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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福建的大家庭,一般只能维持三至四代,其主要家庭成员包括已婚兄弟或堂兄弟。随着家庭规模的扩大,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联系逐渐疏远,各种矛盾不断深化,分家析产便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在分家之后,家庭的规模缩小了,原来的经济结构必然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这就需要借助于其他形式的社会组织来弥补。因此,从大家庭向宗族组织的演变,是一个很自然的发展趋势。在某种意义上说,宗族组织的形成与发展,是大家庭解体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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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增订版) 家庭结构的演变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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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分家析产为中介,家庭结构经历了两个不同方向的演变过程,即从小到大又从大到小的周期性变化。但是,对于成长极限不同的家庭来说,其演变周期是不一致的。即使是成长极限相同的家庭,由于分家方式的不同,也会形成不同的演变周期。为了便于系统分析,试对各种家庭的演变方式作一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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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中,直线表示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曲线表示从大到小的解体过程。如上图所示,在家庭结构的每一发展阶段上,都同时存在若干不同的演变趋势,由此可能构成许多不同的演变周期。不过,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分家习俗的制约,有些演变趋势很难得以实现,形成各种演变周期的概率也是各不相同的。因此,必须具体考察各种家庭的分家方式,揭示家庭结构的主要演变趋势及其主要演变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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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情况下,核心家庭仍将继续发展,直至演变为主干家庭。但是,在某些特殊条件下,核心家庭也会趋于解体,从而结束家庭结构的这一演变周期。如上引明初崇安袁氏及建阳周氏的分家事件,就是属于这种情况。核心家庭解体之后,一般是形成若干第二代的不完整家庭,其演变周期表现为两种小家庭(核心家庭与不完整家庭)之间的循环。有些核心家庭在分家之后,仍会继续保留第一代的核心家庭,但这种残存的核心家庭行将衰亡,不可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因而不会改变这一演变周期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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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干家庭的演变趋势,可能是继续发展为直系家庭,也可能直接分解为若干小家庭。主干家庭解体之后,一般是分解为若干第二代的核心家庭和不完整家庭。如上引同治三年福州陈氏的分家事件,在分家后形成了三个第二代的家庭,其中包括一个核心家庭和两个不完整家庭。由此可见,如果家庭结构的成长极限是主干家庭,其演变周期表现为大家庭与小家庭的周期性循环。在明清福建大陆地区,主干家庭的分家事例是很少见的,这可能是由于分家后出现了不完整家庭,不利于第二代家庭的正常发展,因而为习俗所不容。当然,如果分家时父母双全,而且只有一个已婚儿子,那么分家后就不会出现不完整家庭,而是分别形成了第一代和第二代的核心家庭。不过,这种纯粹由父母和儿子分家的行为,无疑也是有悖于中国传统社会的道德规范,因而一般是不会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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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家庭的演变趋势较为复杂,既可能继续发展为联合家庭,也可能分解为若干主干家庭、核心家庭或不完整家庭。在直系家庭中,如果父母高寿,而诸兄弟又已全部完婚,那就有可能由父母主持分家析产,从而分解为若干主干家庭或核心家庭;如果父母较早去世,而诸兄弟尚未全部完婚,那就有可能继续发展为联合家庭,或是分解为若干核心家庭和不完整家庭。