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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本章执笔人认为,封建一词是马克思主义史家基于法律的论点,主要强调划分土地所有权。在封建社会中,形成的自然经济是以土地为基础,农业与手工业结合,以家庭为生产单位,具有自我封闭性、独立性,以满足自身需要为主的经济结构。这种经济结构中的关键生产资料大部分都掌握在地主(或封建领主)手中,故而能够形成“地主(封建领主)剥削农民”的阶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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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玛尔巴(1012~1097),藏传佛教噶举派塔布噶举奠基人。原名却吉洛追。西藏洛扎人。15岁时到牛古垅寺学梵语,后欲学道果法,因需奉献多金而作罢。不久,变卖家产,先后多次赴印度、尼泊尔,学密教“喜金刚”法(亦译“双喜金刚”法)、“集密”、“大印”等密法返藏后,授徒译经,兼营农、商业。一生未出家,有译师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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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查同杰布著《玛尔巴译师传》,张天锁、申新泰等译,西藏人民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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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超经济剥削(extra-economical exploitation)也叫经济外强制,即采取经济以外的强制形式例如暴力搜刮、宗教规定、个人或家族的非制度号令等形式无偿地占有别人的劳动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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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藏传佛教,又称藏语系佛教,20世纪80年代之前的文献中多称“喇嘛教”。其中吸收了较多西藏本土宗教苯教的世俗观念。藏传佛教以大乘佛教为主,其下又可分密教(密宗)与显教(显宗)传承。西藏僧人认为藏传佛教是佛教正统,称之为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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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吐蕃时期土地是“王有制”,赞普可以“依法”收回或者没收土地并规定其“占”和“限”,当时的土地分割转让到“户”并不意味土地的私有权;“七户供养一僧人”的“户”田只是一种在王田基础上的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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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才旦扎西、群佩:《初论吐蕃王朝时期的土地所有制》,《西藏研究》199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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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米拉日巴(1040~1123),藏传佛教著名高僧、密宗修行大师。出生于芒域贡塘地区(今日喀则地区吉隆县)。本名米拉日巴·脱巴噶,法名协巴多吉。原属琼波家族,自祖父定居贡塘后,称米拉家族,先祖为宁玛派信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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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参见《米拉日巴传》(《显示解脱和成佛道路之瑜伽自在大士米拉日巴尊者传》),成书于15世纪,作者桑杰坚赞,刘立千译,民族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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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吴从众:《西藏封建农奴制研究概述》,《西藏研究》199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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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张雪梅、秦伟:《〈米拉日巴传〉中的经济社会与宗教社会》,《西藏大学学报》(汉文版)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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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恰白·次旦平措著《西藏通史——松石宝串》,陈庆英等译,西藏社会科学院、《中国西藏》杂志社、西藏古籍出版社,1996,第306~3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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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到公元13世纪初期,在卫藏地区形成的占有僧俗民户、土地、牧业部落的最大几支势力是直贡巴、萨迦巴、帕木竹巴、蔡巴、雅桑巴、达隆巴等。这些势力在康区和安多、洛隅、门隅西部阿里等地区也建立分支寺庙并与许多部落建立了关系,但由于各个势力处于成长时期且相互争斗,都不具有统一藏区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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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吴从众:《西藏封建农奴制研究概述》,《西藏研究》199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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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在吐蕃王朝终结以后,中原唐朝不久也崩溃了,中原进入五代十国的分裂时期,接着是宋、辽、金、西夏几个王朝并列时期,前后有300多年,直到元朝才把统一的国家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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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更周吉:《元朝在西藏的括户研究》,中央民族大学藏学研究院,硕士学位论文,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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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西藏著名学者恰白·次旦平措先生告诉课题组成员说,藏文史籍曾明确记载,十三万户与三却喀长官“是按照皇帝与上师商议决定而任命”。三却喀分为青海、甘肃的藏区,四川、云南的藏区和卫藏(主要指现在西藏自治区所属的藏区),分别由元朝中央任命的三却喀长官分而治之。因此萨迦政权也并没有统一管辖过所有的藏区。王辅仁、陈庆英较早已经将十三万户的具体名称和所在地陈述得很清楚,范围与今西藏自治区大体一致,参见王辅仁、陈庆英编著《蒙藏民族关系史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49~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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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张云:《元朝在西藏地方征税考》,《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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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明太祖先后对前来归附和请官的大批西藏故元官员授予新的官职,这些官职大抵有:乌思藏或朵甘思都指挥司同知、指挥佥事、宣慰司使、巡检司巡检、招讨司官、万户、正副十户、百户,等等。在大明永乐年以后,西藏来京者主要是入贡或请袭封之事,这说明在大明永乐年间,明朝对各教派和地方势力从上到下各级首领的分封已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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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石硕:《西藏文明的东向发展》,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第2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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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王森:《西藏佛教发展史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第2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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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羁縻统治政策,是我国自唐朝以来中央政权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统治方式。羁縻地域不同于藩属国,一般是中央通过委任当地少数民族部落首领对这一地区实施统治,中央政权在羁縻地区通常不设行政机构,也不驻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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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固始汗(1582~1655)又译顾实汗,皆蒙语“国师”之音译,姓孛儿只斤,名图鲁拜琥。明末清初卫拉特蒙古和硕特部首领。1638年至拉萨会见五世达赖和四世班禅,获“顾实·丹增曲结”(“国师·持教法王”,或作“丹津却吉甲波”,意“佛教护法王”)尊号。1642年固始汗灭藏巴汗,掌握西藏地方政权,命长子达延鄂齐尔汗驻守拉萨。在藏时,以前后藏之税收奉献五世达赖作为寺庙费用。除日常政务由其控制的第巴索南饶丹料理外,西藏高级官员均由其委任,并制定“十三法律”,新添噶伦达本等官职,健全西藏地方行政机构,直接控制西藏军队,牢固掌握青、藏地方政权,以黄教护法王自居。固始汗屡遣使与清廷联系,接受清朝中央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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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吴从众:《西藏封建农奴制研究概述》,《西藏研究》199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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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西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编辑组编《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之《藏族社会历史调查》(六),民族出版社,2009年修订本,第10页。在《藏族社会历史调查》(一)至(六)的资料中有大量反映西藏清末庄园情况的记载,例如《藏族社会历史调查》(六)中的“拉孜宗杜素庄园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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