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66585e+09
1706658500
1706658501 阳岩公生子有五,只垂庆公、垂范公得分二房。……吾垂范公又生二子,长有杰、次有仪公,乾、坤分房,是垂范公又吾乾、坤两房所自出之祖也。然则,两房子孙何无特祭垂范公之举?盖以先年未立烝尝祭田,故但附祭于两房各祭其祖之中。……于是在祠治席,会集各房尊长公议,于有杰公、有仪公二祖烝尝内各抽出膏腴田租二十箩正,充为垂范公祭祀备酒之需,众各欣然。……兹因立簿,开列二房所充田产,酌定祭规,以为久远之计。
1706658502
1706658503 垂范生存于明代后期,“当明季乱世河山鼎沸时为粮长,因解金花银赴京,殁而不回”。因此,垂范死后未有坟墓,也未立祭田,派下二房未能专门为之举行祭祀活动,只是在分别祭祀本房祖先时一并附祭。在此情况下,从明末至清乾隆初年,都不存在以垂范为标志的宗族组织。乾隆十九年,派下二房专门为之立祭,也就确立了与此相关的宗族组织,而且从一开始就是依附式宗族。其《祭规》有“理事三年一换”及“每充新丁者纳钱三十文”之类的规定,这些无疑都是适用于依附式宗族的。此后不久,永宁支“榕六公”派下淮、泗、汉、济各房,也在“特祭”十世以上历代祖墓的名义下,形成了类似的宗族组织。据嘉庆二十年的《汉房致祭永宁公新立丁簿序》记载:
1706658504
1706658505 溪西公十一传而至榕公,大昌厥祚,派衍淮、泗、汉、济四大房,建祠立祭,代有祀产。惟六代分支以下若德贵公、郭二公、珠三公未立祭田,历来春秋二仲祭榕公并追祭其先。乾隆壬午年,我四房议举特祭,照丁匡谷,照房领钱生息。……奈人心不一,乾隆丙午春当交接理事之期,淮各房不肯承领,致将众钱照丁均分,各房自行祭扫。我汉房于是年起自派理事承领,管理生息,迄今三十余年,恪守前规。……兹因旧簿填满,换立新簿。
1706658506
1706658507 榕六派下四大房,原来已组成以榕六为标志的继承式宗族,后来又在此基础上创建世德祠,演变为依附式宗族。在乾隆二十七年集资“特祭”榕六以上历代祖墓时,只是在世德祠下增设了一个祭产单位,实际上并未形成新的宗族组织。然而,在乾隆五十年把有关祭钱“照丁均分”之后,也就派生出了以榕六派下各房为单位的四个新的宗族组织。由于这些组织的有关祭产及祭祖活动是由“理事”承领、管理的,因而都是依附式宗族。应当说明的是,淮、泗、汉、济四大房原来已各有本支祭产及相应的宗族组织,乾隆五十一年瓜分丁钱之后,似乎并未增加新的宗族组织。但在实际上,四大房原有的祭产都是按房轮收的,其相应的宗族组织都属于继承式宗族。而以特祭上五代祖墓的名义组成的宗族组织,都是以理事为首的依附式宗族,因而二者仍是有区别的,并未完全重复。例如,泗房在分到丁钱之后,历年都是由理事“交代生息”,单独办祭,至道光年间已积存祭钱60余贯,“每年即于致祭泗五翁之次日,我四房自行祭扫,仍旧在祠饮福”[19]。不过,当各房原有的继承式宗族也演变为依附式宗族之后,二者的分立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最终仍有可能合而为一。如汉房原有的祭产在停止轮收之后,遂归入上五代祭产统一管理。道光二年的《汉四公祭簿序》记云:“些小祭资,铢积寸累,今附入德贵公理事轮流交接生息。每于致祭德贵公之日,则并祭汉四公。现今公积有钱七十余千文,公议日下不必另行举祭,俟祭资增厚,培置田产,办祭有裕,再行充丁发胙。”据说,汉房原有的田产于乾隆至嘉庆年间被用于诉讼和修墓,“致将公积耗费,停胙二十余载”,因而无法继续按房轮收。然而,从长远的观点,各房的原有祭产都必将由按房轮收改为统一管理,因而最终都会导致同类宗族组织的合并。
