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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335 [32] 参见[美]毕汉思:《唐末之前福建的中原移民》(“The Chinese Colonization of Fukien until the End of the Tang”),收于[丹麦]易家乐(Søren Egerod)、顾迩素(Else Glahn)编:《汉学研究:向高本汉致敬》(Studia Serica Bernhard Karlgren Dedicata),哥本哈根,埃纳·蒙斯嘉德(Einar Munksgaard),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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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337 [33] 参见[美]薛爱华:《闽帝国》(The Empire of Min),拉特兰(Rutland,Vt.),查尔斯·塔特尔(Charles Tuttle),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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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339 [34] 参见[日]斯波义信:《中国宋朝的商业与社会》(Commerce and Society in Sung China),伊懋可(Mark Elvin)译,安纳堡(Ann Arbor),密西根中日文中国历史作品文摘第二号(Michigan Abstracts of Chinese and Japanese Works on Chinese History),1970;[美]休·克拉克:《小区、贸易与网络:三到十三世纪的闽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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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341 [35] [美]苏君伟(So kwan-Wai):《十六世纪明代中国的日本海盗》,东兰辛,密歇根州立大学出版社,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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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343 [36] [美]施坚雅:《主席演说:中国历史的结构》(“Presidential Address:The Structure of Chinese History”),载《亚洲研究》(Journal of Asian Studies),1985(4):27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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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345 [37] 参见[新加坡]吴振强:《贸易与社会:中国沿岸的厦门网络,1683—1735》(Trade and Society:The Amoy Network on the China Coast,1683-1735),新加坡,新加坡国立大学出版社,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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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347 [38] 参见[美]罗友枝:《中国南方的农业变迁与农民经济》(Agricultural Change and the Peasant Economy of South China),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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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349 [39] 参见杨国桢:《明清福建土地私人所有权内在结构的研究》,见傅衣凌、杨国桢编:《明清福建社会与乡村经济》;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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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351 [40] 参见[美]丁荷生:《中国东南的道教与民间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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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353 [41] 参见科大卫:《中国乡村社会的结构:香港新界东部的宗族与村落》(The Structure of Chinese Rural Society:Lineage and Village in the Eastern New Territory,Hong Kong),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1986;[美]伊沛霞:《中国帝国时期的儒家思想与家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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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359 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增订版) 第一章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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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361 本书试图通过考察明清时期闽台地区的家族组织,探讨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结构及其演变趋势。