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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921 明代莆田祭祖礼仪的另一变革,就是突破了宗子对祭祀权的垄断。所谓“宗子”,即嫡长子。在古代宗法制度中,宗祧继承权是由嫡长子垄断的,只有继承了宗祧的宗子才有权祭祖。在朱熹设计的祭祖礼仪中,也必须由宗子主祭。这种独占性的宗子权,显然不利于民间祭祖活动的普及,因而也是行不通的。成化十九年(1483),理学家黄仲昭在《和美林氏祠堂记》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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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923 叔文甫念水木本源之意,笃反古复始之心,爰创祠堂,断自高祖,以下昭穆而祀之,因属仲昭为之记。且曰:“祠幸苟完,而吾犹有所大阙焉,然未如之何也。先君违世时,吾方六岁,世父及伯兄贫穷转徙,先世旧庐皆入于他姓。……始买屋数楹于和美街东,为奉先事亲之计,既而赖祖宗余庆,家以益裕,遂徙居于和美街西,而以旧所居为祠堂,即今所创者是也。然古祠堂之制,必主以宗子。今吾大宗既无所考,而继祖、祢之宗又皆播迁扩远,于奉祭不便,且非其所堪也。肆凡飨荐裸奠之仪,皆吾自主之,揆之于礼有所未协,此则吾心所大阙者。记幸详此意,俾爱礼君子知吾所以处此,盖未如之何也。”某窃惟古先圣王缘人情以制礼,则夫礼者所以节文乎人情也者。君子之酌乎礼,苟于人情无所咈,则虽不合于古,亦不害其为礼也。叔文甫之所遭如此,若必规规以求合于礼,则祖、祢之祀皆无所托,其于人情安乎?先王之礼,固有不得已而用权者。若叔文甫之处此,其亦所谓礼之权者欤?[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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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925 林氏祠堂的创建者和主祭者都不是宗子,这自然违反了宗子之制,但黄仲昭并不以为非。在他看来,礼是必须顺应人情的,因而也是可以变通的;既然宗子之制与现实需要有矛盾,也就不必刻意遵循。与黄仲昭同时代的理学家周瑛,对宗子之制也采取了通权达变的态度。他在《圣墩吴氏新建祠堂记》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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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927 吴氏旧居可塘,七世祖念四府君徙圣墩。……四传至仲允公,生五子,分为五房。其长曰光益,号遯庵,慨然以尚礼为念,建议立祠堂,盖以购地未就而止。……因举瞩目朝器曰:“汝必勉之。”朝器感激立继,而议礼者谓支子不得立祠堂,用是迟回久之。又恐无继先志,岁惟割腴田若干,俾叠收租,而祀宗亲于私室。今老矣……即先人所蓄木石而增益之,建祠堂于祖居西南,从便地也。按礼,别子而下,有继高祖之宗,继曾祖之宗,继祖之宗,继祢之宗。此四宗者,宗法所自起也。四宗自各为庙,各以宗子主其祭;有事于庙,则宗人各以其属从。……若夫祠堂建置,故有财力何如耳,宗子不能建,诸子建之可也。诸子建祠堂,以宗子主祀事,或宗子有故,而以支诸子摄行祀事,揆诸礼,无不可者。[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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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929 在圣墩吴氏的建祠过程中,有人认为“支子不得立祠堂”,而周瑛则不以为然。在他看来,祠堂不同于古代的家庙,宗子并无排他性的祭祀权,诸子也可以建祠或“摄行祀事”。他还认为:“莆人以族属繁衍,不能遍立祠堂,故合族而为总祠,祀而群宗并举。凡裸献祝告,皆行于其族之长,各宗之子各以其属从。虽于礼未尽合,要之重祖宗、合族属、收人心,而《易》所谓聚涣之道,大概得之矣。”[39]这就是说,在莆田民间的“族祠”中,实际上是“群宗并举”,所有宗子都必须服从于族长。这虽然不符合宗子之制,但却符合“聚涣之道”,因而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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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931 明代莆田有些较为保守的士大夫,始终坚持建祠祭祖必须符合礼制,但他们也无力改变普遍“逾制”的现实,只能千方百计寻求合理性的解释。明正德八年(1513),曾任刑部尚书的林俊在《沂山曾氏祠堂记》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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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933 庙有制,后世易以祠堂,然祭及高祖,则始祖、先祖皆无祭。子孙服尽,如同路人,故世姓有始祖之祀,以联族之合,谓之“族祠”。然传叙俱祀而礼制逾,宗子不立而宗法乱。予于世祠礼不足稽而义不足以起,皆不记。沂山曾氏之祠,礼与义近焉。……一堂五室,中钟壶,始祖也;右矩斋,先祖也;右太一,大宗祖也。别其旁二室,左太二,右太三,小宗祖也。五其主专之,子姓则名系于室之版,不主不祀,惧僭也。……余各祭于寝,则祠有定祖,祖有定祭,族属合而孝敬兴。《礼》曰:“伤哉!贪也。”礼之权,亦法之巧,以各伸其情,无嫌而义自见。[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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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935 林俊对曾氏祠堂的规制表示赞赏,主要是由于这里对大宗和小宗的祖先作了明确的区分,而且把这些祖先的神主牌置于不同的龛室,使之适用于不同的祭祀活动。