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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国立历史博物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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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进行前,先是台湾长官和评议员在士兵护送下进场,再按官阶高低安排就座;接着是长官致词、新任长官自我介绍、推行政策宣布,以及希望先住民配合事项;再来用藤杖转移象征权力从卸任头目转移到新任者;随后是“升堂”,接受陈情,并进行仲裁、执行奖惩;压轴好戏是荷兰人和先住民吃喝玩乐到深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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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地方会议中,荷兰人刻意安排新港社头目理加为重要的当地代表,让他在会议进行中,对在座每位代表褒奖一番,并向与会代表大肆赞扬新政策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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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方于会议中宣告政令、演讲时,除了荷兰语之外,并同步翻译为新港语;连欧洲人都能说新港语,显示新港语在所有先住民语言中的地位与众不同;新港社更因与荷兰人关系紧密,在先住民社会的地位跟着水涨船高,成了最重要的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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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借由仪式安排来展示统治权之外,会议达成的重要事项是将村社头目任命制度化,每年替换;并确定往后每年召开一次地方会议,会议中将对现任村社头目的行政绩效加以检验,并完成新头目的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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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头目于是成为村社最高权威者,任务就是执行政令,负责村社和平工作,还要逮捕、举发未经授权进行贸易活动的汉商与没有执照的捕鹿人,协助驻留当地传教士的事务,如提高学校就学率与教堂听道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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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人为节省宣教成本,以及方便统治,以“净空离岛”13、“山区移往平地”14原则,将四散的先住民整并,并从各村社原有长老中,选择配合度较高的人担任长老;再指派能遵循荷兰人命令的人担任头目,而头目能否续任,则由公司政务官及传教士报告来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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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人推广一年一度对村社人口户数的普查、贡税的征收,以掌握每一社的人数与家户数、壮汉人数与武力规模,并以此作为征收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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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会议召开前,各地驻扎的荷兰政务官、通事等会巡回各村社,提醒头目与长老准备参加,在全岛先住民社会中产生相当程度的政治动员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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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荷兰人在台湾势力扩展,地方会议范围扩及全台湾:北集会区包括今台中、南投以南,至台南、高雄县部分;南集会区从高屏溪到垦丁;东部卑南集会区在今台东县;淡水集会区囊括宜兰、基隆、台北,淡水河以南、大甲溪以北的先住民村社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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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地方会议每年召开(1657年曾因天花肆虐暂停召开),台湾长官揆一为减轻先住民称臣纳贡的负担,曾向巴达维亚当局提议改为2~3年召开一次,但巴达维亚方面认为减少会议次数,没有官员督促,先住民将更怠惰,甚至无法遏止猎头的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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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人征服了麻豆社之后,因麻豆社渔产丰富、接近鹿场,是肉类食品相当重要的来源,决定在这里建立石造仓库、设立一所小学;之后陆续在目加溜湾、萧垄等地建学校;1659年更在萧垄开办了神学学校16,有不少学龄儿童来就学。荷兰人很满意对台湾先住民的教化成果17,教化范围以今台南为中心,往北到嘉义和彰化附近,往南达屏东平原及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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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2年的汉人叛变——郭怀一事件18,杀死郭怀一的就是新港社人,荷兰人总算尝到了政治与宗教教化的甜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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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或许是荷兰人对先住民的基督教教育与统治方式太过严厉,当郑成功来到台湾时,大员附近的先住民不但不抵抗,还纷纷表示欢迎与归顺。不过“凡走过,必留下痕迹”,直到19世纪,“红毛先祖”仍是台湾先住民的集体记忆;淡水开港之后,先住民看到来访的欧美人士,甚至以为是红毛亲戚回来了。