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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720 上述三例表明,如果第二代尚未全部成婚,分家后就会出现不完整的家庭。而且,由于大家庭的解体过于迅速,在其内部不可能形成第二代的大家庭,因而分家后只能完全分解为小家庭。这就是说,大家庭的发展不稳定,必然导致家庭结构的小型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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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722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类分家文书中,都出现了为未婚者提取婚娶费用的做法,这似乎已经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分家方式。在此情况下,传统的分家习俗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按照惯例,只有在第二代都已成婚之后,才可以议及分家之事,而这正是大家庭能够长期稳定发展的主要依据。然而,在分家时为未婚者提取婚娶费用,却意味着大家庭可以提前完成既定的使命,从而大大加速了其解体过程。由此可见,清代台湾大家庭的发展不稳定,绝不是一种偶然现象,而是反映了必然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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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724 其三,大家庭中存在多元结构。清代台湾的多元家庭,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在移民过程中形成的多元家庭;二是因兼祧数房而形成的多元家庭。关于前者,试见下引两件分家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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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726 (一)乾隆五十八年《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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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728 立阄书人韩门郭氏。自适笃斋公,见其生平为人孝友诚实,继志述事,知公必昌后也。公产六嗣,长高泽、次高翔、三高瑞,皆前□方安人出;四高珠,侧室花氏出;五高凤、六高麟,自氏出也。公乙己登仙篆,迄今九载……爰命泽等,延请家长三房胞叔熙文,公同酌议,凡亨记所有台、漳田园、店屋、厝宅,统计价银六万四千二百八十两零九钱五分二厘,抽出七千八百三十七两四钱八分八厘,以为亨记存公;抽出三千二百零九两零四分,抵还各欠款并小宗入主费用;抽出一千六百三十九两二钱,为氏养膳;抽出四百一十一两,为侧室花氏养膳。二者百年后开费外,仍归配享。抽出一千八百四十两,为高麟暨两妹完婚妆费;抽出三百九十五两二钱,为高瑞续弦;抽出三千四百八十四两六钱,为长孙之租;抽出三千四百一十五两四钱,为书田,鼓励世世子孙读书入泮,付其收租执掌。……尚存银四万二千零一十九两二钱四厘,作六份均分。……其四房御记,同其生母花氏在台,众不就寡,系氏代拈阄。此分外所有余剩不及声明之产业,并年久欠数者,尽行归公。(余略)[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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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730 (二)光绪十年《再分阄书合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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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734 同立再分阄书合同字人郭维枢妻蔡氏、赵氏,偕男辅铎、奇才,孙甘棠,二房侄辅祈、辅汀,三房侄光禧等。……缘氏先夫维枢自幼渡台,经营生理,建置产业。因念亲亲之谊,不忍自私,乃于光绪丁丑年,回唐设立阄书四本,将先后回唐自置房屋业产,配作四份,分与二房胞弟维、三房胞侄成家、四房胞侄光禧,及在唐长子辅铎,四人各得一份;又别置在唐公业,俾四人轮收;复将埤城隆益枢记股内,抽银一千元,注明维之额。……其在埤产业,系己卯年维枢公回埤,设立阄书五本,为长男辅铎、次男安然、三男自在、三房侄成家、次房侄光禧等,配作五份,每人分银一千五百元;惟安然、自在二人尚在幼读,加贴婚娶、书费银各五百元;俱合在隆益枢记股内。又置公业七千五百元,每人各分五百元。余枢记所存公款五千七百元,系维枢公自己掌管。……不意先夫去年谢世,二房侄辅祈、辅汀称伊无分在埤公业,又无加分银项。氏仰体先夫友于之志,不忍令其不均,爰集子侄,议请公亲,将二房所缺额数,就隆益枢记股内摊补均匀,并将公业契券检交诸子侄,再立阄书六本,俾各执掌,著为定章。庶几一劳永逸,上以成先夫之雅谊,下以杜日后之纷争。(余略)[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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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736 上引二例表明,清代台湾较富裕的移民,可能同时在大陆和台湾建家立业,从而构成分居异地的多元家庭。这种多元家庭的基本特点,是家庭成员共财而不同居。因此,就其财产关系而言,可以视为统一的整体;而就其生活方式而言,又可以分为若干相对独立的单位。如上引第一例,在大陆的韩氏和在台湾的花氏,即使没有分家析产,实际上也是各自为政的。上引第二例的情况更为复杂,可以说是一种多层次的多元家庭。在分家以前,郭维枢与在大陆的兄弟分居共财,构成了二元的联合家庭;而郭维枢的“在唐妻”蔡氏及长子,又与“在埤妻”赵氏及次子、三子分居共财,构成了二元的直系家庭。这一复杂的多元家庭,前后经历了两代人之间的三次分家,才最终宣告解体。在这种分居异地的多元家庭中,尽管财富属于大家庭所有,但基本的生活单位却往往是小家庭。如上引第一例中的花氏母子和第二例中的蔡氏母子,事实上很难组成大家庭,充其量只能发展为主干家庭。此外,如果不是由于财产关系的制约,此类多元家庭可能迅速趋于解体,很难长期稳定发展。