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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参见吴燕和:《中国宗族之发展与其仪式兴衰的条件》,载《“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集刊》第59期,1985(实际出版时间198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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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陈其南:《房与传统中国家族制度》,载台湾《汉学研究》第3卷,19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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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李亦园:《中国家族与其仪式:若干观念的检讨》,载《“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集刊》第59期,1985(实际出版时间198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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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美]居密:《明清时期徽州的宗法制度与土地占有制》,黄启臣译,见《徽州社会经济史研究译文集》,合肥,黄山书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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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科大卫博士谈明清珠江三角洲家族、宗族制度的发展》(陈春声记录整理),载《清史研究通讯》,19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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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3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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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参见叶庆堃:《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早期中国人氏族组织:1819—1919》,载《东南亚研究》Ⅻ,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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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此据费孝通:《家庭结构变动中的老年赡养问题》,见《现代化与中国文化研讨会论文汇编》。由于这一分类标准过于强调配偶关系,在实际应用中颇为不便。因此,本书将对此略作简化,着重考察家庭成员是否已婚,而不论其配偶是否在世。详见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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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增订版) 第二章 家庭结构及其周期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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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人对于中国传统家庭的研究,大多局限于探讨家庭结构的主要形式[1],而忽视了对家庭结构的动态分析。笔者认为,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由于分家析产制的盛行,可能导致家庭结构的周期性变化。因此,研究中国传统社会的家庭结构,关键在于考察分家的时机与分家的方式,揭示家庭结构的演变周期。如果说,分家前的家庭是大家庭,而分家后的家庭又是小家庭,那么,家庭结构的基本格局及其长期演变趋势,必然表现为大家庭与小家庭的周期性变化。这一假设是否成立,可以从分家文书及谱牒资料中得到验证。本章试图通过考察分家习俗,探讨明清福建家庭结构的成长极限及其演变周期,并分析清代台湾家庭结构的若干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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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增订版) 家庭结构的成长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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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代分家析产的条件下,家庭结构的成长极限,取决于分家析产的时机。