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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01 (邹建瀛)生子五人,长曰珩赐,年未弱冠,随侍伯父适湖北,入荆州之署,常请教命,后因例职业;次曰环赐,技勇冠军,蒙彭学宪取进游泮;三曰璿赐,年富力强,身亲稼穑;四曰琅赐,逊志时敏,闭户潜修;五曰球赐,长途踯躅,步东粤以经商。各勤乃事,无有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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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03 (邹孔茂)王父委操家政……统一庭三十余人,或耕、或读、或商,悉能上承亲志,俾之各勤厥职,以毋荒于嬉。数十年间……无不筹画井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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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05 (邹大贞)因习儒未卒业,壮游姑苏,操计然术。……丈夫子五人,或读、或耕、或牵车服贾,率属馨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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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07 (邹继祖)君生子七人,秀者使之读,否者使之耕,强者俾之努力,弱者使之株守。……至于祖业无多,盖藏亦薄,君能奔走经营,渐成丰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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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09 (邹继云)弃儒经商……凡构造书板,继置田庄,悉本公之勤劳以致之。……厥后丁口浩繁,兄弟分籍,其所置之业条分缕析,无此厚彼薄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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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11 (邹仁宽)上舍生洪春公冢子也。……当日勖公曰:“我老人耄矣,承先人余业,家号素封。汝诸弟各抱才干,或肆志芸窗,或究心翰略,或服贾他邦,汝宜在膝下佐理家政。……”公亦恪遵懿志,而鹏程之志遂颓矣。嗣是措综经理,创大厦,筑精舍,延名师,课子弟。殷勤作养,善诱善培。数年之间,成名者数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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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13 邹氏僻居闽西山区,清代以经营刻印业和贩书业而致富。但就其职业构成而言,始终未能摆脱自然经济结构的束缚,力求在家族内部保持士农工商的完美结合。与此同时,在当地的马氏宗族中,也出现了许多兼营多种职业的大家庭。[21]那么,为什么会形成这种各业并举的家庭经济结构呢?笔者认为,这主要与自然经济的不完全解体有关。在清代福建,由于人口过剩、耕地不足,客观上很难继续维持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但在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的限制,商品经济未能得到充分的发展。在这种半自然经济、半商品经济的胶着状态中,既要有一定的社会分工,又不能过度专业化。因此,在家庭内部形成职业分工,被视为一种理想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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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15 从表面上看,大家庭的发展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因而往往导致一种误解,认为只有富裕者阶层才能维持大家庭生活。但在实际上,良好的家庭经济状况,往往不是大家庭发展的原因,而是大家庭发展的结果。清代福建有不少富裕的大家庭,都是从较贫寒的家境中发展而来的。例如,嘉庆十四年的泰宁县欧阳氏《分关》[22]记载:“祖父迁居兹土,毫无所有。……予十余岁即弃儒业而习农事,弱冠始帮人兑换生理……由是典屋居,自开张,自婚娶,续置业产。两弟惟予命是听,同心勤劳,如是者有年。其间编籍纳粮,两弟受室,凡礼中诸大事,次第皆能自致,予欧阳氏始得于杉易而成家矣。”可见,欧阳氏大家庭的发展过程,同时也是家庭经济由贫及富的上升过程。在这一大家庭解体之前,“儿侄诸人相继受室成名”,而且拥有大量的“田园、屋宇、店房”等产业,但由于“迩来行藏各异,诸费浩繁,势难总摄”,因而只好分家析产。道光十一年的光泽县古氏《分关》[23],附有一篇族人代写的《叙》,从旁观者的角度评述了该家庭由贫入富的过程。其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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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17 叔为政先生,吾族豪杰士也,性孝友,尤善经纪。