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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吾祖心乐为善,不但不厚积产业以遗子孙,并烝尝亦不自置。后世裔孙念鞠育之功,追报本之恩,爰集同人一百一十九名,鸠集祭资购置田塅,以为历年致祭之费。……后起者亦因观感而另集一班,故祠内现有新旧两祭之名。兹之所载者,为旧班之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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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每年祭首通盘计算入款若干,应用款若干(如完粮之类),再行宰猪若干。或有余剩,按桌按名贴出,年清年款,不得积存,亦不可长用。[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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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氏致祭上五世祖的新旧两“班”,显然都是按股份组成的合同式宗族,不可能包括全体族人。这一《祭规》明确规定,有关收益必须“年清年款”,若有余款则按“名”(即股份)分摊,因而也不可能用于其他宗族事务。另一“新班”的祭规虽未被收录,但据族谱记载,其参加者共56名,每年共收租1990斤,其经费收支也是独立核算的。至于二者所依托的祠堂,“原系佛童公屋基,子孙改为家庙”,因而只是佛童派下的私祠,而不是全族共有的公祠。佛童为葛氏六世祖,其派下分为文、行、忠、信四大房,是历代葛氏族人中最为兴盛的支派。族谱中记载的葛氏历代宗族组织,基本上都是以这一支派为核心的。据说,佛童生存于明成化六年至嘉靖三十二年,享年83岁,“富甲一乡,而轻财重义”。佛童为派下四房留下了冢庵、祖厝及一座路亭,但却未曾设立祭田。因此,其后人曾采取“集股”办祭的形式,组成了一个相应的合同式宗族。据道光十五年的《六世祖佛童公祭产序》记载:“本祭原系与祖争光,集股而成。其先祖未曾集股者,每有向隅之叹。”可见,其权益是按股份分配的。在此之前,佛童留下的祖厝已改建为祠堂,其创建过程未见诸记载,估计也与“集股”办祭的合同式宗族有关。自道光十五年以后,这一宗族组织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如云:“酌议自本年起,各丁乐勷青蚨一贯,买置祭田数段,共计苗谷数十担,以为烝尝之费。”同时规定:“其先祖未曾集股者,今有志与祭者,每股须充入小洋二十五角,始符公份。”在按丁派捐和吸收未入股者参加之后,族人的权益不再取决于各自的股份,而是取决于各自的身份。据规定:“子子孙孙或年登六旬,或身列泮宫及一切功名,均可报名得列与祭之班。惟须先三日带喜金小洋壹角交与祭首,以便排桌饮胙”;“每年公举祭首四位,经理本冬苗谷及来春办祭诸事”;“祖堂、节孝祠、上冲寺有上漏下湿及田塅有旱涝,祭首均要修补,不得推延”。此类规定,无疑都只适用于依附式宗族,而不适用于合同式宗族。自佛童以下,历代族人都留下了数量不等的祭产,由派下子孙共同继承。因此,这些宗族组织最初都是继承式宗族。例如,《行房十世国辙、十一世明极祭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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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逢酉年与轮房同收(七世)添禄公墓祭烝尝,本房一半股份;派下明、魁两房轮流,而明房又分顺、碧两房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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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逢亥年与轮房同收(八世)荣善公墓祭烝尝,本房一半股份;派下明、魁两房轮流,而明房派下顺、碧两房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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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逢卯、酉年轮收(九世)吉水公墓祭烝尝……明、魁两房轮流,明卯魁酉,而明房派下顺、碧两房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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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祭(十及十一世)惟明极公派下子孙得来与祭饮胙,而魁极公派下早经分去自立烝尝,不列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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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祭规”记录了佛童派下十二世顺、碧两房对于七至十一世祭产的有关权益。