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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7021 二 西藏庄园经济管理运行的典型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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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7023 面对自然经济的束缚和能力低下的科技实况,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没有根本性改变的情况下,晚清西藏的农牧业是这个区域社会主要的或几乎是决定性的产业。谿卡作为卫藏(包括康)地区延续近千年的农牧业生产主要的组织模式,作为区域社会结构中主要的和正规的生产单位,是一个社会政治、经济、意识形态等要素有机组合而成的复杂机体。严酷的自然地理和气候条件,使得西藏文明进化的方向朝着简单生态型农牧业发展——在西藏相对狭小且封闭的地理单元中,庄园制即可以保证和满足族群的最低生存要求,在没有强大外力的冲击下,它的存在和固化是西藏社会关系的选择,也是经济社会运行方式的必然反映。庄园制度曾流行于所有中欧和西欧部分地区,也曾在东亚、中国大部分地区存在过,这与社会发育阶段具有对应关系。[56]在一定的条件下,庄园就是一种政府层级管理的形式,也是一种社会运行赖以支撑的平台,或者说是一种在封建国家维持统治所必需的经济制度。“封建庄园是封建社会一种大土地生产经营方式的组织单位,是无论在西欧还是中国都曾经存在过的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实体。”[57]领主庄园制,是封建社会中国西南局部的一种经济社会现象,也是近代西藏封建农奴社会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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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7025 在经济学和经济史学研究的视野中,庄园经营管理活动的最低目标就是维系自给自足,即在庄园居民试图通过市场交换获取生产生活资料遇到困难的情况下,通过庄园内部分工形成的生产经营活动,就能够基本满足领主与农奴的生产生活消费需求。这是一种较为典型的自然经济形态。在这个前提下,自营地和农奴劳动是庄园生产的两大经济基石,支撑两大基石的即徭役制度。[58]在清初,清中央通过册封五世达赖和固始汗确立了中央对西藏地方的统辖权,采取领地分封制来培植社会经济基础,形成了三种领主占有制。西藏地方政府普遍推行类似于县级机构的“宗”与政府庄园的“雄谿”制来执行各项政令,并征收田赋;后又建立了差乌拉的征调制度,确定了直属差民分别按“岗”“墩”[59]摊派徭役的“永系”制度。[60]这种形态到晚清一直未有变化,亦即晚清西藏庄园经济的运作仍然在“永系”徭役的框架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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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7027 自营地的生产经营对领主至关重要,领主收入的主要方面就源自自营地的产出,它确保领主维持与其身份地位相当的封建特权消费。农奴劳动是自营地经营的另一必要的要素。农奴的存在,使得自营地的经营有了劳动力保障;领主凭借领主权,有权从农奴份地收获中抽取部分物资;另外,农奴以劳动换取份地的部分用益权利以维持生计。领主对庄园的经营,除了必要的土地之外,需要保有必要充分的劳动力要素、保证领地的正常经营等构成管理活动的内容,这些活动都是庄园稳定经营不可或缺的。如果领主破坏这种必要的要素构成的内容,无论是否出于主观或非主观原因,庄园制经济的基础就会被消解。[61]在一个区域社会中有一定数量的人口,是保有劳动力的基础,庄园经济的正常运行,也是以保有劳动力为基础的。西藏的谿卡,通过人身依附关系来保有劳动力,其农奴制必然是残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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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7029 从世界历史的范围看,庄园制存在的必要前提是农奴制。在人类社会早期,农奴制和奴隶制往往是衍生或伴生的社会形态,这两种制度有着土地所有权的不同,但对服劳役的个体来说并没有很大的差别,奴隶制是人类史上依附程度最强的人身依附制度或者最残酷的剥削制度,农奴制则接近于奴隶制,是仅次于奴隶制的一种残酷的社会制度。这种特定的庄园形态,成为最能直接体现20世纪50年代之前西藏社会组织关系的典型,清末则是西藏庄园经济危机越来越重,矛盾越来越激烈,封建农奴制行将终结的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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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7031 (一)晚清西藏谿卡的类型与组织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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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7033 由于西藏社会的停滞状态,以卫藏地区为主的西藏庄园经济与欧洲中世纪封建庄园有许多共同点,都是在领主占有土地的基础上出现的,并将庄园土地划分为自营地和份地。