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6658200
1706658201
明清时期福建各地的散居宗族,一般都是合同式宗族。这是因为,在散居各地的族人之间,既不存在共同的地缘关系,也不具备可靠的继嗣关系,因而利益关系也就成为联结族人的唯一纽带。例如,连城县文川桥、杨家坊等地的李氏族人,曾先后在本县及汀州府城和福州省城“同祠合祭”,其有关权利及义务都是按股份分配的,并以“合同”的形式加以确认。试见清康熙十五年的《子园公、子荣公两房合同》:
1706658202
1706658203
立合同城南李氏世孙,为同祠合祭,议定祀典事。我始祖十七郎公,由宋代来居连城,传至五世祖,子园公、子荣公兄弟生焉。子园公世居城南文川桥下,历传至八世祖,兄弟三人:宗政公、宗闰公、宗志公,子孙得以滋盛,始分为三大房也。卜地狮子坪建祠,崇祀先祖,轮奂壮观,置立祀田以供春秋二祭,是皆子园公之子孙三房义举也。子荣公迁居杨家坊,递传子孙,亦称为连之望族,即其本地亦建有祖祠,立有祀田,以供祭祀。因先年兄弟异居,虽共属本县,地之相去八十里。虽则分祠各祭,而子孙宗族凡有遇会遭逢,总之不忘本支至意,犹是尊尊亲亲,昭穆不爽。今子荣公之子孙卜吉诣祠,会集三房相议,将子荣公神主送入文川桥下祖祠,兄弟合祭,共祀列祖,仍将八世祖元贵公神主与宗政三公之神主同立。此诚宗族萃亨,没者安而生者顺,千秋盛举也。但合祠必首重祀典,而祭仪不可不与三房预为定计。今合子园、子荣二公之子孙,则为二大房,而权宜定例,则以八世祖之兄弟四人子孙分作四房,轮流值祭,递为祭主。丙辰春秋定例,每岁春祭用清明,秋用七月十四,凡办祭仪并设席颁胙等项,作四房轮流,每四年一次,上下相承,周而复始。(余略)[89]
1706658204
1706658205
如上所述,文川桥李氏和杨家坊李氏分属于五世祖“子园公”和“子荣公”的派下子孙。按照常理,他们在“同祠合祭”时应当分为两房轮流主祭,但实际上他们却“权宜定例”,以八世祖四兄弟的名义分为四房轮祭。之所以如此,是由于他们商定的权利及义务关系为三比一。所谓五世祖分为两房及八世祖分为四房之类的说法,可能都是凭空杜撰的,因为文川桥李氏从明代至民国年间曾七次修谱,却从未与杨家坊李氏合修族谱。在文川桥李氏的早期修谱序言、凡例及祠堂记之类的文献中,对历代分支及族人的迁徙情况记述颇详,也从未提及杨家坊李氏。因此,两地李氏族人的“同祠合祭”之举,只是为了某种现实利益而达成的联盟,而不是以共同的继嗣关系为依据。
1706658206
1706658207
乾隆十八年,文川桥李氏与杨家坊李氏再次联合投资,在汀州府城建成了公共祠堂。此举最初是由李氏士绅发起的,其目的主要是为本族士人赴府应试提供寓所,同时也为其他族人往来府城提供方便。据乾隆十六年的《建置鄞江祖祠序》记载:“庚午冬,鄞江许友淮奇造连,告以福址。询其氏,出之余姓也;商其值,可八百余金。岁辛未,我族诸人临汀应试,旋即接踵往观风龙脉络……深三栋,旁屋二十余间,上有书房,余地尚宽,有园有井,而且门第两边有店收息,可办祭仪。诸族彦试回……爰集族众商酌营试,议将祖祠尝银倡捐三百金,其余资费仍须众力共勷。凡我子姓,无论去世生存,均宜配享,每名助钱一千二百文。以一至百,众擎易举,大事可成。匪特寒士应试获宁处之乐,即族姓平日往来亦得安居之便。”[90]此祠建成之后,两地李氏族人又立了一件《和议合同》,重新确认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其略云:“上下使用,共用银一千二百两。兹集城南祠中告祖权酌,两房作四分匀派,有(由)子园公房出银九百两,有(由)子荣公房出银三百两。……而配享名数务照四份均列,园公房三份该列三百三十名,荣公房一份该列一百一十名。至四百四十名外,倘续加配享者,每名出纹银一十二两,交两房众收,以供郡祠公用。其祠中房屋,遇考试之期亦照四份均分寄寓。自是,县祠则恪遵旧列(例)权宜轮祭,府祠则万代凛遵新规,竭诚其事。”[91]在这里,对“县祠”和“郡祠”的规则作了明确的区分。这是因为,“县祠”原来是属于文川桥李氏的,杨家坊李氏只是参加“轮祭”,并不拥有产权,而“郡祠”则是两地族人共同投资创建的,因而其产权也按投资比例分属于两地族人。此外,“郡祠”的共有者名义上是以“房”为单位,实际上却是各房所属的“配享”牌位,因为其经费主要是按牌位题捐的。对于未曾题捐的族人来说,自然也不得分享有关权益。