在分家之际,如果父母在世而诸子尚未完婚,其成长极限为“核心家庭”(nuclear family);如果父母在世而有一子已经完婚,其成长极限为“主干家庭”(stem family);如果父母在世而有二子或二子以上已经完婚,其成长极限为“直系家庭”(lineal family);如果父母已经去世,而诸子中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已经完婚,其成长极限为“联合家庭”(joint family)。在这四种家庭中,第一种属于小家庭,后三种属于大家庭。由此可见,分家前的家庭能否发展为大家庭,主要取决于父母是否在世及诸子是否已经完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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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以后的法律规定,父母或祖父母在世及居丧期间,子孙不得别籍异财。[2]据此推论,分家前的家庭结构,应当是父子兄弟同居共财的大家庭。但在实际上,这种法律规定往往形同虚设,并不具有保护大家庭的作用。早在宋代,福建民间为了逃避重役,往往“父子兄弟自分为户”,甚至“嫁遣孤孀”以降低户等,而地方官“以增户课税”,并不追究民间是否依法分家析产。[3]这就表明,民间的分家时机与分家方式,不是以官方的法律规定为依据,而是与特定的历史环境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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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笔者所见资料,明初福建的家庭结构比较简单,父子兄弟别籍异财的现象相当普遍,这可能与当时动乱不安的政治环境有关。《闽南何氏族谱》的《清源何氏世系》记载:“我家翁靖之公复迁于温陵,有子添清、添治、添润、信祖、信福、信哥、信奇。添清名登仕籍,不能备御赛甫丁阿里迷可之乱,乞骸就第,惧祸全家,乘桴浮海,即同安顺济宫左而居之。时卧席未暖,又因鞠阿里智逃军,勾清着役。清恃其位号,互相催迫,治、润逃回晋江,祖、福、哥、奇望绝计穷……匿名易号,移逸于漳之浦邑南溪。”继元末战乱之后,明初福建又有倭寇之警,何氏兄弟再次为逃避军役而分徙四方。据《泉漳何氏世家行状》记载:“大明之改符易号时,祖、福兄弟颇有殖籍于浦邑。洪武九年防倭事剧,二丁抽一,三丁抽二,凡我血属不能保其不星散鸟飞。”另据《何浔本宗世系》记载:“及洪武九年,边尘告急,顶补防倭,抽役三名……哥、奇二人相率而逃之何沧。至洪武十二年,抽捕太急(时国初用法严峻,有罪难赦),哥又逃之何地,奇又辞世,其子名怎,不得已顶当伯父何宗治役。”[4]由此可见,在元末明初动乱时期,大家庭很难得到正常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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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为了保证有足够的军户和盐户,鼓励民间分立户籍,这在客观上也不利于大家庭的发展。泉州《陈江丁氏族谱》的《四世祖仁庵府君传》记载:“国初更定版籍,患编户多占籍民,官为出格,稍右军、盐二籍,欲使民不病为军而乐于趋盐。公抵县自言有三子,愿各占一籍。遂以三子名首实,而鼎立受盐焉。”这种一家分立数籍的做法,实际上往往是强制推行的,而军户更是来自于抽丁及罚充。据《闽书》记载,明代福建军户甚多,“视民户几三之一,其丁口几半于民籍”。明人论曰:“夫军户何几民籍半也?盖国初患兵籍不足,民三丁抽一丁充之,有犯罪者辄编入籍,至父子兄弟不能相免也。”[5]对于被编为军户的人家来说,分家析产是在所难免的。建阳县《清源李氏家谱》的《童公祖训》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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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为黄廷告买免富户事,编南京留守司中卫所百户赵亨下军……有长男展通、女福奴住坐祖宅,后带领次男展达在卫应役。因宣德年间,为吓失军伍事,奉本卫批差勾延平、建宁二府逃军,展达同余给引回籍,住四个月,敬请亲知评议,将前项田地、动用家常,均分与孙崇福、顺意、镛、铛、泰等,高低各从出资添贴。外有田地五十四亩,充作军庄,永作军前盘缠,轮流各房收管,供应军用并外坊长身役。自用支持不涉各子,自行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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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氏虽然迟至宣德年间才正式分家析产,但由于李童及其次子长期在外服役,原来的大家庭实际上早已解体。