农奴们以劳役方式支付领主的剥削所取,成为庄园经济的来源,而在上千年不变的封建农奴制的统治下,超经济的强制是维护庄园生产和存在的主要手段,领主在不同程度上占有农奴人身。庄园主派人或设置管理庄园的机构,组织生产,对农奴实行监督,并任意惩罚、审讯甚至处死。这些共同点可以说明他们是同一类型,所不同的是西藏庄园经济中的奴隶制残余更重。所有荒地、草场连同耕地,都为领主所有,不仅不允许任意开荒,连放牧也要遵照庄园土地划分的规定。95%以上的堆穷[62]没有土地,也没有完全的人身自由,还要长年支差,与奴隶一年到头劳动没有多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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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7035 沿袭定制,西藏庄园分为西藏地方政府、寺庙和上层僧侣、世俗贵族三种农奴主所有的庄园。农奴主阶级约占总人口的5%(其中3%是由农奴上升为农奴主代理人的阶层)。一般的谿卡,不论是政府的还是寺庙的、贵族的,都有一套完整的管理机构。谿卡一般设“谿堆”(庄园主代理人)一人,下设“捏巴(即管家)”一到二人,是“谿堆”的助手,由他们协助“谿堆”管理全谿卡的农奴,分配农奴每日的差役,并监督他们进行无偿劳动。每个谿卡还有朗生(家奴)若干人,承担谿卡内部的家务劳役。“谿堆”和“捏巴”有权惩罚农奴,轻则鞭笞,重则施以酷刑。这些“谿堆”和“捏巴”每年负有向领主报告庄园内管理情况的责任。现存于西藏社会科学院图书馆的一张晚清的藏文原件,展示了报告的部分内容,包括管家对庄园内部生产、管理、赋税等情况的报告,并在报告末尾保证所报告的内容完全属实。[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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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7037 根据被奴役的生产者不同的名称和属性,可以划分出三种不同类型的庄园,即差巴型庄园、堆穷型庄园、朗生型庄园(亦即囊生型庄园)。[64]根据地域社会不同的属性还可以划分出土司、头人类型庄园。[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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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7039 朗生型、堆穷型、差巴型庄园应该形成于不同的历史时期,反映了西藏封建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和不平衡性。如朗生型庄园沿袭了奴隶制庄园的外壳和传统剥削形式,其特点是:庄园土地没有自营地与份地之分;奴隶的衣食全部或主要由庄园提供;奴隶分为有家和无家两类,没有或几乎没有什么个人经济;剥削形式不是地租形式,而是对奴隶的榨取方式;完全的人身占有是这类庄园剥削的基础。而堆穷型庄园则是在奴隶制解体基础上演变而成的。其特点为:庄园土地分为自营地与内差地,采用以常年差为主要形式的纯劳役税,堆穷的个人经济极为微弱,庄园收入一部分作为堆穷的必要劳动部分,堆穷对领主有严格的中世纪式的人身依附关系。这些特点表明,这类庄园虽带有奴隶制剥削形式的若干痕迹和影响,但已成为具有典型意义的一种封建庄园形式。差巴型庄园出现较晚,它在进入领主制高度发展阶段以后才最后形成[66],较多的差巴与领主之间关系通常有一个契约的形式。契约,意味着双方不存在完全的人身占有,但存在着臣服的关系。[67]差巴与农奴主至少在社会的约定形式上是一个社会人的身份。这种情况的出现,隐含了完全人身占有的奴隶社会的行事规则逐渐趋于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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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7041 从经营管理方面大致可以将西藏庄园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设差巴建立自营地的庄园。领主把大批肥沃的土地留作自营地,把部分贫瘠的土地分派给差巴作为份地,从差巴那里收取地租——差税。人身依附于领主的农奴,要用三分之二的时间为领主服无偿劳役,即通常所说的支差(包括外差、内差、马岗差[68]等),其中劳役差高达70%。这种类型的庄园在西藏占绝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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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7043 第二种类型,不设差巴,依靠无偿劳役耕种的庄园。庄园内不设差巴,不给或只给少量份地。全部农奴都定为劳役户,每户规定一定的人出劳役,不出劳役的家庭成员向农奴主缴纳人役税,在家租种少量份地或外出寻职谋生。庄园内的土地靠无偿劳役者集体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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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7045 第三种类型,庄园内没有百姓,依靠雇工耕种的庄园。在庄园内只有“谿堆”(庄头),没有定居的差巴和堆穷。其庄园土地依靠雇长工和短工或者从其他庄园内抽调若干无偿劳役进行耕种。