1706658508
1706658509 祖氏族人于清初组成的继承式宗族,清中叶以后已相继向依附式宗族演变。这一演变过程的基本标志,是祭产管理方式的改变和“理事”阶层的出现。试见乾隆四十九年的《永庚公祭产合同》:
1706658510
1706658511
1706658512 立合同凭据七房裔孙等,缘永庚翁祭谷六百余箩、碓厂一座,照依房序轮收久矣。兹因子孙良顽不一,贫富不等,致有祭祀衍期,钱粮拖累,贻羞先人。今议于祭田内抽出二处,土名乌坑办及东,共祭谷九十箩,并碓厂一座,苗银、苗谷归众祭祀。每房派定一个理事,收苗、还苗、完粮俱系理事者料理,值年者只收五百箩之谷,别无杂派,惟祭祀日备办碗碟瓯筯而已。……碓既入众,倘遇木商过坝补贴修坝之费,应存众公用。(余略)
1706658513
1706658514 永庚为永明支十四世祖,生存于明崇祯四年至清康熙二十六年。因此,其派下子孙组成的继承式宗族,大约也是形成于康熙年间,距书立上述《合同》的时间不会超过100年。如《合同》所述,当时其派下子孙已是“良顽不一,贫富不等”,亦即出现了明显的两极分化。在此情况下,不得不把某些祭产及祭祖事务交给“理事”统一管理,从而也就导致了依附式宗族的形成。实际上,即使族人之间并未出现明显的两极分化,也会由于轮收的人数太多而产生各种矛盾,从而导致祭产管理方式的改变。例如,嘉庆二十年的《新立丽南公祭簿序》记云:“所谓烝尝,约计不下五百(箩),归完粮办祭外尚多利泽。……迄今派属蕃衍,轮流递及每十余载始得经历一年,不惟田界侵削难知,甚至全塅迷失莫识,溪、坑各埂颓坏,无有向前修理者;各佃苗谷、苗银输七遗八;更或谷收粮欠,拖累无辜,是何负先人至意也!于是众房长公议立合同,抽出……三处田并各佃苗谷,公举公正廉直者每房二位,近前承理征租、完粮、还苗、办祭,余剩者存众修理各田溪、坑埂及田界等项。其未抽入田塅谷租,仍听房分轮流值收。”祖丽南为永宁支十四世中的佼佼者,“在一乡为一乡之望,在一邑为一邑之表”。其派下分为四大房,历代都出了不少科举人才,雍正时“入胶庠者十余人,贡举者八九人”,号称“一时人物望族”[20]。然而,即使是这样盛极一时的继承式宗族,也难免趋于解体。大致说来,清代屯山祖氏的继承式宗族,一般都只能维持三至五代,超出“五服”之外就势必向依附式宗族演变。为了对此有所强调,试再举两例。永明支十二世《宾岩公祭簿序》记载:
1706658515
1706658516 顺治十七年庚子异居分产,先归宾岩公烝尝,计田租一百六十余箩。当日兄友弟恭,一门和顺,竟将祭谷每轮让熊公叠收一次,以酬家督厚劳。实分天、地、人三房,而作四股轮收,其苗米概洒三房四股各户下自完,值祭轮收者惟颁胙、治席而已。……(嗣因)人丁日蕃,虑非久远之计,于乾隆二十年三房酌议,暂行停胙,每房举知事房长二人,将贮存谷钱总殖生息,子母权算无遗,约得祭资百金,续置翁坑仔、榕树垅二处(祭田),其田(历年)租谷仍存众公积。凡派下子孙入泮者,得给银十两,以补谒祖之需。
1706658517
1706658518 永明支十三世《以化公祭田簿序》记载:
1706658519
