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6667149e+09
1706667149
1706667150 藏传佛教格鲁派在清初即得到清中央的大力扶持,公元1652年(顺治九年),清世祖顺治帝邀请五世达赖阿旺罗桑嘉措进京,给予其殊厚礼遇,并为其修建西黄寺以作住所。后顺治帝又封五世达赖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拉喇达赖喇嘛”[121],封固始汗为“遵行文义敏慧顾实汗”,确定固始汗为西藏地方军政长官,达赖喇嘛为西藏的佛教领袖。公元1654年,固始汗在拉萨逝世,达赖喇嘛在西藏的政教首领的地位进一步提高。格鲁派取得了较之于其他教派优越的位置[122],清中期又获得中央的直接支持而急剧发展。对于在西藏各教派中占统治地位的格鲁派,清朝在政治上对其首领多加册封,赏其名号,经济上封赐给寺庙大量资金,因而使格鲁派旧有的寺庙得以大力扩充,并不断新建寺庙。在较长的时期内,格鲁派在清中央的支持下,逐步完善了西藏政教合一的统治形式,也为该派的寺庙经济提供了可靠的政权支持。为维护、巩固、发展既得的宗教、政治、经济权益,格鲁派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首先对寺庙内部的组织形式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规定了执事僧人的任免升迁制度、僧人学经程序、考试制度、寺产管理方式、寺内纪律仪节等。在寺庙内采取委任制、任期制的管理制度,避免了个人专断和世俗统治者操纵寺庙事务,使寺庙组织管理制度日趋完善,从而奠定了格鲁派势力和寺庙经济稳定发展的组织基础。其次,在处理格鲁派内部诸多寺庙的关系问题上,确定主属寺关系。以拉萨三大寺以及扎什伦布寺等格鲁派大寺为中心,在全藏建起格鲁派寺庙网,大小寺庙之间,建立隶属关系,形成母子寺(主寺和属寺),规定主寺有权派出僧人担任属寺的堪布等重要职务,由此而形成了一个严密而又强大的主属寺庙网络,进而克服了以往各教派在其教派内部的寺庙之间因互不统属所导致的利益冲突。同时,在首领继承关系问题上,格鲁派成功地采用了噶玛噶举派首创的活佛转世制度。这一制度的实行不仅避免了格鲁派寺庙集团内部因争夺领导权而引起的矛盾,而且解决了寺庙财产继承权问题,使寺庙财产持续不断地增加。”寺庙组织财产继承权的稳定性,决定了其财产积累几乎总是呈单向的增加趋势。[123]寺庙庄园还经常通过西藏的宗教形式剥夺贵族的土地,有专家通过研究认为:“活佛承袭制度产生了不断需求土地的结果,而土地是西藏社会最根本的经济资源。需要在不断地增长,而资源却是有限度的。每次取得的新庄园不是来自开垦生荒地。……西藏传统的农业技术,根本不可能把无价值的边缘牧场改变成有效益的农田。可以满足上述不断增长的土地需求的资源,只能是现有的农庄。……在200年(1751~1950)期间的庄园流动过程中,贵族阶层的经济基础将会萎缩。”“由于存在着转世继承制,每经一代某些领主就不得不丧失自己的庄园,以满足不可避免的对庄园的需求。但因为庄园是最宝贵的经济财富,任何家族不会主动奉献出来,于是没收就成为主要的再分配手段。”[124]
1706667151
