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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50 联合家庭的演变趋势,既可能分解为大家庭,也可能分解为小家庭,这主要取决于其家庭结构及分家方式。明万历年间,永春县陈大晟为其父及自己立传,详细记述了两代人的家庭变迁,颇有助于说明联合家庭的内部结构及演变趋势。兹摘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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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52 (父)与伯光祖协力理家,稍存赢余,陆续置田租二百二十二石。内议抽租五石,立为烝尝……始与伯光祖分异。伯住牛地,二伯、三伯、父兴迁于官路兜,兄弟仍旧同炊,笃相好之情,无相尤之隙。循守规约,则吉凶需费俱有品节,子孙婚娶定银一十五两。己卯年,二伯弃世,伯母孕方六月,庚辰二月育兄尾进,父与三伯同心抚鞠。至壬辰年,伯与父商议分异,将与伯光祖分炊之后续置田租三百四十六石内,除抽填还陈进娘原揭买田银三十四两五钱、租六十三石,伯居公私置租三十八石,兄祖私置租三十七石,父私置租五十九石一栳,又抽补兄祖娶聘不敷租一十石,及预抽与尾进租一十五石、光孙租一十三石、凑银二两,尚余租九十五石,不照种亩,只照田收子粒,俾补均平,品作三分均管,各得三十一石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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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55 予行年三十三,父老倦勤,兄应募阵亡……偕(次)兄协力营为。谨调度,家众不患饥寒;早赋役,官差免追逋负;理男女婚嫁者十八,先后适均;治父母丧事者二,获伸孝思。图复旧物,与兄各出百金偿诸家之债三百有余,赎回原典之产业。……综合家众三十余口同居共炊,吉凶需费俱有品节,长幼嬉嬉,相安无猜。……又,伯兄理家不私货、不私蓄,次兄与余虽以私财货殖,积金满百,竟充还债、赎田之用,绝无较量于其间。……今以现在之业,分作三份:兄子铸得一份;锡与铠共得一份;镇、铉、共得一份。造立阄书,不相混杂,使子孙久安礼让,斯为贵耳。[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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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57 陈大晟父辈兄弟四人,先后组成了两个联合家庭,经历了两次分家析产。第一次分家后,除长兄自成一家外,其余三兄弟继续同居共财,共同组成新的联合家庭。在第二次分家之前,第三代中已有一人已婚,即三房中已有一房形成主干家庭。由于此次分家仍是以第二代三兄弟为基本单位,因而分家的结果是形成了一个主干家庭和两个核心家庭。陈大晟之父排行第四,分家后始终与诸子同居共财,其家庭结构由核心家庭、主干家庭而发展为直系家庭。在他去世后,诸子继续同居共财,再次组成了联合家庭。至大晟主持分家时,这一联合家庭中的第三代均已完婚,因而至少在二、三两房中,已形成以第二代为中心的大家庭。此次分家同样是以第二代为基本单位,分家后的各房如不随即再次分家析产,仍可继续维持大家庭的生活方式,分别组成主干家庭(长房)或直系家庭(二、三房)。由此可见,联合家庭的演变趋势往往不是表现为大家庭与小家庭之间的循环,而是表现为大家庭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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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59 联合家庭的分家时机,通常是第二代年事已高,而第三代也大多已经成婚。在此情况下,如果以第二代为分家单位,自然不会导致大家庭的完全解体。但是,有些内部结构较为特殊的联合家庭,也会采取以第三代为单位的分家方式,从而使大家庭完全分解为小家庭。例如,光绪三十二年,闽县黄吕氏在《阄书》中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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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61 夫君兄弟三人……就儒就贾,量才而位置之。遂以夫弟述钊为经纪,未几夭殁;夫弟述炎有志就读,喜而从之。氏生四子……因夫弟述钊未出而殁,故以四男昆为嗣,株守门庭。……(夫君)遗言,敦嘱男等勤守生理,添创产业,而男等遗训善承,历年生理颇见顺遂。……兹将所有产业生理,除提祭典、养膳外,均以五股匀分,而夫弟述炎应分一份,出继男昆应分一份。[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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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63 如上所述,黄氏分家前的联合家庭,实际上是以一个第二代的直系家庭为核心,而以第三代的其他家庭为附属成分。因此,在分家之际,作为附属成分的家庭成员只能降格以求,比附直系家庭的成员而参与分配。这种以第三代为基本单位的分家方式较为少见,可能与惯例不符。一般说来,在崇尚大家庭生活的年代里,以联合家庭中的第二代为中心组织新的家庭,是比较合理和可行的。因而可以推断,联合家庭的演变趋势,一般是以第二代为分家单位,分家后的家庭主要是主干家庭或直系家庭。在明清福建的分家文书及族谱资料中,此类实例甚多,恕不一一列举。[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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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65 通过考察明清福建的分家习俗,我们发现,明清福建家庭结构的成长极限,一般不是主干家庭,而是直系家庭和联合家庭;我们还发现,直系家庭和联合家庭的演变趋势,可能不是完全分解为小家庭,而是大家庭的持续发展。由此似可得出如下推论:在代代分家析产的条件下,明清福建家庭结构的基本格局及其长期演变趋势,表现为大家庭与小家庭之间的动态平衡。如果不考虑家庭结构的其他不规则变化,我们甚至可以说,在家庭结构的周期性变化中,大家庭的发展机会可能超过小家庭,因而在某种程度上占据主导地位。然而,尽管人们总是千方百计地维持大家庭的生活方式,每一代的大家庭最终还是不可避免地趋于解体。这种周期性的家庭裂变,促使人们求助于更为持久和稳定的协作方式,其结果是以继承式宗族取代了累世同居的大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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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70 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增订版) [:1706657142]
