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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80年代,印度学者达斯潜入西藏,曾在帕拉家的庄园住过较长时间。据达斯等人的记载,帕拉家族的世袭庄园在江孜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在江孜以外2英里地方的班觉伦布庄园,这个庄园于17世纪获得;一个是沿年楚河继续向下的重孜庄园,这个庄园包括沿年楚河两岸的许多小村庄。帕拉家族在重孜和江孜各设1名强佐,负责管理庄园事务。此外还在强佐之下设有负责各个村庄事务的第巴。在当时,帕拉家族在格隅牧场上拥有l万只绵羊和山羊,在强喀拥有牧牛草场。格隅牧场的属民每年每头奶牛要交两磅酥油,每只羊要交两磅羊毛。由于帕拉家族征收到的羊毛很多,同时也由于江孜素以制造氆氇工艺精湛而著称,所以帕拉家族在江孜还建起了地毯厂,长期雇佣90名妇女在地毯厂从事纺织工作。帕拉家族庄园的这种情况基本上是卫藏地区的普遍现象。[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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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多庄园内普遍存在着少量的“波辛”地和“协辛”地。[70]所谓“波辛”地即收取定额地租的土地,租种一克[71]波辛地,一般要交租二至三克。所谓“协辛”地,即收取分成租的土地。“协辛”地的承租者,要负担土地的全部投资(包括种子在内),秋后租佃双方对半分成。通常租种“波辛”地和“协辛”地者,只交地租不另计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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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庄园的三种经营方式,第一种类型的庄园是属于典型的领主制经济,劳役地租是其主要的剥削方式。而第二、第三种类型的庄园,已超出了领主制经济的范围,在第二种类型的庄园内,已不设差巴,土地虽然还是依靠无偿劳役进行耕种,但是领主已不是在自然形态上占有农奴的劳动时间,而是占有这部分劳动时间的产品。耕种“波辛”地和“协辛”地的人,只需要向领主缴纳地租,而无需再服无偿劳役。虽然这种土地只占庄园土地的很少一部分,但它却代表着一种新型的封建生产方式的出现,即地主制经济的萌发。[72]第三种类型的庄园,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庄园内已没有定居的劳役户,土地依靠雇工耕种,出现了雇佣劳动,这说明在清末的西藏已经有了类似于资本剥削的萌芽。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这三种形式的依次更替,大体上是与封建生产方式的发展过程相一致的,标志着由生产力发展所决定的封建生产关系的不同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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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来,劳役地租出现在封建社会初期,在实行农奴制的地方,它成为这种制度的主要剥削形式。实物地租是封建社会已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产物,到了实物地租代替劳役地租出现时,农奴制的根基在动摇,有走向解体的趋势。货币地租的形式虽很早就有,但到封建社会末期才会成为主要形式,亦即在封建社会的发展中萌发了资本主义生产要素。萌发资本主义生产要素的封建社会,产生了货币地租形式,劳动力的人身依附关系也有所松动,但是否能够在西藏产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需要做深入的调查研究。从晚清西藏社会总的结构看,是不可能产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73]晚清西藏的庄园制经济,可以视为中国地主制经济中留有奴隶残存的亚模式。这时的西藏庄园制经济在运行中尽管仍旧存在人身依附,但已经具有比较完备的契约协议形式,雇佣劳动的形态逐渐增多,又随着逃亡户的增多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新的人口流动形式,即有一部分人成为经常性的半自由民(流民);与此同时,那些来自清中央的一系列减免税赋的政策举措,客观上促进了农奴制的松动,这种来自国家带有制度性供给的政策,对于西藏经济形态的作用不可忽视。