试以林则徐祖上数代家庭结构的演变过程作一简要说明。乾隆二十三年,林则徐的曾祖母为诸子分家,“将祖遗田、屋匀作五股,均分五男”。此次分家析产的后果,可能是由直系家庭分解为若干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这是因为,林则徐的祖父排行第四,而分家后不久即为其长子娶亲。据此可以推论,在分家之前,不仅诸兄弟均已完婚,有的还可能组成了自己的主干家庭。林则徐的祖父去世之前,有二子已经完婚,另有二子尚未完婚,这是一种不完整的直系家庭。在他去世之后,由于家庭经济的彻底破产,诸子未能继续维持大家庭生活,随即分解为两个核心家庭和两个不完整家庭。可以设想,如果经济条件许可,他们仍可继续组成联合家庭,直至诸兄弟均已完婚之后才分家。林则徐的父亲在丧父之后,以教读为生,“汗积两年,娶妻陈氏,生男两人,长则徐、次沛霖”。至道光六年,则徐兄弟均已完婚,仍与其父同居共财,其家庭结构为直系家庭。同年十一月,因林则徐休假期满,“未敢一日暇居”,而其父又“年已垂暮”,于是匆匆分家析产。分家时,则徐长子尚未完婚,因而分家后的家庭只能是核心家庭。[24]上述三次分家事件,构成了两个演变周期,平均每个周期历时35年。就林则徐一系而言,家庭结构的演变方式,表现为大家庭与小家庭的周期性循环。不过,由于林则徐的祖父和父亲都是幼子,而且每次分家的间隔时间较短,分家后的家庭结构可能较为简单,不足以代表直系家庭的总体演变趋势。笔者认为,在早婚早育的情况下,每两代人之间的最低年龄差距只有20年左右,如果主分人的年龄超过了60岁,第三代的年长者就有可能在分家之前完婚,从而在直系家庭中形成以第二代为中心的大家庭。因此,在此类直系家庭解体之际,如果以第二代为分家单位,分家后仍可保留某些大家庭,从而突破大家庭与小家庭的周期性循环。当然,如果分家时以第三代为基本单位,那就只能分解为若干小家庭。试见清嘉庆十一年的崇安袁氏《分关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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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氏系出延陵,适汝南袁公讳祐字吉卿,生男四:长邑文生廷钦,娶朱氏,早故乏嗣;次邑文生銮,娶徐氏,亦早故乏嗣;三恩贡生,娶徐氏,再娶沈氏,生子五;四武举人锋,娶刘氏。不意三男于嘉庆十一年弃世,而氏遂请族戚酌议,将祖遗物业作四股均分,号为文、行、忠、信四房。惟长文房乏嗣,即以之长子光涛承祧;次行房乏嗣,血抱光波为銮螟子。惟三男将临终之时,氏在堂而言曰:“即以之次子中涵为銮之嗣子,光波为銮之养子,家产对分,取经、纶为号,房如是。”凭族戚公议,行房产业仍照原对分,毋伤先人爱养之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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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分家文书中,实际上记录了两代人的分家事件,即同时为第二代诸房和第三代中的某些家庭成员分家析产。据族谱记载,这一大家庭中的第一代袁吉卿,生于雍正十二年,距此次分家已历时72年。而且,当吉卿兄弟于乾隆二十二年分家时,其父记云:“汝二人者,婚娶已毕,俱各生孙。”时过50年,当吉卿之妻再次主持分家时,其长孙可能已届而立之年。因此,在第二代诸房分家之后,至少在二、三两房中,可能形成主干家庭或直系家庭。然而,由于第三房的长子和次子出继外房及第二房的嗣子和养子未能同居共财,在第三代中又同时开始分家析产。很明显,如果不是由于特殊的原因而导致了第三代人的分家析产,那么,这一直系家庭的演变方式,将不再表现为大家庭与小家庭的周期性循环,而是表现为大家庭的持续发展。遗憾的是,在现存的此类分家文书中,对第三代的年龄及婚姻状况大多语焉不详,我们目前还不能对此遽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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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家庭的演变趋势,既可能分解为大家庭,也可能分解为小家庭,这主要取决于其家庭结构及分家方式。明万历年间,永春县陈大晟为其父及自己立传,详细记述了两代人的家庭变迁,颇有助于说明联合家庭的内部结构及演变趋势。兹摘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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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与伯光祖协力理家,稍存赢余,陆续置田租二百二十二石。内议抽租五石,立为烝尝……始与伯光祖分异。伯住牛地,二伯、三伯、父兴迁于官路兜,兄弟仍旧同炊,笃相好之情,无相尤之隙。循守规约,则吉凶需费俱有品节,子孙婚娶定银一十五两。己卯年,二伯弃世,伯母孕方六月,庚辰二月育兄尾进,父与三伯同心抚鞠。至壬辰年,伯与父商议分异,将与伯光祖分炊之后续置田租三百四十六石内,除抽填还陈进娘原揭买田银三十四两五钱、租六十三石,伯居公私置租三十八石,兄祖私置租三十七石,父私置租五十九石一栳,又抽补兄祖娶聘不敷租一十石,及预抽与尾进租一十五石、光孙租一十三石、凑银二两,尚余租九十五石,不照种亩,只照田收子粒,俾补均平,品作三分均管,各得三十一石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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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行年三十三,父老倦勤,兄应募阵亡……偕(次)兄协力营为。