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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县司下符。县司下符为侍丁免徭役的法律证明。此为给侍的最后确定。此符经过判官(尉)的批准,又经过勾官录事的检查,下到乡里,为给侍者免徭役的依据。这样,给侍的过程才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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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政府制订的侍丁制度,地方上有时也未很好执行,所以,政府屡次申明此制。《唐会要》卷82《休假》载,天宝四载(745)六月四日敕:“顷以乡闾侍丁,优给孝假,官吏等仍科杂役。天宝初,已遣优矜。如闻比来乃差征镇,岂有舍其轻而不恤其重,放其役而更苦其身。眷言及此,良用恤然。自今后,将侍丁孝假,不须差行。”在唐代的大部分时间里,侍丁可以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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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孝子顺孙给予表彰及物质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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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提倡以孝治天下,把孝定为基本国策。孝,小可以侍父母,大可以奉国君。故政府对孝子顺孙给予表彰,“凡丁户皆有优复蠲免之制,若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闻于乡闾者,州县审省奏闻,而表其门闾,同籍悉免课役。有精诚致应者,则加优赏焉。”唐代对有孝义行为的家庭给予表彰,表彰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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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旌表门闾,以示褒扬。旌表“厅事步栏”,前面列有“屏树乌头”。厅事步栏即在厅事前设置遮蔽视线的门栏。屏树乌头即在正门处,高树阀阅,两柱之间的柱头上安置一对墨染的瓦筒,这就称为乌头。在乌头和双阙之间,种植着排列成行的槐树和柳树,亦有在门外左右建筑高台。高台南面植树。这种内设步栏、外建高大外门的特殊标志使人们看到后立刻会对孝悌义门之家产生出一种仰慕的心情。此外还有在门前列“行马”或“立戟”的,这只是对在朝的文武高官而言,不涉及平民百姓。敦煌出《唐开元户部格》残卷录武后证圣元年(695)敕称:“孝义之家,事须旌表。苟有虚滥,不可裒称。其孝必须生前纯至,色养过人;殁后孝思,哀毁逾礼。神明通感,贤愚共伤;其义必须累代同居……诹县亲家案验,知状迹殊尤,使覆同者,准令申奏。得其旌表者,孝门复终孝子之身,义门复终旌表时同籍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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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将孝悌事迹呈报朝廷,存于史馆,如《旧唐书》卷185上《良吏·薛季昶传》:“有汴州孝女李氏,年八岁,父卒,柩殡在堂十余载,每日苦临无限。及年长,母欲嫁之,遂截发自誓,请在家终养。及丧母,嚎毁殆至灭性,家无丈夫,自营棺椁,州里钦其至孝,送葬者千余人。葬毕,庐于墓侧,蓬头跣足,负土成坟,手植松柏数百株。季昶列上其状,有制特表门闾,赐以粟帛。”宋人王象之《舆地纪胜·虢州·人物》谈到孝子梁文贞的事迹,“梁文贞,虢州人。少从军守边,逮还,亲已亡。自伤不得养,即穿圹为门,晨夕汎扫庐墓,喑默三十年,家人有问,书文以对,有甘露降茔木,白兔驯扰,县令刻石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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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地方州县岁时进行慰问。《唐大诏令集》卷4《改元天宝赦》:“天下侍老,八十以上者宜委州县官每加存问,仍量赐粟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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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若其人有学问还可以授以官爵。此有其他地区之史料可资佐证。《旧唐书》卷188《孝友·元让传》记载:“元让,雍州武功人也。弱冠明经擢第。以母疾,遂不求仕,躬亲药膳,承侍致养,不出闾里者数十余年。及母终,庐于墓侧,蓬发不栉沐,菜食饮水而已。咸亨中,孝敬监国,下令表其门闾。永淳元年,巡察使奏让孝悌殊异,擢拜太子右内率府长史。后以岁满还乡里。乡人有争讼,不诣州县,皆就让决焉。”虽说的是雍州地区,但在政策执行上中州地区当亦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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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上的优待通常是赏赐米、粟、帛等物,并免去其家的赋税力役等。《新唐书》卷51《食货一》记载:“自王公以下,皆有永业田。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缌麻以上亲,内命妇一品以上亲、郡王及五品以上祖父兄弟,职事勋官三品以上有封者若县男父子,国子、太学、四门学生、俊士,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同籍者,皆免课役。