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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800 东山岛原为明代的铜山千户所,其居民主要为军户的后裔。清初迁界后,卫所废置,军籍也随之取消。康熙四十年,始于东山岛编立里甲户籍,而军户的后裔因无宗可归,难免“傍人门户”,乃联合设立共同的户籍。因此,所谓“关永茂”户,实为东山岛军户家族的联合组织。其派下四、六、七诸房,分别为一姓所据,可能各代表一族,而一、三、五诸房,则又分别包含若干不同的家族。这种异姓合户的现象,表明当时的里甲组织已经完全家族化了,这是实行“粮户归宗”的必然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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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802 清中叶以后,以同祠合祭为特征的散居宗族,在沿海各地得到了普遍的发展。这些散居宗族一般都不是以同宗为限,而是凡属同姓皆可参加。例如,安溪县缙绅官献瑶在族谱中记云:“余于乾隆庚申春假归过省,始见宗老湛岩,意甚倾洽。嗣后入省主于其家,尝出家谱示余,乃知闽中上官氏皆祖参军偕公。……乾隆丁酉,湛岩之子曰朱绂以书来,曰祖居塔巷贸有旷地,可为参军祖建祠。又二年己亥夏,报云祠已建毕,涓日在八月望后请主入祀,上下游宗人赴乡举者皆可会祭新庙。……余命二子学礼、学诗,届期斋戒执事庙中。”[149]安溪官氏的祖先,据说原为复姓“上官”,不知何时改为单姓“官”。至于安溪官氏与上官氏入闽始祖“偕公”之间的世系源流,更是无从查考。[150]尽管如此,官献瑶父子仍热衷于参加上官氏的建祠祭祖活动,而上官氏族人也欣然接纳。实际上,即使是福州等地的上官氏族人,也未必具有同宗关系。据宋人有关记述,福建上官氏的族源传说有二:一为“自晋永嘉以避地而南”;一为唐元和年间上官偕至闽任福州户曹,“卒于官,子孙不能归,遂家焉”。北宋元符年间,上官氏族人偶然发现了上官偕的墓碑,始有实据,遂推断为入闽始祖。[151]此后,福建各地的上官氏族人皆奉“偕公”为始祖,但各自的谱系并不统一。乾隆年间创建省城始祖祠,也只是为了使各地的同姓族人可以同祠合祭,而不强求世系的一致。官献瑶在述及省祠的由来时说:“尝与湛岩议,邀闽中诸族姓,同立大宗祠于会城,祀参军迁祖,岁享祀有常期,宗人如期会祭祠中。……不及知昭穆,则以齿序。”[152]实际上,在这种大规模的散居宗族中,是不可能确认各自的“昭穆”关系的,即使有统一的世系,往往也是虚构的。乾隆年间,闽南各地的尤氏族人合建“泉郡大宗祠”,并议定分为十二房轮流值祭,自二十二世以后按统一的字行命名,但由于各房并无统一的谱系,只好通过“扶乩”来确认各自的世次。[153]有的散居宗族则明确宣布,凡属同姓即为同宗,不必区分世系源流。试见《仙溪黄大宗祠公簿》的有关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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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804 吾黄姓在仙,或自省来,或由莆至,或由泉迁,要皆来源于江夏。于是本亲亲之谊,建大宗祠庙于县城,祀晋江郡守元方公、晋郡长者守恭公、唐桂州刺史开国公岸公、监察御史滔公,其下按牌立主,置产岁时致祭,颜曰“敬承堂”,示尊祖睦宗之意深矣。[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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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806 黄大宗祠的奉祀对象,包含了所有知名的黄姓入闽始祖,而当地的黄姓族人又都是以“江夏”为郡望的,因而凡属同姓皆可参加这一散居宗族。不仅如此,黄大宗祠的组织形式也是相对开放的,无论是否属于创建者的后裔,皆可随时捐资加入。如云:“凡乡中有前未入牌者,(每位)捐银一十二两”[155];“凡牌位者,各设一签……至期凭签领胙,以便稽核”[156]。该祠创建于清雍正十二年,光绪年间曾再次重建,至民国二十二年共吸收542牌,分为六房“挨轮办祭”[157]。兹将各房牌位数及聚居地列为下表[158],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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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811 如上表所示,黄大宗祠的成员散居于全县107个村镇中,其派下各房主要是依据聚居地和牌位数划分的,并不具有支派的意义。在此前后,仙游县林大宗祠共设1200余牌,其成员遍布于全县14里中,“轮流首事以十二阄分应”[159]。其分阄的原则是:“每阄以一百牌为单位……如该里不及一百牌,须与隔里合数达八十牌以上,即应一阄;如不止一百牌,须有一百五十牌以上,方应二阄,亦不准两年相接。”[160]林大宗祠的创建年代不明,清同治年间及民国初年曾重新修建,也是以奉祀入闽始祖为主的同姓组织。[161]此类同姓组织的发展,可能与当地族际矛盾的激化有关。道光年间,陈盛韶在《问俗录》中记云:“仙游小姓畏大姓甚于畏官。其畏之者何?一朝之忿,呼者四应,直有剑及寝门、车及蒲胥之势。”