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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增订版) 清代台湾家庭结构的若干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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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的大规模开发,是从郑成功收复台湾开始的。康熙统一台湾后,在台湾设立府治,隶属于福建省。迟至1885年,台湾始独立建省。因此,清代台湾的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也在本书的讨论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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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台湾汉人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从移民社会向定居社会转变的过程。根据陈孔立教授的研究,清代台湾移民社会的基本特点是:“在人口结构上,除乏少数先住民以外,多数居民是从大陆陆续迁移过来的,人口增长较快,男子多于女子。在社会结构上,移民基本上按照不同祖籍进行组合,形成了地缘性的社会群体;一些豪强之士成为业主、富户,其他移民成为佃户、工匠,阶级结构和职业结构都比较简单。在经济结构上,由于处在开发阶段,自然经济基础薄弱,而商品经济则比较发达。在政权结构上,政府力量单薄,无力进行有效的统治,广大农村主要依靠地方豪强进行管理。在社会矛盾方面,官民矛盾和不同祖籍移民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阶级矛盾。加上游民充斥,匪徒猖獗,动乱频繁,社会很不安宁。整个社会还处在组合过程之中。”因此,清代台湾的移民社会,“既有大陆(主要是闽粤)社会的许多特点,又有在新的环境下产生的当地特点。它既不是中国传统社会简单的移植和延伸,又不是与大陆完全不同的社会”[29]。这种动荡不安而又尚未定型的社会环境,促使清代台湾的家庭结构逐渐背离传统家庭的正常发展轨道,从而形成若干不同于大陆地区的显著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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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据初期编成的《台湾私法附录参考书》[30]中,收录了近百件有关分家习俗及继嗣制度的契约文书,较为集中地反映了清代台湾的家庭结构及其演变趋势。根据其中60件分家文书的记载,在分家之前,绝大多数家庭已经形成直系家庭和联合家庭,只有极少数的家庭是主干家庭。试按时间顺序,对这60个家庭的成长极限略作分类,列为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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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表中内容分见于《台湾私法附录参考书》第二卷下“相续”类及该书第一卷下“公业”类,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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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干家庭,分别见于“相续”类第12之1、之2;第16、第19、第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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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系家庭,分别见于“相续”类第13~15、第17~18、第23;“公业”类第2、第6、第8~13、第15~17、第36~42、第45、第48、第52、第63、第67、第69、第7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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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联合家庭,分别见于“相续”类第20~22、第24~25;“公业”类第1、第7、第14、第20、第22~24、第27、第43、第47、第49~51、第55、第60、第6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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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表所示,在60个分家前的大家庭中,主干家庭只有4个,占6%强;直系家庭有33个,占55%;联合家庭23个,占38%强。这就表明,清代台湾家庭的成长极限,一般也是直系家庭和联合家庭,其基本格局与福建大陆并无二致。不过,在有关契约文书中,也出现了一些特殊的分家习俗和继嗣制度,反映了清代台湾家庭结构的若干特点。兹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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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绝嗣家庭较多。在《台湾私法附录参考书》中,收录了一批有关“绝嗣财产”的契约文中,一般称《托付字》或《托孤字》。[31]这些契约文书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是业主在垂暮之际,把家业托付给族人或亲邻,以备日后代为立嗣或祭祀之需;二是业主生前未立遗嘱,而又没有后嗣,遂由族人或亲邻共同立约,承管有关产业及承担有关义务。很明显,在这两种情况下,绝嗣者的家庭都不可能发展为正常的大家庭。由于清代台湾性比例失调,贫穷者往往无力完婚,此类家庭可能为数甚多。尤其是在刚到台湾创业的最初几代移民中,其家庭结构难免带有先天不足的弱点。试见下引两件契约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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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光十二年《托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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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托孤字人宗兄陈庄。……因庄父子来台为活,克勤克俭,创(业)垂统,犹可继也。不意天缘有限,血脉兹终。年既七十,岂有何赖?此天之亡我也!……今碍病笃,日薄西山,气息奄奄,不得以已,当场将业托孤于宗弟陈奇添掌管为业,代理庄父子一炉忌辰、节祭,永远奉祀。……诚恐来日变坏此业,违失香烟,时故集诸人毕至,此业文字当天焚化,以防其坏。