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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209 清代后期,除了文川桥李氏和杨家坊李氏之外,连城县的另外一些李氏族人也组成了以“县祠”和“郡祠”为中心的散居宗族,号称“西祠”,而文川桥李氏和杨家坊李氏则相应称为“南祠”。同治十二年,这两大散居宗族又在省城福州联合建祠,组成了更高一级的散居宗族。据主持建祠的李文澜记载:“我李姓西、南两祠,由宋而元而明而清,派衍枝繁,数百年矣。……第从前邑、郡仅有分祠,屡拟合建一总祠,而未得其地。癸酉科,澜寓贡院天衢之质仁铺,适有杨姓房屋一所,度其宅可容数十人,询其价仅六百余金。……三场既毕,遂遍告两祠赴试剑城、茂彩诸君。……澜因诸君怂恿,且任无可诿,独力肩之。于是回梓劝捐,逾月晋省立契。越数年,众送神主晋省,复竭力劝捐,改造门楼,安龛升主,而事遂成。”[92]可见,这一以“省祠”为中心的散居宗族,同样是由士绅阶层发起组织的。不过,在李氏“省祠”的创建过程中,商人阶层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云:“时省垣经商者昌其、昌恩、柏元、宗城四人,省祠经理一切事宜,并责成之。”[93]另据其《祠规》记载:“非乡试之年额七月半,经理人备办牲醴、鼓吹,并邀省垣经商者,全衣冠致祭。”[94]由于士绅阶层平常一般不在省城,李氏商人可能是有关活动的主要参加者。这一散居宗族的组织形式,也是以按股集资为特征的。试见其有关《合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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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212 立合议字,西、南两祠善堂、友风等,缘我两祠瓞衍瓜绵,人文蔚起,邑治、郡城已有分祠,众等每念省垣大观,合置总祠,一祀先灵,一便子姓赴科居住。同治癸酉乡试,有杨屏孙兄弟房屋一所出售……大约需银千元。爰集两祠合议,权作三股平派,西祠出三股之一,南祠出三股之二。众议,每捐银七钱者,准配中龛一名,善者随心捐助。……其房,乡试日两祠子姓居住,以及递年赁租,并不必分疆界,明有亲也。惟递年修理祠宇,制办器用家伙并守祠工食、香灯一切费用,既照三股平派,所入之钱自应照三股平分。爰立合同,永远为照。(余略)[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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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214 在这一《合约字》中,未按两祠的既定股份分配各自的“配享”名额,可能是由于其股份构成原来就是依据各自题捐的牌位数确定的。从表面上看,似乎“西祠”和“南祠”都是“省祠”的直接投资者,但就其资金来源而言,仍然是取自族内的题捐者,因而其有关权益也必须按牌位分配。换句话说,“西祠”和“南祠”只是本族股东的代表,而不是真正的股东。其集资方式及产权归属,可以图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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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219 上图中,直线表示集资方式,虚线表示产权归属。这一结构模型表明,此类散居宗族的基本成员,是以“配享”牌位为标志的宗族组织,而不是其他中介组织。实际上,在各种县级以上的散居宗族中,这一结构模型是普遍适用的(详见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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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221 由于李氏的各级祠堂各有不同的题捐者及题捐定额,其有关产权也是相对独立的。文川桥李氏为了确认族人对于各级祠堂的有关权益,在族谱中详细登录了送入“县祠”“郡祠”和“省祠”的历代“题捐配享芳名”,其总数共有三千余位。[96]兹分类统计,列为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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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226 文川桥李氏送入各级祠堂的同类牌位,都是按既定股份题捐的,因而其权利和义务也是相同的。如云:“按我祠(县祠)配享旧规,每名收花银十三两正。递年春秋祭祠,钱标一帖,享胙谷一桶。”[97]由于此类权益可以由“配享”者的后裔世代相承,因而每一牌位都足以代表一个相对独立的宗族组织。这些宗族组织分别以题捐的方式加入各级合同式宗族,其权利及义务只取决于各自的股份,而不取决于各自的世系。从理论上说,文川桥李氏隶属于“县祠”的宗族组织共有2133个,隶属于“郡祠”的宗族组织共有753个,隶属于“省祠”的宗族组织共有402个。当然,其中有些牌位可能是由同一宗族组织题捐的,有些牌位可能附属于其他族产,而大多数牌位则是同时向各级祠堂题捐的。因此,这些牌位只是说明了散居宗族与聚居宗族之间的复杂关系,而不说明散居宗族构成了独立于聚居宗族的组织系统。此外,文川桥李氏八世以上的历代祖先,由“县祠”统一奉祀;十世以上的历代祖先,由“郡祠”及“省祠”统一奉祀。此类统一奉祀的牌位,照例“不另题捐,概行照谱书主”[98],因而只可视之为散居族人的认同标志,而不可视之为散居宗族的基本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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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228 在合同式宗族中,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只有象征性意义,而利益关系却是必不可少的联结纽带。道光《建阳县志》记载:“吾邑诸姓家谱多不可凭,大多好名贪多,务为牵扯。……即世之相去数百年,地之相去数千百里,皆可强为父子兄弟。虽在著姓望族,亦蹈此弊。”[99]这种不受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限制的联宗通谱之风,反映了合同式宗族的普遍发展。然而,联宗通谱并非一厢情愿,妄自攀附,而是必须得到有关各方的认同和协作,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康熙年间,建阳县北雒里朱氏自命为朱熹后裔,入祭邵武“文公祠堂”,反而遭到考亭“嫡派子孙”的呈控和斥逐。之所以如此,是由于考亭朱氏世隶“贤籍”,享有“优免杂差”及“世袭博士”等特权;而北雒里朱氏世隶“民籍”,未曾享受任何特权。因此,一旦北雒里朱氏与考亭朱氏联宗通谱,就未免有“谋滥优免,躲避国课杂差”之嫌。[100]建阳知县在有关此案的详文中说:“第非种篡乱,冒籍圣贤宗派,律禁森严,国法难容。且际多事之日,差役浩繁,倘若纵其躲避,则军需何应?