[162]在此情况下,各姓皆以族大丁多争雄,自然也就无暇计及宗派的异同。更有甚者,小姓为了对抗大姓,也组成了“合众姓为一姓”的同姓组织。如云:“其初,大姓欺压小姓,小姓又连合众姓为一姓以抗之。从前以包为姓、以齐为姓,近日又有以同为姓、以海为姓、以万为姓者。”[163]在乡族械斗较为激烈的地区,就连大姓之间也有此类拟制的同姓组织。民国《同安县志》记载:“雍正六年,包、齐会聚众格斗。大姓李、陈、苏、庄、林为‘包’,杂姓为‘齐’,互杀伤。”[164]这种“异姓称族”的习俗,据说始自于明末,至清代已习以为常。江日升在《台湾外纪》中说,漳州府平和县一带,“崇祯间乡绅肆虐,百姓苦之,众谋结同心,以万为姓”[165]。延及清代,乡绅阶层也积极参加此类活动。漳浦县旧镇一带,原有陈、张、钟、吴四姓混居,“相亲相爱,有逾骨肉”。至乾隆五年,“翰林检讨张公光跻等共奉圣母,以庙为祖,鸠集父老,分为四房,序以昭穆,诚旷典也”[166]。民国十三年,当地士绅在《重修天后庙序》中,也公然宣称:“比邻之同姓既可为兄弟,则异姓亦可同祖庙!”[167]在这里,同宗、同姓乃至异姓的差别似乎已不复存在,任何一种社会组织都可以改造为宗族的形式。此类同姓宗族及异姓宗族的发展,既反映了宗族组织的拟制化,也反映了社会结构的家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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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813 综上所述,在闽东南沿海地区,由于宗族聚居的规模较大,依附式宗族形成的年代也较早。明中叶以前沿海建祠之风的盛行,反映了以士绅阶层为首的依附式宗族的普遍发展。明代后期的倭寇之乱和清代初期的迁界之变,使沿海地区的聚居宗族受到了全面的冲击,有不少宗族组织一度趋于解体。在战乱之后重建的宗族组织,最初大多是依附式宗族或合同式宗族,而继承式宗族的恢复和发展则相对较迟。由于明末清初的战乱破坏了沿海地区固有的社会秩序,激化了族际矛盾,导致了乡族械斗的盛行。因此,明中叶以降,沿海聚居宗族的军事防卫功能得到了强化,而经由联宗、合姓而组成的同姓或异姓的散居宗族也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在某种意义上说,明以后福建沿海地区的宗族组织,是特殊历史环境的产物,不足以代表中国传统宗族组织的正常形态。然而,正是在这种特殊的历史环境中,宗族的发展表现了更多的可能性,使我们有可能更为全面地了解传统宗族组织的内在特征。还应当指出,在其他一些战乱较为频繁的地区,如明末清初的江苏、浙江、广东沿海地区及清代后期的长江中下游地区,宗族的发展可能也经历了类似的过程。因此,明以后闽东南沿海宗族组织的发展进程,同样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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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818 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增订版) [:1706657150]
1706658819 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增订版) 清代台湾宗族组织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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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821 关于清代台湾的宗族组织,前人已经作了不少研究。在此主要依据台湾学者的有关研究成果,并结合笔者所见历史资料,概述清代台湾宗族组织的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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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823 大陆移民大批渡海入台,始于郑成功收复台湾之际,当时随郑氏入台的军民有6万人左右。至康熙统一台湾时,当地的汉人总数约为12万人。不过,由于清廷一度对台湾的弃留举棋不定,当地汉人“年年回归泉州、漳州、厦门等地”,留居台湾的人数急剧减少。康熙二十七年间,台湾岛上“仅有汉人数千名居住”[168]。在此情况下,自然很难形成稳定的宗族组织。康熙中叶以后,台湾政治地位已定,大陆人民又纷纷移居台湾,至使当地人口迅速增长。乾隆后期,台湾人口已超过100万;嘉庆年间,接近200万;光绪十七年,高达254万。[169]随着人口的持续增长和汉族社区的不断扩大,大陆固有的宗族组织逐渐得以重建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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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825 清代台湾虽是新开发的移民地区,同族聚居的现象仍是相当普遍的。这是因为,在大陆移民渡台之初,为了协同应付复杂的社会生态环境,往往是同乡同族结伴而行,或是先后渡台的同乡同族相互援引,因而从一开始即已形成同乡同族相对集中的趋势。