此外,他认为把其他族人的名字登录在同一神版之上,以替代各自的神主牌,也可以避免僭越之嫌。其实,曾氏祠堂的祭祀对象与其他“族祠”并无差别,只是在形式上更符合礼制的要求。林俊还认为,奉祀始祖是有必要的,但应该参照“唐制三品以下得举褅祫之文”,在仪式上有所变通。[41]弘治年间,林氏族人重修历代祖墓,林俊又说:“修墓、祭墓,非古也,小宗行之尤无据。然揆情起义,亦无害为礼。”[42]可见,林俊也主张“礼以义起”,即可以依据实际需要创立新的祭祖礼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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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937 在莆田民间的祭祖活动中,王朝的礼制和儒家的祭礼总是不断被突破的,因而理学家们也总是试图对宗法伦理作出新的解释,建立新的礼仪规范。这一过程既反映了祭祖礼仪的变革,也反映了宗族组织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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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942 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增订版) [:1706657160]
1706659943 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增订版) 四、里社制度与神庙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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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945 中国古代的“社”,原来是指“土地之主”,后来也引申为土地之神或行政区域的象征。先秦时代,立社祀神是贵族阶层的等级特权,与“分土封侯”制度密切相关。《礼记·祭法》云:“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诸侯自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秦汉以降,由于郡县制取代了封建制,“社”逐渐演变为行政区域的象征,如“州社”“县社”之类。明代以前,虽然民间也有立社祭神之举,但似乎并未形成统一的规制,与行政区域亦无必然联系。明代初期,在全国建立了统一的里社制度,才正式把民间的社祭活动纳入官方的行政体制。明清时期,由于里社制度与民间神庙系统直接结合,导致了基层行政体制的仪式化,对区域社会文化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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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947 莆田民间早期的里社,实际上就是神庙,不同于官方的“郡邑之社”。刘克庄在《宴云寺玉阳韩先生祠堂记》中说:“古乡先生殁,祭于社。社者何?非若郡邑之社不屋而坛也,有名号而无像设也。三家之市、数十户之聚,必有求福祈年之祠,有像设焉,谓之‘里社’是也。祀乡先生于是,敬贤之意与事神均也。”[43]这就是说,“郡邑之社”只有神坛和神名,不设庙宇和神像,而“里社”既有庙宇也有神像,还可以用于奉祀乡贤。莆田民间的神庙,最初只是巫祝的活动场所,不在官方祀典之列,因而往往被视为“淫祠”。两宋之际,由于士绅阶层积极参与神庙祭祀活动,民间神庙的仪式传统与象征意义逐渐发生了变化,有些神庙开始纳入官方的祀典。例如,绍兴八年(1138)的《有宋兴化军祥应庙记》宣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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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950 郡北十里有神祠,故号“大官庙”。大观元年,徽宗皇帝有事于南郊,褒百官而肆祀之,于是诏天下,名山大川及诸神之有功于民而未在祀典者,许以事闻。部使者始列神之功状于朝,从民请也。次年,赐庙号曰“祥应”。其后九年,亲祀明堂,复修百神之祀,而吾乡之人又相与状神之功绩,乞爵命于朝廷。……乃宸笔刊定“显惠侯”,时则宣和之四年也。谨按,侯当五季时,已有祠宇,血食于吾民。……曰“大官庙”者,相传云,乡人仕有至于大官者,退而归老于其乡,帅子弟与乡之耆旧若少而有才德者,每岁于社之日,相与祈谷于神。既而彻笾豆,陈斝,逊而升堂,序长幼而敦孝悌,如古所谓乡饮酒者。乡人乐而慕之,遂以名其庙。……旧庙数间,历年既久,上雨旁风,无所庇障。元丰六年,太常少卿方公峤,始增地而广之。政和六年,太子詹事方公会,又率乡人裹金而新之。今神巍然南面,秩视王侯,其冕服之制,荐献之礼,皆有品数,视前时为不同也。祈甿跪拜,卜史荐辞,瞻望威容,进退维慎,亦视前时为不同也。春祈秋报,长幼率从,酒洌肴馨,神具醉止,退就宾位,执盏扬觯,有劝有罚,莫不率命,又不知往日人物若是否?远近奔走,乞灵祠下,时新必荐,出入必告,疾病必祷,凡有作为必卜而后从事,又不知往日人物能若是否?以至天子郊祀之后,郡侯视事之初,又当来享来告,以荐嘉诚,此亦前时之所无也。是数者,皆与前时不同,宜其视旧宫为犹隘,寖以侈大,亦其时哉![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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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952 如上所述,“祥应庙”原是民间“神祠”,北宋时期被改造为“大官庙”,至北宋末年获赠庙号和封号,正式纳入官方祀典。