罪更难逭。况里甲粮额、差役有定,若北雒之朱可冒考亭贤户,则本里图甲其谁与之输纳?此通邑士民咸所不容,非惟文公子孙之所必控不容也。”[101]这一事例从反面说明,如果彼此之间缺乏平等互利的基础,是不可能共同构成合同式宗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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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230 合同式宗族作为一种互利性组织,是继承式宗族与依附式宗族的必要补充。尤其是在商品化程度较高、社会流动性较大的环境中,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都不足以构成宗族组织的现实基础,合同式宗族也就势必得到更为普遍的发展,成为宗族组织的主要形式。如清代台湾早期移民社会的宗族组织,一般都是以互利为基础的合同式宗族(参见第四章第三节)。从长远的观点看,正是由于合同式宗族突破了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天然界限,才使宗族组织具有普遍的适应性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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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232 [1] 参见唐美君:《台湾传统的社会结构》,见《台湾史迹源流》,台中,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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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234 [2] 据主分人欧阳容轩自述:“予祖籍泉州南安巨族也。祖父迁居兹土,毫无所有,生我兄弟三人,抚养之恩罔极。故予十余岁即弃儒业而习农事……勉力操持,今年七十有八。”可见,这是欧阳氏迁居泰宁后的第一次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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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236 [3] 建阳县《庐江何氏宗谱》(光绪年间修)卷三,《艮房祭田记》(天启元年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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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238 [4] 崇安县《袁氏宗谱》卷一,《文行忠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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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240 [5] 同上书,《尽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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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242 [6] 同上书,《文行忠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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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244 [7]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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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246 [8] 原件存浦城县文化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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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248 [9] 浦城县《金漳杨氏族谱》卷首,《族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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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250 [10] 陈盛韶:《问俗录》(清道光十三年刊本)卷一,《建阳县·轮祭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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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252 [11] 顺昌县《谢氏宗谱》(光绪二十八年修,不分卷),《霞标公自立祀产田宅办祭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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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254 [12] 崇安县《袁氏宗谱》卷一,《文行忠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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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256 [13] 顺昌县《谢氏宗谱》,《霞标公轮流值收办祭簿纪》(道光三十年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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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258 [14] 建阳《庐峰蔡氏族谱》卷五,《输源烝尝祀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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