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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不仅给老人一定形式的照顾,而且还强调要给予老人心理上的关怀。唐代对老年人的心理关怀包括生日祝寿、发挥老年人的社会作用与色养等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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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玄宗是唐朝在位时间最长的一个皇帝,他在位时期,提倡生日庆诞,并定为节日。在玄宗皇帝的带领下,民间祝寿也成为惯例。封演在《封氏闻见记》卷4《降诞》中说:“近世风俗,人子在膝下,每生日有酒食之会。”《太平广记》卷36《李清》记载了子孙、姻亲、宗族为老人祝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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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北海人也,代传染业。清少学道,多延齐鲁之术士道流,必诚敬接奉之。终无所遇,而勤求之意弥切。家富于财,素为州里之豪甿。子孙及内外姻族,近百数家,皆能游手射利于益都。每清生日,则争先馈遗,凡积百余万。清性仁俭,来则不拒,纳亦不散,如此相因,填累藏舍。年六十九。生日前一旬,忽召姻族,大陈酒食。已而谓曰:“吾赖尔辈勤力无过,各能生活,以是吾获优赡。然吾布衣蔬食,逾三十年矣。宁复有意于华奢哉?尔辈以吾老长行,每馈吾生日衣装玩具,侈亦至矣。然吾自以久所得,缄之一室,曾未阅视,徒损尔之给用,资吾之粪土,竞何为哉?幸天未录吾魂气,行将又及吾之生辰,吾固知尔辈又营续寿之礼,吾所以先期而会,盖止尔之常态耳!”子孙皆曰:“续寿自远有之,非此将何以展卑下孝敬之心?愿无止绝,俾姻故之不安也。”……清曰:“各能遗吾洪线麻縻百尺,总而计之,是吾获数千百丈矣。以此为绍续吾寿,岂不延长哉?”皆曰:“谨奉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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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唐以后,子女已广泛为父母生辰祝寿。此俗一直延续至唐末并更进一步延续到明清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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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注重发挥老年人的社会作用。后汉明帝时,行养老于辟雍之礼。《后汉书》卷14《礼仪志四》载:“明帝永平二年三月,上始帅群臣躬养三老、五更于辟雍。行大射之礼。郡、县、道行乡饮酒于学校,皆祀圣师周公、孔子,牲以犬。于是七郊礼乐三雍之义备矣。养三老、五更之义,先吉日,司徒上太傅若讲师故三公人名,用其德行年耆高者一人为老,次一人为更也。皆服都纻大袍单衣,皂缘领袖中衣,冠进贤,扶王杖。五更亦如之,不杖。皆斋于太学讲堂。其日,乘舆先到辟雍礼殿,御坐东厢,遣使者安车迎三老、五更。天子迎于门屏,交礼,道自阼阶,三老升自宾阶。至阶,天子揖如礼。三老升,东面,三公设几,九卿正履,天子亲袒割牲,执酱而馈,执爵而醅,祝鲠在前,祝饐在后。五更南面,公进供礼,亦如之。明日皆诣阙谢恩,以见礼遇大尊显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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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养老也注重发挥老年人的社会作用,《唐会要》卷37《五礼篇目》记载:“武德初,朝廷草创,未遑制作,郊祀享宴,悉用隋代旧制。至贞观初,诏中书令房玄龄、秘书监魏征等礼官学士,备考旧礼,著《吉礼》六十一篇,《宾礼》四篇,《军礼》二十篇,《嘉礼》四十二篇,《凶礼》六篇,《国恤礼》五篇,总一百三十八篇,分为一百卷。初,玄龄与礼官建议……又皇太子入学及太常行山陵、天子大射、合朔、陈五兵于太社、农隙讲武、纳皇后行六礼、四孟月读时令、天子上陵、朝庙、养老于辟雍之礼,皆周、隋所缺,凡增二十九条,余并依古礼。七年正月二十四日献之。诏行用焉。”由此可知,唐代沿袭古制行养老于辟雍之礼。此制适用于官僚阶层,但在民间,老人也对乡村教化起着引导与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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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对老年人也提倡色养。孝敬父母最难做到的是色养。所谓色养,主要是指恭敬柔色,顺承父母的意愿,甚至有些非分的要求,也应该坦然接受。孔子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有能养;不敬,何以别乎?”甚至将能否以恭敬的态度对待父母,作为人与兽的重要区别。房玄龄不仅对生身父亲能尽孝道,而且“事继母,能以色养,恭谨过人。其母病,请医人至门,必迎拜垂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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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唐代法律保障老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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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养老实行家庭养老与互助养老相结合,而且社会给予老人的待遇也非常优厚。唐代法律对老年人在家庭及社会中的合法权益给予了充分的保障。唐制规定: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能分居,别籍异财。若违律要受到“徒三年”的处分。法律的精神是强调合家而限制分家的。若祖父母、父母令子孙分家,别籍异财,律虽有减轻,但亦违律有罪。故唐代家庭的特点是重合家聚居,若尊长在,子孙多数是合籍共居,三代同堂。若在家长允许下合籍异财,至少也要有一个儿子及其小家庭和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这样能使老年人晚年得到子女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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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提倡孝道,若对老人不尽赡养义务或供奉有缺者,假使老人上告,其子孙要被判处两年徒刑。《唐律疏议》卷24《斗讼》“子孙违犯教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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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子孙违反教令及供养有缺者,徒二年。谓可从而违,堪供而缺者。须祖父母、父母告,乃坐。《疏议》曰:祖父母、父母有所教令,于事合宜,即须奉以周旋,子孙不得违犯;“及供养有缺者”,《礼》云“七十,二膳;八十,常珍”之类,家道堪供,而故有缺者:各徒二年。故注云“谓可从而违,堪供而缺者”。若教令违法,行即有愆;家实贫窭,无由取给:如此之类,不合有罪。皆须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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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以来父母已不能随意处死儿子,若儿子有违教令及犯不孝行为,父母可以向官府控告,再由官府受理处分。《朝野佥载》记李杰为河南尹,有寡妇告子不孝。其子云:“得罪于母,死所甘分。”