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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7071 20世纪50年代之前西藏牧区的基层社会带有更多的原始部落经济色彩,但其经济制度非常接近农奴制的形态。例如,牧主对牧奴的统治,也有对其人身不完全占有的形式,经济活动中的“结约其约”,意为有生有死,指租牲畜数量允许变动。牧主把牲畜租给牧民放牧,繁殖幼畜归牧主,每年牧民按所租养母畜数交纳酥油。一头母牛,一年要交酥油2至3克(引者注:酥油重量的克与粮食的克不同,1克约为6.2市斤),约占母牛所产酥油的55%。还有一种叫“结美其美”,意为“不生不死”,指所租养的牲畜数量在租期内不变,牲畜生产的幼畜归租养人,损失了要赔偿。每头母牛年交酥油2克,长期不变。这是一种租畜数固定,牧租定额包干的承租方式。虽然牧民极不情愿承租,但是牧主强行摊派,摊派给谁,谁就必须接受,不能违抗,凡是“接受”了这种牧租的,永远不能退租,即使这批牲畜全死光了,牧奴的子孙后代也要按原来定额向牧主交租,采用“不生不死”制常常使牧民因不可预见的因素而导致血本无归,欠下世代难以还清的大笔债务。[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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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7073 (三)西藏典型庄园运行的实例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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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7075 “谿卡”除了有“产业之基”的意思外,还有村庄社区的含义。在西藏大多数地方,每一“谿卡”庄园都有一座比较高大的叫做“谿康”的庄园正宅,这是庄园的主要标志,庄园正宅的建筑大多为坐北朝南、中间有天井的藏式木石或土木结构平顶楼房。高楼底层,或作牛圈,或作存放粮食、什物和农牧手工业工具的仓库,或作家内仆役住房,二层以上向阳的房间是庄园领主或庄园经管人的卧室和办事房,其余房间分别作经堂、仓库、厨房等。登上庄园正宅楼顶,基本上可看到谿卡的全貌。近处与正宅连成一体的大院内,依院墙搭盖有马厩、耕牛棚、其他牲畜棚圈、炒青稞间、毛线染色间、堆放燃料饲草间等。从事纺织缝纫等手工业劳动的农奴和朗生(家奴或奴隶)在楼上走廊和楼下棚屋内作业。靠宅院墙边的矮屋是朗生的住所,与矮屋相连或较远处自成聚落的差房,是差巴或者堆穷以及农奴们的家园。在庄园宅院和差房附近,还有属于领主或农奴的林苑、打谷场、水磨房、榨油房等。[79]“封建庄园也存在一定数量的家庭副业,如炒青稞、酿青稞酒、制作奶酪、打制酥油、做干奶渣、榨油菜籽等。也正是因为封建庄园的产出可以满足与封建庄园主和农奴基本生活有关的基本物质需求,所以封建庄园里专职从事手工业生产或商业的人数很少。屈指可数的手工业者主要有木匠、铁匠、裁缝以及靴匠等。尽管大部分生活用品在封建庄园中都可以进行生产,但由于技术和资源的限制,有些不可或缺的必需品是封建庄园内无法自行生产的,必须依靠外部的输入,譬如茶叶、酥油和上等布匹等。食用盐是封建庄园从外部输入的最重要的一种物品,因为除了日常的饮食需要外,盐还要大量用于腌制和储存肉类等。所以,自古遗留下来的季节性盐食交换,是近代西藏农牧民之间,或者封建庄园与牧场之间最重要的经济交换活动。西藏人宁愿无茶,也不能没有盐,即使是战争期间,农牧之间的盐粮交换也从未中断过。盐的销售保持了西藏最基本的商品贸易形式,也维持了市集和市场最低限度的存在。”[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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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7077 庄园的耕地,大都分布在庄园宅院和差房附近的山坡或由山洪冲积形成的河谷平坝上,因高原地形的限制耕地形状很不规则,每块地都有一个名字,并以土埂和另一块土地分开。远处望去略呈梯形或鱼鳞状,田间有便道和村庄相通,多数有引水干渠和支渠通向田间。靠近庄园宅院、土壤较肥沃、水源较充足的土地一般是农奴主的自营地,而交给农奴耕种的份地,则大部分是水源较缺或比较边远的瘠薄地,但也有一小部分是和自营地互相错落的较肥沃土地。庄园中各人的土地都不连在一起,也不像西欧中世纪的庄园那样,把自营地和份地都划成均等的条形,庄园耕地边沿是荒滩、乱石滩、沼泽地、河流或者高山,山上是牧场或者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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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7079 《铁虎清册》的一些规定被延续到晚清[81],在西藏地方政府给各领主颁发的庄园封文中,对各庄园的界限,一般都作了规定。