谨调度,家众不患饥寒;早赋役,官差免追逋负;理男女婚嫁者十八,先后适均;治父母丧事者二,获伸孝思。图复旧物,与兄各出百金偿诸家之债三百有余,赎回原典之产业。……综合家众三十余口同居共炊,吉凶需费俱有品节,长幼嬉嬉,相安无猜。……又,伯兄理家不私货、不私蓄,次兄与余虽以私财货殖,积金满百,竟充还债、赎田之用,绝无较量于其间。……今以现在之业,分作三份:兄子铸得一份;锡与铠共得一份;镇、铉、共得一份。造立阄书,不相混杂,使子孙久安礼让,斯为贵耳。[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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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大晟父辈兄弟四人,先后组成了两个联合家庭,经历了两次分家析产。第一次分家后,除长兄自成一家外,其余三兄弟继续同居共财,共同组成新的联合家庭。在第二次分家之前,第三代中已有一人已婚,即三房中已有一房形成主干家庭。由于此次分家仍是以第二代三兄弟为基本单位,因而分家的结果是形成了一个主干家庭和两个核心家庭。陈大晟之父排行第四,分家后始终与诸子同居共财,其家庭结构由核心家庭、主干家庭而发展为直系家庭。在他去世后,诸子继续同居共财,再次组成了联合家庭。至大晟主持分家时,这一联合家庭中的第三代均已完婚,因而至少在二、三两房中,已形成以第二代为中心的大家庭。此次分家同样是以第二代为基本单位,分家后的各房如不随即再次分家析产,仍可继续维持大家庭的生活方式,分别组成主干家庭(长房)或直系家庭(二、三房)。由此可见,联合家庭的演变趋势往往不是表现为大家庭与小家庭之间的循环,而是表现为大家庭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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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家庭的分家时机,通常是第二代年事已高,而第三代也大多已经成婚。在此情况下,如果以第二代为分家单位,自然不会导致大家庭的完全解体。但是,有些内部结构较为特殊的联合家庭,也会采取以第三代为单位的分家方式,从而使大家庭完全分解为小家庭。例如,光绪三十二年,闽县黄吕氏在《阄书》中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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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君兄弟三人……就儒就贾,量才而位置之。遂以夫弟述钊为经纪,未几夭殁;夫弟述炎有志就读,喜而从之。氏生四子……因夫弟述钊未出而殁,故以四男昆为嗣,株守门庭。……(夫君)遗言,敦嘱男等勤守生理,添创产业,而男等遗训善承,历年生理颇见顺遂。……兹将所有产业生理,除提祭典、养膳外,均以五股匀分,而夫弟述炎应分一份,出继男昆应分一份。[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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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黄氏分家前的联合家庭,实际上是以一个第二代的直系家庭为核心,而以第三代的其他家庭为附属成分。因此,在分家之际,作为附属成分的家庭成员只能降格以求,比附直系家庭的成员而参与分配。这种以第三代为基本单位的分家方式较为少见,可能与惯例不符。一般说来,在崇尚大家庭生活的年代里,以联合家庭中的第二代为中心组织新的家庭,是比较合理和可行的。因而可以推断,联合家庭的演变趋势,一般是以第二代为分家单位,分家后的家庭主要是主干家庭或直系家庭。在明清福建的分家文书及族谱资料中,此类实例甚多,恕不一一列举。[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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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考察明清福建的分家习俗,我们发现,明清福建家庭结构的成长极限,一般不是主干家庭,而是直系家庭和联合家庭;我们还发现,直系家庭和联合家庭的演变趋势,可能不是完全分解为小家庭,而是大家庭的持续发展。由此似可得出如下推论:在代代分家析产的条件下,明清福建家庭结构的基本格局及其长期演变趋势,表现为大家庭与小家庭之间的动态平衡。如果不考虑家庭结构的其他不规则变化,我们甚至可以说,在家庭结构的周期性变化中,大家庭的发展机会可能超过小家庭,因而在某种程度上占据主导地位。然而,尽管人们总是千方百计地维持大家庭的生活方式,每一代的大家庭最终还是不可避免地趋于解体。这种周期性的家庭裂变,促使人们求助于更为持久和稳定的协作方式,其结果是以继承式宗族取代了累世同居的大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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