1706667152 寺庙上层僧人还具有大量布施收入的优势,那些大寺庙占有的土地和属民不断增加,除了中央与地方所封赐的以外,贵族的布施也是一个来源,钱财布施收入,其数目颇为可观。清朝“对于这些寺庙,除拨予土地和农奴外,还命令近宗、谿卡,按期供给黄教寺庙的宗教活动费用”。五世达赖受到清中央政府册封后,不仅本人所得封赏十分丰厚,寺庙获得的布施财物比以往也更多,给寺庙经济的进一步强化产生了强有力的作用。这种强化所带来的是资源配置进一步走向畸形,即寺庙超经济的剥削更加扼杀了堆穷、差巴这些微观经济主体的生产动力,而大量社会资源被用于对生产力无所补益的宗教活动上,社会扩大再生产所需要的积累被消耗殆尽。
1706667153
1706667154 包括晚清时期的整个清代,藏传佛教寺庙遍布西藏的农耕中心地带即卫藏各地,寺庙领主经济扩展的势头较之于贵族领主要明显。晚清时期,寺庙的谿卡大量增加,其中增加明显的当属格鲁派(俗称黄教)的谿卡。
1706667155
1706667156 《格鲁派黄琉璃镜史》[125]载明:“从第十二绕迥木狗年(1699年)至第十二绕迥水牛年(1733年),仅黄教僧侣人数,就由原来的134498人迅速增长为221742人,增长了65%。”随着寺庙及僧人数量的倍增,寺庙经济的规模也在进一步扩大。1737年(乾隆二年)清朝政府统计,达赖系统所属3150余所寺庙即占有农奴121438户;班禅系统所属327座寺庙占有农奴6752户。拉萨三大寺“每寺占有的土地都在三万克以上,其中号称拥有七千七百僧人的哲蚌寺拥有谿卡一百八十五处以上,计耕地有五万一千余克,牧场三百处,牲畜三万头以上,农牧奴两万余人”。从后来的一些数字中也可以外推寺庙经济扩张的结果,例如到20世纪50年代,西藏共有330万克实耕土地,其中寺庙及上层僧侣占有121万余克,占实耕土地总面积的36.7%,贵族占有79万克,占实耕土地总面积的24%,其余为政府占有,寺庙占有的土地远远超过了贵族。[126]另有数据说,1917年寺院土地收益为80万英镑,占三大领主土地收益的41.7%,贵族40万英镑,仅占20.8%。[127]晚清西藏经济社会愈加走向没落的态势,与寺庙经济的畸形发展有着一定的关系,这种没落的关键因素在于,寺庙庄园(却谿)数量在不断扩张中,对农奴实行“杀鸡取卵”的做法,其超经济剥削的程度远大于政府庄园(雄谿)和贵族庄园(格谿)。
1706667157
1706667158 西藏的寺庙领主按照政教合一制度的通例,占有谿卡和属民,并与其他的谿卡一样,派发徭役和征收粮油等农畜产品,寺庙的经济收入应该是相当稳定的。但是,极大的贪欲驱使寺庙领主还是尽力进行搜刮性的扩张,甚至达到了失去理性的地步。由于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是政教合一的体制,农奴主的政治统治、经济剥削与神权代表的说教,集中体现在一个人身上的做法很显著也很普遍。那些掌握神权的僧人如活佛之类的领主,例如受到清中央扶持的达赖系统的大小领主们,因有喇嘛(上师)的身份,在某种意义上更具有巧取豪夺的便利。一方面是凭借宗教的名义对农奴进行超经济剥削,在一个全民信教的社会中更为容易,很多信众对寺庙的剥削几乎是心甘情愿的,在宗教感情的支配下将寺庙剥削等同于奉献;另一方面寺庙在经营商业和高利贷过程中,无不利用宗教政治特权,利率远高于世俗领主和政府机构。延续到20世纪中叶之前的惯例为:西藏地方政府高利贷利率为借十还十一,贵族领主为借七还八,寺庙则为借四还五。西藏寺庙庄园如此之高的剥削率,已经完全丧失了经营田庄产业起码的经济理性,不仅不考虑扩大再生产所需,而且连最基本的再生产要素也要搜刮;而西藏宗教统治集团所从事的带有特殊色彩的那些宗教活动,例如需要人的脏器做法事,需要西藏各户定额支僧差等等[128],都是对社会生产力(包括人口再生产)的严重破坏。寺庙庄园对贵族庄园的兼并,是藏传佛教势力覆盖全社会的结果,也是寺庙领主对贵族领主经济利益侵蚀的结果。这个结果导致晚清西藏经济社会内外交困,社会活力被严重扼杀,远离世界文明进步的潮流。