看来,荷兰与先住民的接触程度与影响范围,可能远超乎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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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台湾长官一览表 任别 任期 长官 1622~1624 雷尔生(Cornelis ReiJersen) 1 1624~1625 宋克(Martinus Sonck) 2 1625~1627 韦特(Gerard F. de Witt) 3 1627~1629 诺伊次(Pieter Nuyts) 4 1629~1636 普特曼斯(Hans Putmans) 5 1636~1640 德包尔(Johan Van Der Burg) 6 1640~1643 保罗士(Paulus Traudenius) 7 1643~1644 麦尔(Maximiliaen Le Maire) 8 1644~1646 加龙(Francois Caron) 9 1646~1649 欧沃德(Pieter A. Overwater) 10 1649~1653 费尔勃格(Nicolas Verburg) 11 1653~1656 恺撒(Cornelis Caesar) 12 1656~1661 揆一(Frederick Coyett) 13 1661(未上任) 科连克(Harmen Klenck Van Odessen)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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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翁佳音教授认为先住民社会已有“头目”、“夷目”的称谓。荷兰记录交涉对象,通常称为“头人”(hooft)、“头目”(princippal, overste, capitain);康培德教授说有“长老”(outsten)、“头人”(hoofden)、“首领”(bevelhebbers)等不同译名,他则译成“村落头人”(village principals);学者郑惟中译成“村落首领”(overhooffd),又称为“长老”(outsten)或“首长”(bevelhebber);郑氏和清朝皆称“土官”,刘铭传时改称“头目”。本文为了让读者容易理解,直接称为“头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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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末《东番志》说台湾番人“无酋长”;荷兰《巴达维亚城日志》则说萧垄社等西拉雅族“无首领或大头目”(overhoofd);清代《诸罗县志》记载:“土官之设,始自荷兰,郑氏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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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在习惯将先住民分为“高山族”和“平埔族”,是日本学者伊能嘉矩分类的。1895年日本占领台湾之初,伊能嘉矩受命来台,从事台湾人类学调查研究。他首度提出了台湾先住民的分类体系,保留了重要语言学、人类学、历史学数据,沿用至今。荷兰时期,台湾先住民虽无高山族与平埔族之分,但与荷兰人接触者应属于后来分类的平埔族,亦即平埔族被汉化之前,已先被荷兰人“改造”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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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占时期以前,平埔族缺乏有系统之分类。荷兰时期仅记录了社名,并依分布地区,划分成几个区域群。清朝黄叔在《番俗六考》中,将先住民分为北路诸罗番一至十、南路凤山番、傀儡番、琅硚十八社等13个部落群。日占时期,伊能嘉矩、粟野传之丞的《台湾番人事情》才对平埔族系统分类,其后伊能嘉矩又著《台湾番政志》,将平埔族分类修正为:凯达格兰族(Ketagalan)、噶玛兰族(Kavarawan)、道卡斯族(Taokas)、巴宰族(Pazzehe)、拍暴拉族(Vupuran)、巴布萨族(Poavosa)、阿立昆族(Arikun)、罗亚族(Lloa)、西拉雅族(Siraya, Siraiya)及马卡道族(Makattao)等10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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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台湾土地的取得上,荷兰认为除了与福建官员议和签约外,已向新港社人“购买”,而先住民的认知一向没有土地私有的观念,包括新港、麻豆、萧垄、目加溜湾等村社都认为是共同“出租”给荷兰人居住。诺伊次担任台湾长官时,先住民照往例要求荷兰人缴纳土地谢礼或年金,诺伊次不但不付费,还将他们视为小偷、骗子,要求他们在各社为荷兰人建屋,才要支付布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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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什一税(tithe)是欧洲基督教会向居民征收的一种宗教税捐,源起于《旧约》时代。通常是以总费用的十分之一为缴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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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参见本书“03荷兰人在台湾做什么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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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康第纽斯又译为康第丢斯、干治士。其相关事迹参见本书“01西方人如何认识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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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从魍港有水路可通麻豆社,因而汉人海盗常躲藏在社中,甚至停泊海盗船。荷兰人来台之初,麻豆社依然雄踞一方,与汉人海盗有着微妙关系,有时会与海盗出海“打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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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荷兰东印度公司以1622年有艘“金狮”号(Gouden Leeuw)因海难漂流至小琉球,船员遭岛民杀害为借口,于1633年11月发动了报复性征服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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