父素位公……生丈夫子六人,先生其冢嗣也;次倍轩、三谨斋、四利贞、五天益,皆力农;惟六畅然业儒,未遇。先是,素位公祖产微薄,家无长物,而督率诸子极勤谨,仅足自持。先生少习眼科,长攻青囊,所得酬金悉纳于素位公,分毫不自私,家赖以不坠。……比素位公年老,血气衰迈,食指繁增,家计几于入不敷出。先生由是独力撑持,经纪有度,且能感化诸弟,相与作苦食力,一门雍睦晏如也,识者早卜其家必兴。是以数十年间,虽叠遭二亲、妻、弟之丧,及弟、侄娶婚,诸费不下数百余金,未尝告贷他人,且增置骨租若干及租若干,山畲园地约计数千余金。……要非先生之孝友性成,经纪有方,又乌能感化诸弟,同心竭力,白首犹初以致是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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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19 古氏六兄弟的致富之道,关键在于“同心竭力,白首犹初”,始终保持大家庭的生活方式。这一大家庭的形成与发展,固然得力于主要家庭成员的“孝友性成,经纪有方”,但也说明这种大家庭确能较好地适应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具有小家庭所难以比拟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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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21 清代福建的大家庭,一般只能维持三至四代,其主要家庭成员包括已婚兄弟或堂兄弟。随着家庭规模的扩大,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联系逐渐疏远,各种矛盾不断深化,分家析产便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在分家之后,家庭的规模缩小了,原来的经济结构必然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这就需要借助于其他形式的社会组织来弥补。因此,从大家庭向宗族组织的演变,是一个很自然的发展趋势。在某种意义上说,宗族组织的形成与发展,是大家庭解体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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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26 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增订版) [:1706657141]
1706657627 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增订版) 家庭结构的演变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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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29 以分家析产为中介,家庭结构经历了两个不同方向的演变过程,即从小到大又从大到小的周期性变化。但是,对于成长极限不同的家庭来说,其演变周期是不一致的。即使是成长极限相同的家庭,由于分家方式的不同,也会形成不同的演变周期。为了便于系统分析,试对各种家庭的演变方式作一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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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34 上图中,直线表示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曲线表示从大到小的解体过程。如上图所示,在家庭结构的每一发展阶段上,都同时存在若干不同的演变趋势,由此可能构成许多不同的演变周期。不过,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分家习俗的制约,有些演变趋势很难得以实现,形成各种演变周期的概率也是各不相同的。因此,必须具体考察各种家庭的分家方式,揭示家庭结构的主要演变趋势及其主要演变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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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36 在正常情况下,核心家庭仍将继续发展,直至演变为主干家庭。但是,在某些特殊条件下,核心家庭也会趋于解体,从而结束家庭结构的这一演变周期。如上引明初崇安袁氏及建阳周氏的分家事件,就是属于这种情况。核心家庭解体之后,一般是形成若干第二代的不完整家庭,其演变周期表现为两种小家庭(核心家庭与不完整家庭)之间的循环。