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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中,加方框者皆有祠堂和祭产,加△者皆有祭产,括号内数字为各“丁仔会”的丁数。如图所示,从第一世“奋祖”至第八世德惠等,都有相应的祭产,有的还建立了专祠。根据族谱记载及实地调查,肖氏一至八世祖都是“唐山祖”,在原籍漳州府南靖县书洋乡也有奉祀这些祖先的宗族组织,两岸族人的组织系统几乎完全相同。[176]据大陆肖氏族人传说,早期移居台湾的族人曾经从大陆分去一部分族产,用于在台湾置产祭祖。[177]如果这一说法属实,颇有助于说明大陆宗族组织向台湾“移植”的过程。不过,据陈其南研究,彰化肖氏宗族组织的重建过程,一般是由当时移居台湾的族人集资组成的,即先按“丁份”组成奉祀近祖的“丁仔会”,然后再由各“丁仔会”按股集资,组成奉祀远祖的“祖公会”。无论是“丁仔会”或“祖公会”,都是以自愿认股为原则的,并非所有的派下子孙都参加,而各支派持有的股份也不尽相同。例如,“第三代的伯海公祭祀公业即分做六股,而由第四代的四个丁仔会各认一股,剩下二股则由第六代的仕朝丁仔会认十分之四,第八代的五个丁仔会认剩下的十分之六。另外,第四代的团钦祭祀公业也是祖公会,共分成四股,分别由第八代的长、二、三、六房各认一股而成。……肖奋祖(书山祠)祭祀公业,应属其派下的第二代永仁丁仔会(七四丁)及第三代的伯河丁仔会(十六丁)均无份”[178]。可见,这些宗族组织并非原封不动地从大陆迁往台湾的,而是肖氏移民依照大陆原有的模式逐渐重建的。此外,肖奋祖派下还与彰化肖氏的另一支派“斗山祠”派下合建总祠“芳远堂”,奉祀共同的始祖“积玉公”。这一合同式宗族置有“十一甲祭祀公业”,清末年收租1000余石,由11位“甲长”分别管理。该组织采取按“丁份”的组织形式,其丁份可以陆续加入,具有相对的开放性,颇类似于福建大陆按“牌位”组成的散居宗族。笔者曾获见该组织的人丁簿和祀产簿[179],兹对其丁份构成略作分析,列为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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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表所示,该组织成立之后,不断吸收新的成员,其丁份扩充了近一倍。其中丁份最多的龙潭边族人,曾先后16次续增丁份,而赤州、车田二地的丁份,都是后来陆续增补的。由于有关记录全部采用干支纪年,而且未注明年号,其确切年代难以判断,该组织形成的时间也不明确。不过,根据有关记录的内容推断,该资料约形成于清朝末年至日据初期,其记事范围历时二百年左右。由此可知,该组织大约形成于康熙后期至乾隆初期,即1700至1750年间。此外,该资料中的有关地名,实际上为肖氏原籍南靖的地名;其所谓“十一甲”,也是沿袭了原籍里甲系统的旧称。我们从调查中得知,南靖肖氏族人对于各自的聚居地,往往也有“某某甲”的说法,这说明他们曾属于相同的里甲组织。因此,彰化肖氏的“十一甲”组织,实际上也是大陆同类组织的翻版。另据调查,南靖肖氏的“书山祠”及“斗山祠”二支族人分布甚广,其聚居地相对分散,实为散居宗族。彰化肖氏族人虽相对集中,但也分布于社头乡和田中镇的若干村落中,似乎亦可视为散居宗族。类似于彰化肖氏的这种事例,使我们有可能全面比较大陆与台湾宗族组织的异同,值得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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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后期,台湾移民社会逐渐演变为定居社会,合同式宗族的形式及内容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由“移植型”宗族演变为“土著”宗族。兹以苗栗汤氏“始祖尝”为例,考察早期移民宗族的土著化进程。汤氏原籍为广东镇平县高思乡,其共同始祖为元代迁居当地的“四十七郎”。乾隆五十三年,汤氏族人在《始祖尝簿序》中记云:“自元以来,历今数百余年,我子姓蕃庶,直不下万余。……及后土满人繁,有转徙他乡者、只身望台而渡者,因思木本水源,敛尝立簿,永为享祀。……鹏等复念少游海外,追远犹存,更约叔侄一百有奇,各拈花边银一员,积累生放,为始祖祭祀之需。”[180]据此可知,汤氏原籍已有同类宗族组织,其成员包括“转徙他乡而去者”和“只身望台而渡者”,是经由“敛尝立簿”而成的散居宗族。[181]此后,移垦苗栗地区的一百多位汤氏族人,又在当地按份集资,组成以奉祀始祖为标志的合同式宗族。关于该组织的形成时间,未见明确记载,估计应在乾隆中期以前,其创建者则为“少游海外”的第一代移民。