其历代直系祖先的分房概况为:第七世添禄(行房)单传,第八世荣善派分“京、淳、熙、忠”四房,第九世京房派分“辅、轫、轼、辙、轮、”六房,第十世辙房派分“明、魁”两房,第十一世明房派分“顺、碧”两房。如“祭规”所示,尽管历代祭产的轮收方式有分有合,但按房轮收的原则却是一致的。然而,该支派另有一些用于祠祭活动的祭田,却已不再按房轮收,而是由有关“祭首”统一管理。例如,《行房七、八世祖祠祭条规》及《行房九世吉水祠祭规》都明确规定:“每年公举祭首二人,经理本冬苗谷及来春办祭诸事”。与此同时,族人参加祭祖活动的权利也受到了限制。如云:“若子弟已至十五龄,须前三日带小洋一角,到祭首家报名充丁,以便排桌饮胙。……或有物故者,便查明扣除,不得延留。”大致说来,此类宗族组织正处于从继承式宗族向依附式宗族过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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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璜溪葛氏于明代后期开始形成继承式宗族,清中叶前后开始形成依附式宗族,但直至民国初年,尚未形成包括全体族人的依附式宗族。清代后期,葛氏族内规模较大的宗族组织,是以一至五世祖为标志的合同式宗族,其主要功能在于举办祭祖活动。笔者认为,璜溪葛氏之所以未能形成大规模的依附式宗族,主要原因在于族产不足。据统计,葛氏历代祖先留下的祭田,每年共收租谷246担,大约只相当于屯山祖氏的五分之一,而二者的聚居人口却是不相上下的。此外,葛氏族内未能形成强有力的士绅阶层,也是依附式宗族不发达的重要原因。据族谱记载,葛氏历代获得科举功名的族人,仅有乾隆至道光时期的葛日晖等五人,而且都是佛童派下的行房及信房子孙。这些士绅促成了本支派依附式宗族的形成,但却未能进而建立包括其他支派的依附式宗族。清末至民国初年,佛童派下十世孙赞新、十一世孙道钧等发起编修族谱,似乎有助于族内各支派的整合,但由于缺乏公共族产的支持,也未能建立统一的组织机构。据说,在编修族谱时,“赞新家不中资,而捐金二干;道钧仓无积谷,而助洋五百”[29]。由此可见,葛氏宗族的共有经济是十分贫乏的。在此基础上,很难承办全族性的公共事务,因而也不可能形成相应的依附式宗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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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闽西北地区,像屯山祖氏和璜溪葛氏之类的聚居宗族,都称得上是世家大族。这是因为,闽西北地区的绝大多数聚居宗族,都不是明代以前形成的,而是明清时期陆续定居的。光绪年间编修的《建安乡土志》,共记录了本县35个主要的聚居宗族,其中定居达20代以上的只有5个,而定居10代以下的共有20个。这就表明,在清末建安县的聚居宗族中,有一半以上是明末以后陆续形成的。这些定居时间较短的聚居宗族,一般尚未形成依附式宗族或合同式宗族,其组织形式基本上都属于继承式宗族。限于篇幅,恕不详加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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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以前迁居闽西北地区的古老家族,其后人大多历经迁徙而散居各地,分别形成各自的聚居宗族。明中叶以后,有些散居族人通过联宗通谱,合修祖墓、合建祠堂、合置族产等方式,建立了各种不同形式的散居宗族组织。这些散居宗族一般都是合同式宗族,其联结范围往往超越了县界、府界乃至省界。闽西武威廖氏散居宗族的发展,可以说是典型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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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西武威廖氏奉“崇德公”为太始祖,其派下又分为“实蕃公”和“高峰公”两大支系,分别为汀州府各属和龙岩州所属廖氏族人的始祖。关于闽西武威廖氏始祖的入闽时间,历代各有不同的说法,很难确证,估计当为唐宋之际。据说,廖氏祖先入闽之初,长期迁徙不定,致使族人散居各地。如《上杭郭坊乡图说》记云:“始祖实蕃公,当炎宋中叶因乱而行,初由延平顺昌下阳墟,爰止于此。……其后一线牵延,而三世兄弟三人又各徙一方。”[30]在此情况下,自然很难形成稳定的家族组织。元明之际,闽西各地的廖氏族人已陆续定居,逐渐形成各自的聚居宗族。永定县田段廖氏的《八世祖妣刘婆太墓季序》记云:“溯元明鼎革之交,我八世祖成旻公由邑中台边迁居田段……结庐员山之下。”[31]上杭县古田廖氏族人,据说于明初洪武年间即已利用祖厝奉祀始迁祖“六世千五郎公”,后改为“宗享祠”;永乐三年,又将另一祖厝改为“荣千祠”[32]。明代后期,散居各地的廖氏族人开始议及联宗通谱,奉祀共同的祖先。万历三十七年,“实蕃公”派下十六世孙梦麟首次编成本支族谱,“顾仅修至十八世而止”[33]。同年,他又发起重修上杭郭坊的一、二世祖墓,举行统一的祭祖活动。