1706658208
1706658209
清代后期,除了文川桥李氏和杨家坊李氏之外,连城县的另外一些李氏族人也组成了以“县祠”和“郡祠”为中心的散居宗族,号称“西祠”,而文川桥李氏和杨家坊李氏则相应称为“南祠”。同治十二年,这两大散居宗族又在省城福州联合建祠,组成了更高一级的散居宗族。据主持建祠的李文澜记载:“我李姓西、南两祠,由宋而元而明而清,派衍枝繁,数百年矣。……第从前邑、郡仅有分祠,屡拟合建一总祠,而未得其地。癸酉科,澜寓贡院天衢之质仁铺,适有杨姓房屋一所,度其宅可容数十人,询其价仅六百余金。……三场既毕,遂遍告两祠赴试剑城、茂彩诸君。……澜因诸君怂恿,且任无可诿,独力肩之。于是回梓劝捐,逾月晋省立契。越数年,众送神主晋省,复竭力劝捐,改造门楼,安龛升主,而事遂成。”[92]可见,这一以“省祠”为中心的散居宗族,同样是由士绅阶层发起组织的。不过,在李氏“省祠”的创建过程中,商人阶层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云:“时省垣经商者昌其、昌恩、柏元、宗城四人,省祠经理一切事宜,并责成之。”[93]另据其《祠规》记载:“非乡试之年额七月半,经理人备办牲醴、鼓吹,并邀省垣经商者,全衣冠致祭。”[94]由于士绅阶层平常一般不在省城,李氏商人可能是有关活动的主要参加者。这一散居宗族的组织形式,也是以按股集资为特征的。试见其有关《合议字》:
1706658210
1706658211
1706658212
立合议字,西、南两祠善堂、友风等,缘我两祠瓞衍瓜绵,人文蔚起,邑治、郡城已有分祠,众等每念省垣大观,合置总祠,一祀先灵,一便子姓赴科居住。同治癸酉乡试,有杨屏孙兄弟房屋一所出售……大约需银千元。爰集两祠合议,权作三股平派,西祠出三股之一,南祠出三股之二。众议,每捐银七钱者,准配中龛一名,善者随心捐助。……其房,乡试日两祠子姓居住,以及递年赁租,并不必分疆界,明有亲也。惟递年修理祠宇,制办器用家伙并守祠工食、香灯一切费用,既照三股平派,所入之钱自应照三股平分。爰立合同,永远为照。(余略)[95]
1706658213
1706658214
在这一《合约字》中,未按两祠的既定股份分配各自的“配享”名额,可能是由于其股份构成原来就是依据各自题捐的牌位数确定的。从表面上看,似乎“西祠”和“南祠”都是“省祠”的直接投资者,但就其资金来源而言,仍然是取自族内的题捐者,因而其有关权益也必须按牌位分配。换句话说,“西祠”和“南祠”只是本族股东的代表,而不是真正的股东。其集资方式及产权归属,可以图示如下:
1706658215
1706658216
1706658217
1706658218
1706658219
上图中,直线表示集资方式,虚线表示产权归属。这一结构模型表明,此类散居宗族的基本成员,是以“配享”牌位为标志的宗族组织,而不是其他中介组织。实际上,在各种县级以上的散居宗族中,这一结构模型是普遍适用的(详见第四章)。
1706658220
1706658221
由于李氏的各级祠堂各有不同的题捐者及题捐定额,其有关产权也是相对独立的。文川桥李氏为了确认族人对于各级祠堂的有关权益,在族谱中详细登录了送入“县祠”“郡祠”和“省祠”的历代“题捐配享芳名”,其总数共有三千余位。[96]兹分类统计,列为下表:
1706658222
1706658223
1706658224
1706658225
1706658226
文川桥李氏送入各级祠堂的同类牌位,都是按既定股份题捐的,因而其权利和义务也是相同的。如云:“按我祠(县祠)配享旧规,每名收花银十三两正。递年春秋祭祠,钱标一帖,享胙谷一桶。”[97]由于此类权益可以由“配享”者的后裔世代相承,因而每一牌位都足以代表一个相对独立的宗族组织。这些宗族组织分别以题捐的方式加入各级合同式宗族,其权利及义务只取决于各自的股份,而不取决于各自的世系。从理论上说,文川桥李氏隶属于“县祠”的宗族组织共有2133个,隶属于“郡祠”的宗族组织共有753个,隶属于“省祠”的宗族组织共有402个。当然,其中有些牌位可能是由同一宗族组织题捐的,有些牌位可能附属于其他族产,而大多数牌位则是同时向各级祠堂题捐的。因此,这些牌位只是说明了散居宗族与聚居宗族之间的复杂关系,而不说明散居宗族构成了独立于聚居宗族的组织系统。此外,文川桥李氏八世以上的历代祖先,由“县祠”统一奉祀;十世以上的历代祖先,由“郡祠”及“省祠”统一奉祀。此类统一奉祀的牌位,照例“不另题捐,概行照谱书主”[98],因而只可视之为散居族人的认同标志,而不可视之为散居宗族的基本成员。