在各庄园的“庄园册”中有庄园人口、土地、山、水、林木、草场、水磨等的详细登记,庄园的大小,主要以耕地和属民的多少划分。小庄园只有耕地数十克和属民数户,房屋的建筑和生产的内容都比上述简单些;而大庄园则有耕地千克至数千克,属民百户至数百户,另有领主享有的别墅、花园和家庙。很多大庄园在大门两侧挂有象征封建政治特权的法棍,是长约一米、直径十五厘米左右,外表黑白相间的木棍,庄园内设监狱,有多种刑具。农奴主可以根据西藏地方法律或习惯法对农奴司法。[82]“每一个谿卡既是一个自然村落,也是一个或大或小的独立社区,一个军事组织,一座城堡,甚至是一个小社会。这个社会可以生产谿卡居民所需的基本物质资料,也提供给居民所需的精神寄托场所,因为有些大的谿卡本身就建有寺庙。谿卡主人还有行使行政管理和司法的权力。谿卡的社会结构和等级划分、谿卡居民的相互依赖程度和社会关系网络,通过谿卡的地面设施与建筑分布图可以一目了然。”[83]领主和农奴们的住宅是有区别的,“领主与农民住宅的区别,不仅在于高度、占地面积、建筑材料与装饰,外墙颜色也是区别阶层的标志。西藏大部分庄园房屋外墙多粉刷成白色,但白的程度却不同。农民住房外墙的白度不许超过庄园主”。[84]“差巴的两层楼房中,下层喂牲畜或存放粮食,上层既是灶房也是卧室。除了必要的灶具之外,靠墙角处铺小垫,有一二个小地桌,向阳处的窗子略大,房顶多天窗。一般上等差巴住房里会有一对藏柜、一个藏桌、铜水缸、数个银碗、几对卡垫、几床藏被。中等差巴的房子一般由土坯建成,也有用不规则的石块砌成,家具有藏桌和藏柜,少量的卡垫和藏被。下等差巴一般居住在2柱[85]的土坯平房里,家具只有一个藏桌,一对卡垫,一床藏被给孩子盖。堆穷则多住在楼房周围的低矮小屋里,有门无窗,很少有楼房,房内仅有必需的灶具和铺在地上的一两张老羊皮,白天穿在身上,夜里作被褥。囊生(朗生)多住在靠宅院墙边的矮屋甚至是牲口棚里。”[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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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7081 西藏的庄园长期未有明显变化的状况,可谓“社会组织的活化石”,以1959年7月26日《人民日报》报道的原西藏地方政府堪穷(四品僧官)欧协·土登桑却统治的东噶宗[87]的谿卡为例,可观察到较为典型的谿卡运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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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7083 该谿卡在西藏属于偏小的庄园,离拉萨约15公里,有农奴130多人,其中差巴14户,堆穷7户,朗生14人。这些农奴中除3户堆穷属于其他领主以外,其余都是欧协的农奴。农奴主欧协在谿卡里占有一切,包括全部595克13升土地,所有房屋,绝大部分牲畜和农具。全谿卡仅有的几台石磨,也全部为欧协所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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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7085 欧协在这里的管理机构,藏语称为“雄江”,意思是“领地上的政府”。这个管理机构拥有一幢3层楼房和一幢专供欧协避暑的别墅。欧协本人并不常来谿卡,只是夏天来住一两个月,他在这个“政府”中设置了一个“溪涅”(谿卡管理人)、一个“列本”(领班,专管农奴劳动),代他统治所有的农奴和管理谿卡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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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7087 在东噶宗的谿卡管理机构高大的楼房附近,有一些低矮而又破烂的平房,这就是谿卡给支差的农奴住的“差房”,许多农奴世世代代就住在这些阴暗的黑屋中。少数差巴家里有少许小牲畜和农具,而绝大多数堆穷就没有什么财产,他们所有的东西只是破烂的衣物和残缺不全的食具。朗生多数和牲畜睡在一起,自己一无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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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7089 同西藏其他大多数农奴主庄园一样,这个谿卡的土地主要是由差巴耕种。可是,全谿卡14户差巴没一户有耕牛和犁铧,只有一些小牲畜和锄、耙、镰刀等简单农具。每年春、秋犁地时,他们要以高额租金向谿卡租来用,每架(两头)牛每天付给30两藏银(合银元2元),还要供给耕牛饲料。一般农户仅这一项支出,每年就约需10克青稞。