1706658520 (公于)康熙二十四年髦期倦勤,为子分产,先归烝尝田租二百八十箩,其田米俱派四房各户完纳,值收祭谷者仅还四佃苗银、办祭、颁胙而已。……近因人丁蕃衍,耗费繁多,虑难行诸久远,于道光壬午春房长公同酌议,设立合同四扇,将乙酉五年分祭谷二百数十余箩暂停一载,存为公税……少壮每丁充钱一百二十文,抽出蔡玢后、油墘田租十箩,每年理事收贮,以备修田、整坟等费。
1706658521
1706658522 上引第一例,从分家析产至形成依附式宗族,约历时95年,传世不超过四代;第二例,约历时137年,传世不超过五代。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继承式宗族向依附式宗族演变的过程中,都经历了一个过渡时期,即原有的继承式宗族并未完全解体,而是在不同形式下继续存在,与新产生的依附式宗族同时并存,相互补充。由于我们所引用的资料大多是在清道光年间以前形成的,因而未能反映这些宗族组织在清代后期的发展态势。但可以推论,随着宗族内部人口的日益增加,血缘关系的日益淡化和贫富分化的日益扩大,继承式宗族必将全面解体,完全为依附式宗族所取代。据同治元年的《廷宗公祭簿序》记载,该支派早在咸丰年间以前,已对全部祭田、书灯田等实行统一管理,“历年致祭报丁颁胙,罔有或违”,这表明该支派已完全演变为依附式宗族。廷宗为永宁支十三世祖,生存于明末清初。其派下子孙于清康熙初年分家析产,至咸丰年间历时不到二百年,计世则不超过八代。由此可见,从继承式宗族向依附式宗族的演变,大约在二、三代内即可完成。
1706658523
1706658524 清道光初年,屯山祖氏已传历二十二世,而自第八世至第十八世的历代祖先,都留下了相当可观的坟山、祭田、役田、书灯田、香灯田、店屋、借贷资本等族产,由派下子孙共同继承,从而导致了继承式宗族的持续而又广泛的发展。尽管不断有些继承式宗族转化为依附式宗族,或是趋于分化和解体,但却又有更多的继承式宗族随之产生,这就势必形成各种宗族组织层层重叠而又相互联结的金字塔式结构。这一时期的屯山祖氏宗族组织,大致可以图示如下:
1706658525
1706658526
1706658527
1706658528
1706658529 行文至此,我们已经较为详细地分析了屯山祖氏宗族的组织形式及其发展进程。在此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屯山祖氏的依附式宗族特别发达,而合同式宗族却未能得到顺利的发展,这可能与祖氏的历代族产较为丰厚及士绅阶层的相继崛起有关。据不完全统计,祖氏八至十八世祖留下的历代轮收祭田,每年共收租谷4000余箩,约合1000余担。如果加上祠田的收入,每年可收租谷6000余箩,另有大量的山林、店屋、借贷资本等。这些族产的收益,不仅可以满足办理各种宗族事务的需要,而且颇有余利,可供派下子孙分享。例如,永宁支十四世“丽南公”的轮收祭田,每年共收租谷近五百箩,嘉庆二十年抽出归公“承理征租、完粮、完苗、办祭”和“存众修理各田溪、坑埂及田界各项”的田租,仅占167箩,其余则由派下四房轮收,不必用于任何公共事务。永明支十四世“永庚公”的轮收祭田,每年共收租谷六百余箩,乾隆四十九年插出“归众祭祀”及“收苗、还苗、完粮”的田租,仅占90箩,其余由派下七房轮收,“别无杂派,惟祭祀日备办碗碟瓯筯而已”。在此情况下,依附式宗族的发展得到了充分的财政支持,而合同式宗族的发展则缺乏相应的动力。另一方面,由于历代族产较为丰厚,对培植族内的士绅阶层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士绅阶层的崛起又促成了依附式宗族的发展。祖氏族内专门用于培植科举人才的“书灯田”,每年共收租谷420余箩,分属于六个不同的支派。即使是没有设立“书灯田”的支派,一般也赋予士绅阶层额外的收租特权。例如,乾隆三十年的《缵侯公将烝尝作书田遗嘱》记云:
1706658530
1706658531 自我太高祖勤俭苦读,蓄积发家,以及我祖,产业充大,并未设立书田。我父夺先公、兄升侯公,俱列胶庠,我不才亦与焉。每念及继志述事,人之大经……尔等俟我西归之后,分炊之日不必设立书田,凡我派下子孙有志勤学、克绍书香者,即将我烝尝不论谁房值收,让收一载,以为冠带谒祖之需。
1706658532
1706658533
1706658534
1706658535
1706658536
1706658537
1706658538 根据这一遗嘱,只要其派下子孙一考取科举功名,就必须改变按房轮收的分配原则,从而导致从继承式宗族向依附式宗族的演变。在祖氏族人中,这似乎已成为一种惯例,士绅阶层可以随时行使这一特权。例如,乾隆四十八年的《因夏公书灯合同》记云:“今星房荣子仕龙初采芹香,自当继前人之志,以成其事。书灯之立,非在此举乎?第房分既多,劻勷亦难,惟是将我因夏公祭田赠龙收一载,俾迎学有资。若是登科,则连收三载;更能发甲,亦叠收三年。”此外,自明末以降,祖氏各支派还相继在建宁府城和延平府城建立了一些专门用于士人就学及应试的“屋”,或称“考试寓所”。据记载,“世德堂支祖丽南公,于崇祯年间在芝城南门街兴坊路后买置有屋一所”;“继善堂支祖以化公派下子孙,于康熙年间用公积众银在芝城宣化坊贡院左边置有屋一所”;“永庚公于康熙年间在芝城宣化坊贡院左龙门边置有屋一栋”。清代后期,由于谢屯村一带划归延平府上洋厅管辖,有的支派又在延平府城设立了此类公寓。例如,永宁支十七世“世荣公”派下天、地两房,在延平城开平坊置有“寓所一植五间”,每年共收租钱16000文。[21]这些“屋”或“寓所”的使用权及收益权,无疑都是属于族内士绅阶层的,从而也就促成了从继承式宗族向依附式宗族的转化。
1706658539
1706658540 据民国初年刊行的族谱记载,从明朝中叶至清朝末年,一共有230余名祖氏族人获得各类科举功名及荣誉职衔。其中共有文生员85名,武生员9名,武举人1名,监生57名,例授职员及恩赐耆宾77名,另有少数族人出任过县丞、教谕、经厅等低级官吏。尽管这些族人所得科举功名及职衔并不高,但却活跃于社区生活的各个不同领域,对依附式宗族的形成和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祖氏的历次修谱及建祠活动,都是由士绅阶层发起和主持的,而制定族规及协调各种族内外关系,无疑也是由士绅阶层担任的(详见第三章第二节)。清中叶以后,祖氏士绅在社区事务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从而也就势必加强对族人的控制。乾隆三十年,祖氏士绅以保护本乡风水为名,要求当地吴氏族人献出了一片山场,“爰集众姓子弟,凡山麓平坡、夹路前后遍植松苗,并栽培杂木……永作合乡千年之罗城”[22]。在为此事设立的15份合同中,祖氏族人共持有9份,而其他各姓则仅持有6份。嘉庆二十年,祖氏士绅又发起重建本乡临水宫,“广基址,崇殿宇,增垣墉,意在回龙护脉于焉。内资神庙以保障,外藉树木为屏藩,地户之关锁益固,洵屯乡一巨观也”[23]。咸丰年间,太平军一部进入闽北地区,当地官府“谕令团练保甲”,祖氏士绅发起组织五个“联社”,协助官兵“剿洗洋源、际宾、地莱、吴墩一带地方”,并在本乡实行“关隘清野”,以致“一说谢屯,红头吐舌”[24]。