[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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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同类型庄园内部的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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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庄园运行和管理的基本形式是,领主以其所有的资源主要是土地资源,利诱或迫使农奴租种“份地”以支付包括粮食、税捐、徭役等超额的回报,形成了剥削与被剥削的经济关系;由于在西藏地方,领主采用的是对农奴人身的部分占有或者全部占有,形成了人身隶属的政治关系,加之在西藏不能由个人选择宗教信仰,形成了西藏普遍的也是特有的文化意识形态的控制关系,西藏农奴制下的农奴只能被束缚在庄园中与领主形成人身依附关系,领主则利用这种关系,对农奴实行超经济的强制剥削。超经济剥削(亦称为超经济强制),即某社会集团以对社会公共资源的支配权以及管理权的占有为基础,对其他社会成员的剥削。超经济剥削也叫经济外强制,即采取经济以外的强制形式例如暴力搜刮、宗教规定、个人或家族的非制度号令等形式无偿地占有别人的劳动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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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封建地租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农奴主自营地和分派给农奴份地的关系上。农奴主留下大量好地做自营地之后,分派给农奴次一等的份地,就是保证农奴主自营地上的劳动力,保证对农奴进行残酷的剥削,保证农奴制经济存在的条件。[75]这种条件也是庄园制经济得以存在和延续的一个重要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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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巴型的庄园在西藏相当普遍。种支差岗地的农奴叫差巴,意为支差的人。他们要在农奴主自营地上服内差,按差额的多少,从春耕到秋收都要无偿地为农奴主劳动,同时向封建地方政府支外差。内差和外差即差巴农奴总的统一的份地地租。一“岗”地(面积30~60克,1克折合习惯亩1亩)每年要受的地租剥削在各个庄园虽不尽相同,但一般都在50%~60%,甚至70%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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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穷型的庄园在西藏为数众多。在西藏的农耕地带,堆穷主要指没有领种支差份地,只要农奴主及其代理人给予若干克土地耕种令其服劳役租的民众,那些逃亡户,不从事农牧业的其他职业户、租赁农奴主和富裕差巴住房的人,以及手工业者或只靠出卖劳动力营生的人也都叫堆穷。他们所受的剥削在50%~60%,甚至还要更多。堆穷的社会地位低于差巴。晚清西藏一些地方的堆穷和差巴,人身不完全为农奴主所占有,但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是悲惨命运相同的农奴。农奴主还强迫一部分未直接为其支差、属于堆穷等级的农奴,缴纳数量不等的人役税(藏语称“米泼”),以表示人身依附关系。缴人役税的农奴,可以出示缴税凭证外出谋生,不被看作逃亡户。有些外逃农奴一经当地官府发现,也要被迫缴纳人役税,建立新的人身依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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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于奴隶制残余形态的庄园在西藏仍然存留。这种庄园中农奴主占有一部分奴隶,藏语叫“朗生(囊生)”,另有一部分名称不一的佣人,也属于奴隶性质。奴隶的人身完全为农奴主所占有。他们终年甚至终生都在农奴主家里和自营地上劳动,食宿条件低劣、生活极端困苦;还有一些未破产,但根本还不了子孙债的堆穷,已经堕入无望的境地,与奴隶没有什么区别[76],因而有一部分朗生是在农奴制条件下堆穷破产为奴的。庄园中结为夫妻的朗生,通常依旧按照所属领主确定人身依附关系。如分属于不同领主,夫妻两人原属于哪个领主的关系不变,其子孙世代为奴,儿子属于父系方的领主朗生,女儿属于母系方的领主朗生。也有极个别的朗生因为特殊的原因,后来上升了身份,成为管事一类的人,这种个别事例不能看作通例。在西藏以奴隶经营为主的庄园虽然不多,但可以看出是吐蕃奴隶制残余的反映,可以上溯西藏农奴制是脱胎于吐蕃奴隶制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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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历史的原因,也因为自然环境以及生产方式与条件的差异,西藏的封建农奴制存在着三种类型。(1)卫藏地区的38个宗谿(谿卡),包括拉萨、日喀则等辖区属领主庄园制类型。