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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109 屯山祖氏的上述族规,基本上都是强制执行的,其措施包括罚款、停胙及“送官究办”等,最严重者则“革出族外”“谱内即涂其名”。由于屯山祖氏自宋元以降始终聚族而居,至明清之际又形成了以祠堂为核心的严密的组织系统,这些族规的执行可能也是比较有效的(参见第四章第一节)。除此之外,依附式宗族中的支配者集团,还可以通过经济资助及道德教化等方式,强化族人的认同心理及内聚力,从而对宗族成员实行有效的社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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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111 依附式宗族中的支配者集团,总是积极参与各种地方事务,试图建立对地方社会的控制权。因此,在依附式宗族的族产中,有不少是投资于地方公共事业的不动产。例如,顺昌上洋谢氏的《福寿两房办祭章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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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113 一、各祖用价买得吴荣八龟山一座,连地基一匝,直至溪边止,先经捐在地方架八贤庙。逢春、秋仲丁致祭,每季向办祭首事支领阁基神惠猪肉三斤、羊肉半斤。更有捐出顺济庙地基一所,现经建造万寿宫,并内外、两边、前后,奉祀各神,地方共叨神惠,米果若干,均听族长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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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115 一、各祖捐在顺济庙祀神香灯粮田一塅,田谷均庙祝自向佃户取收,粮赋亦自行完纳。惟该田神惠斋果,应听族长向支自用,并上神惠米果,族人均毋得争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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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117 一、各祖付渡夫工食田地、屋宇并祭产,年久不查,恐被外入侵占,或渡夫盗卖,以及不肖子孙冒为己业,扶同分收、盗卖,匿不宣出,弊端无从稽查,势不得不为预防。……仍归公正族长管理,不时稽查:责有专归,族长亦须认真查究。倘是族内子孙占卖,即以家法追究;若系外入侵占或渡夫盗卖,准族长邀同各谤人等投公理论;如抗不还,再行禀官押追,均毋退缩不前,违者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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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119 一、顺济庙前石栏杆并石砌台阶共有二十余层,系二世祖德承公捐造石砌,历今数百年,尚无接修者。将后稍有崩塌,仍望贤肖子孙克体先志。独立捐修者,将此庙神惠斋果即归后捐修者向收;若皆无力,惟族长向前筹款,或将祭产停修,亦是有光祖烈之举。倘有不肖子孙执拗,准族长申饬。……[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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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121 谢氏参与捐建的上述公共设施,实际上都是一种变相的族产,因而必然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宗族组织的支配。不仅如此,在依附式宗族的经费预算中,资助地方性活动也是固定的支出项目之一。如云:“正月,本境悦神,预份壹百壹拾陆文;二月,本境大王诞,预份叁百文;三月,本境夫人诞,预份壹百文;四月,南离总管诞,戏份五百文……”[52]明清福建的各种地方公共事业,大多是由若干宗族组织联合举办的,或者是受到少数强宗大族的支配和垄断。正是在这一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依附式宗族对于地方社会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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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123 在正常情况下,依附式宗族总是要求族人克己奉公,和睦乡邻;而一旦发生族际矛盾,则要求族人齐心协力,一致对外。如云:“事关通族,将历年所积羡余公动公用。不敷,就族上、中、下丁协鸠济公。或族人罹外侮者,公同出力。若分心异视,通族摒弃之。”[53]这种共御“外侮”的行为规范,既是为了强化族人的内聚力,也是为了维护对地方社会的控制权。明清福建的族际纠纷,大多直接或间接地与争夺对地方社会的控制权有关。试见仙游县《枫溪薛氏族谱》的有关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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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125 子干公见义勇为,与东沙朱凤岐、凤州、间使赵宪文兄弟结社,侦知朱家有山百余亩,全无课米,而我族朱光仔一户坡山数十亩,历年负累,谕令将米收过。时二赵从中婉劝,他随听从,族中才免课累。又先捐资为后洋建水利,溉田千余亩,人受其德,而族中亦岁收坝长之利。特举其概,亦可谓无忝所生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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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127 伏吾公当壮时,全安庄富僧有埭田在北庄,观后洋水利可以溉田,觊图不遂,即雇石匠先期预办石料,一夜筑成水利,直通伊埭田。