清中叶以后,在一些开发较早的地区,不同祖籍及族姓的移民之间经常发生“分类”械斗,势力较弱的一方往往被迫迁徙到同乡同族人数较多的地区,这就进一步促成了同族聚居规模的扩大。根据陈绍馨和傅瑞德对1956年台湾户口资料的抽样统计,各地都有不少人口占明显优势的大姓。陈其南以主要二姓占乡镇人口40%以上为指标,进一步验证了台湾各地族姓分布的集中趋势,其结果如下表[170]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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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830 表中资料表明,在福建漳州、泉州二府移民聚居的地区,姓氏集中的现象相当突出,而在广东移民的聚居地,此类现象尚不明显。不过,由于该项统计是以乡镇为单位的,还不足以充分反映同族聚居形态。如果是以村庄一级的自然聚落为单位加以验证,同族聚居的现象势必更为突出。另一方面,有些大姓的聚居范围,往往包含若干村落,甚至是超乡镇的。如彰化平原,“大村乡的中部有七八个村落是祖籍漳州府平和县心田乡赖姓宗族聚居之区。埔心乡和员林镇一带则分别为祖籍广东潮州府饶平县的黄姓和张姓分布区。员林镇东南和社头乡东北角一带,从柴头林到龙井村之间的四个村落是漳州府南靖县施洋枋头刘姓宗族分布区。社头以南,田中镇以北则为漳州府南靖县书洋肖氏分布区。田中以南到二水之间为漳州府漳浦县陈氏一族分布区”[171]。彰化平原的这种同族聚居规模,即使与闽东南沿海相比,也是毫不逊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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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832 台湾学者一般认为,清代台湾移民的早期宗族组织,主要是以奉祀“唐山祖”为标志的“合约字宗族”,或称“大宗族”。在移民定居之后,经过若干代的自然繁衍,逐渐形成以奉祀“开台祖”为标志的“阄分字宗族”,或称“小宗族”。前者是从大陆原有宗族中分割出来的“移植型”宗族,而后者则是台湾本地土生土长的“典型”宗族。因此,从前者向后者的演变,标志着清代台湾移民社会的土著化进程。[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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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834 清代台湾的“合约字”宗族或“大宗族”,一般都是经由“志愿认股”而组成的合同式宗族。此类宗族组织的有关股份,可以由派下子孙世代相承,也可以按股分割或买卖。试引有关契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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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836 (一)光绪十年苗栗刘氏《阄书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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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838 立阄书字文达尝叁拾贰份人等,情因乾隆年间,各祖父共敛文达尝七十二份,陆续建置东栅门首、埔头仔、埔尾仔叁处田业,带有尝屋两座。迨道光年间,尚存叁拾弍份,至今连年争讼。于光绪拾年叁月间,蒙朱县令宪断,令分作两尝。刘秉先管理贰拾份,应得实租贰百叁拾硕:东栅门实租贰百硕,埔仔尾实租叁拾硕,其庄内尝屋除阄分东川尝外,俱归贰拾份;刘廷骏管理拾贰份,应得实租壹佰肆拾硕:埔头仔实租壹佰壹拾硕,埔尾仔实租叁拾硕,其庄内西片尝田屋尽归拾贰份。现在埔尾仔共有实租陆拾硕,系两尝半分之额,合请房族到场凭阄分管。今欲有凭,立阄书字贰纸壹样,分执为照。(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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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840 (二)光绪三十年苗栗林氏《卖归公会份尽根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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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842 立卖归公会份尽根字人林老朴,有承先父林为政应份与林狮铃公会份,父子相商,愿将此应份出卖与人,外托中向与林狮铃公管理出首承归,三面言定时值,卖尽根会份柒钱,价银陆拾大员正,即日同中银收字立,两相足讫。朴等随即应额会份任从注销,归公掌管,其会内所有祀业田厝并春秋祭祀,朴等不敢与及兹事。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朴等子孙不敢言及生端。