(2)在三江流域的昌都地区,属土司头人制类型。(3)在东起昌都西北,经那曲以西至阿里,约占西藏面积60%的广大藏北地区,人们正由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生活向定居的轮放方式过渡,属部落首领制类型。藏北的部落,是一种古老的组织形式,是原始社会游群组织的高度发展,是次生形态在封建农奴制下的继续,是农奴社会在牧区基层社会的细胞。[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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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之前西藏牧区的基层社会带有更多的原始部落经济色彩,但其经济制度非常接近农奴制的形态。例如,牧主对牧奴的统治,也有对其人身不完全占有的形式,经济活动中的“结约其约”,意为有生有死,指租牲畜数量允许变动。牧主把牲畜租给牧民放牧,繁殖幼畜归牧主,每年牧民按所租养母畜数交纳酥油。一头母牛,一年要交酥油2至3克(引者注:酥油重量的克与粮食的克不同,1克约为6.2市斤),约占母牛所产酥油的55%。还有一种叫“结美其美”,意为“不生不死”,指所租养的牲畜数量在租期内不变,牲畜生产的幼畜归租养人,损失了要赔偿。每头母牛年交酥油2克,长期不变。这是一种租畜数固定,牧租定额包干的承租方式。虽然牧民极不情愿承租,但是牧主强行摊派,摊派给谁,谁就必须接受,不能违抗,凡是“接受”了这种牧租的,永远不能退租,即使这批牲畜全死光了,牧奴的子孙后代也要按原来定额向牧主交租,采用“不生不死”制常常使牧民因不可预见的因素而导致血本无归,欠下世代难以还清的大笔债务。[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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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西藏典型庄园运行的实例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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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谿卡”除了有“产业之基”的意思外,还有村庄社区的含义。在西藏大多数地方,每一“谿卡”庄园都有一座比较高大的叫做“谿康”的庄园正宅,这是庄园的主要标志,庄园正宅的建筑大多为坐北朝南、中间有天井的藏式木石或土木结构平顶楼房。高楼底层,或作牛圈,或作存放粮食、什物和农牧手工业工具的仓库,或作家内仆役住房,二层以上向阳的房间是庄园领主或庄园经管人的卧室和办事房,其余房间分别作经堂、仓库、厨房等。登上庄园正宅楼顶,基本上可看到谿卡的全貌。近处与正宅连成一体的大院内,依院墙搭盖有马厩、耕牛棚、其他牲畜棚圈、炒青稞间、毛线染色间、堆放燃料饲草间等。从事纺织缝纫等手工业劳动的农奴和朗生(家奴或奴隶)在楼上走廊和楼下棚屋内作业。靠宅院墙边的矮屋是朗生的住所,与矮屋相连或较远处自成聚落的差房,是差巴或者堆穷以及农奴们的家园。在庄园宅院和差房附近,还有属于领主或农奴的林苑、打谷场、水磨房、榨油房等。[79]“封建庄园也存在一定数量的家庭副业,如炒青稞、酿青稞酒、制作奶酪、打制酥油、做干奶渣、榨油菜籽等。也正是因为封建庄园的产出可以满足与封建庄园主和农奴基本生活有关的基本物质需求,所以封建庄园里专职从事手工业生产或商业的人数很少。屈指可数的手工业者主要有木匠、铁匠、裁缝以及靴匠等。尽管大部分生活用品在封建庄园中都可以进行生产,但由于技术和资源的限制,有些不可或缺的必需品是封建庄园内无法自行生产的,必须依靠外部的输入,譬如茶叶、酥油和上等布匹等。食用盐是封建庄园从外部输入的最重要的一种物品,因为除了日常的饮食需要外,盐还要大量用于腌制和储存肉类等。所以,自古遗留下来的季节性盐食交换,是近代西藏农牧民之间,或者封建庄园与牧场之间最重要的经济交换活动。西藏人宁愿无茶,也不能没有盐,即使是战争期间,农牧之间的盐粮交换也从未中断过。盐的销售保持了西藏最基本的商品贸易形式,也维持了市集和市场最低限度的存在。”[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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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园的耕地,大都分布在庄园宅院和差房附近的山坡或由山洪冲积形成的河谷平坝上,因高原地形的限制耕地形状很不规则,每块地都有一个名字,并以土埂和另一块土地分开。远处望去略呈梯形或鱼鳞状,田间有便道和村庄相通,多数有引水干渠和支渠通向田间。靠近庄园宅院、土壤较肥沃、水源较充足的土地一般是农奴主的自营地,而交给农奴耕种的份地,则大部分是水源较缺或比较边远的瘠薄地,但也有一小部分是和自营地互相错落的较肥沃土地。