伏吾公奋身纠众毁拆,僧恃富叠控两司,结案斥逐,只许一僧一徒守寺。……盖后洋水七甲计田二千余亩,只靠此圳,一被分去则转成石田,且坝长系是我族。近来埭田被泉州陈三府管过,他亦有央托,愿出银五十两与我家,借名于乞分余水者。此最为厉害事,后若有贪利而不顾者,便是祖宗之罪人。慎之!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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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129 淑云,少年时有一段豪侠气概。乾隆二十五年间,因邑南庄村地霸陈让恃威越界,在陡门港执秤,藐视我族,把持客商,交结兵役,纵横无忌……眼前难容。侦知让包娼寓宿南岭店,党率兄弟叔侄三十余人,暗藏利器,破门擒捉毒殴,塞喉挖眼,剔刮粪口,遍体鳞伤。让是勇猛之人,抬邑投验,延至三日毙命。……县主平素访陈让恶迹滔滔,故从轻拟罪。……岂非祖宗之默庇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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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131 子镇,心计甚长,颇存侠气。时因族中家相、禄官、鬼娘、雄孙等,于正月青泽亭闲谈,遇刘宅黄福之子挑地生往枫,怒骂惊走,丢去地生,随即以截途抢夺控县。时因张家田事系伊转卖,控县不准我赎,而状中又以积怨为题,恐失体面,不得已抱银使用。……此在始祸者,固为有罪,然事出无奈,黄穆正属我家旧怨,姑有祭租众积之计。后之妄有启祸者,不得藉为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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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133 乾隆五十五年间,因五房尔总、长房淑芹与枫街土豪庄工互争田收斗殴,工先就枫亭司主呈验,骄金布详,后架大题叠控,罔株族侄世筹父子,图丢我族脸色。……旁观咸称“庄四姐有此势力,薛家畏缩不敢到案,必有罪”等语。我族有识者闻此恶言,抱公愤而认大谊,谓事虽尔总、淑芹两家与工争水起祸,而案浪至此,倘失足于一时,则贻臭于千载,体面攸关,公议以欠租呈诉。……至审问之日,赖淑脩、世裳等维持摆布,蒙吴县主照呈词断结完案。斯时庄工父子抱头泣恳,凭伊所控持刀拥门、率众扛殴、放火烧寮、阻耕害课等恶究办,县主不依,押出取其欠租,遵依甘结备案,族人喜跃回归。庄工丢脸难堪……我族大快于心。[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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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135 上述数列,虽然事关赋税、水利、市集、田产,但最能触及族人神经的,乃是本族的“体面”。为了顾全“体面”,可以不计得失,不究是非。这种“体面”,实际上是宗族势力的象征,反映了宗族组织对地方社会的控制权。因此,凡是能在族际纠纷中挺身而出,争得“体面”之人,则被视为仁人义士,理应为族人所崇尚。如云:“能捍大患、御大侮,保全子姓,通族倚重者,祀之;显有功也。”[55]明清福建的大多数乡族械斗,从表面上看只是为了“雀角”之争,似乎完全是非理性的,而实际上却有着深刻的历史根源,是当时的社会结构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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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138 由于依附式宗族的主要组织目标在于控制基层社会,因而地缘关系是族人之间必不可少的联结纽带,而血缘关系往往只具有象征性意义。那些被排除于继承式宗族之外的养子及其后裔,一般可以为依附式宗族所吸收。建阳县《垅游氏宗谱》的《凡例》规定:“但抚子者,只许清明祭扫,男女醮席优礼相待,分与饮福。至于祠内祀田并各祖祀田、山场等租,一概不许轮值管理。倘或抚子恃强争理祠事,合族共相攻逐,不得容隐。”南安县《卿田尤氏族谱》的《谱例》宣称,收养“螟蛉”有助于“蕃衍宗支,生辉门楣”,因而一律“从俗”载入族谱,“而于名下书养子,不得用为大宗主鬯,亦自有别”。在有些依附式宗族中,养子的后裔甚至反客为主,千方百计摆脱自己的依附地位。明万历年间,惠安县骆乾育自称为本族长房嫡系子孙,而骆氏族人却群起而攻之,斥之为“养男黄来保裔孙”,并四处散发《忿词》《辩章》以正视听。[56]清康熙年间,仙游县枫溪薛氏有“养男”名佛奇者,于祭祖时“藉年长,坚欲居上位,群呵乃止”;至乾隆时,薛氏另一“养男”名申奇者,“又欲年长而妄篡主祭,呈官几周年,始克归正”[57]。清末至民国初年,泉州郭氏于谱中注明某一“新贵”为“养子”,竟因此而有“抗修族谱者丁口七十九”,并酿成一桩旷日持久的讼案。[58]尽管养子与亲子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但由于二者之间有着不可分离的地缘关系,因而仍可构成同一依附式宗族。与此相反,那些血统纯正而又迁居外地的族人,却很难为依附式宗族所吸收。晋江县《浔海施氏族谱》记载:“达宗有同施姓者,其家甚知书,住惠安县岭后村。旧谱稿载其去浔甫五世,且存其派系,意在认真而直修也。比达重修谱,始削去,为其已认别宗矣。……按,其派之微时,达曾祖父硕德公曾造其庐,欲认之,彼恐以户役相绊,弗许。”[59]像这种分居异地的同宗族人,即使编入同一族谱,也不可视之为同一依附式宗族。这是因为,他们各有不同的组织目标,不属于同一社会控制系统。明清福建有不少散居各地的宗族组织,拥有共同的族产、祖墓、祠堂及族谱等,但一般都不是依附式宗族,而是合同式宗族。事实上,族人一旦迁居外地,也就足以摆脱依附式宗族的控制。浦城县《占氏族谱》记载:“肃房占贤昌者,幼名妹止,现住延平府,开设裕丰生米行。其父于咸丰间由浦迁居延之南平城内,家资丰厚。照依谱局现定章程……昌合捐七二洋一百元,计银七十二两。……于甲辰九月十九日,着执事贤铨、式桓赴延,往返用去三十余金,不特捐款及丁口(钱)不缴,且言多冒亵,竟属空回。不得已,于乙巳六月廿三日,祠内佥呈,请县主移案至延催缴捐金,仍复恃横抗缴。如此目无祖宗,真所谓为富不仁,即削去新系亦不为过。姑念一本之亲,昌亦市井之俦,不足与较。”