大部分差巴在给谿卡或欧协家里支畜差时,也必须以每头毛驴7两5钱到10两一天的租金,租用谿卡的毛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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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7091 农奴的人身依附,体现在农奴主的账簿上,对每一户农奴的人口都有详细的记载。农奴生了子女,必须到农奴主那里登记;农奴分家或同其他领主的农奴联亲,也必须报告欧协并得到他的批准,不然就会受到惩罚。无论哪一种农奴,除了私自逃亡以外,农奴主都不允许他们离开谿卡去其他地方谋生。农奴主需要时,都得随叫随到,不能迟延或反抗。欧协还可以随便把农奴赠送给其他农奴主甚至出卖他们,或作其他的处置。这里的差巴和朗生中,有的就是欧协从山南的另一个谿卡调来的,有的朗生以前不属于欧协,而是其他农奴主赠送或换给欧协的。这个谿卡有6个男朗生和8个女朗生,他们不仅世代为奴,连结婚和建立家庭的权利也没有。如朗生噶玛和规桑两姐妹都已经为欧协当了五六十年(引者注:这个年头数字说明在清末西藏朗生现象普遍存在)牛马,而她们从没有享受过家庭的幸福。有的朗生男女私自结合,有的经过“溪涅”同意后结合,但是他们结合后都不能建立一个单独的家庭。按照农奴制度的规定,凡是这个领主农奴和另一个领主农奴结合生的孩子,男孩随父,女孩随母,各为其领主所属农奴。欧协的这些农奴也要严格地遵守这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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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7093 东噶宗谿卡的农奴和西藏其他地方一样,都被农奴主的三条锁链紧紧地束缚着,人身依附只是其中的一条。差役和高利贷这两条锁链,更使得他们终年辛勤劳动而不得温饱,甚至家破人亡。这个谿卡的全部595克13升土地中,有三分之二是农奴主的自营地,靠农奴支差役经营。14户差巴向农奴主支13个常年差役,才换得193克14升份地耕种,仅占全部土地的三分之一。[88]种19克份地的差巴,要支一个半常年差役;种6至9克份地就要支半个常年差役。支常年差役的农奴必须终年在农奴主的自营地上无偿地劳动,还要担负农奴主其他一切杂役。他们比一般农奴更没有自由,在劳动时有“列本”在旁指挥和监督,要干什么就得干什么,劳动稍一松懈就要挨打受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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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7095 东噶宗谿卡的农奴们终年为农奴主辛勤劳动,却要自带农具和食物,农奴主连茶水也不供给。凡支一个常年差役的农户,每到春秋两季还要增派一个人为农奴主自营地劳动约两个月,还要租若干头驴为农奴主运送肥料、种子、粮食、草料等等。每年农事最忙的时候,也就是差役最多的时候,这时农奴必须全部出动首先为农奴主的自营地劳动,然后才能在自己的份地上工作。这个谿卡农奴为原西藏地方政府负担的外差虽然不多(因为他们没有自己的牲畜和房屋,牲畜多的外差就支得多),但仅筑堤、修桥和给宗政府修建房屋等几项,就经常影响农奴的生产,碰上这种差,少则需时一个月,多者往往要两三个月甚至半年。农奴为了应付繁重的差役,便不能很好地经营自己的份地。劳动力少的农户,有时甚至错过了播种和收割季节,因而造成庄稼减产或份地荒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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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7097 差巴租种的“波辛”和“协辛”地的实物地租,租额也是很高的。14户差巴共租种“波辛”地23克7升,“协辛”地11克,这些土地都是属于其他农奴主的。“波辛”地不管收成如何,一般是每克地每年固定要交租3克,只有少数土质较差的地交1克或1克多。“协辛”地都是在秋后以粮草各半进行平分,农奴所得实际上比领主要少得多,扣除种子和牲畜投资,就所剩无几。无论“波辛”地还是“协辛”地,每年收获扣除种子和农奴的牲畜、人工投资,其实际地租额都往往高达70%~80%。在这个谿卡里,有几户农奴并没有份地,而他们每年也都必须缴纳地租。如更登、旺登这两家差巴,都没有一寸土地,他们每年要向哲蚌寺缴纳2克租粮。还有一种离奇的情况:这个谿卡的农奴主把份地交给农奴耕种,而这块土地又必须向另一领主交租,一块土地同时要向两个领主交租。如差巴采松卓玛有一块3克份地,是以常年差役向农奴主换来的份地,而这3克地每年的收获,又要平分一半给哲蚌寺的一个喇嘛,这块地实际上又成了寺庙的协辛地。