庄园中各人的土地都不连在一起,也不像西欧中世纪的庄园那样,把自营地和份地都划成均等的条形,庄园耕地边沿是荒滩、乱石滩、沼泽地、河流或者高山,山上是牧场或者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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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虎清册》的一些规定被延续到晚清[81],在西藏地方政府给各领主颁发的庄园封文中,对各庄园的界限,一般都作了规定。在各庄园的“庄园册”中有庄园人口、土地、山、水、林木、草场、水磨等的详细登记,庄园的大小,主要以耕地和属民的多少划分。小庄园只有耕地数十克和属民数户,房屋的建筑和生产的内容都比上述简单些;而大庄园则有耕地千克至数千克,属民百户至数百户,另有领主享有的别墅、花园和家庙。很多大庄园在大门两侧挂有象征封建政治特权的法棍,是长约一米、直径十五厘米左右,外表黑白相间的木棍,庄园内设监狱,有多种刑具。农奴主可以根据西藏地方法律或习惯法对农奴司法。[82]“每一个谿卡既是一个自然村落,也是一个或大或小的独立社区,一个军事组织,一座城堡,甚至是一个小社会。这个社会可以生产谿卡居民所需的基本物质资料,也提供给居民所需的精神寄托场所,因为有些大的谿卡本身就建有寺庙。谿卡主人还有行使行政管理和司法的权力。谿卡的社会结构和等级划分、谿卡居民的相互依赖程度和社会关系网络,通过谿卡的地面设施与建筑分布图可以一目了然。”[83]领主和农奴们的住宅是有区别的,“领主与农民住宅的区别,不仅在于高度、占地面积、建筑材料与装饰,外墙颜色也是区别阶层的标志。西藏大部分庄园房屋外墙多粉刷成白色,但白的程度却不同。农民住房外墙的白度不许超过庄园主”。[84]“差巴的两层楼房中,下层喂牲畜或存放粮食,上层既是灶房也是卧室。除了必要的灶具之外,靠墙角处铺小垫,有一二个小地桌,向阳处的窗子略大,房顶多天窗。一般上等差巴住房里会有一对藏柜、一个藏桌、铜水缸、数个银碗、几对卡垫、几床藏被。中等差巴的房子一般由土坯建成,也有用不规则的石块砌成,家具有藏桌和藏柜,少量的卡垫和藏被。下等差巴一般居住在2柱[85]的土坯平房里,家具只有一个藏桌,一对卡垫,一床藏被给孩子盖。堆穷则多住在楼房周围的低矮小屋里,有门无窗,很少有楼房,房内仅有必需的灶具和铺在地上的一两张老羊皮,白天穿在身上,夜里作被褥。囊生(朗生)多住在靠宅院墙边的矮屋甚至是牲口棚里。”[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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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的庄园长期未有明显变化的状况,可谓“社会组织的活化石”,以1959年7月26日《人民日报》报道的原西藏地方政府堪穷(四品僧官)欧协·土登桑却统治的东噶宗[87]的谿卡为例,可观察到较为典型的谿卡运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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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谿卡在西藏属于偏小的庄园,离拉萨约15公里,有农奴130多人,其中差巴14户,堆穷7户,朗生14人。这些农奴中除3户堆穷属于其他领主以外,其余都是欧协的农奴。农奴主欧协在谿卡里占有一切,包括全部595克13升土地,所有房屋,绝大部分牲畜和农具。全谿卡仅有的几台石磨,也全部为欧协所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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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协在这里的管理机构,藏语称为“雄江”,意思是“领地上的政府”。这个管理机构拥有一幢3层楼房和一幢专供欧协避暑的别墅。欧协本人并不常来谿卡,只是夏天来住一两个月,他在这个“政府”中设置了一个“溪涅”(谿卡管理人)、一个“列本”(领班,专管农奴劳动),代他统治所有的农奴和管理谿卡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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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噶宗的谿卡管理机构高大的楼房附近,有一些低矮而又破烂的平房,这就是谿卡给支差的农奴住的“差房”,许多农奴世世代代就住在这些阴暗的黑屋中。少数差巴家里有少许小牲畜和农具,而绝大多数堆穷就没有什么财产,他们所有的东西只是破烂的衣物和残缺不全的食具。朗生多数和牲畜睡在一起,自己一无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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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西藏其他大多数农奴主庄园一样,这个谿卡的土地主要是由差巴耕种。可是,全谿卡14户差巴没一户有耕牛和犁铧,只有一些小牲畜和锄、耙、镰刀等简单农具。每年春、秋犁地时,他们要以高额租金向谿卡租来用,每架(两头)牛每天付给30两藏银(合银元2元),还要供给耕牛饲料。