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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行为也给予约束。《唐律疏议》卷22《斗讼律》中有对“殴伤妻妾”、“妻殴詈夫”、“殴缌麻兄子”、“殴兄姊”、“殴詈祖父母、父母”、“妻妾殴詈父母”、“妻妾殴詈故夫父母”、“殴兄妻夫弟妹”等行为的处罚;卷23《斗讼律》中对“殴妻前夫子”、“殴詈夫期亲尊长”的处罚也有明确规定。对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孙,也有具体的处罚规定。《唐律》卷27《杂律》对私食、毁弃田园瓜果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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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于官私田园,辄食瓜果之类,坐赃论;弃毁者,亦如之;即持去者,准盗论。《疏议》曰:称“瓜果之类”,即杂蔬菜等皆是。若于官私田园之内,而辄私食者,坐赃论。其有弃毁之者,计所弃毁,亦同辄食之罪,故云“亦如之”。持将去者,计赃,准盗论。并征所费之赃,各还官、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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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毁坏器物、树林、稼穑的,《唐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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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弃毁官私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穑者,准盗论。即亡失及误毁官物者,各减三等。《疏议》曰:“毁弃官私器物”,谓是杂器、财物,辄有弃掷、毁坏;“及毁伐树木、稼穑者”,种之曰稼,敛之曰穑,麦、禾之类:各计赃,准盗论。“即亡失及误毁”,谓亡失及误毁官私器物、树木、稼穑者,各减故犯三等,谓其赃并备偿。若误毁、失私物,依下条例,偿而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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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对偷食、毁坏、盗窃官私田园瓜果蔬菜以及毁伐树木、麦、禾之类者,要根据偷窃、毁伐的情况,照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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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对非时烧田者,也有处罚。《唐律》卷27《杂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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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非时,谓二月一日以后,十月三十日以前。若乡土异宜者,依乡法。延烧人舍宅及财物者,杖八十;赃重者,坐赃论减三等;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二等。《疏议》曰:“失火”,谓失火有所烧,及不依令文节制而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其于当家之内失火者,皆罪失火之人。注云:“非时,谓二月一日以后,十月三十日以前。若乡土异宜者,依乡法”,谓北地霜早,南土晚寒,风土亦既异宜,各须收获总了,放火时节不可一准令文,故云“各依乡法”。延烧人舍宅及财物者,各杖八十。“赃重者”,谓计赃得罪重于杖八十,坐赃论减三等。准赃二十匹以上,即从赃科。“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二等”,谓烧杀人者,失火及烧田之人减死二等,合徒三年;不合偿死者,从本杀伤罪减。其赃若损众家之物者,并累亦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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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卷27《杂律》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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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行道燃火不灭,而致延烧者,各减一等。《疏议》曰:人在行路之上,或须燃火,事了发去,皆须灭之。若不扑灭,而致延烧他人林木、舍宅、财物,或杀伤人者,各减上文罪一等:谓延烧赃少者,杖八十上减一等;赃重者,坐赃上减四等,罪止徒一年;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三等。故云“各减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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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对非时烧田引起火灾致使别人舍宅、财物受损者,要处杖刑八十。后果严重者,还要按赃罪或杀人罪论处。若在行路途中燃火不及时灭火引起火灾事故的,也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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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如此类,《唐律》对乡村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制定了明确的法律条文,约束人们的行为。唐代的法律极其细密,对细小的违法事件也给予惩处,避免了恶性事件的发生,从而使乡村社会出现了温恭有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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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提倡德治,用道德的力量进行约束。唐代的法律是礼法并用,德主刑辅。唐代在司法实践中,注重礼治的作用。如张允济做武阳令时,与武阳县临界的元武县有一起财产纠纷案。当事人曾经带着一头母牛与妻家人一同生活,八九年之后,要分家了,这时,他的那头母牛已生下十余头小牛,但妻家人就是不给他。当事人无奈,只好上诉到县里,可县上对此经济纠纷也无能为力。当事人便又到临县县令张允济这里上诉。张允济接到诉状,问:“你那里有县令,为何到这里上诉?”当事人哭着说明了原由。张允济命人将当事人捆住,并用衣服蒙住脸。