(余略)[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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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光二十七年《合约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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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立合约字人外甥柯溪、族侄标吟、堂侄德月、有道、扶王、扶助等……缘我堂叔派揉、派晏兄弟二人,自来台克勤克俭,有自置开垦得田、厝、山场物业……俱各载在垦单合约内,明白炳据。今因兄弟二人不幸仙逝,并无婚娶、螟蛉儿孙。侄念及一本至亲无嗣,又不忍其烟祀无赖,爰是邀请内外亲戚,公同妥议,将此三处物业出蹼,全年小租粟十三石五斗正,历年踏出小租粟八石五斗正,按作七人轮流祭祀开费之资。每年除纳山税、祭费以外,其余尚剩租粟,存积生放,以为立嗣儿孙娶妇之费。(余略)[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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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个早期移民的家庭,都是属于不完整的家庭。如果婚姻状况比较正常,这两个家庭都有可能形成大家庭,而不至于没有后嗣。然而,对于这些第一、第二代的移民来说,也许“立业”比“成家”更为迫切,这就不能不导致无后而终的悲剧。这两个家庭都留下了一些产业,至少在创业方面是比较成功的,而对于那些未能“立业”的移民来说,就更谈不上“成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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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指出,无论在任何社会中,都会出现无后者,但就其对家庭结构的影响来说,却可能是很不相同的。在明清福建大陆地区,无后者一般可以通过抱养、立继等方式,使先天不足的小家庭转化为颇具规模的大家庭。在清代台湾,自然也有养子和嗣子,但可能为数较少,所以才会有众多的绝嗣家庭。笔者认为,在台湾早期移民社会中,无论是抱养还是立继,都是不容易做到的。尤其是立继,一般只能在昭穆相当的近亲中选立后嗣,这对远离家乡的移民来说,往往是可望而不可即的。实际上,正是由于无后者生前立继无望,才会把产业交给族人或亲邻,使之在日后代为祭祀或立嗣。这种以“托付”的形式继承遗产及“烟祀”的做法,可以说是大陆传统的立继制度在台湾移民社会中的一种变态。但是,在“托付”和“立继”的形式下,无后者的家庭结构是完全不同的。很明显,“托付”只能使无后者的“烟祀”不至于失传,却不可能使无后者的家庭得到正常的发展。至于那些没有遗产的绝嗣家庭,更是连“烟祀”都无从“托付”,死后只能成为无祀之鬼。清代台湾各地有不少“义冢”及“无祀坛”之类的慈善设施,就是专门为办理无后者的丧祭而设的,可见当时绝嗣家庭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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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大家庭的发展不稳定。前已述及,明清福建大陆地区的直系家庭,一般是在第二代都已成婚之后才分家的,而联合家庭分家之际,第三代也大多已经成婚。即使有少数大家庭未能善始善终,通常也是由于某些特殊的原因。然而,在清代台湾,往往第二代尚未全部成婚,就已经开始分家析产。因此,清代台湾大家庭的发展,不如大陆地区稳定,或者说不如大陆地区完满。例如:乾隆三十五年,肖氏四兄弟分家时,只有二人已经成婚[34];嘉庆四年,台中某姓分家时,第二代现存七人中只有五人已经成婚[35];道光十八年,嘉义某姓分家时,第二代六兄弟中只有四人已经成婚[36];光绪二十年,王氏三兄弟分家时,只有一人已经成婚[37]。类似的例子还有不少,难于一一列举。[38]在此情况下,这些大家庭的演变趋势,与大陆地区也不尽相同。试见下引三件分家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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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光十八年《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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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阄书继母郑氏。先夫首婚得蔡氏,合余生子(六)人。……因遭家不造,长子不幸夭没,四子出继夫兄,而蔡氏与先夫亦即相继殒落。……兹幸次子、三子俱各完婚,四子虽然出继,亦为之婚娶明白。……爰请房亲、族长佥议,先抽东势顶吉基港田大小三丘,付出嗣子掌管,承为己业,以祀夫兄一支;又抽出朱晓陂墘大崎园一所,为余养膳之资;余俱拆作五份均分,拈阄为定,各人各管,与四子无干。其夫兄遗业,乃系四子掌管,与长、次、三、五、六无干。……至五、六以及长孙,尚未婚配,预约婚娶之时,将中圳园之业设成处置,各贴出佛银五十大元,以为婚娶之资。(余略)[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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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光十八年《合同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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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立合同阄书字人长族、次寝、三掌同等……兄弟三人,议欲各人分居,致(自)火另食,以为日后创造之基,成家之富。于是公请族长,在祖先位上,议将田园搭份三份均分。……又抽出王田社脚上园一所,为祖先祭祀之公业,作长、次、三房轮流,上承下接,耕种收成,祭祀完课。又议三房尚未完婚,约将公业本年二月起,至廿年二月止,交掌耕种收成二年,为完娶之费,并完正供。(余略)[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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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咸丰三年《嘱阄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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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嘱阄分字父三财。……余自先祖父肇基贻谋以来,于我躬嗣而受之,至今耄矣。爰是邀同房长,将先祖父建置物业……价共值银四百大元,应当为六份均分。碍母亲未及百年之老,日食诚恐无资;又有五位幼子,曾未长大,亦未成人。此时只有长男天泽长成完婚,意自欲另炊成家。吾于是佥同房亲商议,将水汴头内田契银踏出佛面银四十大元,以为日后养母亲作赡老之资;其幼子曾未长大,亦未完娶,亦踏出契面银三百大元,作五份均分,每份应分六十大元,以后可作聘费。虽以承祖父物业时分于子,然吾思之,自不可以无谋食之计,是以将契面踏剩六十大元,可为夫妇作赡老之养。……其踏明以后,无剩银项可与长子天泽,是以将家器什物及春粮,照六份均分。(余略)[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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