1706657671 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增订版) 清代台湾家庭结构的若干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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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73 台湾地区的大规模开发,是从郑成功收复台湾开始的。康熙统一台湾后,在台湾设立府治,隶属于福建省。迟至1885年,台湾始独立建省。因此,清代台湾的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也在本书的讨论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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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75 清代台湾汉人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从移民社会向定居社会转变的过程。根据陈孔立教授的研究,清代台湾移民社会的基本特点是:“在人口结构上,除乏少数先住民以外,多数居民是从大陆陆续迁移过来的,人口增长较快,男子多于女子。在社会结构上,移民基本上按照不同祖籍进行组合,形成了地缘性的社会群体;一些豪强之士成为业主、富户,其他移民成为佃户、工匠,阶级结构和职业结构都比较简单。在经济结构上,由于处在开发阶段,自然经济基础薄弱,而商品经济则比较发达。在政权结构上,政府力量单薄,无力进行有效的统治,广大农村主要依靠地方豪强进行管理。在社会矛盾方面,官民矛盾和不同祖籍移民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阶级矛盾。加上游民充斥,匪徒猖獗,动乱频繁,社会很不安宁。整个社会还处在组合过程之中。”因此,清代台湾的移民社会,“既有大陆(主要是闽粤)社会的许多特点,又有在新的环境下产生的当地特点。它既不是中国传统社会简单的移植和延伸,又不是与大陆完全不同的社会”[29]。这种动荡不安而又尚未定型的社会环境,促使清代台湾的家庭结构逐渐背离传统家庭的正常发展轨道,从而形成若干不同于大陆地区的显著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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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77 在日据初期编成的《台湾私法附录参考书》[30]中,收录了近百件有关分家习俗及继嗣制度的契约文书,较为集中地反映了清代台湾的家庭结构及其演变趋势。根据其中60件分家文书的记载,在分家之前,绝大多数家庭已经形成直系家庭和联合家庭,只有极少数的家庭是主干家庭。试按时间顺序,对这60个家庭的成长极限略作分类,列为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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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82 资料来源:表中内容分见于《台湾私法附录参考书》第二卷下“相续”类及该书第一卷下“公业”类,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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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84 (1)主干家庭,分别见于“相续”类第12之1、之2;第16、第19、第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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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86 (2)直系家庭,分别见于“相续”类第13~15、第17~18、第23;“公业”类第2、第6、第8~13、第15~17、第36~42、第45、第48、第52、第63、第67、第69、第7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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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88 (3)联合家庭,分别见于“相续”类第20~22、第24~25;“公业”类第1、第7、第14、第20、第22~24、第27、第43、第47、第49~51、第55、第60、第6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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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90 如上表所示,在60个分家前的大家庭中,主干家庭只有4个,占6%强;直系家庭有33个,占55%;联合家庭23个,占38%强。这就表明,清代台湾家庭的成长极限,一般也是直系家庭和联合家庭,其基本格局与福建大陆并无二致。不过,在有关契约文书中,也出现了一些特殊的分家习俗和继嗣制度,反映了清代台湾家庭结构的若干特点。兹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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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92 其一,绝嗣家庭较多。在《台湾私法附录参考书》中,收录了一批有关“绝嗣财产”的契约文中,一般称《托付字》或《托孤字》。[31]这些契约文书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是业主在垂暮之际,把家业托付给族人或亲邻,以备日后代为立嗣或祭祀之需;二是业主生前未立遗嘱,而又没有后嗣,遂由族人或亲邻共同立约,承管有关产业及承担有关义务。很明显,在这两种情况下,绝嗣者的家庭都不可能发展为正常的大家庭。由于清代台湾性比例失调,贫穷者往往无力完婚,此类家庭可能为数甚多。尤其是在刚到台湾创业的最初几代移民中,其家庭结构难免带有先天不足的弱点。试见下引两件契约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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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94 (一)道光十二年《托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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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96 立托孤字人宗兄陈庄。……因庄父子来台为活,克勤克俭,创(业)垂统,犹可继也。不意天缘有限,血脉兹终。年既七十,岂有何赖?此天之亡我也!……今碍病笃,日薄西山,气息奄奄,不得以已,当场将业托孤于宗弟陈奇添掌管为业,代理庄父子一炉忌辰、节祭,永远奉祀。……诚恐来日变坏此业,违失香烟,时故集诸人毕至,此业文字当天焚化,以防其坏。(余略)[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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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98 (二)道光二十七年《合约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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