凡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若老及男废疾、笃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视九品以上官,不课。”唐代在特定的情况下,也给予一定的奖赏。如贞观十三年(639)唐太宗朝献陵,“免民一年租税。有十八已上,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鳏寡孤独、有笃疾者,赐物各有差。”唐高宗龙朔元年(661),“八月丙戌,令诸州举孝行尤著及累叶义居可以励风俗者”。“九月甲辰,以河南县大女张,年百三岁,亲幸其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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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心理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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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不仅给老人一定形式的照顾,而且还强调要给予老人心理上的关怀。唐代对老年人的心理关怀包括生日祝寿、发挥老年人的社会作用与色养等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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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玄宗是唐朝在位时间最长的一个皇帝,他在位时期,提倡生日庆诞,并定为节日。在玄宗皇帝的带领下,民间祝寿也成为惯例。封演在《封氏闻见记》卷4《降诞》中说:“近世风俗,人子在膝下,每生日有酒食之会。”《太平广记》卷36《李清》记载了子孙、姻亲、宗族为老人祝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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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北海人也,代传染业。清少学道,多延齐鲁之术士道流,必诚敬接奉之。终无所遇,而勤求之意弥切。家富于财,素为州里之豪甿。子孙及内外姻族,近百数家,皆能游手射利于益都。每清生日,则争先馈遗,凡积百余万。清性仁俭,来则不拒,纳亦不散,如此相因,填累藏舍。年六十九。生日前一旬,忽召姻族,大陈酒食。已而谓曰:“吾赖尔辈勤力无过,各能生活,以是吾获优赡。然吾布衣蔬食,逾三十年矣。宁复有意于华奢哉?尔辈以吾老长行,每馈吾生日衣装玩具,侈亦至矣。然吾自以久所得,缄之一室,曾未阅视,徒损尔之给用,资吾之粪土,竞何为哉?幸天未录吾魂气,行将又及吾之生辰,吾固知尔辈又营续寿之礼,吾所以先期而会,盖止尔之常态耳!”子孙皆曰:“续寿自远有之,非此将何以展卑下孝敬之心?愿无止绝,俾姻故之不安也。”……清曰:“各能遗吾洪线麻縻百尺,总而计之,是吾获数千百丈矣。以此为绍续吾寿,岂不延长哉?”皆曰:“谨奉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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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唐以后,子女已广泛为父母生辰祝寿。此俗一直延续至唐末并更进一步延续到明清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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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注重发挥老年人的社会作用。后汉明帝时,行养老于辟雍之礼。《后汉书》卷14《礼仪志四》载:“明帝永平二年三月,上始帅群臣躬养三老、五更于辟雍。行大射之礼。郡、县、道行乡饮酒于学校,皆祀圣师周公、孔子,牲以犬。于是七郊礼乐三雍之义备矣。养三老、五更之义,先吉日,司徒上太傅若讲师故三公人名,用其德行年耆高者一人为老,次一人为更也。皆服都纻大袍单衣,皂缘领袖中衣,冠进贤,扶王杖。五更亦如之,不杖。皆斋于太学讲堂。其日,乘舆先到辟雍礼殿,御坐东厢,遣使者安车迎三老、五更。天子迎于门屏,交礼,道自阼阶,三老升自宾阶。至阶,天子揖如礼。三老升,东面,三公设几,九卿正履,天子亲袒割牲,执酱而馈,执爵而醅,祝鲠在前,祝饐在后。五更南面,公进供礼,亦如之。明日皆诣阙谢恩,以见礼遇大尊显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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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养老也注重发挥老年人的社会作用,《唐会要》卷37《五礼篇目》记载:“武德初,朝廷草创,未遑制作,郊祀享宴,悉用隋代旧制。至贞观初,诏中书令房玄龄、秘书监魏征等礼官学士,备考旧礼,著《吉礼》六十一篇,《宾礼》四篇,《军礼》二十篇,《嘉礼》四十二篇,《凶礼》六篇,《国恤礼》五篇,总一百三十八篇,分为一百卷。初,玄龄与礼官建议……又皇太子入学及太常行山陵、天子大射、合朔、陈五兵于太社、农隙讲武、纳皇后行六礼、四孟月读时令、天子上陵、朝庙、养老于辟雍之礼,皆周、隋所缺,凡增二十九条,余并依古礼。七年正月二十四日献之。诏行用焉。”由此可知,唐代沿袭古制行养老于辟雍之礼。此制适用于官僚阶层,但在民间,老人也对乡村教化起着引导与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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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对老年人也提倡色养。孝敬父母最难做到的是色养。