来到妻家村庄后,声言要捉盗牛贼,把村上的牛都集中到一块,询问每家牛的来处。妻家不知是何用意,唯恐自己受到牵连,便说:“这是女婿家的牛,我也不知道他们是从哪来的。”张允济马上揭掉蒙在女婿脸上的衣衫说:“这就是你的女婿,可以将牛归还他了。”妻家叩头谢罪。元武县令听说以后,非常惭愧。还有一次,张允济在路上碰到一位老大娘,她在葱地里搭房看葱。张允济对老大娘说:“你回去吧,不用在这里守护。如果遇到贼偷,就来告诉我。”老大娘便回家了。可隔了一宿,地里的大葱却丢失了。老大娘跑到张允济那里告状。张允济把葱地周围十里内的男女都召集到一起审问,最终捉到了盗葱贼。曾经有个赶路人,夜晚歇息,天明走出十里之遥,发现衣服忘在歇息的地方了,人们对他说:“我们武阳境内,路不拾遗,你只要能回去找,肯定能找到。”最后果然找到了。张允济治理武阳,社会治安良好,远近称颂。唐开元中,韦景骏为贵乡令,县里有母子相讼,景骏用自己的亲身体验对儿子说:“我少孤,见别人奉养亲人,常恨自己没有机会。你这样幸运,为何要惹母亲不高兴呢?”景骏又取来《孝经》让儿子阅读,母子都被感化了,后来成为人们称颂的慈母和孝子。唐朝注重以“孝”治天下,天宝三载(744),“诏天下家藏《孝经》一本”。唐政府还明令天下各家藏《论语》一本。民间也相继出现了许多伦理道德方面的书籍,如《励忠节抄》、《孝子传》、《劝善经》、《劝孝歌》、《孝顺乐赞》等。这些书籍的推广与流传,对民众道德修养的提高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也是唐代政府借助道德力量治理基层社会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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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乡村社会治安状况良好,各级管理者注意发展乡村经济,并能深入民众进行普法宣传,解决纠纷,把工作做细做深,与群众打成一片。唐政府也注意正面引导,在基层社会,提倡正气,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与约束作用。唐政府还借助宗族的力量来维护地方社会治安。唐代乡村良好的治安环境也为基层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繁荣提供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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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叙述官吏与中州乡村社会的治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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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德秀为鲁山县令时,执法严谨,且宽厚待民。时有一盗徒入狱,恰逢虎害,盗徒愿以格杀猛虎以自赎。胥吏劝阻,元德秀说:“许之矣,不可负约。即有累,吾当坐,不及余人。”盗徒果然杀死了猛虎,背尸而归,为鲁地除了一大害。元德秀诚信化人,为百姓造福,得到全县民众敬仰,并被朝政官员誉为“元鲁山”。李华曾为其撰《鲁山令元德秀墓碑》,颜真卿书写,李阳冰撰额,后人争相模写,号为“四绝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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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吏对地方社会的治理重在以惠养人。《旧唐书》卷185上《良吏·贾敦实传》:“咸亨元年,(敦实)累转洛州长史,甚有惠政。时洛阳令杨德幹杖杀人吏,以立威名,敦实曰:‘政在养人,义须存抚,伤生过多,虽能亦不足贵也。’常抑止德幹,德幹亦为之稍减。……初敦实为洛州刺史,百姓共树碑于大市通衢,及敦实去职,复刻石颂美,立于兄之碑侧,时人号为‘棠棣碑’。敦实后为怀州刺史,永淳初,以年老致仕。”“棠棣”是一个典故,出自《诗经·小雅·常棣》,其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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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棣之华,鄂不韡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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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今之人,莫如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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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丧之威,兄弟孔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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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隰裒矣,兄弟求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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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令在原,兄弟急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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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有良朋,况也永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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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阋于墙,外御其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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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有良朋,烝也无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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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乱既平,既安且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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