一般农户仅这一项支出,每年就约需10克青稞。大部分差巴在给谿卡或欧协家里支畜差时,也必须以每头毛驴7两5钱到10两一天的租金,租用谿卡的毛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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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奴的人身依附,体现在农奴主的账簿上,对每一户农奴的人口都有详细的记载。农奴生了子女,必须到农奴主那里登记;农奴分家或同其他领主的农奴联亲,也必须报告欧协并得到他的批准,不然就会受到惩罚。无论哪一种农奴,除了私自逃亡以外,农奴主都不允许他们离开谿卡去其他地方谋生。农奴主需要时,都得随叫随到,不能迟延或反抗。欧协还可以随便把农奴赠送给其他农奴主甚至出卖他们,或作其他的处置。这里的差巴和朗生中,有的就是欧协从山南的另一个谿卡调来的,有的朗生以前不属于欧协,而是其他农奴主赠送或换给欧协的。这个谿卡有6个男朗生和8个女朗生,他们不仅世代为奴,连结婚和建立家庭的权利也没有。如朗生噶玛和规桑两姐妹都已经为欧协当了五六十年(引者注:这个年头数字说明在清末西藏朗生现象普遍存在)牛马,而她们从没有享受过家庭的幸福。有的朗生男女私自结合,有的经过“溪涅”同意后结合,但是他们结合后都不能建立一个单独的家庭。按照农奴制度的规定,凡是这个领主农奴和另一个领主农奴结合生的孩子,男孩随父,女孩随母,各为其领主所属农奴。欧协的这些农奴也要严格地遵守这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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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噶宗谿卡的农奴和西藏其他地方一样,都被农奴主的三条锁链紧紧地束缚着,人身依附只是其中的一条。差役和高利贷这两条锁链,更使得他们终年辛勤劳动而不得温饱,甚至家破人亡。这个谿卡的全部595克13升土地中,有三分之二是农奴主的自营地,靠农奴支差役经营。14户差巴向农奴主支13个常年差役,才换得193克14升份地耕种,仅占全部土地的三分之一。[88]种19克份地的差巴,要支一个半常年差役;种6至9克份地就要支半个常年差役。支常年差役的农奴必须终年在农奴主的自营地上无偿地劳动,还要担负农奴主其他一切杂役。他们比一般农奴更没有自由,在劳动时有“列本”在旁指挥和监督,要干什么就得干什么,劳动稍一松懈就要挨打受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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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噶宗谿卡的农奴们终年为农奴主辛勤劳动,却要自带农具和食物,农奴主连茶水也不供给。凡支一个常年差役的农户,每到春秋两季还要增派一个人为农奴主自营地劳动约两个月,还要租若干头驴为农奴主运送肥料、种子、粮食、草料等等。每年农事最忙的时候,也就是差役最多的时候,这时农奴必须全部出动首先为农奴主的自营地劳动,然后才能在自己的份地上工作。这个谿卡农奴为原西藏地方政府负担的外差虽然不多(因为他们没有自己的牲畜和房屋,牲畜多的外差就支得多),但仅筑堤、修桥和给宗政府修建房屋等几项,就经常影响农奴的生产,碰上这种差,少则需时一个月,多者往往要两三个月甚至半年。农奴为了应付繁重的差役,便不能很好地经营自己的份地。劳动力少的农户,有时甚至错过了播种和收割季节,因而造成庄稼减产或份地荒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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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巴租种的“波辛”和“协辛”地的实物地租,租额也是很高的。14户差巴共租种“波辛”地23克7升,“协辛”地11克,这些土地都是属于其他农奴主的。“波辛”地不管收成如何,一般是每克地每年固定要交租3克,只有少数土质较差的地交1克或1克多。“协辛”地都是在秋后以粮草各半进行平分,农奴所得实际上比领主要少得多,扣除种子和牲畜投资,就所剩无几。无论“波辛”地还是“协辛”地,每年收获扣除种子和农奴的牲畜、人工投资,其实际地租额都往往高达70%~80%。在这个谿卡里,有几户农奴并没有份地,而他们每年也都必须缴纳地租。如更登、旺登这两家差巴,都没有一寸土地,他们每年要向哲蚌寺缴纳2克租粮。还有一种离奇的情况:这个谿卡的农奴主把份地交给农奴耕种,而这块土地又必须向另一领主交租,一块土地同时要向两个领主交租。如差巴采松卓玛有一块3克份地,是以常年差役向农奴主换来的份地,而这3克地每年的收获,又要平分一半给哲蚌寺的一个喇嘛,这块地实际上又成了寺庙的协辛地。(引者注:这个实例说明,西藏封建农奴制下的超经济强制剥削是存在的)这些一块地向两个领主交租和无地而交租的莫名其妙的额外负担,无止境地榨取着农奴的血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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