其《重修实蕃花公坟墓碑记》宣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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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族始祖花公、妣冯氏太夫人,宋时初由延平府顺昌合阳市后迁居闽汀,杭、永之有廖氏始祖也。嗣一子三孙,迄今衍派分支杭、永共二十余户,生齿繁庶,敢忘所自?花公葬田鸡俘塘。昔时人崇尚简朴,坟用土堆。今因地坟余埔四面宽广,人渐开田。此不容已,而后复图之众户,咸殷然有报本追远之思。梦麟聚户族,捐资财,择利日吉阴,不远百余里而兴工修筑。是举也,虽不敢邀祖灵冥冥福庇,天理得也,人心安矣。且也,户族兄弟叔侄聚集叙别,均有亲爱和好之雅云尔。[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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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文中的所谓“户”或“户族”,是指以里甲户籍为标志的聚居宗族。因此,参加此次修墓活动的廖氏族人,共涉及上杭、永定二县的20多个聚居宗族。此次修墓之后,据说还形成了定期的墓祭活动。每年二月初九“合祭”始祖墓,二月初十“合祭”二世祖墓。[35]不过,这一时期尚未形成包括上杭、永定二县族人的统一宗族组织。大约于明末崇祯年间,上杭、永定二县的廖氏族人分别在各自的县城设立了总祠堂“一本堂”和“永思堂”,作为联络本县各地族人的组织机构。此后直至清末,二县的总祠堂都是相对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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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之际,上杭和永定的廖氏总祠都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停止活动,至康熙以后又得以恢复和发展。《上杭城一本堂纪略》记云:“当明之季,被逆兵所占,遂不能合族以严宗庙之祭。至清朝定鼎,有永定田段民先公讳觉,庠生,赴诉宪辕,示禁踞占,遂复如初。”乾隆二年,一本堂首开纳主进银之例,集资重修,共有9“户”参加。永定廖氏于康熙二十一年在城内另建“知本堂”,至雍正十三年再度重修,共有11“户”参加。乾隆二十五年,永定县永思堂以“题捐家学牌位”的方式集资重建,共有8“户”参加。清中叶前后,上述组织还通过集捐的方式,陆续购置了一些田产。嘉庆二十五年的《上杭一本堂亲亲烝序》记云:“杭邑郭坊,我始祖之所肇基也。后支分派衍,散处四方,先人因思尊祖敬宗之道,合族人建总祠于杭城。……但一岁春秋享祀,未有合烝,各处族人来杭祭祀者名曰祭祀,实则或抄豚一蹄、酒一盅,或略具牲仪,遣小子后生以奉故事焉。……问所谓亲亲收族,则无有。”为此,一本堂又开纳银进主之例,“劝各房题捐座位三百三十四座,共置田二十九石六斗七升二合,名‘亲亲烝’”。另据记载,知本堂也曾以“燕及公秋祭无烝”为由,要求“各户结季崇祀”,共募集32股,“捐资生放,置买烝田”。永思堂则于乾隆三十五年重建之后,动用题捐余款,“置有田业一百一十四桶六斗二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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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思堂、知本堂和一本堂的创建及其有关产业的设置,分别采用了按“户”、按“位”或按“股”的集资方式,因而其基本成员也分别为“户”“位”或“股”。大致说来,“户”是以户籍为代表的聚居宗族,“位”是以牌位为代表的某些支派,“股”的含义较不确定,既可能代表“户”,也可能代表“位”,甚至可能代表“家”或“人”。考察这些基本成员的构成,有助于分析廖氏散居宗族的组织形式及其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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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崇祯年间创建永思堂时,据说有16位“祠首”题捐了“家学牌位”,共集资400两,分属于8“户”。其中计有:福兴户3位,振宗户1位,西杭户1位,家殷户4位,南洋户1位,天佑户3位,士贵户2位,荣期户1位。在这里,基本成员是“位”所代表的支派,而不是“户”所代表的聚居宗族,否则就无法区分各自不同的权益。清乾隆三十五年重建永思堂时,除了保留原来的“家学牌位”,又续捐了68位。其中计有:福兴户10位,振宗户7位,西杭户16位,愈兴户11位,南洋户9位,家殷户6位,士贵户8位,奇谋户1位。由此可见,从明末至清中叶,加入永思堂的聚居宗族由8个增加为10个,其基本成员则由16个支派增加为84个支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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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二十一年创建的知本堂,其基本成员似乎是“户”,即聚居宗族。雍正十三年重修知本堂后,对其附属房产按“户”分配,而各“户”所得份额又不尽相同。