1706667159
1706667160 西藏寺庙所受的布施,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来自“却谿”农奴和牧民的供奉,农奴们将其劳动收获的大部分付给农奴主、政府之后,还要再将一部分产品贡献给寺庙,所剩下的连维持生存都极为困难,不可能还有用于扩大再生产的物资资金。西藏寺庙的各种收入虽然很多,但各寺庙提供给一般僧人的消费却十分有限。然而各个寺庙尤其是拉萨三大寺的宗教活动开支浩大,入不敷出,不足部分要由清廷和西藏地方政府补足。西藏地方1795年呈报清廷的报告说:“布达拉宫每年除收实物外,各项收入折合银两约127000两,但每年支出为143600两,仅正月和二月念经办法事就需7900两,不足部分都由清廷补足。”扎什伦布寺每年收入“实物(本色)折色约合银66900两,计每年用度需74600余两”。政府拿出收入(税收、放债、拥有庄园和牲畜等)的一部分给寺庙,这一现象也存在于基层行政。“一般估计,各宗(相当于县)政府送交寺庙作为宗教费用的实物,要占全宗全年收入的50%~60%。”[129]晚清时期,西藏新设置基巧级地区[130],十三世达赖规定噶厦首席噶伦和各基巧级地区首席官员必须是僧官,有意将格鲁派寺庙和僧人的权力进一步集中,以便宗教介入日常行政事务。这些举措,使清末西藏地方“政教合一”体制下“三大领主”对广大农奴的压迫和剥削更为强化。[131]
1706667161
1706667162 寺庙庄园高度的超经济剥削,还来自晚清西藏的寺庙再次出现的糜烂之风。由于当时局势一直处于动荡之中,僧人走出禁欲的殿堂,把兴趣转向世俗事务,参与政治活动的欲望高涨。同时,由于政教合一的政治机制,越来越多的僧人走上政治舞台,这就必然引发僧侣内部以及僧俗之间的权力争斗,寺庙本身也变成了争权夺利的场所,佛法教育流于形式,僧才青黄不接,导致藏传佛教特别是格鲁派的衰微。[132]“格鲁派教律的废弛,以三大寺及上下密院为最著,僧众喝酒、吸烟、下棋、化装为俗人夜游;贵族家庭出身的僧侣不守法规,在乡间游玩,招伎侑酒,弹唱歌舞,赌博吸烟,仗势欺人;农奴出身的贫苦僧人为生活所迫,多到乡下念经乞食,或外出做苦工;经堂例会以有无布施决定参加与否;经堂诵经不披披风,不坐夏,等等。”一部分僧人依然保持着独身的美名,却可以尽情享受男女之娱,道德堕落,教规腐化,佛法不兴。权钱交易、金钱交易盛行寺院,用钱买格西学位之事时有发生。[133]这种情况致使在1894年(光绪二十年),十三世达赖训示三大寺上层僧人要求严格遵守寺院各项教规戒律,提出对违犯者须严加管理,不能再放任自流,若有违犯,不仅要惩罚违犯之人,还要追究寺院的各级僧人,加以严惩。[134]追根寻源进行分析,寺庙的糜烂之风造成的大量开销必须得到经济的支撑,在西藏地方相当封闭,交通十分困难,社会整体极不发达且处于半殖民地经济状态的情况下,对寺庙自己的庄园“竭泽而渔”进行超经济剥削,并且巧立名目侵吞贵族庄园[135],这是一种符合寺庙经济逻辑的选择。
1706667163
1706667164 晚清西藏的寺庙沿袭历史定制拥有大量领地,寺庙高层既从自己的领地上征收财物,又从政府和朝香者那里聚敛财物,也在宗教活动中收取有偿费用(例如念经收费)等,成为西藏财富的最大拥有者和最大消费者。从寺庙活动的整体流程功用看,修建大量寺庙使得民间很多财富沉淀在寺庙建筑中,不能进入流通用于发展生产,寺庙举行的宗教活动又耗费大量在西藏恶劣环境下人们取得的有限财富,西藏寺庙还在自己从事宗教活动时将政府行政机构最主要的工作也纳入宗教活动之中,寺庙控制社会经济运行的程度之深之广,在中国其他地方是没有的,西藏社会生产活动很大程度上是为寺庙的消费而进行的,其庄园的管理与经济活动基本上是为寺庙的超经济剥削运作的,在寺庙管理下的谿卡,剥削程度远远高于其他谿卡,在宗教因素的介入下,寺庙“却谿”越是扩张,其人身依附和经济压榨就越严重,越会导致整个社会的衰落。