[60]由此可见,只有在聚族而居的环境中,才有可能对族人实行有效的控制,因而也才有可能形成依附式宗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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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140 依附式宗族的形成与发展,反映了宗族组织的地域化和政治化趋势。明清时期,由于社会矛盾的发展和国家政权的削弱,促使人们聚族自保,从而强化了族人之间的支配和依附关系,使依附式宗族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然而,由于依附式宗族建立于阶级分化与阶级压迫之上,因而总是包含着不可调和的内部矛盾,需要借助于族内权贵集团的大力支持,才能得以存在和发展。在福建各地,尽管聚族而居是相当普遍的现象,但真正强有力的依附式宗族并不多见,其原因即在于此。有些聚居宗族中虽然已形成依附式宗族,但由于缺乏足够的财力和权威,未能有效地发挥控制基层社会的作用,往往是由合同式宗族代行其某些职能(详见本章第三节及第四章第一、第二节)。因此,对于依附式宗族的政治作用,不宜估计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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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145 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增订版) [:1706657146]
1706658146 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增订版) 合同式宗族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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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148 合同式宗族的基本特征,在于族人的权利及义务取决于既定的合同关系。由于族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一般是建立于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的,因而可以说,合同式宗族是以利益关系为基础的宗族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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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150 合同式宗族的形成,主要与族人对某些公共事业的共同投资有关。由于合同式宗族的集资方式一般都是以等量的股份为单位的,其经营管理与权益分配往往具有合股组织的性质。试见浦城县《占氏族谱》的《襄置清明祀产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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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152 同治乙丑(四年),祠成祭备……独清明祀事犹缺焉。先封公以为憾,乃邀出族裔八人,各襄银五元,置买圃地,岁纳租钱八千,取“追远”名其堂。壬申(同治十一年)冬,复邀出同志八人,各襄银七元,置买店屋,岁纳租钱十二千,同颜其堂曰“合志”。……至光绪丁亥(十三年)、壬寅(二十八年),复增襄二堂,一曰“敦本”,一曰“永敬”,每堂八人,各襄洋银五元,均未置产……每堂岁纳息洋银八元,以充祀费。年届清明祀日,凡堂内有名者,恭诣祠内助祭,每股男女各一人,共享馂余,有赢余者尽数颁胙。[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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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154 上述占氏清明办祭各“堂”,虽然在名义上都附属于“东门塘贤祠”,但却始终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其有关活动及权益分配,只能由入股者及其后裔参加,具有严格的排他性,因而是一种以互利为基础、按股份组成的合同式宗族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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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156 在合同式宗族中,族人对有关族产的权益可以世代相承,也可以分别转让或买卖。例如,建阳县《颍川陈氏宗谱》记载:“万历十九年九月,三房子孙文高、文魁、德忠,同买到邵武五都叶家宠人陈璋生晚田连骨米三石官……卖主抱耕,递年纳租苗六担正。清雍正年间,文约公之子孙士福分卖(买)去二箩;文魁公子觉圣份二箩,卖与文顺之裔孙士毅、士俊;士毅之子光亨,将其二箩田复于乾隆时尽卖与士俊一人,与文高房同收。”[62]这一族田原是陈氏族人合资买来作为“英、贵二公烝尝田”的,其收益即用作投资者的共同祭祖活动。从雍正至乾隆年间,其有关股权在族人之间历经买卖,却并未导致这一合同式宗族的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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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158 合同式宗族形成之初,一般只包括少数较为富有的家庭。然而,由于有关股份必须由入股者的后裔世代相承,其基本成员也就逐步由若干家庭发展为若干继承式宗族,甚至发展为若干依附式宗族。在有些情况下,一开始就是由若干继承式宗族或依附式宗族共同投资,按既定股份组成合同式宗族。试见长汀县龙足乡邹氏宗族的建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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