因此,这类庄园在支外差时,除实物和货币差外,没有劳役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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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7047 庄园的经营方式除上述三种类型外,还存在出租零散土地以及出租整个庄园的办法。有些大、中贵族家居拉萨,多将整个庄园租给亲信,收取定额地租。承租庄园的人近似“二地主”,而租来的庄园其经营方式也不外乎上述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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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7049 19世纪80年代,印度学者达斯潜入西藏,曾在帕拉家的庄园住过较长时间。据达斯等人的记载,帕拉家族的世袭庄园在江孜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在江孜以外2英里地方的班觉伦布庄园,这个庄园于17世纪获得;一个是沿年楚河继续向下的重孜庄园,这个庄园包括沿年楚河两岸的许多小村庄。帕拉家族在重孜和江孜各设1名强佐,负责管理庄园事务。此外还在强佐之下设有负责各个村庄事务的第巴。在当时,帕拉家族在格隅牧场上拥有l万只绵羊和山羊,在强喀拥有牧牛草场。格隅牧场的属民每年每头奶牛要交两磅酥油,每只羊要交两磅羊毛。由于帕拉家族征收到的羊毛很多,同时也由于江孜素以制造氆氇工艺精湛而著称,所以帕拉家族在江孜还建起了地毯厂,长期雇佣90名妇女在地毯厂从事纺织工作。帕拉家族庄园的这种情况基本上是卫藏地区的普遍现象。[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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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7051 在许多庄园内普遍存在着少量的“波辛”地和“协辛”地。[70]所谓“波辛”地即收取定额地租的土地,租种一克[71]波辛地,一般要交租二至三克。所谓“协辛”地,即收取分成租的土地。“协辛”地的承租者,要负担土地的全部投资(包括种子在内),秋后租佃双方对半分成。通常租种“波辛”地和“协辛”地者,只交地租不另计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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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7053 西藏庄园的三种经营方式,第一种类型的庄园是属于典型的领主制经济,劳役地租是其主要的剥削方式。而第二、第三种类型的庄园,已超出了领主制经济的范围,在第二种类型的庄园内,已不设差巴,土地虽然还是依靠无偿劳役进行耕种,但是领主已不是在自然形态上占有农奴的劳动时间,而是占有这部分劳动时间的产品。耕种“波辛”地和“协辛”地的人,只需要向领主缴纳地租,而无需再服无偿劳役。虽然这种土地只占庄园土地的很少一部分,但它却代表着一种新型的封建生产方式的出现,即地主制经济的萌发。[72]第三种类型的庄园,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庄园内已没有定居的劳役户,土地依靠雇工耕种,出现了雇佣劳动,这说明在清末的西藏已经有了类似于资本剥削的萌芽。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这三种形式的依次更替,大体上是与封建生产方式的发展过程相一致的,标志着由生产力发展所决定的封建生产关系的不同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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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7055 一般说来,劳役地租出现在封建社会初期,在实行农奴制的地方,它成为这种制度的主要剥削形式。实物地租是封建社会已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产物,到了实物地租代替劳役地租出现时,农奴制的根基在动摇,有走向解体的趋势。货币地租的形式虽很早就有,但到封建社会末期才会成为主要形式,亦即在封建社会的发展中萌发了资本主义生产要素。萌发资本主义生产要素的封建社会,产生了货币地租形式,劳动力的人身依附关系也有所松动,但是否能够在西藏产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需要做深入的调查研究。从晚清西藏社会总的结构看,是不可能产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73]晚清西藏的庄园制经济,可以视为中国地主制经济中留有奴隶残存的亚模式。这时的西藏庄园制经济在运行中尽管仍旧存在人身依附,但已经具有比较完备的契约协议形式,雇佣劳动的形态逐渐增多,又随着逃亡户的增多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新的人口流动形式,即有一部分人成为经常性的半自由民(流民);与此同时,那些来自清中央的一系列减免税赋的政策举措,客观上促进了农奴制的松动,这种来自国家带有制度性供给的政策,对于西藏经济形态的作用不可忽视。