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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注重发挥老年人的社会作用。后汉明帝时,行养老于辟雍之礼。《后汉书》卷14《礼仪志四》载:“明帝永平二年三月,上始帅群臣躬养三老、五更于辟雍。行大射之礼。郡、县、道行乡饮酒于学校,皆祀圣师周公、孔子,牲以犬。于是七郊礼乐三雍之义备矣。养三老、五更之义,先吉日,司徒上太傅若讲师故三公人名,用其德行年耆高者一人为老,次一人为更也。皆服都纻大袍单衣,皂缘领袖中衣,冠进贤,扶王杖。五更亦如之,不杖。皆斋于太学讲堂。其日,乘舆先到辟雍礼殿,御坐东厢,遣使者安车迎三老、五更。天子迎于门屏,交礼,道自阼阶,三老升自宾阶。至阶,天子揖如礼。三老升,东面,三公设几,九卿正履,天子亲袒割牲,执酱而馈,执爵而醅,祝鲠在前,祝饐在后。五更南面,公进供礼,亦如之。明日皆诣阙谢恩,以见礼遇大尊显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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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养老也注重发挥老年人的社会作用,《唐会要》卷37《五礼篇目》记载:“武德初,朝廷草创,未遑制作,郊祀享宴,悉用隋代旧制。至贞观初,诏中书令房玄龄、秘书监魏征等礼官学士,备考旧礼,著《吉礼》六十一篇,《宾礼》四篇,《军礼》二十篇,《嘉礼》四十二篇,《凶礼》六篇,《国恤礼》五篇,总一百三十八篇,分为一百卷。初,玄龄与礼官建议……又皇太子入学及太常行山陵、天子大射、合朔、陈五兵于太社、农隙讲武、纳皇后行六礼、四孟月读时令、天子上陵、朝庙、养老于辟雍之礼,皆周、隋所缺,凡增二十九条,余并依古礼。七年正月二十四日献之。诏行用焉。”由此可知,唐代沿袭古制行养老于辟雍之礼。此制适用于官僚阶层,但在民间,老人也对乡村教化起着引导与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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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对老年人也提倡色养。孝敬父母最难做到的是色养。所谓色养,主要是指恭敬柔色,顺承父母的意愿,甚至有些非分的要求,也应该坦然接受。孔子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有能养;不敬,何以别乎?”甚至将能否以恭敬的态度对待父母,作为人与兽的重要区别。房玄龄不仅对生身父亲能尽孝道,而且“事继母,能以色养,恭谨过人。其母病,请医人至门,必迎拜垂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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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唐代法律保障老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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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养老实行家庭养老与互助养老相结合,而且社会给予老人的待遇也非常优厚。唐代法律对老年人在家庭及社会中的合法权益给予了充分的保障。唐制规定: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能分居,别籍异财。若违律要受到“徒三年”的处分。法律的精神是强调合家而限制分家的。若祖父母、父母令子孙分家,别籍异财,律虽有减轻,但亦违律有罪。故唐代家庭的特点是重合家聚居,若尊长在,子孙多数是合籍共居,三代同堂。若在家长允许下合籍异财,至少也要有一个儿子及其小家庭和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这样能使老年人晚年得到子女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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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提倡孝道,若对老人不尽赡养义务或供奉有缺者,假使老人上告,其子孙要被判处两年徒刑。《唐律疏议》卷24《斗讼》“子孙违犯教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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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子孙违反教令及供养有缺者,徒二年。谓可从而违,堪供而缺者。须祖父母、父母告,乃坐。《疏议》曰:祖父母、父母有所教令,于事合宜,即须奉以周旋,子孙不得违犯;“及供养有缺者”,《礼》云“七十,二膳;八十,常珍”之类,家道堪供,而故有缺者:各徒二年。故注云“谓可从而违,堪供而缺者”。若教令违法,行即有愆;家实贫窭,无由取给:如此之类,不合有罪。皆须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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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以来父母已不能随意处死儿子,若儿子有违教令及犯不孝行为,父母可以向官府控告,再由官府受理处分。《朝野佥载》记李杰为河南尹,有寡妇告子不孝。其子云:“得罪于母,死所甘分。”李杰察情状,并非不孝儿,便对寡妇说:“汝寡居惟有一子,今告之,罪至死,得无悔乎?”寡妇答道:“足无赖,不顺母,宁复悔乎?”杰曰:“审如此,可卖棺木来。”可见父母告子不孝亦无须有多大的证据。大略言之,隋唐时期只是将处死子女的权力归于司法机构,但是家长在家庭中仍有相当权威性。