如上引第二例,郭维枢于光绪五年第二次主持分家时,其次子和三子“尚在幼读”。笔者认为,这种在移民过程中形成的多元家庭,始终处于从大家庭向小家庭演变的过渡阶段,可以说同时具有大家庭和小家庭的双重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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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738 因兼祧数房而形成的多元家庭,并非清代台湾所特有的。不过,由于清代台湾的绝嗣家庭较多,而选立后嗣又相对比较困难,兼祧数房的做法可能比较盛行。由此而形成的多元家庭,一般也是以分居共财为基本特征,即出嗣者与非出嗣者共同拥有本生父母的有关财产。在清代台湾的分家文书中,出嗣者参与遗产分配的现象颇为常见。如道光六年的李氏《分业阄书合约字》记载:“爰将所创田园、厝宅,抽出养膳以外,并踏出嗣子玉盼、玉泰二人之业,其余付与玉庇、玉清、玉琛、玉膑四人均分;厝宅以及家器什物,各作六人均分。”[44]光绪二十一年的李氏《遗嘱阄约》记载:“吾夫……生下男儿二,长曰秉渔,次曰秉均。……然秉均出嗣夫弟五种,与六房秉猷出嗣同承五房家业,经已阄分,立约炳据。因思秉渔、秉均同气连枝,实属亲至谊,与其各承家业,何若合一折衷,斯为手足是敦耳?……爰是邀请房亲族戚到家作证,将先夫从前阄分物业应得租额六十石,抽出十石以为氏养膳,又抽出五石付秉均前去掌管,由是秉渔应得租额四十五石。”[45]一般说来,遗产继承是以宗祧继承为前提的,出嗣者只有兼祧本生父母,才有可能继承有关遗产。如前引李氏分家文书明确规定,待主分人死后,其养膳租由出嗣者与非出嗣者共同继承,“轮流祭祀先考妣”[46]。因而,此类分居共财的多元家庭,无疑是兼祧习俗的产物。不过,在兼祧的形式下,如果出嗣者仍然与非出嗣者同居共财,此类多元家庭也就不可能出现。如光绪二十三年的刘氏《阄书约字》记载:“岳等兄弟三人……惟是神岳自幼出继胞伯拔元公为嗣,所有与腾蛟兄阄分田业,仍归先父欣其公掌理,合食已久,原无尔我之分。分居议成,必酌匀润之益。共请族长、公亲酌议,将岳所有阄分田业,并先父欣其公所有遗田业,议从一体均分。”在这里,由于出嗣者始终未与非出嗣者分居异财,自然也就不可能形成多元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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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740 值得注意的是,出嗣者是否兼祧本宗,往往不是事先确定的,而是在分家析产的过程中才得以确认。因此,此类多元家庭也往往是潜在的,只有在分家之际才转化为现实。例如,同治七年的某姓《阄书》记载:“切思父母生我兄弟四人……但次兄英出嗣于顶祖为孙,四房之中尚缺一房。当日次兄英生下三男……值临终之际,思念木本水源,特佥次男厚复顶二房之额……是以爰邀族长公同酌议,就赎回祖田业及再置田业共二所,抽出租粟以为百世祀业,付四房轮流祭祀公费,其余所有田园、房屋及家器、什物等项,配搭明白,作四房均分。”[47]由此可见,在盛行兼祧的情况下,出嗣者可以随时提出兼祧本宗的要求,从而也就有权参与有关遗产的分配,使潜在的多元家庭转变为现实。当然,如果出嗣者最终放弃了兼祧本宗的要求,此类多元家庭也就不复存在了,但这只有在分家析产之后才可以确认。换句话说,在分家析产之前,始终存在兼祧的可能性,因而也就始终存在潜在的多元家庭。笔者认为,这种因兼祧而形成的多元家庭,与移民的多元家庭并无本质差别,即二者都同时具有大家庭和小家庭的双重特征。然而,就其演变趋势而言,二者又有明显的不同。如果说,移民的多元家庭正处于从大家庭向小家庭演变的过渡阶段,那么,兼祧的多元家庭则反映了由小家庭向大家庭的暂时回归。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两种多元家庭都是不稳定的大家庭,或者说是正在解体中的大家庭。因此,无论是移民的多元家庭,或者是兼祧的多元家庭,都不可与传统的大家庭等同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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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742 如上所述,清代台湾的绝嗣家庭、不稳定的大家庭及大家庭中的多元家庭,都在不同程度上背离了传统家庭的正常发展轨道,从而显示了家庭结构的小型化趋势。除此之外,清代台湾也有稳定发展的大家庭,亦即在分家前第二代均已成婚的直系家庭和联合家庭,其演变趋势与福建大陆基本一致。为了有助于阐明清代台湾家庭结构的基本格局及其特点,笔者对有关契约文书重新做了分类统计,其结果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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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747 1.资料来源:表格内容分别见于《台湾私法附录参考书》第二卷下“相续类”及该书第一卷下“公业”类。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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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749 (1)稳定的大家庭,分别见于“相续”类第13~15、第18、第22;“公业”类第7、第12、第14~17、第20、第22~23、第36、第38、第40~43、第45、第49~52、第55、第60、第65~67、第69~70、第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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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751 (2)不稳定的大家庭,分别见于“相续”类第12、第16~17、第19、第21、第25;“公业”类第1、第6、第11、第13、第24、第37、第39、第63~64、第70、第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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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753 (3)多元家庭,分别见于“相续”类第20~21、第23~24;“公业”类第2、第8~11、第27、第39、第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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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755 (4)不完整家庭,分别见于“相续”类第26~27;“公业”类第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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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757 2.