毋庸讳言,这是中外学者普遍关注的学术研究领域,前辈和时贤都作过各种有益的探索,并已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本书的有关论述,在许多方面得益于前人的先驱性研究,但也力求有所创新,不囿旧说。因此,在进入正题之前,有必要简要回顾以往的学术传统,并对本书的基本思路及分析构架略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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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367 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增订版) 学术史的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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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369 一般认为,先秦的氏族、秦汉的豪族、魏晋隋唐的士族、宋以后的宗族,标志着中国家族组织的不同发展阶段。前人论及中国传统社会的家族组织,通常是指宋以后的家族组织。在此着重介绍中国史学界、日本汉学界及欧美和台湾地区人类学界的有关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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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371 中国史学界的有关研究,历来注重家族组织的政治属性,强调阶级分析的观点。这一学术传统的形成,可能与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斗争实践有关。毛泽东在其早期著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近代中国“由宗祠、支祠以至家长的家族系统”,构成了一种以“祠堂族长”为代表的族权,这是压迫中国人民的四大权力体系之一。[1]在《井冈山的斗争》中,毛泽东又指出:“无论哪一县,封建的家族组织十分普遍,多是一姓一个村子,或一姓几个村子,非有一个比较长的时间,村子内阶级分化不能完成,家族主义不能战胜。”[2]因此,这种阻碍阶级分化、压迫人民大众的“封建的家族组织”,在中国民主革命时期成为主要的批判对象和斗争目标之一。新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为了寻求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历史原因,继续致力于对封建家族主义的批判,力求揭示家族组织与封建土地制度及专制政权的内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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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373 1964年,左云鹏在《祠堂族长族权的形成及其作用试说》[3]一文中,较为系统地分析了族权的历史成因、发展进程及社会作用。他认为,自隋唐以降,由于土地买卖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削弱了封建人身依附关系,使地主阶级对农民的超经济强制颇为困难,而个别地主的社会经济地位又不稳定,难以有效地维持封建统治秩序。因此,宋代的地主开始置族田、建祠堂,从事“敬宗收族”的实践,利用封建礼教和族规来约束族人,逐步形成了以“祠堂族长”为代表的族权。明中叶以后,族权与封建政权直接结合,在宣扬封建道德礼教、维护封建身份制、培养家族政治势力、控制地方事务及对抗农民起义等方面,发挥了封建政权所不及的作用。族权的经济基础是族产,而族产不仅强化了族权,“在经济方面也起到了维护封建制度的作用”。由于左云鹏把家族组织视为一种政治性的社会组织,因而也就特别注重家族内部的阶级关系,试图以阶级矛盾的激化来解释宋以后家族组织的形成与发展。在国内学者的有关研究中,这是一种有代表性的流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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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375 “文化大革命”以后的有关论著,大多仍是以批判“封建家长制”为基调,但也力求更具体地分析家族组织的结构与功能。1980年,徐扬杰在《宋明以来的封建家族制度论述》[4]一文中,分别考察了“聚族而居的家族组织”和“累世同居的大家庭”。他认为,前者的特征是“用祠堂、族谱与族田这三件东西联结起来”,“以祖先为家族中一切权力的源泉”;后者的特征是同居共财、内部组织严密、自给自足及包括地主与农民两个对抗阶级。这两种家族制度都体现了“以孝为中心的封建伦理思想”,具有维护和巩固封建统治的作用。但是,在家族内部的劳动成员之间,也存在着生产协作及经济互助的关系。1983年,王思治在《宗族制度浅论》[5]一文中,着重考察了清代宗族组织的内部结构及其社会功能。他认为,宋明时期的宗族组织,是以“敬宗收族”为目的的,至清代又进一步与封建政权相结合,演变成为基层政权组织。清代的宗族组织“由族长、房长、祠堂、族田、义田、族谱联结而成”,而“族长、房长则是族权的人格化和集中体现”。宗族组织的基本社会职能,在于“以血缘关系来掩饰地主和农民的对立”,但作为一种“封建地域性组织”,往往形成地方割据势力,导致宗族械斗,具有很强的内聚力,与封建政权有一定的矛盾。1984年,柯昌基在《宗法公社管探》[6]一文中,把宋以后的宗族组织分为三种类型,即“义田型”“祭田型”及“综合型”(同时拥有义田、祭田、学田、役田等多种族田)。他认为,宗族组织是古代农村公社的一种残余形式,其核心是“宗法财产”,故可称之为“宗法公社”。由于各种“宗法公社”的经济基础有所不同,对宗族成员的控制力和社会影响力也有大小之别,但就其基本作用而言,都是为了安定社会秩序,巩固封建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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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377 在有关族权的研究中,李文治的《明代宗族制的体现形式及其基层政权作用——论封建所有制是宗法宗族制发展变化的最终根源》[7]和朱勇的博士论文《清代宗族法研究》[8],是颇有见地的。李先生认为:“宗法宗族制,既具有意识形态的内涵,又是一种具有政治性的社会体制,它的发展变化要受一定的物质经济条件所支配和制约。……就总的发展趋势而言,它的血缘关系逐渐削弱,它的政治因素逐渐增长。”在明代200多年间,宗族制的变化可以概括为两点,“一是废除关于建祠及追祭世代的限制……使一个族姓所联系族众范围较前扩大。