宋代司马光《书仪》卷四《居家杂仪》说:“凡诸卑幼事无大小,必咨禀于家长”,又说:“号令出于一人,家始可得而始矣。”讲的虽是宋代,然唐代家庭中礼法习俗亦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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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赡养老人的过程中,不能对其殴打辱骂。《唐律疏议》卷第22《斗讼》“殴詈祖父母父母条”曰:“子孙于祖父母、父母,情有不顺而辄詈者,合绞;殴者,斩。”如果祖父母、父母为人所伤,子孙为祖父母、父母报仇,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唐律疏议》卷23《斗讼》“祖父母为人殴击子孙即殴击之”条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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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非折伤者,勿论;折伤者,减凡斗折伤三等;至死者,依常律。谓子孙元非随从者。《疏议》曰: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理合救之。当即殴击,虽有损伤,非折伤者,无罪。“折伤者,减凡斗折伤三等”,谓折一齿合杖八十之类。“至死者”,谓殴前人致死,合绞;以刃杀者,合斩。……其有祖父母、父母之尊长,殴击祖父母、父母,依律殴之无罪者,止可解救,不得殴之,辄即殴者,自依斗殴常法。若夫之祖父母、父母,共妻之祖父母、父母相殴,子孙之妇亦不合即殴夫之祖父母、父母,如当殴者,即依常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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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于孝道,替父母报仇的,唐代在法律基础上也依礼给于判决。《旧唐书》卷193《列女传·濮州孝女贾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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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女贾氏,濮州鄄城人也。年始十五,其父为宗人玄基所害。其弟强仁年幼,贾氏抚育之,誓以不嫁。及强仁成童,思共报复,乃候玄基杀之,取其心肝,以祭父墓。遣强仁自列于县司,断以极刑。贾氏诣阙自陈己为,请代强仁死。高宗哀之,特下制贾氏及强仁免罪,移其家于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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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籍异财的大家庭中,家长制是家庭关系中的核心。家长是一家之主,握有经济上的支配权。一切收入开支皆由家长决定其使用,其他人员不得无故动用,在管理上家长有督责权,如主持子女婚姻及财产分割;命令或惩戒子弟;在祭祀期间,统帅家人祭祀祖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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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律为申“爱幼养老”之意,在考虑刑事年龄时比前代周到、宽松得多。《唐律疏议》卷第4《名例》“老小及疾有犯”条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这一规定是为了体现《周礼》“矜老小及疾”的精神,但罪及反逆,判加役流者不用此律。《唐律疏议》卷第4《名例》曰:“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周礼》有“三赦”之法,即赦幼弱、赦老耄、赦憨愚。上述情形,合于三赦之条。然所犯之罪不可赦,虽有旧文,有司亦不可自断,只能奏听敕裁。《唐律疏议》卷第4《名例》曰:“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盗及伤人,虽为老弱幼小,其动机亦在贪财、忿恨,既侵损于人,故不许全免,而令其收赎。如在官,则须从官当、除、免之法。盗及伤人之外,则舍之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这一规定,仍在遵循古礼“悼(七岁)与耄(九十)有死罪不加刑”的原则,以申“爱幼养老”之义。然缘坐配没者,不用此律。此外,“即有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在赃应备(偿),受赃者备(偿)之。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上述特殊规定,是为了防止教唆老小人犯罪,而尤其能够体现轻刑省罚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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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规定,罪犯也有侍亲的权利。犯非“十恶”之罪的人,也有侍亲的问题。“死罪上请,唯听敕裁,流罪侍亲,准律合住”。