有些核心家庭在分家之后,仍会继续保留第一代的核心家庭,但这种残存的核心家庭行将衰亡,不可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因而不会改变这一演变周期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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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38 主干家庭的演变趋势,可能是继续发展为直系家庭,也可能直接分解为若干小家庭。主干家庭解体之后,一般是分解为若干第二代的核心家庭和不完整家庭。如上引同治三年福州陈氏的分家事件,在分家后形成了三个第二代的家庭,其中包括一个核心家庭和两个不完整家庭。由此可见,如果家庭结构的成长极限是主干家庭,其演变周期表现为大家庭与小家庭的周期性循环。在明清福建大陆地区,主干家庭的分家事例是很少见的,这可能是由于分家后出现了不完整家庭,不利于第二代家庭的正常发展,因而为习俗所不容。当然,如果分家时父母双全,而且只有一个已婚儿子,那么分家后就不会出现不完整家庭,而是分别形成了第一代和第二代的核心家庭。不过,这种纯粹由父母和儿子分家的行为,无疑也是有悖于中国传统社会的道德规范,因而一般是不会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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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40 直系家庭的演变趋势较为复杂,既可能继续发展为联合家庭,也可能分解为若干主干家庭、核心家庭或不完整家庭。在直系家庭中,如果父母高寿,而诸兄弟又已全部完婚,那就有可能由父母主持分家析产,从而分解为若干主干家庭或核心家庭;如果父母较早去世,而诸兄弟尚未全部完婚,那就有可能继续发展为联合家庭,或是分解为若干核心家庭和不完整家庭。试以林则徐祖上数代家庭结构的演变过程作一简要说明。乾隆二十三年,林则徐的曾祖母为诸子分家,“将祖遗田、屋匀作五股,均分五男”。此次分家析产的后果,可能是由直系家庭分解为若干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这是因为,林则徐的祖父排行第四,而分家后不久即为其长子娶亲。据此可以推论,在分家之前,不仅诸兄弟均已完婚,有的还可能组成了自己的主干家庭。林则徐的祖父去世之前,有二子已经完婚,另有二子尚未完婚,这是一种不完整的直系家庭。在他去世之后,由于家庭经济的彻底破产,诸子未能继续维持大家庭生活,随即分解为两个核心家庭和两个不完整家庭。可以设想,如果经济条件许可,他们仍可继续组成联合家庭,直至诸兄弟均已完婚之后才分家。林则徐的父亲在丧父之后,以教读为生,“汗积两年,娶妻陈氏,生男两人,长则徐、次沛霖”。至道光六年,则徐兄弟均已完婚,仍与其父同居共财,其家庭结构为直系家庭。同年十一月,因林则徐休假期满,“未敢一日暇居”,而其父又“年已垂暮”,于是匆匆分家析产。分家时,则徐长子尚未完婚,因而分家后的家庭只能是核心家庭。[24]上述三次分家事件,构成了两个演变周期,平均每个周期历时35年。就林则徐一系而言,家庭结构的演变方式,表现为大家庭与小家庭的周期性循环。不过,由于林则徐的祖父和父亲都是幼子,而且每次分家的间隔时间较短,分家后的家庭结构可能较为简单,不足以代表直系家庭的总体演变趋势。笔者认为,在早婚早育的情况下,每两代人之间的最低年龄差距只有20年左右,如果主分人的年龄超过了60岁,第三代的年长者就有可能在分家之前完婚,从而在直系家庭中形成以第二代为中心的大家庭。因此,在此类直系家庭解体之际,如果以第二代为分家单位,分家后仍可保留某些大家庭,从而突破大家庭与小家庭的周期性循环。当然,如果分家时以第三代为基本单位,那就只能分解为若干小家庭。试见清嘉庆十一年的崇安袁氏《分关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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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46 窃氏系出延陵,适汝南袁公讳祐字吉卿,生男四:长邑文生廷钦,娶朱氏,早故乏嗣;次邑文生銮,娶徐氏,亦早故乏嗣;三恩贡生,娶徐氏,再娶沈氏,生子五;四武举人锋,娶刘氏。不意三男于嘉庆十一年弃世,而氏遂请族戚酌议,将祖遗物业作四股均分,号为文、行、忠、信四房。惟长文房乏嗣,即以之长子光涛承祧;次行房乏嗣,血抱光波为銮螟子。惟三男将临终之时,氏在堂而言曰:“即以之次子中涵为銮之嗣子,光波为銮之养子,家产对分,取经、纶为号,房如是。”凭族戚公议,行房产业仍照原对分,毋伤先人爱养之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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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48 在这一分家文书中,实际上记录了两代人的分家事件,即同时为第二代诸房和第三代中的某些家庭成员分家析产。据族谱记载,这一大家庭中的第一代袁吉卿,生于雍正十二年,距此次分家已历时72年。而且,当吉卿兄弟于乾隆二十二年分家时,其父记云:“汝二人者,婚娶已毕,俱各生孙。”时过50年,当吉卿之妻再次主持分家时,其长孙可能已届而立之年。因此,在第二代诸房分家之后,至少在二、三两房中,可能形成主干家庭或直系家庭。然而,由于第三房的长子和次子出继外房及第二房的嗣子和养子未能同居共财,在第三代中又同时开始分家析产。很明显,如果不是由于特殊的原因而导致了第三代人的分家析产,那么,这一直系家庭的演变方式,将不再表现为大家庭与小家庭的周期性循环,而是表现为大家庭的持续发展。遗憾的是,在现存的此类分家文书中,对第三代的年龄及婚姻状况大多语焉不详,我们目前还不能对此遽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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