该组织创建之初,由每位成员各捐资一元,统一放贷生息,每三年举行一次祭祖活动。至乾隆五十三年,其“尝份”已增值为每份八元,并规定“放生务要殷实并田契文约为凭”,可见有些成员已经置产定居。道光年间,该组织开始创建祖祠,并陆续增置产业,设立“新规”,其组织形式及社会功能都日益复杂化了。试见以下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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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十七年八月六日祭祠,当众公议,尝内叔侄有往郡考试者,每人众帮盘费银叁元;若仅赴厅、县考试者,不得向众言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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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廿年庚子岁三月廿四日,当众合议,本尝老规,有拆顶尝份者每份准拆佛银捌元。于甲午年合建祖祠经始,至丙申八月落成升龛,依照尝份编次缮写牌名,以垂永久,获福无疆。……兹叔侄议立章程,嗣后既写牌名者,永不准拆割并生借等情。纵有贫富不均及不肖裔孙要拆割祖父尝名者,其银准拆佛银捌元,其牌名不能刮去。承受者只得顶名领胙,其拆割者亦不得以牌名仍在,照份均分祀典。至承买人要上牌名者,每份须帮出祠宇牌礼银拾陆元,依众酌议,另立新牌,以享棰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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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元年九月初九日祭祠,合族到场酌议,重立新簿四本一样,并公戳一颗,分作四孔随簿,公举诚实四人收执。如遇尝内有公务,无论单凭约据,必须四孔合成盖印方为凭准。至应祀之日,各执簿、戳者须献出公看,其应祀费用算结,至次日登(簿),众过明讫,每年盖一印记为凭,后各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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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议,佃人要赎田耕者,须向执簿、戳之人通知,传同祀内老成叔侄,商酌租粟、碛地,立约为据,不得擅专。至每年小租粟,系佃人仓贮,如若出粜,执簿、戳人传同祀内老成叔侄,到祖堂公议,定计妥当而行,不得私相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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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议,尝内名之裔孙,永不许拆散会份,当念祖先致意津敛之尝祀。纵有不听苦劝愿拆者,必须向公众公顶,无论祀内外人不许承顶。如有私行拆顶者,不得过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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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议,上规议定三年一次应会,兹议新规,每年定,八月初一为期,牲醴厚薄从中酌量,以应故事,不失祭祀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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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议,祠内叔侄倘有进泮者,抑登明经者,或荐贤书者,公帮花红,俟后公议定规,逐列簿据,立规。[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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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自道光十六年建祠之后,该组织除奉祀“唐山祖”之外,也开始奉祀全体创始者即“开台祖”,并开始赞助族人参加科举考试。