在咸丰年间的大动乱中,谢屯村一度为太平军所占据,随后又遭到官兵的掳掠,社会经济受到了严重的破坏。然而,屯山祖氏的依附式宗族并未因此而解体,而是进一步得到了强化。据咸丰十年的《始祖溪西公祭簿序》记载,咸丰八年战乱之后,“非惟贫者飨事莫给,即富者亦家计难堪。将田召卖,每箩进钱数百;将田典税,每千计谷八箩。有田无人耕,债欠人不还,是以九年春祭难以措办。……吾等当族酌议,理事自己办祭,停胙一轮,次年再行颁发。……特立新簿贰本”。在此次整顿过程中,士绅阶层发挥了重要作用,因而新选出的“总理”即由士绅担任。清朝末年,由于地方官员的支持,祖氏士绅进一步确立了在乡族中的领导权。例如,光绪三十三年的《屯山社仓序》记载:
1706658541
1706658542 吾乡忝居乡僻,土隘民稠,遇荒难免呼庚吁癸。……兹于戊寅四年仲春,蒙上洋厅主孔公谕令设立社仓,爰集乡绅祖纯稷、纯禧、祖必受、必稳、祖洪生等,劝捐殷实之余羡,乐捐者芳名四十户,踊跃输纳者计谷万余觔……暂寓于祖氏世德祠处,已三十余年矣。每遭凶歉;民艰粒食,令民夏受谷于仓,冬则加息以偿,按丁支借。……前所捐入者,只许有进而无退;后所续题者,惟愿愈补而益增。
1706658543
1706658544 这篇序文的作者,是庠生祖骧和监生祖余仁。据文中所述,不难看出,在社仓的建立及运营过程中,士绅阶层已经形成了合法的权威。这种权威不仅是依据地方官的“谕令”,更重要的是得到了世德祠等依附式宗族的支持。另据族谱记载,从清末至民国初年,由士绅阶层主持的屯山社仓,实际上已经成为谢屯村的最高权力机构。如派征“乡中木客运河各坝主之租项”及创办谢屯村新式学校等,都属于屯山社仓的职能范围。当然,屯山社仓履行这些职能的权力基础,仍然是各种不同层次的宗族组织。
1706658545
1706658546 屯山祖氏宗族的典型意义,在于较为系统地展示了依附式家族在相对稳定的聚居环境中的发展进程。但是,正如上文所指出的,祖氏依附式宗族的形成与发展,是与丰厚的族产和士绅的崛起密切相关的。那么,如果缺乏这两个条件的支持,聚居宗族的发展进程又有何特点呢?试以同属于瓯宁县的璜溪葛氏宗族为例,略作比较分析。
1706658547
1706658548 璜溪葛氏一世祖“行五公”,于元末由河南入闽,“卜居建宁瓯邑之吉阳玉溪乡”[25]。第二、第三世单传;第四世派分三房,仅一房留居本地,另二房外迁;第五世又分三房,仅一房传育后代,另二房失传;第六世派分五房,各有传人,其族始大。延及民国初年,葛氏已传历二十二世,“户灶五百余家”[26],但却始终未能形成统一的宗族组织。民国十年首次编成的《璜溪葛氏宗谱》记云:“上代祖公向无烝尝祭田,每由后裔鸠集捐金置产,以为醮祭及各项使用。谱中叔伯兄弟侄辈,虽属某公派下,其向未捐款者,不得与焉。”[27]这就是说,族人必须依据各自持有的股份,参加有关宗族活动。这一时期的璜溪葛氏宗族组织,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不同层次:以一至五世祖为标志的宗族组织,属于合同式宗族;以六至九世祖为标志的宗族组织,已逐渐演变为依附式宗族;以十世以下历代祖先为标志的宗族组织,基本上属于继承式宗族。在此着重分析一至九世的宗族组织,其《一至五世祖公共烝尝条规》记云:
1706658549
[ 上一页 ]  [ :1.7066585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