这些法律保证了犯法者的侍亲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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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巡访高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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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皇帝为倡导风化,常在巡幸的过程中,访问高年。贞观六年(632)三月,唐太宗巡幸九成宫,发使存问高年鳏寡。十八年(644)十一月,太宗巡幸洛阳宫,遣使至郑、汝、怀、泽四州询问高年,赏赐钱物绢帛,以示关怀;太宗还召集洛阳有名望的老年人190余名至仪銮殿,设宴招待,与其同乐。十九年(645年),太宗亲至河阳(今河南孟县南)年170余岁的吕姓寿星家中,赏予绢帛慰问;后又至汲县(今河南汲县)翟、张二位百岁妇人家中看望,至隐居平棘(今河北赵县)服食金膏140余岁的张道鸿寿星庐舍中,赐予衣服等物品。贞观中太宗亲幸年百余岁的医学家甄权家中看望,赐以几杖。唐高宗龙朔元年(661)九月甲辰,“以河南县大女张,年百三岁,亲幸其第”。唐代帝王巡幸各地,访问高年,对强化全社会尊老敬贤意识,提高唐朝全民教化水准具有突出的作用,其产生的积极意义也是十分深远的。地方官员也不时地对高寿老人进行慰问。《唐大诏令集》卷4《改元天宝赦》:“天下侍老,八十以上者宜委州县官每加存问,仍量赐粟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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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中州乡村社会 二、乡村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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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政府医疗机构与医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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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地方上设有医疗机构。各州县设立医药博士、助教、学生,负责乡民的疾病治疗。《旧唐书》卷44《职官志三》:各州府设“医药博士以百药救民疾病。”唐代地方州县医疗机构的设置是在唐太宗贞观三年(629)。《唐会要》卷82《医术》载:“贞观三年九月十日,设诸州治医学。至开元十一年七月五日,诏曰:‘远路僻州,医术全无,下人疾苦,将何恃赖?宜令天下诸州,各置职事医学博士一员,阶品同于录事。每州《本草》及《百一集验方》,与经史同贮。’至二十七年二月七日,敕:‘十万户以上州置医生二十人,十万户以下置十二人,各于当界巡疗。’”《新唐书·百官志》卷49下,医学博士注曰:“永泰元年(765),复置医学博士。三都、都督府、上州、中州各有助教一人。三都学生二十人,都督府、上州二十人,中州、下州十人。”诸州医生员数,据《六典》卷30可推算为4465人,但《唐会要》卷82《医术》记开元二十七年(739)二月敕作“十万户以上州,置医生二十人,十万户以下置十二人”,与《唐六典》及《新唐书》卷49《百官志》永泰元年“三都学生二十人,都督府、上州二十人,中州、下州十人”所记数额不同,可能生员名额因时间不同而有变化。各州将医学博士上升为品官,据《唐六典》卷30,比较州府录事与医学博士阶品,可以发现上州医学博士品阶(正九品下)高于录事(从九品上),中州、下州(从九品下)与录事同。《六典》所记可能为开元二十五年(737)秩品,这时上州医学博士又比始有秩品的开元十一年(723)上升了一级。医学博士品秩的不断提高,表明了唐对地方医学教育的重视。敦煌文书也记载了唐代敦煌郡的医疗机构设置情况。伯2657《唐天宝年间沙州敦煌县差科簿》有云:“令狐思珍,载五十一,翊卫,医学博士。”伯2005《沙州都督府图经》记载敦煌置有州学、医学和县学,“医学,右在州学院内,于北墙别构房宇安置”。这两件文书都可证明唐代沙州置医学,设博士。从敦煌地方医学的设置可以窥见唐代其他地方包括中州地区在内乡村社会医疗事业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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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地方医疗与医教不分,州府置医学博士、助教、学生,学生在跟随博士、助教学习的同时,还要广泛实习,“各于当界巡疗”。助教当与博士同,他们负责州府的医疗。唐代地方医学有专科教材,有医经、医论、方药、针灸、脉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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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药贮藏也是州医学之职。诸州府由功曹、司功参军负责采药、制药之事,“凡诸州每年任土所出药物可用者,随时收采,以给人之疾患(皆预合伤寒、时气、虐、痢等药,部内有疾患者,随须给之)。”功曹采药有两种用途:其一为上贡,其二为本州自用。除采药外,还要合制大量的治疗伤寒、时气等传染病药,因须而给百姓。除采造外,州府药物由市买获得。《吐鲁番出土文书》第10册“唐蒋玄其等领钱练抄”记录了唐官府用大练235匹2丈4尺从行人蒋玄其处买药,这部分杂药可能就是西州储备的治疗传染病的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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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央对地方的医疗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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