至光绪元年,该组织的祭祖活动由三年一次改为每年一次,其有关产业、股份及财务活动的管理方式,也都形成了相应的制度。这一时期的汤氏族人,已经从第一代移民演变为定居于台湾的移民后裔,其宗族组织也由移民宗族演变为土著宗族。道光年间的建祠活动,可以说是汤氏宗族土著化的主要标志。汤氏祠堂的栋联宣称:“派宗支于台壤,俾后裔克勤克俭,相土烈烈,自能长发其祥。”[183]这说明,该组织创建祠堂的目的,是为了取代原籍宗族组织的正统地位,在当地自成一“宗”。建祠之后,“开台祖”的牌位也备受重视。如云:“情因去岁有兰亮来台,胆将伊父龙瑞牌名刮去,愿将在台家尝名变卖俗间。伊至亲人等不能承买,不得已然后求鼎升承受,顶名领胙,不许划牌易名。”[184]此事发生于道光十九年,至次年又规定,即使族人已把尝份拆卖,其祖先牌名也不得刮去。这自然不是为了维护某一创始者的权益,而是为了显示对全体“开台祖”的推崇。实际上,正是借助于奉祀全体创始者,使汤氏祠堂成了当地族人崇拜“开台祖”的中心。该组织对于科举事业的赞助,也只限于在当地入籍应试的族人。光绪三年制定的有关细则,明确规定:“祀内在台叔侄,有生员渡省乡试者,众帮科费银六元;若有举人晋京,众帮京费银十二大元;若系祀外以及祀内在唐者,不得向众言帮。”在这里,留居大陆的族人被视同外人,可见该组织完全是以“现籍”为认同标志的。因此,晚清时期的汤氏“始祖尝”,虽然仍是以奉祀“唐山祖”为标志的“大宗族”,其“土著化”的程度并不亚于以奉祀“开台祖”为标志的“小宗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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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台湾的“阄分字宗族”或“小宗族”,一般都是经由分家而形成的继承式宗族。关于此类宗族组织的形成与发展,目前尚未得到系统的研究。有些学者认为,清代台湾“小宗族”的形成,最早要在移民后裔繁衍三四代之后才有可能,因而推断此类宗族主要形成于晚清时期,即1850年以后。例如,庄英章在《林圯埔》一书中论定:“林圯埔六个大宗族创立的时间均在1825年以前,另外六个小宗族创立的时间均在1854年以后。”[185]他判断这些“小宗族”形成的标准,是依据该组织创建祠堂的年代。但是,如果是以“祭祀公业”的确立作为“小宗族”形成的标准[186],我们可以发现,其中大多数是在1850年以前形成的。兹依据该书的有关记述,对这些“小宗族”的形成过程略作分析。(一)“叶初祭祀公业”:叶初原籍漳州府平和县,生存于清康熙四十六年至乾隆五十五年,于乾隆五年在林圯埔附近筑成猐雅寮陂,溉田80余甲。叶初仅传一子,其孙辈派分六房,皆在当地定居。“叶初所留下的土地财产及猐雅寮陂水权,由六房轮流管理经营。”可见,该组织当形成于派下六房分家之际,至迟不会超过嘉庆末年。(二)“陈朝祭祀公业”:陈朝约于雍正年间从漳州府漳浦县移垦台湾南投地区,其子陈寄始入垦林圯埔一带。“陈寄曾留下一甲左右的土地,作为祭祀公业。历代均由管理人来掌理,以祭祀共同的祖先。”由于该“祭祀公业”是由陈寄设置的,估计其形成年代不会迟于乾隆末年至嘉庆初年。(三)“社寮张创祭祀公业”:张创于乾隆中期从漳州府龙溪县移居社寮,生育三子,其孙辈始分居社寮、中寮二地,演变为散居宗族。“张创宗族分为三房,有公共的祭祀公业,由三房轮流耕种,并负责祭祖费用。”该“祭祀公业”的来源虽不明确,但既是由派下三房“轮流耕种”,估计应为三房分家时提留的,其形成年代不会迟于嘉庆时期。至道光十三年,该组织又以此为基础,进而创建了“公厅”。(四)“陈佛照祭祀公业”:陈佛照于乾隆末年从漳州府南靖县迁居社寮,嘉庆末年曾与当地张氏合资开圳,生育六子,世承其业。“陈佛照留下公产三甲,由六房轮流耕种,各房每六年轮耕一次,轮到耕种公田者则负责该年的祭祀费用”。可见,该组织当形成于六子分家之际,时为嘉庆至道光年间。(五)“陈高祭祀公业”:陈高生存于清康熙十六年至雍正六年,于康熙年间从漳州府海澄县渡台,其四世孙陈意入垦林圯埔。“陈意之孙莲池,咸丰四年(1854)四月授修职郎,因此组成陈高祭祀公业。”该组织的分支情况不明,其“祭祀公业”似乎不是经由分家而形成的。(六)“廖孟祭祀公业”:廖孟原籍汀州府永定县,于雍正年间迁至台南,后复移居林圯埔南郊,“以制陶为业”,其子孙世居于此。“他们早期有系谱记载”,1925年,“兴建武威堂,俗称廖姓公厅”。该组织创立“祭祀公业”的时间不明,但显然早已形成统一的组织,才会有相应的“系谱记载”。如上所述,在林圯埔的六个“小宗族”中,有四个约形成于清乾隆末年至道光时期,有一个形成于咸丰年间,另有一个形成时间不明。当地的六个“大宗族”,实际上也是形成于乾隆后期至道光初期,其年代最早者为乾隆四十六年,最迟者为道光五年。