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反悔。(余略)[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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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844 上引第一例中的“文达尝”,最初共由72份组成,从乾隆至道光年间,其股份历经转移,仅存32份,至光绪十年又分为“两尝”。分拆前,该组织年收租370石,平均每份可得租额10石有余。分拆后,20份一“尝”年收租230石,12份一“尝”年收140石,其每份所得租额仍为10石有余。可见,该组织的有关产业,完全是根据股份分割的。上引第二例中的“林狮铃公会”,显然也是按股份组成的合同式宗族。该组织的“会份”至清末已有市场价格,即所谓“时值”,林老朴父子拥有“会份柒钱”,可能还不到一份,其价值为“六十大员”,直接由该组织买回,而林老朴父子则因此退出了该组织。在台湾早期移民社会中,由于社会流动性较大,此类股份的分割和买卖可能相当频繁,因而才会形成公认的“时值”。这种分割和买卖股份的行为,导致了宗族成员的相应变动,但一般并不影响该组织的持续发展。如“文达尝”,早在道光年间,其股份已流失过半,至光绪年间又一分为二,但却仍未完全解体。这说明,在变动不居的社会环境中,合同式宗族特别具有应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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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846 在清代台湾的开发进程中,合同式宗族曾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庄英章和陈运栋在《清代头份的宗族与社会发展史》[174]中,对当地早期开发史料作了深入的分析。他们发现,苗栗头份地区的早期开垦者,有不少是以“唐山祖”为标志的宗族组织。例如,《苗栗县志》等文献记载,乾隆十六年间,有50余户200余人进垦中港至头份一带,“乃由头份开成二份、三份、四份、河唇、中肚、新屋下、望更寮等地”。其中有林洪、吴永忠、温殿玉、黄日新、罗德达等人,都是未曾到过台湾的“唐山祖”。林洪为广东镇平县罗经垣林氏的第十世族人,约生存于明万历年间,其派下第十八世至二十一世子孙始移垦台湾。吴永忠为广东镇平县吾子湖吴氏的第十世族人,约生存于明嘉靖年间,其派下第十九至二十三世子孙先后渡台。温殿玉为广东嘉应州梅口堡温氏的第十四世族人,生存年代不明,其派下第十六至十七世子孙渡台拓垦。黄日新为广东梅县、平远、镇平一带黄氏族人的二世祖,约生存于元末明初,其派下第十五至十六世子孙移垦台湾各地。罗德达为广东镇平县铁坑罗氏的始祖,约生存于明洪武前后,其派下第十二至十五世子孙移垦头份地区。由此可见,记载于头份开发史料中的这些“唐山祖”,实际上都是某种亲属团体的代名词。不过,关于这些亲属团体的早期组织形式,目前还不清楚,估计为大陆原有宗族组织的直接延伸。乾隆后期,有些族姓的移民开始在当地集资祭祖,组成以“唐山祖”为标志的合同式宗族。例如,乾隆五十八年的“罗德达尝”会份簿序文记云:“予等避居台疆,饮和食德,何莫非祖灵之默佑置乎斯乎?是以台淡众叔侄踊跃齐集,每份各津谷一石……年年秋祭。”这种在移垦地组成的合同式宗族,最初只是定期集会,共同举行祭祖活动,后来大多投资买地,演变为实力雄厚的开垦团体。嘉庆四年,林氏移民组成“头份林洪公尝睦创堂”,先以每份一石谷为本放贷生息,逐渐积有余资,“乃与温、吴、黄、罗五姓共承闽人林俊之垦地”。嘉庆十一年,头份各姓移民集资买地开垦,至道光十五年按17股半阄分,其中亦有以林洪、温殿玉、吴永忠、黄日新、林乐隐等为标志的合同式宗族。当地的“中港陈氏始祖尝”,于嘉庆四年集股124份,每份仅纳银1元,嘉庆十六年始买地收租,至道光年间共投资2090元,其会份则增值为每份12.5元。这些事例表明,在头份开发史上形成的合同式宗族,“表面上是以祭祀先祖为目的,实际上却是一种土地投资团体,也就是透过宗亲的关系聚集劳力与资本,积极从事垦辟工作”。对于缺乏资金的普通垦民来说,加入此类宗族组织,的确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投资方式。正因为如此,在台湾早期移民社会中,合同式宗族得到了普遍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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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848 以奉祀“唐山祖”为标志的合同式宗族,一般都是派生于大陆原有的宗族组织,其名称及崇拜对象往往一仍旧贯。在同族移民较多的地区,大陆原有的组织系统可能得到全面的“移植”,因而具有相当完整的系谱结构。例如,彰化平原的社头、田中一带的肖氏族人,为始祖以下的历代直系祖先都设立了“祭祀公业”,其中大多是按“丁份”组成的“丁仔会”,另有一些是按“股份”组成的“祖公会”。根据陈其南的分析整理[175],其中某支派的历代“丁仔会”和“祖公会”,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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