1706667165
1706667166
1706667167
1706667168
1706667169 西藏百年史研究 [:1706665651]
1706667170 西藏百年史研究 第二节 晚清西藏经济社会的严重危机
1706667171
1706667172 晚清时期,西方列强大肆侵略中国,至清末掀起了瓜分中国的狂潮。西方列强在侵略和瓜分中国的罪恶活动中,挑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散布分裂主义,推行殖民主义政策,同时策划了一系列的“独立”活动,以图达到其侵吞中国边疆领土和分裂肢解中国的目的。[136]毛泽东指出,“帝国主义亦到处致力于保持资本主义前期的一切剥削形式(特别是在乡村),并使之永久化,而这些形式则是它的反动的同盟者生存的基础”[137]。在国外武装入侵与资本的输入与控制下,清末中国的半殖民地化程度不断加深。在这种大环境下,西藏的经济社会危机四起,随着半殖民地经济的侵害,封建农奴制下的庄园经济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
1706667173
1706667174 一 半殖民地经济与封建社会经济的交错
1706667175
1706667176 英国对中国西藏的觊觎由来已久,早在18世纪英属印度的东印度公司在孟加拉的总督等就来到西藏,旨在建立商业联系,并了解政治、经济、交通等方面的情况。其间不断以“传教”和“通商”为借口向西藏渗透。由于鸦片战争以来清朝政府因内乱外患,日趋腐败衰弱。驻藏官员也昏庸无能,对西藏的治理日趋涣散,渐厥松振。晚清时期中国西藏遭到了来自英国的两次侵略,随之陷入半殖民地状态。但是英国出于其战略目的,没有在西藏建立如它在中国沿海建立的那种殖民地经济,而只是对西藏进行不对称的掠夺。
1706667177
1706667178 (一)英国两次侵藏战争后英印对藏的经济掠夺
1706667179
1706667180 1888年(光绪十四年),英国发动第一次侵略中国西藏的战争之后,清廷委任驻藏大臣升泰到印度加尔各答,与英印总督兰斯顿就通商问题进行谈判。1893年(光绪十九年)《中英藏印续约》在大吉岭正式签署。[138]该条约涉及对外通商的主要内容有:西藏亚东自1894年5月1日(光绪二十年三月二十六日)开为商埠,英国诸色商民可以自由前往亚东经商;印度官府可以随意派员驻寓亚东查看贸易事宜;英国商民可以在亚东租赁住房栈所;自亚东开关之日起,除军火、盐、酒等应禁物品外,其余各货在5年内概行免纳进出口税,5年后由两国酌定税则,照章交纳进出口税;印茶暂不准输往西藏,俟百货免税5年限满后方可入藏销售;英、藏商民之间的争辩之事应由中国边界官和哲孟雄办事大员商酌办理,如果双方官员意见不合,则照被告所供按其本国法律办理,等等。[139]
1706667181