李杰察情状,并非不孝儿,便对寡妇说:“汝寡居惟有一子,今告之,罪至死,得无悔乎?”寡妇答道:“足无赖,不顺母,宁复悔乎?”杰曰:“审如此,可卖棺木来。”可见父母告子不孝亦无须有多大的证据。大略言之,隋唐时期只是将处死子女的权力归于司法机构,但是家长在家庭中仍有相当权威性。宋代司马光《书仪》卷四《居家杂仪》说:“凡诸卑幼事无大小,必咨禀于家长”,又说:“号令出于一人,家始可得而始矣。”讲的虽是宋代,然唐代家庭中礼法习俗亦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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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赡养老人的过程中,不能对其殴打辱骂。《唐律疏议》卷第22《斗讼》“殴詈祖父母父母条”曰:“子孙于祖父母、父母,情有不顺而辄詈者,合绞;殴者,斩。”如果祖父母、父母为人所伤,子孙为祖父母、父母报仇,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唐律疏议》卷23《斗讼》“祖父母为人殴击子孙即殴击之”条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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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非折伤者,勿论;折伤者,减凡斗折伤三等;至死者,依常律。谓子孙元非随从者。《疏议》曰: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理合救之。当即殴击,虽有损伤,非折伤者,无罪。“折伤者,减凡斗折伤三等”,谓折一齿合杖八十之类。“至死者”,谓殴前人致死,合绞;以刃杀者,合斩。……其有祖父母、父母之尊长,殴击祖父母、父母,依律殴之无罪者,止可解救,不得殴之,辄即殴者,自依斗殴常法。若夫之祖父母、父母,共妻之祖父母、父母相殴,子孙之妇亦不合即殴夫之祖父母、父母,如当殴者,即依常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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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于孝道,替父母报仇的,唐代在法律基础上也依礼给于判决。《旧唐书》卷193《列女传·濮州孝女贾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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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女贾氏,濮州鄄城人也。年始十五,其父为宗人玄基所害。其弟强仁年幼,贾氏抚育之,誓以不嫁。及强仁成童,思共报复,乃候玄基杀之,取其心肝,以祭父墓。遣强仁自列于县司,断以极刑。贾氏诣阙自陈己为,请代强仁死。高宗哀之,特下制贾氏及强仁免罪,移其家于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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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籍异财的大家庭中,家长制是家庭关系中的核心。家长是一家之主,握有经济上的支配权。一切收入开支皆由家长决定其使用,其他人员不得无故动用,在管理上家长有督责权,如主持子女婚姻及财产分割;命令或惩戒子弟;在祭祀期间,统帅家人祭祀祖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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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律为申“爱幼养老”之意,在考虑刑事年龄时比前代周到、宽松得多。《唐律疏议》卷第4《名例》“老小及疾有犯”条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这一规定是为了体现《周礼》“矜老小及疾”的精神,但罪及反逆,判加役流者不用此律。《唐律疏议》卷第4《名例》曰:“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周礼》有“三赦”之法,即赦幼弱、赦老耄、赦憨愚。上述情形,合于三赦之条。然所犯之罪不可赦,虽有旧文,有司亦不可自断,只能奏听敕裁。《唐律疏议》卷第4《名例》曰:“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盗及伤人,虽为老弱幼小,其动机亦在贪财、忿恨,既侵损于人,故不许全免,而令其收赎。如在官,则须从官当、除、免之法。盗及伤人之外,则舍之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这一规定,仍在遵循古礼“悼(七岁)与耄(九十)有死罪不加刑”的原则,以申“爱幼养老”之义。然缘坐配没者,不用此律。此外,“即有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在赃应备(偿),受赃者备(偿)之。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上述特殊规定,是为了防止教唆老小人犯罪,而尤其能够体现轻刑省罚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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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规定,罪犯也有侍亲的权利。犯非“十恶”之罪的人,也有侍亲的问题。“死罪上请,唯听敕裁,流罪侍亲,准律合住”。这些法律保证了犯法者的侍亲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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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巡访高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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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皇帝为倡导风化,常在巡幸的过程中,访问高年。贞观六年(632)三月,唐太宗巡幸九成宫,发使存问高年鳏寡。十八年(644)十一月,太宗巡幸洛阳宫,遣使至郑、汝、怀、泽四州询问高年,赏赐钱物绢帛,以示关怀;太宗还召集洛阳有名望的老年人190余名至仪銮殿,设宴招待,与其同乐。十九年(645年),太宗亲至河阳(今河南孟县南)年170余岁的吕姓寿星家中,赏予绢帛慰问;后又至汲县(今河南汲县)翟、张二位百岁妇人家中看望,至隐居平棘(今河北赵县)服食金膏140余岁的张道鸿寿星庐舍中,赐予衣服等物品。贞观中太宗亲幸年百余岁的医学家甄权家中看望,赐以几杖。唐高宗龙朔元年(661)九月甲辰,“以河南县大女张,年百三岁,亲幸其第”。唐代帝王巡幸各地,访问高年,对强化全社会尊老敬贤意识,提高唐朝全民教化水准具有突出的作用,其产生的积极意义也是十分深远的。地方官员也不时地对高寿老人进行慰问。《唐大诏令集》卷4《改元天宝赦》:“天下侍老,八十以上者宜委州县官每加存问,仍量赐粟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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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中州乡村社会 二、乡村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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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政府医疗机构与医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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