[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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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7057 (二)不同类型庄园内部的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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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7059 西藏庄园运行和管理的基本形式是,领主以其所有的资源主要是土地资源,利诱或迫使农奴租种“份地”以支付包括粮食、税捐、徭役等超额的回报,形成了剥削与被剥削的经济关系;由于在西藏地方,领主采用的是对农奴人身的部分占有或者全部占有,形成了人身隶属的政治关系,加之在西藏不能由个人选择宗教信仰,形成了西藏普遍的也是特有的文化意识形态的控制关系,西藏农奴制下的农奴只能被束缚在庄园中与领主形成人身依附关系,领主则利用这种关系,对农奴实行超经济的强制剥削。超经济剥削(亦称为超经济强制),即某社会集团以对社会公共资源的支配权以及管理权的占有为基础,对其他社会成员的剥削。超经济剥削也叫经济外强制,即采取经济以外的强制形式例如暴力搜刮、宗教规定、个人或家族的非制度号令等形式无偿地占有别人的劳动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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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7061 西藏封建地租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农奴主自营地和分派给农奴份地的关系上。农奴主留下大量好地做自营地之后,分派给农奴次一等的份地,就是保证农奴主自营地上的劳动力,保证对农奴进行残酷的剥削,保证农奴制经济存在的条件。[75]这种条件也是庄园制经济得以存在和延续的一个重要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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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7063 差巴型的庄园在西藏相当普遍。种支差岗地的农奴叫差巴,意为支差的人。他们要在农奴主自营地上服内差,按差额的多少,从春耕到秋收都要无偿地为农奴主劳动,同时向封建地方政府支外差。内差和外差即差巴农奴总的统一的份地地租。一“岗”地(面积30~60克,1克折合习惯亩1亩)每年要受的地租剥削在各个庄园虽不尽相同,但一般都在50%~60%,甚至70%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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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7065 堆穷型的庄园在西藏为数众多。在西藏的农耕地带,堆穷主要指没有领种支差份地,只要农奴主及其代理人给予若干克土地耕种令其服劳役租的民众,那些逃亡户,不从事农牧业的其他职业户、租赁农奴主和富裕差巴住房的人,以及手工业者或只靠出卖劳动力营生的人也都叫堆穷。他们所受的剥削在50%~60%,甚至还要更多。堆穷的社会地位低于差巴。晚清西藏一些地方的堆穷和差巴,人身不完全为农奴主所占有,但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是悲惨命运相同的农奴。农奴主还强迫一部分未直接为其支差、属于堆穷等级的农奴,缴纳数量不等的人役税(藏语称“米泼”),以表示人身依附关系。缴人役税的农奴,可以出示缴税凭证外出谋生,不被看作逃亡户。有些外逃农奴一经当地官府发现,也要被迫缴纳人役税,建立新的人身依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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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7067 类似于奴隶制残余形态的庄园在西藏仍然存留。这种庄园中农奴主占有一部分奴隶,藏语叫“朗生(囊生)”,另有一部分名称不一的佣人,也属于奴隶性质。奴隶的人身完全为农奴主所占有。他们终年甚至终生都在农奴主家里和自营地上劳动,食宿条件低劣、生活极端困苦;还有一些未破产,但根本还不了子孙债的堆穷,已经堕入无望的境地,与奴隶没有什么区别[76],因而有一部分朗生是在农奴制条件下堆穷破产为奴的。庄园中结为夫妻的朗生,通常依旧按照所属领主确定人身依附关系。如分属于不同领主,夫妻两人原属于哪个领主的关系不变,其子孙世代为奴,儿子属于父系方的领主朗生,女儿属于母系方的领主朗生。也有极个别的朗生因为特殊的原因,后来上升了身份,成为管事一类的人,这种个别事例不能看作通例。在西藏以奴隶经营为主的庄园虽然不多,但可以看出是吐蕃奴隶制残余的反映,可以上溯西藏农奴制是脱胎于吐蕃奴隶制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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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7069 由于历史的原因,也因为自然环境以及生产方式与条件的差异,西藏的封建农奴制存在着三种类型。(1)卫藏地区的38个宗谿(谿卡),包括拉萨、日喀则等辖区属领主庄园制类型。(2)在三江流域的昌都地区,属土司头人制类型。(3)在东起昌都西北,经那曲以西至阿里,约占西藏面积60%的广大藏北地区,人们正由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生活向定居的轮放方式过渡,属部落首领制类型。藏北的部落,是一种古老的组织形式,是原始社会游群组织的高度发展,是次生形态在封建农奴制下的继续,是农奴社会在牧区基层社会的细胞。[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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