1706667182 晚清西藏的羊毛比英国便宜5倍,皮革便宜12倍,诸如黄金、麝香、硼砂等稀有物品也质优价廉,为英国资本家所垂涎。因此,英国视中国西藏地区为理想的原料供应产地,要求打开西藏门户的愿望与日俱增。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英国布拉德福商会理事会上书英国政府,“急切地盼望大英帝国官府竭尽全力,或者与中国皇帝缔约,或者与喇嘛直接缔约,抑或采取任何官府认为适当的其他办法,务期打开藏门户”。1894年5月1日,清政府在西藏亚东开关通商。驻藏大臣奎焕和海关监督均发布亚东开关告示,宣布亚东正式开关互市。从此,西藏对国外的大门被打开,亚东成为中国西藏边境的一大商埠,西藏半殖民地经济由此滥觞。英印殖民主义者开始了对西藏的经济掠夺,并且伴随着这种掠夺介入西藏地方的政治生活之中。
1706667183
1706667184 在英国第二次侵略中国西藏战争即将结束时,1904年9月7日由时任摄政的甘丹堪布等僧人与英军签订了非法的《拉萨条约》,其中规定:西藏地方赔偿英国侵略军军费50万英镑,合750万卢比,每年缴10万卢比,75年缴清。[140]后来,英国政府担心超过西藏偿付能力的赔款和50年的赔款支付期,可能会引起收取赔款的诸多不便,在其正式批准《拉萨条约》时,将原先750万卢比的赔款额减少为250万卢比,并将赔款支付期从75年缩短为3年。英国侵略者用武力强加于西藏地方的这笔赔款,后来由清中央在1906年签订《中英续订藏印条约》正约6款时,以《拉萨条约》作为附件承认代为支付,这“对西藏地方的财政并没有产生特别重大的影响,但是,由于清政府为支付这笔赔款,使之本来已经艰难竭蹶的财政更加拮据,以至于不能将更多的资金投诸清末新政期间西藏地区的经济等方面的开发事业”[141]。
1706667185
1706667186 在武力强迫下签订的《拉萨条约》规定,江孜和噶大克两处增辟为商埠。后清中央屈服于英国的压力,遂对新开辟的商埠予以承认。其结果是,晚清的西藏逐渐沦为半殖民地,“江孜为英人侵藏大本营,有邮局、有电报、有军队、有医院。邮局纯为英国人商办,既未得藏政府之许可,亦不受藏政府之监督,虽事务员仍多西藏人,而一切大权则操之外人手中,邮票亦直用英国式,与南满之日本邮筒遥遥相对,且一过江孜,即遍设驿站,兼备英国官员之食宿”。[142]
1706667187
1706667188 亚东虽设立海关,但有名而无实。1894~1913年,亚东海关近20年里,实际上始终没有收过税。亚东海关经费由清政府的总税务司署通过汇丰银行拨给,按季汇拨,每次3000至5000海关两(关平银)不等。亚东海关仅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检验,查禁违禁之物,对货品种类、数量、价值等进行登记、造册,按月季年分别统计,上报总税务司署。亚东海关历任官员(税务司)都是由清政府雇佣的英国人。[143]
1706667189
1706667190 亚东海关对1894~1910年(光绪二十年至宣统二年)中国西藏与英印之间贸易情况有详细的登记,这些保存完整的资料为我们今天了解当时的经济贸易交往情况,提供了珍贵的历史资料。根据统计数据在17年间亚东海关贸易数额进口货物总额14006329卢比,出口货物总额13619535卢比,进出口总值27625864卢比。
1706667191
1706667192 下表反映了清末亚东海关贸易的基本情况:
1706667193
1706667194 1894~1910年西藏亚东海关贸易情况统计表
1706667195
1706667196
1706667197
1706667198
[ 上一页 ]  [ :1.706667149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