说明:“不稳定的大家庭”与“多元家庭”时有交叉,表中概计入“多元家庭”,以免重复;在“资料来源”中则同时列出,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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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759 应当说明,上表的统计对象,不是来自于有意的选择,而是根据随机抽样统计的要求,包括了《台湾私法附录参考书》中的所有家庭结构较为明确的契约文书。因此,上表显示的统计结果,应当是比较可信的。如上表所示,在70个家庭的成长极限中,稳定的大家庭共33个,占47%强;不稳定的大家庭共15个,占21%强;多元家庭共12个,占17%强,绝嗣家庭10个,占14%强。这就表明,在清代台湾,有一半左右的家庭,未能发展为稳定的大家庭,从而在总体上导致了家庭结构的小型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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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761 一般认为,家庭结构的不稳定及其趋向小型化,这是移民家庭形态的普遍特征。但也应当指出,至迟在19世纪中叶前后,台湾已逐渐从移民社会转化为定居社会,而大家庭的发展却并未因此而趋于稳定。如上表统计的29个光绪年间的台湾家庭中,稳定的大家庭只有8个,不到总数的三分之一。这就表明,清代台湾家庭结构的演变趋势,并非只是受到移民环境的影响,而是反映了更为深刻的历史变迁。笔者认为,由于清代台湾的商品经济较为发达,家庭成员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受到了削弱,大家庭的经济优势可能已经不复存在。因此,清代台湾家庭结构的小型化趋势,可以理解为传统家庭的近代化进程。限于篇幅,对此难以展开论述,只能留待今后继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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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763 最后应当指出,清代台湾家庭结构的历史特点,对宗族的发展具有深刻的影响。一方面,由于不完整家庭的广泛存在,经由分家而形成继承式宗族的概率较小,因而早期移民的宗族组织大多是合同式宗族;另一方面,由于大家庭的发展不稳定,又加速了继承式宗族的形成和发展,因而移民定居之后的宗族组织主要是继承式宗族。此外,由于兼祧之风的盛行,家族成员的继嗣关系相当复杂,往往导致了各种不同宗族组织的交错发展。因此,论及清代台湾的宗族组织,应当注重对于家庭形态的历史考察,否则难免失之偏颇。本书第四章将对此再作申论,在此暂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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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765 [1] 中国传统家庭的主要形式是什么?这是一个长期聚讼纷纭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从秦汉至隋末,是“主干家庭优势时期”;从唐代至清末,是“直系家庭优势时期”;自清末以后,大家庭逐渐失去了优势,小家庭开始占据主导地位(参见芮逸夫:《递变中的中国家庭结构》,1961年檀香山第10届太平洋科学会议论文)。也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历史上的大家庭,主要存在于城镇中的富裕阶层,“过去有人把大家庭作为中国传统社会中家庭的主要形式,这种观点至少在农村里是不符合实际的”(引自费孝通:《家庭结构变动中的老年赡养问题》)。还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家庭结构的成长极限是“折中家庭”(即主干家庭),“过去几千年来是折中的,现在照样流行,将来仍然不变,折中到底”。见赖泽涵、陈宽政:《我国家庭形式的历史与人口探讨》,载台湾《中国社会学刊》,1980(5)。前人对中国传统家庭的不同见解,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一种推测性的意见,而不是实证性的研究成果。由于中国传统社会缺乏较为完整和翔实可靠的户口资料,要对各种家庭的比重作出精确的估算,这在客观上是很难办到的。而且,各种家庭形式时在变动转化之中,只作静态的数量分析也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只有借助于必要的理论假定,对各种家庭进行动态的和综合的分析,才有可能揭示中国传统家庭结构的基本格局及其长期演变趋势。在这方面,目前尚无成功的经验可资借鉴,笔者愿做初步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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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767 [2] 据瞿同祖考证,唐宋元明清律例,均以“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为“不孝罪”之一。违法者,唐宋时处徒刑三年,明清则改为杖刑一百。参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16页,北京,中华书局,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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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769 [3] 参见何乔远:《闽书》卷三九,《版籍志》,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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