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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参见《东海徐氏宗谱》卷一○,《祭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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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参见《闽瓯屯山祖氏宗谱》卷八,《祭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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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台湾私法附录参考书》第一卷下,“公业”类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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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闽县《文山黄氏家谱》附录,《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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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同上书,《公积堂公产轮年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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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原件存厦门大学历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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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建阳《颍川陈氏宗谱》卷一,《竹林各公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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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邵武县《樵西古潭何氏族谱》卷末,《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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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原件存厦门大学历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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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瓯宁《璜溪葛氏宗谱》第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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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浦城县《占氏族谱》卷二一,《祭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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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丁汝恭:《恤婺志略》卷三,《婺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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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丁汝恭:《恤婺志略》卷三,《婺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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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原件均存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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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原件均存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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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增订版) 第六章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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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各章的具体分析,似可得出如下基本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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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互胶着的社会经济形态中,大家庭有利于维持多种经营的分工协作体系,具有一定的经济优势,因而被视为中国传统家庭结构的理想模式。然而,由于分家析产制的盛行,大家庭的发展并不稳定。在代代分家析产的条件下,家庭结构的基本格局及其长期演变趋势,必然表现为大家庭与小家庭的动态平衡。传统家庭结构的周期性裂变,破坏了家庭成员之间固有的分工协作关系,促使人们寻找更为持久和稳定的协作方式,这就势必导致宗族组织的普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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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为了缓和分家析产对于正常社会经济生活的冲击,民间往往采取分家不析产、分家不分户、分家不分祭等方式,对某些财产和公共事业实行共同继承,使分家后的族人仍可继续维持分工协作关系,从而也就实现了从大家庭向宗族组织的演变。经由分家而形成的宗族组织,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继承式宗族,其主要功能在于确保传宗接代的顺利进行,族人的权利及义务取决于各自的继嗣关系。随着族人之间血缘关系的日益淡化和贫富分化的不断加深,继承式宗族必将趋于解体,并逐渐为依附式宗族和合同式宗族所取代。依附式宗族是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族组织,其主要功能在于维护传统的社会秩序,族人的权利及义务取决于各自的社会地位;合同式宗族是以利益关系为基础的宗族组织,其主要功能在于对某些公共事业实行合股经营,族人的权利及义务取决于各自的既定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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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在相对闭塞和稳定的社会生态环境中,宗族组织的发展一般是先经由分家而形成继承式宗族,然后经由族人之间的两极分化和重新组合,逐渐形成依附式宗族或合同式宗族。在战乱之后或移民地区,宗族组织的发展也有可能经由相反的途径,即首先形成依附式宗族或合同式宗族,然后才逐渐形成继承式宗族。由于前者反映了宗族组织的内在发展趋势,因而可以视为正常途径;而后者受到了特殊环境的制约,因而可以视为非正常途径。但是,无论宗族组织的发展经历了何种途径,最终都必将导致各种宗族组织的多元发展和多重组合,而这正是明清以来宗族组织的时代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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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明清时期家族组织的发展,反映了中国传统社会的深刻变化。祭祖活动普及于民间、宗祧继承关系的多元化和拟制化,反映了宗法伦理的庶民化;家族组织与基层政权相结合,里甲户籍的世袭化和里甲赋役的定额化,反映了基层社会的自治化;族产的迅速发展及其权益分配的股份化,反映了财产关系的共有化。中国传统社会的上述演变趋势,在家族组织的发展进程中得到了集中的体现,从而也就导致了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全面家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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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应当指出,在明清时期的社会结构中,家族组织并非唯一的社会组织,但却是最基本的社会组织。明清时期各种超家族的社会组织,实际上都是以家族组织为基础的,或者说是某些家族组织的联合形式。[1]其影响所及,“在上层士大夫之间则发展为朋党。其在下层民众之间,则逐步变成以均产为目标,合异姓为一家的会堂组织。在工商业者和农民之间,则发展为会馆、行会,以保护自己行业以及地方小集团的平均发展”[2]。这就表明,在明清时期的家族组织中,已经蕴含了其他各种社会组织的发展机制。正因为如此,有不少学者相信,家族组织是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基石,规范和制约着中国历史的发展道路。笔者认为,明清时期家族组织的发展,已经超越了传统亲属关系的藩篱,吸收了足以适应其他社会关系的组织原则,因而特别具有包容性和可塑性,为中国传统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在某种意义上说,我们研究明清家族组织的目的,正是为了揭示这种“泛家族主义”的时代特征及其文化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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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曾经指出,人类社会的全部历史“无非是人类本性的不断改变而已”[3]。他所说的“人类本性”,是指人的社会性,亦即人们现实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在历史学的研究中,应当注重社会关系的演变趋势,这是历史过程的本质特征。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曾经把人类社会的基本关系归结为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及财产(利益)关系三种类型,并认为社会的发展主要表现为从血缘关系向地缘关系、从地缘关系向财产关系的演进。[4]摩尔根的这一观点,至今仍被奉为圭臬。然而,在中国历史上,社会的发展并未表现为各种社会关系的相互继替,而是表现为各种社会关系的层层累积,往往很难揭示其阶段性特征。正如业师傅衣凌教授所指出,中国传统社会是“既早熟而又不成熟”的,各种社会形态可以同时并存,是一个充满弹性的“多元结构”[5]。明清时期的家族组织,可以说是集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及利益关系之大成,集中地体现了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多元特征。因此,深入研究明清时期的家族组织,或将有助于阐明中国传统社会的内在发展机制。笔者愿以这一不成熟的习作,求教于海内外方家,以期抛砖引玉,共同推进中国社会史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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