因此,就这些“大宗族”和“小宗族”的创始年代而言,并无太大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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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笔者所见分家文书,台湾移民往往早在定居后的第一次分家,即已开始留存各种“公业”或“公费”,组成按房轮值的继承式宗族。日据时期编辑的《台湾私法附录参考书》,共收录约24件乾隆至道光时期的分家文书,其中每件都有留存公业的记载。近人编辑的《台湾公私藏古文书集成》,也收录了数十件1850年以前的分家文书[187],其中绝大多数都有此类记载。兹将有关资料列为下表(见下页)[188],以期反映台湾早期继承式宗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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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表列举的69件分家文书中,共有64件留存了各种不同形式及用途的“公业”或“公费”,其比重约占93%。根据有关分家文书开列的家产及“公业”的规模,我们还可以发现,这种分家习俗普及于不同的社会阶层。由于大多数分家文书的来源地未见明确记载,我们还无从分析其地域分布范围,但可以推断,在开发较早的台湾南部及中西部平原地区,继承式宗族的形成可以追溯至清乾隆初期,至道光年间则遍及于台湾各地。因此,对早期移民社会中的“小宗族”,应有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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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台湾继承式宗族的共有财产,主要是以祭祖的名义设立的“祭祀公业”,但其用途并非只限于祭祖活动,而是同时兼有多种功能。例如,乾隆六十年的郑氏《阄书》记载:“祀业,每年收冬除纳大租外,所有祖先忌祭、年节及庙门、街众、官府门户、人情世事、祖宗神明香烛,悉就所收之租额开除。”[189]清代台湾的“赡老业”或“养赡业”,通常也是一种综合性的族产,如云:“赡老一款,原以备母亲等三人养身之具也,亦正为后来轮公业、理公事起见。幸而萱堂福泽帛长,各房断不敢提及轮流值公之举,统公司有忌辰、年节及应完钱粮等,一尽归在母亲身上料理。万一母亲谢世,将该款开费丧事之外,尽行值公者挨次轮流,凡公司一应事务,值公者亦仍然率由旧章。”[190]此类记载说明,分家之后的各种公共事务,主要是由继承式宗族承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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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早期移民社会中,尚未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可能有不少额外的公共费用,这就势必使继承式宗族得到强化。有些族产较少的继承式宗族,也明确规定,“凡公欠、公借、公事、公费,俱作三股半支理,不得互相推诿”[191],“三股园业界址、大租及上手不明,倘若与他人争占,费用银项俱照三股均摊”[192]。在此情况下,即使没有设立相应的族产,族人之间也有不可分割的连带责任,因而仍有可能形成功能性的宗族组织。在族产较多的继承式宗族中,往往同时设立若干不同形式的“公业”,其具体用途各有既定的范围。例如,乾隆元年的林氏《阄书》记载:“轮流公业草地一所,土名海丰庄及柯元庄,内糖廍三张半,共牛三十八只,言约每人各掌一年,周而复始。当年之人除与张家租粟一项外,其余租粟听当年收入,三人不得与分。其租课、采籴及衙门所费并春歌韶舞、门户等项,俱系当年抵理,不得□□三人。糖租一项,年该抽糖四万七千一百斤,内扣除七千八百五十斤付当年之人与张家清算,其余三万九千二百五十斤,不论价值高低,每百斤估定价银七钱,共计银二百七十四两七钱五分。内扣除纳车饷及差承银二十五两外,尚剩银二百四十九两七钱五分,作四份均分,每份应得银六十二两四钱三分,佥约抽糖完日对当年之人取起,不得刁难。……赡老公业另登在簿,尔等可轮流收交我用,异日充作祀典。”[193]林氏的“轮流公业”主要用于各种公共事务,“赡老公业”主要用于祭祖及赡养老人,另有直接按房分享的“糖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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