如果不是由于财产共有关系,即使是这种形式上的大家庭,也是不可能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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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的打击富民政策及里甲重役,对大家庭的发展也是相当严重的威胁,往往迫使民间提前分家析产。崇安县《袁氏宗谱》的《寿八公遗文》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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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三年间,始与兄景昭分析祖业,家财尽让与兄。既未有子,新朝法令森严,但求苟安而已。……自后生男武孙,又陆续买田二千余石。……洪武十五年间,为起富户赴京,不幸被里长宋琳等妄作三丁以上富户举保,差官起取,无奈而行。户下田多粮重,儿辈年幼,未能负任,诚恐画虎不成反类狗者也。切思光景如此,又要分赴京住坐,又抱不平欲告宋琳等不公,遂谓男武孙曰:“即日现造田粮黄册,不乘此机,将低田亩多者写与他人,脱去袁进图头里长,只留袁成一户田粮,以谋安计,更将田粮居一里之长,又当上马重任十年图头各役,将来必陷身家矣。”武喜所言得当。如是,将户下田千有余石,尽写与三贵等里李增等边为业,袁进户内过割升合无存。除写与他人外,尚留实在膏腴之田,计苗米九百五十石。当年赴京领勘合,就工部告状,转发刑部拘问得理,将宋琳等八家断发充军。冬下回还,再生一男名铁孙。……勉强于洪武二十一年,告白祖宗,将原田并又买到张八等田一千一百石内,抽出四百五十石与男武孙收管,又将田土四百五十石付幼男铁孙收管,又将田五十石付与妻李氏并残疾女琪娘收管,又将田土五十石付与次妻并残疾男斌孙收管。……余外田土一百余石,自己交收养老,并不载粮,向后充为公党之用,仰武孙、铁孙二房轮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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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氏于洪武二十一年分家之际,由于诸子尚未成年,其家庭结构仍是核心家庭。分家之后,由诸子分别组成的新家庭,实际上都是不完整家庭。那么,袁寿八为什么要“勉强”为诸子分家呢?其目的显然是为了降低户等,避免充当富户及里长之役。与此同时,建阳县的周子原,“廪有余粟,库有余财”,而诸子“年尚幼艾”,却匆匆为之分家析产,“俾之各守分界,各勤生业,不相挽越”[6]。这就表明,在赋役不均的情况下,对于没有免役特权的平民来说,事实上很难维持累世同居的大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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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中叶以后,由于户籍制度的变质及赋役制度的改革,福建民间大家庭的发展逐渐趋于稳定。永春县《桃源康氏族谱》记载:“我族远祖不可知矣,但家传有洪武三年户田帖,系安溪感化里民籍真福,生昆保,尚载有弟未成丁,因避乱分散。独孟聪公崎岖在永……迨成化元年乙酉,尚居锦斗芦丘。于稽其时公年六十三,长子福成年三十三、次子福瑞年二十七、三子福清年二十三,长孙宽养不可考、次孙观养甫六岁、三孙公保以(于)是年始生。……由是复徙洪山,托迹于十二埕。至成化八年壬辰,福成公始入户陈贵,顶其绝甲陈佛成户籍?收其随甲田租一百二十石,并其绝甲黄伯孙美安地基及院内废寺墉后头山林等处,皆于是焉得之。”可见,这一时期的户籍编审已经流于形式,民间可以自由迁徙及相互顶替户籍,而里甲组织则演变为赋役的承包单位。康氏于成化七年十二月立有《承当甲首字》,其略云:“安溪感化里民人康福成,因本处田土稀少,后来永春县六都住耕田土,今蒙造册,情愿供报六七都九甲里长陈宅班下甲首。三面言议,将伊洪山门口垅秧墌等段计田八十亩,该年租一百二十石,载田米四石二斗,并废寺地山林,一尽送与康福成兄弟承管。或是现当,约定协当两个月日;或差遣远近长解,路费依照班下丁米科贴;若间年杂唤使费,约贴银八钱,不敢后悔。”又有成化十年的《里长送田字》云:“立送田人六七都里长陈贵等,愿将绝甲陈佛成户租民田……出送甲首康福成,前去十年冬下为头管掌,递年随业理纳。……日后但遇均徭,随时征贴里长派科粮派,及带无征贼米五斗。此系二比甘愿,日后各无反悔。”在此情况下,由于每个家庭的赋役负担相对固定化了,与实际的人丁事产并无直接联系,从而也就不再危及大家庭的正常发展。康氏于成化初年已形成直系家庭,至承当甲首时仍未分家,大致是由第二代三兄弟构成的联合家庭。成化十七年,康氏因长兄去世而分家,但原来的大家庭并未完全解体,而是分出了一个第三代的核心家庭,仍然保留一个第二代的联合家庭。其《阄书合同字》云:“今共议均分田地:一所坐落洪山尾安并鱼池仔一口,及山母前后等处山场,付侄宽养管掌,一所土名洪山废寺墌地基并门口大池一口,及山母前后等处山场,分在福瑞、福清二人管掌,各自起盖居住……永为子孙承管,理纳户役,不许侵夺地界。”[7]在此前后,永春县刘安村的刘氏家族,也形成了累世同居的大家庭。据记载,刘氏第八代仲资,生活于永乐至弘治年间,“综家勤俭,与弟同炊,终老不渝,共盖祖屋并置田租二百余石”;仲资子季清,生活于正统至正德年间,“与堂弟季宗同炊,共置田租若干石,房屋三座”;季清子世伯,生活于成化至嘉靖年间,“与堂叔季宗共置田一顷余,屋四座”。至季宗、世伯之后,这一延续上百年的大家庭已分房数十,始有分家之举。[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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