(引者注:这个实例说明,西藏封建农奴制下的超经济强制剥削是存在的)这些一块地向两个领主交租和无地而交租的莫名其妙的额外负担,无止境地榨取着农奴的血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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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7099 农奴的债务世世代代还不清,谿卡里大部分差巴都负有几笔数十年前的旧债。(引者注:即农奴们的很多旧债是在清末就欠下的)这些旧债既不知道祖辈原欠多少,也不知道现在该还多少,以及还要多少年才能还清。农奴借贷,要先送哈达请求,还必须送些礼物。粮债不要抵押,但借钱债就必须有相等或超过所借债款的抵押品。无论借粮债或钱债,都必须有几个人作保,借债人无力偿还而逃跑和死亡时,就由保人和亲属、邻居共同负担。农奴借债的利息一般都很高。这里盛行的高利贷是借五还六、借六还七,很少有借七还八的。借债时间一般是在藏历二、三月间,到九、十月间还债;五、六月间借到九、十月间还,利息也和二、三月间借的一样高。这个谿卡的农奴每年收获的粮食,大部分要用来还债,有的农奴甚至全部收获都偿还了债务。还不清的债务使得农奴不断丧失份地,按照农奴主的规定,农奴借粮债达到一定的数字(一般是60克,也有少一些的)而不能偿还时,就得用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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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7101 这种“活化石”般的农奴制庄园遍布西藏各地,从这个实例中,可以看出这种延续近千年的经济社会组织内部的运行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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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7103 三 超稳定架构所形成的超经济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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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7105 西藏庄园经济延续千年,具有明显的封建农奴制特点,如果仅仅从超经济剥削的形式上看,是中国封建地主经济的一种亚形态。其很重要的原因是,这个区域社会的统治集团对土地的占有,超过了自然地理所赋予人口人均最低限量的规模,导致土地所有者不能采取一般的雇工形式经营,也不采取一般的出租土地收取地租的经营模式,而是采取封建庄园的管理经营模式来管理所拥有的土地。又因为这种中国封建地主经济的一种经济模式的亚形态属于分层似的三角结构,形成了一个超稳定的延续现象,即中国封建社会政治经济形态不大变,则西藏的封建农奴制庄园形态就不会大变。于是,西藏庄园之中超经济的剥削就是一种常态,这种超经济剥削的关键还在于动用了专政机器和无处不在的宗教控制。换言之,中国封建社会政治经济形态一旦被改变,西藏地区的封建农奴庄园制就会发生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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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7107 (一)西藏庄园制经济分层架构的稳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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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7109 从已知的资料来看,人类社会在农耕时代,一个区域社会统治集团对土地超规模的占有,是封建领主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即由中央对土地实行分封并形成制度。其控制机理为:封建国家对某个地区的控制,需要通过各地领主的配合以提供赋税和兵役,包括在遇到战事时兵力的征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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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7111 历史地看,如果没有各层封建领主的服从、认同与配合,封建国家不可能直接向基层民众收取税赋和征调兵力。在一定的条件下,封建国家实行分封制,给予领主一定的权力,包括占有土地、收取税赋、支派差役等,同时又必须限制其随意扩大权力、滥用权力造成对国家经济基础的破坏,以此控制中间领主阶层而实现国家的集权控制,是其惯例,尤其在边远地区是一项有效的政策举措。为此,国家中央对土地、人口、物力等方面的管控极为重要,需要通过法律形式和行政权力来实现。其中的分层管理,既体现出中央施政的决定权又体现出地方各层封建领主的服从、认同与配合。