1706658227
1706658228
在合同式宗族中,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只有象征性意义,而利益关系却是必不可少的联结纽带。道光《建阳县志》记载:“吾邑诸姓家谱多不可凭,大多好名贪多,务为牵扯。……即世之相去数百年,地之相去数千百里,皆可强为父子兄弟。虽在著姓望族,亦蹈此弊。”[99]这种不受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限制的联宗通谱之风,反映了合同式宗族的普遍发展。然而,联宗通谱并非一厢情愿,妄自攀附,而是必须得到有关各方的认同和协作,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康熙年间,建阳县北雒里朱氏自命为朱熹后裔,入祭邵武“文公祠堂”,反而遭到考亭“嫡派子孙”的呈控和斥逐。之所以如此,是由于考亭朱氏世隶“贤籍”,享有“优免杂差”及“世袭博士”等特权;而北雒里朱氏世隶“民籍”,未曾享受任何特权。因此,一旦北雒里朱氏与考亭朱氏联宗通谱,就未免有“谋滥优免,躲避国课杂差”之嫌。[100]建阳知县在有关此案的详文中说:“第非种篡乱,冒籍圣贤宗派,律禁森严,国法难容。且际多事之日,差役浩繁,倘若纵其躲避,则军需何应?罪更难逭。况里甲粮额、差役有定,若北雒之朱可冒考亭贤户,则本里图甲其谁与之输纳?此通邑士民咸所不容,非惟文公子孙之所必控不容也。”[101]这一事例从反面说明,如果彼此之间缺乏平等互利的基础,是不可能共同构成合同式宗族的。
1706658229
1706658230
合同式宗族作为一种互利性组织,是继承式宗族与依附式宗族的必要补充。尤其是在商品化程度较高、社会流动性较大的环境中,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都不足以构成宗族组织的现实基础,合同式宗族也就势必得到更为普遍的发展,成为宗族组织的主要形式。如清代台湾早期移民社会的宗族组织,一般都是以互利为基础的合同式宗族(参见第四章第三节)。从长远的观点看,正是由于合同式宗族突破了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天然界限,才使宗族组织具有普遍的适应性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1706658231
1706658232
[1] 参见唐美君:《台湾传统的社会结构》,见《台湾史迹源流》,台中,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81。
1706658233
1706658234
[2] 据主分人欧阳容轩自述:“予祖籍泉州南安巨族也。祖父迁居兹土,毫无所有,生我兄弟三人,抚养之恩罔极。故予十余岁即弃儒业而习农事……勉力操持,今年七十有八。”可见,这是欧阳氏迁居泰宁后的第一次分家。
1706658235
1706658236
[3] 建阳县《庐江何氏宗谱》(光绪年间修)卷三,《艮房祭田记》(天启元年撰)。
1706658237
1706658238
[4] 崇安县《袁氏宗谱》卷一,《文行忠信序》。
1706658239
1706658240
[5] 同上书,《尽例》。
1706658241
1706658242
[6] 同上书,《文行忠信序》。
1706658243
1706658244
[7] 同上。
1706658245
1706658246
[8] 原件存浦城县文化馆。
1706658247
1706658248
[9] 浦城县《金漳杨氏族谱》卷首,《族诫》。
1706658249
[
上一页 ]
[ :1.7066582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