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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明朝末期,爆发了全国性的农民大起义,其中张献忠领导的农民起义军,对四川影响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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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0年,张献忠领导的农民军武装起义,转战陕西、四川等省,曾经先后四次进入四川,在川东、川北、川西、川南都进行过战斗,所经之地包括成都、夔州、大宁、大昌、巫山、龙安(今四川平武)、剑阁、绵州、安岳等地。1644年,张献忠的农民军攻克成都,在成都建立了政权,国号大西,设置了完整的行政机构,并且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内容包括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力图巩固政权,发展经济。然而,1644年,清军入关,随即挥师南下,两年后兵临四川。张献忠率领军队赴川北抗击清军,战败牺牲,但其余部会同其他起义军,拥明永历皇帝,在川、滇一带继续抗清达十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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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中期以后的农民起义风起云涌,官兵镇压不断,而且以大肆屠杀为主要手段,不仅加剧了社会动乱,使得人口锐减,经济衰退,而且导致阶级矛盾更加尖锐。战乱的形势到明末清初发展到顶峰,对四川社会、经济造成极为严重的摧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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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简史 第二节 元明时期的四川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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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明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在这一时期,一方面,大一统的封建王朝统治得以建立,中央集权统治着辽阔的疆域,采取多种政治措施以巩固统治,稳定社会;另一方面,社会阶级矛盾尖锐,起义、动乱频发,尤其是元末、明末都爆发了长时间、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并且最终都直接推翻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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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行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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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行省”作为地方行政管理机构的最高级别,同时也是一级政区的名称,首创于元代,并被之后的明代和清代沿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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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分全国为11个行省,四川行省是其中之一。1286年,设置四川等处行中书省,治所成都。行省制之下,政区分别为路、府、州、县。四川等处行中书省设9路,另有属州36个、军1个、属县8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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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王朝建立后,为在政治上强化中央集权体制,于洪武九年(1376年)六月废除元代和明初设置的地方最高行政机关——行中书省,改置承宣布政使司,只掌民事,又置都指挥使司以统率卫所,置提刑按察使司主管刑狱。对于地方行政机关的分权性结构,避免了因地方权力过于集中而形成的对中央集权的干扰,但同时也限制了地方行政机关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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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四川省行政机构,有府(省以下的第二级行政机构)13个,直隶州(与府同级)6个,府辖州16个,县111个,宣抚司1个,安抚司1个,长官司16个。军事机构,都司以下,省卫7个,招讨司1个,宣慰司2个,安抚司5个,长官司2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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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官、土司制度的兴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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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建立后,在西北、中南和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大量任用当地少数民族首领,让其担任本地行政长官,称之为“土官”,借土官的力量来管理、统治一方土地。土官由朝廷任命,是国家正式官员,官职包括宣慰使、安抚使、总管、长官、总把等,与流官一样被授予虎符等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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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境内设有四川行省南道宣慰司管辖的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在沿边少数民族地区,设置蛮夷宣慰司,下辖宣抚司,宣抚司下设长官司,下辖千户、百户等。元廷在四川的岷江上游羌族地区、川西北藏族地区、凉山彝族地区、川南诸“蛮夷”地区及川东“西南夷部”地区,都采用土官制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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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在元代土官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形成土司制度。土司由朝廷任命,职位准许世袭,但必须遣送人质入朝。土司作为本地首领,有权力管理、处置本地的一切军政事宜,但必须向朝廷缴税纳贡,并在朝廷需要时按照征发令派兵出征,还要交纳赋税。明廷主要是在四川的藏族地区、彝族地区、羌族地区推行土司制度,力图以土官治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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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官、土司制度与唐宋王朝对少数民族部落实行的羁縻制度大不一样,土司制度与朝廷的联系更加紧密,朝廷对土司的领导和管理更加直接,将少数民族地区纳入郡县制的管理轨道,加强了内地与边地少数民族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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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自元朝开始,明朝继续,清代仍实行了一段时间。在实行土司制度初期,土司制度的优点迅速显现,加强了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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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随着土司制度的长期实行,其制度固有的弊端逐渐积累,在明朝中期以后就越发明显地表现出来,甚至越来越严重,达到积重难返的地步。土司制度的弊端,最突出的有三条:一是土司势力越来越大,割据一方,无视朝廷,甚至对抗朝廷,使得朝廷无法进行有效统治;二是诸多土司之间,为了各自的利益而常年征战,造成地方局部战乱不断;三是土司独霸一方,形成相对封闭的地域,在区域内生杀予夺,肆意妄为,并且阻止了外地人迁入,使得区域经济发展迟缓,长期处于落后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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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突出的弊端促使明廷加强对土司的管理,规范其行为,然而,收效不大。于是,明廷开始改土归流。到明朝中后期,全国的改土归流逐渐达到一定规模,不过,明廷在是否在全国都进行改土归流方面有分歧,一些官员,尤其是西南地区的官员认为土司制有必要存在,只是要将势力过大的土司改掉,要多分割土地,建立众多土司,使其势力不可能过大,即实行分而治之的策略。加之明末吏治腐败,农民起义席卷大半个中国,朝廷疲于应付,因此,明代的改土归流很有限。大规模的改土归流还是在清朝雍正朝前期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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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行屯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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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末元初、元末明初,长期战乱造成大量土地荒芜,粮食供应严重不足。为解决军队的给养问题,元明两朝都积极推行屯田制度,就地发展生产,提供军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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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田制是国家强制士兵或农民耕种国有土地,国家征收一定数额的田租。政府为了推行屯田制,提高屯田的经济效益,常给予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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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田的主要形式包括军屯和民屯,还有少量商屯。军屯由驻军机构管理,军士耕种,官府提供耕牛和农具,头几年免缴租税,并且建有严格的考核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军队粮饷供应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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