清朝中央对西藏的治理,其机理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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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7113 如1831年(道光十一年),驻藏大臣惠显、兴科奏明,已指派噶伦将前后藏各营官所属土地逐一查明,无论喇嘛、世家、番民,照二岗为一吨之例,均匀摊派。并将查明土地、户口及应征赋税各数目,分晰造册,咨由驻藏大臣衙门盖印备查,并令缮印照,发给各营官遵照征收税赋、摊派差徭。[89]该清册核定于1830年(道光十年,藏历铁虎年),故称“铁虎清册”。清朝于1830年对西藏进行大规模的清查并颁布《铁虎清册》,所体现的是清中央治藏的一项行政措施,对其治藏方略也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在以前西藏地方政府的管辖区域内,除了少数地区后来重新进行过清查重写清册外,其它广大地区土地的占有、差税乌拉的支应、减免和维持原状,都是以《铁虎清册》的等级为根本依据,因此这是最大的一次普遍清查。西藏(1959年)民主改革前的129年间,政府、贵族和寺庙三大领主都以它作为占有土地和农奴、派差收租的依据,因此它是研究旧西藏生产资料占有制度的重要史料文献。这份盖有当时的驻藏大臣印章的《铁虎清册》原本,至今仍完整地收藏在西藏自治区的档案馆里。”[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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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7115 在1830年之前即《铁虎清册》颁布前,清中央的治藏方略即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产生。1792~1793年(乾隆五十七年至五十八年),大将军福康安[91]与孙士毅[92]、惠龄、驻藏大臣和琳[93]等经过长期酝酿,拟订了有关治理西藏各方面的章程,并报经清中央核准颁布实施,其中关于西藏地方政府遵行的部分,即著名的《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章程》规定:驻藏大臣督办藏内事务,地位与达赖、班禅平等;所有噶伦以下大小头目皆隶属于驻藏大臣;由驻藏大臣主持“金瓶掣签”并监督处理寺庙事务,驻藏军队由驻藏大臣管理,每年春秋两季驻藏大臣要定期出巡前后藏并检阅军队;藏地司法权归于驻藏大臣;驻藏大臣全权处理西藏的涉外事务,对达赖、班禅与外界的信件有检查并代拟回信之权力;由驻藏大臣设置专门机构并派人铸造银币,统一货币成色和折算比价,西藏地方收入开支统由驻藏大臣审核。为了防止僧俗领主滥派乌拉、过分剥削贫民,清廷赋予驻藏大臣发放乌拉牌票的权力。《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中规定:“嗣后喇嘛番目人等私事往来,一概不得用乌拉,亦不许私发信票。即遇公事差遣有必须乌拉之处,须禀明驻藏大臣及达赖喇嘛,发给用印乌拉票,编定号数,沿途始准应用。”[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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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7117 如前所述松筠进藏之后减免税赋的诸多举措,与之前清中央已经制定的治藏方略有着非常密切的顺承关系。清中央治藏方略的一个核心即确保西藏作为边疆地区必须稳固。为此,有清一代采取政治、宗教、军事、经济等手段,实行分层管理,其实都围绕“稳固”作为治藏的前提,至晚清,清中央派员查办藏事,施行新政,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虽然涉及调整经济形态,但也未改变这一治藏方略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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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7119 清末姚锡光[95]在中央政府治理、发展西藏等问题上持有较深刻的认识与见解,在《筹藏刍议》一书中提出了他的筹藏观。《筹藏刍议》一书中说:“我朝抚有藏卫垂三百年矣,自国初以来,统驭之意多而充实之力少,官无所劝,民罔知趋,故以乾隆全盛之威,兵戎数起,糜白金数千万两,仅抚定之,延至今日,只巴里两塘,拉萨都会尚略具规模,余则千数百孱弱塘兵窝铺分栖,以外皆悍蕃狡夷之秽区,商上营官之痼习梗焉。”[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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