二是宗族关系的政治性质加强。此前宋元时代,宗族制着重于尊祖敬宗和睦族收族,此后则更着重于对族众的控制和制裁,变成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基层社会组织”。与此相适应,宗族制的体现形式也发生了变化,“由过去重谱牒制的修撰进而把建祠、修谱、制定族规等结合起来”。宋以后宗法宗族制的变化,反映了宗法血缘关系及门第等级关系的相对削弱,而最终根源是封建土地关系的松懈。“这时封建统治阶级大力宣扬宗法伦理说教,既是人们宗法血缘思想趋向松懈的产物,也和尊卑贵贱等级关系的削弱具有一定联系;谱牒制的等级性相对削弱,建祠修谱普及于庶民之家,是庶民户和官绅户的社会地位及相互关系发展变化的产物;族田义庄制的迅速发展,依靠经济关系睦族收族控制族众,乃是阶级矛盾日趋激化的产物。”很明显,李先生的研究不是局限于宗族内部的阶级关系,而是着眼于更为广泛的社会变迁。朱勇从前人较少涉及的法制史角度,论述了族权在封建法权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他认为,宋以后的宗族组织“在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各个方面满足同姓族人的群体要求,进而达到在宗族内部稳定封建秩序的目的。国家统治者借重宗族组织在维护基层社会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允许宗族部分地代行国家基层行政组织的某些职能”。因此,宗族组织“具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性”,而“宗族法是封建国家法律的重要补充形式”,这就必然导致封建社会的“二元法律结构”。清代宗族法的社会作用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促进传统农业经济的发展,阻抑资本主义萌芽”;“维持地方治安,稳定社会局势”;“宣传封建文化,禁锢异端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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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379 中国史学界对于宋以后家族组织的研究,往往过于强调全国范围的一致性,而忽视了各地区之间的差异性。近年来,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宗族发展的区域性特点得到了重视。李文治先生指出:“在有些地区,或由于历史传统,或由于地理条件,加以官绅地主绅权嚣张,对宗法宗族制有意识地加以强化,族权作用特别突出。……但有些地区,宗法宗族势力较弱,族权的发展受到一定限制,不分地区过分夸大宗法宗族制的作用也是不妥当的。”[9]因此,对各地区的家族组织进行具体的历史考察,是有必要的。叶显恩的《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10]一书,为区域性的家族史研究提供了范例。叶先生认为,自东晋以降,由于中原地区战乱迭起,皖南山区成为北方大族的避难所。南迁徽州的北方士民,大多聚族而居,并共同占有和奴役佃仆,逐渐形成了血缘与地缘相结合的宗族组织。明清时期,各族通过建祠堂、置族产、修祖坟及编族谱,使宗族组织进一步得到了强化,确立了以族长、房长、家长为中心的族权体系。族权对于维护家族内部的伦常秩序,加强对佃仆的阶级统治,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叶先生的研究,徽州宗族组织的形成与发展,是多种因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除了徽州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渊源之外,宋以后程朱理学的传播、徽商集团的崛起、乡绅势力的扩张、宗族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及佃仆制的盛行,对宗族的发展都有不可忽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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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381 大致说来,在中国史学界的视野里,家族组织是一种政治性的社会组织。自唐宋以降,由于阶级矛盾的激化,推动了家族组织的形成与发展,并使之演变为基层政权组织。作为封建政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家族组织阻碍了阶级斗争和阶级分化,延缓了中国封建社会的解体过程。这是国内学者对于宋以后家族组织的基本见解。近年来,家族组织的经济功能逐渐受到重视,有不少学者研究了明清徽州、江南、福建及珠江三角洲等地区的族田,对家族组织在工商业活动及城市经济中的作用也有所论述。[11]不过,国内学者论及家族组织的经济活动,一般仍是为了说明族产对于掩盖阶级对立、加强封建统治的作用,明显地表现了政治经济史的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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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383 日本汉学界对于中国家族组织的研究,目的在于揭示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特质”,其学术观点与中国史学界颇为相似。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日本汉学界为了迎合军国主义者发动侵华战争的政治需要,把近代中国的家族组织说成古代氏族共同体的遗存,并以此作为中国社会长期“停滞”的主要标志。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这一论调受到了彻底的批判。[12]战后不久,福武直、仁井田陞等日本汉学家,根据华北、华中地区的农村调查资料,对近代中国的家族组织进行实证性的学术研究。他们发现,华北、华中农村的家庭人口,平均只有四至五人,同族的结合也不严密,血缘组织在农村社会结构中的作用并非十分重要。在华南及华中地区,虽然有不少拥有祠堂和族产的宗族组织,但一般也只存在于居住在城里的富有者阶层之中。[13]与此同时,牧野巽、清水盛光等通过对历史文献的研究,发现宋以后才出现拥有祠堂、族田和族谱的宗族组织,其性质根本不同于古代的氏族共同体。[14]此后,日本汉学界的有关研究,一般是以祠堂、族产及族谱的发展为线索,探讨宋以后宗族组织的历史成因、发展进程及其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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