在此过程中,士绅阶层也不断改革祭祀仪式,使之符合儒家祭礼与官方祀典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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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954 宋代莆田有不少地方神获赠庙号和封号,这就使当地士绅更为热衷于神庙祭祀活动,从而推进了神庙祭祀仪式的改革。北宋宣和五年(1133),奉祀湄州“通天神女”的“圣墩祖庙”获赠“顺济”庙额,当地豪绅李富为之重建庙宇,同时也作了祭礼改革。有人提出质疑:“旧尊圣墩者居中,皙而少者居左,神女则西偏也。新庙或迁于正殿中,右者左之,左者右之。牲醴乞灵于祠下者,宁不少疑?”李富的门人廖鹏飞答曰:“神女生于湄州,至显灵迹,实自此墩始;其后赐额,载诸祀典,亦自此墩始,安于正殿宜矣。”[45]这就是说,神的地位不是取决于本地的传统,而是取决于国家的祀典。廖鹏飞还认为,里社的象征意义在于国家的祀典,而不是神的“威灵”。他说:“里有社,通天下祀之,闽人尤崇。恢闳祠宇,严饰像貌,巍然南面,取肖王侯。夫岂过为僭越以示美观?盖神有德于民,有功于国,蒙被爵号,非是列以彰其威灵也。”[46]这种与国家祀典相结合的里社,实际上已经成为国家认同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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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956 宋代莆田士绅还利用赐封制度,把家族神灵纳入国家祀典,为祖先崇拜寻求合法性依据。如水南“显济庙”奉祀的神灵,原是朱氏族人,据说生平有灵异事迹,殁后祀于朱氏“群仙书社”,民间称之为“朱总管”。建炎四年(1130)获赠庙额及封号,宝祐四年(1256)加封为“福顺彰烈侯”。“于是,族人见恩宠褒光,一时盛事,乃去‘群仙书社’之名,匾金额曰‘敕赐显济庙’,其祖庙亦如之。其后子孙环居众多,分为上、下庙,仍祀五谷之神,及为春祈秋报之所,祠堂则仍其旧。”水南朱氏为莆田望族,南宋时期“衣冠蕃衍”,有功名者“凡四十有二人”[47]。他们把祠堂附设于神庙之中,自然是为了使祖先崇拜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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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958 明洪武年间(1368—1398)推行的里社制度,要求全国每里建一社坛,奉祀社稷之神,每年于二月和八月的第一个戊日举行祭社仪式。与此同时,要求全国每里建一厉坛,奉祀无人祭拜的鬼神,每年举行三次祭厉仪式。《明会典》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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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960 凡民间各处乡村人民,每里一百户内,立坛一所,祀五土五谷之神,专以祈祷雨阳时若,五谷丰登。每岁一户轮当会首,常时洁净坛场,遇春秋二社,预期举办祭物,至日约聚祭祀。其祭用一羊、一豚,酒、果、香烛随用。祭毕,就行会饮,会中先令一人读抑强扶弱之誓。……读誓词毕,长幼以次就坐,尽欢而退。务在恭敬神明,和睦乡里,以厚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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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962 凡各乡村,每里一百户内,立坛一所,祭无祀神鬼,专为祈祷民庶安康、孳畜蕃盛。每岁三祭:春清明日、秋七月十五日、冬十月一日。祭物牲、酒,随乡俗置办。其轮流会首及祭毕会饮、读誓等仪,与里社同。[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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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964 除每年五次的祭社和祭厉活动之外,禁止民间的其他宗教活动。《明会典》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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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966 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一应左道乱正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扇惑人民者,为首者绞,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军民装扮神像、鸣锣击鼓、迎赛会者,杖一百,罪坐为首之人。里长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其民间春秋义社,不在禁限。[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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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9968 由此可见,在明代法定的民间祭祀制度中,只有里社的祭祀活动是合法的,而其他宗教活动都是非法的。从表面上看,明代的里社制度只是试图建立统一的祭祀仪式,把民间的宗教活动纳入官方法定的祭祀制度之中,以免各种“邪教”趁机作乱。然而,由于这种里社祭礼直接套用了官方的祭社和祭厉模式,不建庙宇,也不设神像,这就使之完全脱离了民间原有的里社传统,无法在各地全面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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