大唐令》规定及《通典》所记,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但只是每里置里正一人,未有乡官之设。从唐王朝县乡行政运作的有关史料看,县衙向乡所行文帖都是直接交里正办理。”杜牧《与汴州从事书》曾讲到州县文帖的运转:“某每任刺史,应是役夫及竹木瓦砖工巧之类,并自置板簿,要使役,即自检自差,不下文帖付县。若下县后,县令付案,案司出帖,分付里正,一乡只要两夫,事在一乡遍差。”说明里正对县衙文帖之承接。“总之,里正是唐代一乡最高长官,执掌一乡之政,管理各个村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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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林文勋、谷更有则认为,村正、里正的职责还有所侧重。设立村、坊主要是为了加强行政管理,实际是治安的需要,村、坊属行政性质;分乡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加强人口管理和赋役征收的目的,是财政的需要。因此,里正的职责主要侧重于户口、农桑和赋役上,村正的职责主要侧重在督察奸非上。当然二者不是截然分开的,只是有所侧重而已。村正、里正的职责各有侧重,因此他们就不会是上下级关系。李复言《续幽怪录》卷1《杨恭政》载:“杨恭政,虢州阌乡县长寿乡天仙村田家女也。年十八,适嫁同村王清,(一天突然不见)其夫以告其父母……村吏以告县令李邯……”这里涉及县里追查村里之事时,都是由县里直接跟村正交涉,只在交涉不利的情况下,会由里正协助弄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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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律对里正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唐律疏议》卷第十二《户婚》“里正不觉脱漏增减”条曰:“诸里正不觉脱漏增减者,一口笞四十,三口加一等;过杖一百,十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若知情者,各同家长法。”里正之职责,掌“案比户口,收手实,造籍书”,若听任户口逃亡脱漏,或管内人口增减年龄,要受到法律处罚。该卷“里正官司妄脱漏增减”条曰“里正及州、县官司,各于所部之内,妄为脱漏户口,或增减年状,以出入课役,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十五口流三千里。若有因脱漏增减,取其课调入己,计赃得罪,重于脱漏增减口罪者,即准赃以枉法论,计赃至死者加役流;其赃入官者,坐赃论。其品官受赃虽轻,以枉法论,一疋以上即除名,不必要须赃重。众人之物,亦累倍而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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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里正并不是流内官职,不入流。里正实是一种色役。谷更有认为:“自秦推行郡县制以来,对基层采取了乡官制治理方式。……到唐代睿宗时期,乡官制的控制方式已逐渐趋于崩溃。”“中国古代的乡治经历了乡官制和户役制两种形式。隋唐五代宋初恰是这两种乡治形式的过渡阶段。”正如史料所说“自唐以来,乡官之制,名虽存而实则废。凡里正等吏,仅以供县官驱役、差徭奔走。其猥贱与皂隶同,凡士人无为之者,迄明清皆如此。州官之美意破坏尽矣,非若汉末以陈实之大贤,亦可为亭长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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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仍有亭制。唐人《集异记》:“安阳城南五里有一亭,过客宿止辄死。有一士人不信,宿其中。”又,《摭遗记》:“灵壁县东界有一亭,旁有古树参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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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唐书》卷7《中宗纪》载:景龙四年“三月甲寅,幸临渭亭禊饮,赐群官柳棬以辟恶。”《旧唐书》卷37《五行志》载,神龙元年,右卫骑曹宋务光上疏曰:“自数年以来,公私俱竭,户口减耗。家无接新之储,国无候荒之蓄。陛下不出都邑,近观朝市,则以为率土之人,既康且富。及至践闾陌,视乡亭,百姓衣牛马之衣,食犬彘之食,十室而九空,丁壮尽于边塞,孤孀转于沟壑,猛吏淫威奋其毒,暴征急政破其资。马困斯跌,人穷乃诈,或起为奸盗,或竞为流亡,从而刑之,良可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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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村、里之上是州、县的设置。州设刺史,上州刺史(4万户以上),正三品;中州刺史(2万户以上),正四品上;下州刺史(2万户以下),正四品下。刺史下设别驾、长史、司马,协助刺史工作。上州和中州设有司功、司仓、司户、司兵、司法、司士等六曹,下州设司仓、司户、司法三曹。各曹设参军事一人。司功负掌官吏考课、选举、学校等事;司仓掌租赋征收、仓库保管等事;司户掌户籍、计帐、婚、田等事;司兵掌武官选举、兵甲器仗、烽候传驿等事;司法掌刑狱的审讯;司士掌建筑和工匠的管理等事。各州均有录事参军1人,负责往来文书的收发和审核;经学博士1人,掌《五经》教授诸生;医药博士1人,以百药救民疾病。县设县令。上县令从六品上,中县令从七品上,下县令从七品下。下设县丞(上、中县从八品下,中、下县正九品上,下县正九品下)、主簿(上县正九品下,中、下县从九品上)、县尉(上县从九品上,中、下县从九品下)。县令掌导扬风化,察冤屈,听狱颂,注定籍帐,给授田地;传驿、仓库、盗贼、道路虽有专门官负责,县令也要兼知。县丞为县令之副手,主簿负责勾检,县尉分判众曹,“割断追催,收率课调”。此外,还有司户佐、史,司法佐、史等吏员,分别负责各项事务的处理;经学博士,以经学教授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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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官吏与中州乡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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