据记载:“左边排连十一间,内分西杭户两间,南洋户两间,奇谋户两间,振宗户两间,愈兴户一间,再兴户一间,省牲所一间;右边福德祠一厅一间,厨房一间;又相连十间,内分振宗户一间,奇谋户一间,正湖户一间,祠季户一间,龙田户一间,再兴户一厅两间,福兴户一间,福兴户月山回堂一厅。”以上所列清单,除“省牲所”“福德祠”“祠季户”等特殊单位外,共涉及10个聚居宗族。至于各“户”所得间数不一致,我们只能假定其投资份额不一致。换句话说,其股份构成应当以“间”计算,而不是以“户”计算。此外,“福兴户”中已经分化出“月山”支派,单独作为基本成员参与投资及分配。实际上,其他“户”也可能只代表聚居宗族中的某些支派,而不是代表整个聚居宗族。我们很难想象,这些聚居宗族中都已形成了统一的宗族组织,但由于资料不足,只能存疑待考。乾隆年间,知本堂募集“燕及烝”时,其基本成员已经由“户”而转变为族内的不同支派。据记载:“各户结季崇祀,共计三十二股。福兴户,月山十股,文进一股;西杭户,梅山、亭忠、玉斋、尚元、伯伦、毓立共六股;士贵户,念一、天璜、永兴、百一共五股;万全户,云溪、永祥、日旺共三股;奇谋户,宗政、承依、朝寄共三股;振宗户,千二郎三股;智宾户,百四郎二股。”这一记载表明,“燕及烝”的基本成员,包括了7个聚宗族中的20个不同支派。在这些支派中,还有可能由于实际投资者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的组织。例如,嘉庆六年的《永定田段奇谋户大宗祠季烝序》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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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武威廖氏于永城建立大宗祠,固已萃众户之宗支,而隆一堂之享祀矣。顾俎豆虽同登,而烝尝仍各立,是各户仍于众烝外另自置烝,以尽追报之诚。乾隆间,吾奇谋户族祖灿岩公曾倡首相邀一季,计十八股,各出股金以生以息,置有烝田九十六箩三,分为六阄,名曰“大宗祠季”。递年的于二、八月初五日收季烝出息,除完粮外,悉照祭牌备办牲仪,各肃衣冠,到祠祭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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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示,田段“奇谋户”每年参加永定大宗祠祭祖活动的族人,实际上只包括曾经参加“大宗祠祭”的成员。而他们集股结季的原因,是由于他们的祖先牌位已被送入永定大宗祠。至于其他未曾投资或祖先牌位未曾送入大宗祠的族人,自然也就不可能参加此类宗族组织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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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一本堂于明末创建时的组织形式不明。乾隆二年重修一本堂时,采取按祖先牌位集资的方式,“其牌位自三至八世,每座银三钱”。据说,此次集资共得银82两,其所收牌位应有270位左右,但详细情况未见记载。嘉庆二十五年募集“亲亲烝”时,共题捐牌位“三百三十四座”,其基本成员比原来扩大了一倍以上。更为重要的是,有些原来未曾开“户”的聚居宗族,也开始把祖先牌位送进了一本堂。据记载:“福兴户十四座,外有庆房二十座,定华户四座,奇谋户二十四座,西杭户三十座,南洋户十七座,智宾户十七座,家殷户六座,盛吉一座,毓林一座,士贵一座,清溪三十七座,云忠十座,外鄢伯房四座,振宗户未开,共二百零四座。”在这份清单中,新增加的聚居宗族共有7个,其所捐牌位共86“座”。此外,这份清单中的“福兴户”“奇谋户”“西杭户”“家殷户”“南洋户”“智宾户”“振宗户”等,同时也是永思堂和知本堂的成员。这表明,清中叶以后的上杭、永定二县的廖氏总祠,已经成为跨越县界的散居宗族组织。为了综合反映明清时期上杭、永定二县廖氏散居宗族的基本构成及其演变趋势,试将有关资料列为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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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中叶以后,闽西各地的武威廖氏族人先后在汀州府城、龙岩州城及福州省城建立了总祠堂,从而形成了跨越县界、州界、府界的散居宗族组织。这些设在州城、府城和省城的总祠堂,除了奉祀祖先牌位之外,其主要作用在于充当本族士人的临时寓所,为族人参加科举考试提供方便。道光年间,廖氏族人在汀州府城建成“祖祠绍缲堂”后,其族人赞曰:“余先后至郡,见友人之赴试者,甫下车即须赁屋,否则借住他所,暂为托足,往返奔驰,劳苦万状。独余廖氏子孙宾至如归,未尝不叹祖泽留贻之远也!”光绪年间,汀州府廖氏的《八邑廖家祠修整劝捐引》宣称:“兹酌一邑之中,立捐簿一本,各择族中公正以襄盛举。……若题捐有余,可将神座后余坪并行架造。非但足妥先灵,亦可多容试士。”这些总祠堂的修建经费,一般都是采取题捐牌位的集资方式,但由于规模太大,其日常管理及权益分配只能以下属的各级总祠堂为基本单位。道光九年的《闽省玉森堂合同字》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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