所谓色养,主要是指恭敬柔色,顺承父母的意愿,甚至有些非分的要求,也应该坦然接受。孔子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有能养;不敬,何以别乎?”甚至将能否以恭敬的态度对待父母,作为人与兽的重要区别。房玄龄不仅对生身父亲能尽孝道,而且“事继母,能以色养,恭谨过人。其母病,请医人至门,必迎拜垂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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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唐代法律保障老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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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养老实行家庭养老与互助养老相结合,而且社会给予老人的待遇也非常优厚。唐代法律对老年人在家庭及社会中的合法权益给予了充分的保障。唐制规定: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能分居,别籍异财。若违律要受到“徒三年”的处分。法律的精神是强调合家而限制分家的。若祖父母、父母令子孙分家,别籍异财,律虽有减轻,但亦违律有罪。故唐代家庭的特点是重合家聚居,若尊长在,子孙多数是合籍共居,三代同堂。若在家长允许下合籍异财,至少也要有一个儿子及其小家庭和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这样能使老年人晚年得到子女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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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提倡孝道,若对老人不尽赡养义务或供奉有缺者,假使老人上告,其子孙要被判处两年徒刑。《唐律疏议》卷24《斗讼》“子孙违犯教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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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子孙违反教令及供养有缺者,徒二年。谓可从而违,堪供而缺者。须祖父母、父母告,乃坐。《疏议》曰:祖父母、父母有所教令,于事合宜,即须奉以周旋,子孙不得违犯;“及供养有缺者”,《礼》云“七十,二膳;八十,常珍”之类,家道堪供,而故有缺者:各徒二年。故注云“谓可从而违,堪供而缺者”。若教令违法,行即有愆;家实贫窭,无由取给:如此之类,不合有罪。皆须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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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以来父母已不能随意处死儿子,若儿子有违教令及犯不孝行为,父母可以向官府控告,再由官府受理处分。《朝野佥载》记李杰为河南尹,有寡妇告子不孝。其子云:“得罪于母,死所甘分。”李杰察情状,并非不孝儿,便对寡妇说:“汝寡居惟有一子,今告之,罪至死,得无悔乎?”寡妇答道:“足无赖,不顺母,宁复悔乎?”杰曰:“审如此,可卖棺木来。”可见父母告子不孝亦无须有多大的证据。大略言之,隋唐时期只是将处死子女的权力归于司法机构,但是家长在家庭中仍有相当权威性。宋代司马光《书仪》卷四《居家杂仪》说:“凡诸卑幼事无大小,必咨禀于家长”,又说:“号令出于一人,家始可得而始矣。”讲的虽是宋代,然唐代家庭中礼法习俗亦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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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赡养老人的过程中,不能对其殴打辱骂。《唐律疏议》卷第22《斗讼》“殴詈祖父母父母条”曰:“子孙于祖父母、父母,情有不顺而辄詈者,合绞;殴者,斩。”如果祖父母、父母为人所伤,子孙为祖父母、父母报仇,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唐律疏议》卷23《斗讼》“祖父母为人殴击子孙即殴击之”条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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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非折伤者,勿论;折伤者,减凡斗折伤三等;至死者,依常律。谓子孙元非随从者。《疏议》曰: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理合救之。当即殴击,虽有损伤,非折伤者,无罪。“折伤者,减凡斗折伤三等”,谓折一齿合杖八十之类。“至死者”,谓殴前人致死,合绞;以刃杀者,合斩。……其有祖父母、父母之尊长,殴击祖父母、父母,依律殴之无罪者,止可解救,不得殴之,辄即殴者,自依斗殴常法。若夫之祖父母、父母,共妻之祖父母、父母相殴,子孙之妇亦不合即殴夫之祖父母、父母,如当殴者,即依常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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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于孝道,替父母报仇的,唐代在法律基础上也依礼给于判决。《旧唐书》卷193《列女传·濮州孝女贾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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