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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即西历一千八百九十年三月十七日,藏、印立约,未结通商、交涉、游牧三款,现已议定章程,接附前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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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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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藏内亚东订于光绪二十年三月二十六日开关通商,任听英国诸色商民前往贸易;由印度国家随意派员驻寓亚东,查看此处英商贸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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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英商在亚东贸易,自交界至亚东而止,听凭随意来往,不须阻拦;并可在亚东地方租赁住房、栈所。中国应允许所建住房、栈所,均属合用。此外另设公所一处,以备如第一款内所开印度国家随意派员驻寓。其英国商民赴亚东通商,无论与何人交易,或卖其货,或购藏货,或以钱易货,或以货换货,以及雇用各项役马夫脚,皆准循照该处常规,公平交易,不得格外刁难。所有该商民等之身家货物,皆须保护无害。自交界至亚东,其间朗热、打均等处,已由商上建造房舍,凭商人赁作尖宿之所,按日收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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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各项军火器械暨盐、酒、各项迷醉药,或禁止进出,或特定专章,两国各随其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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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 除第三款所开应禁货物外,其余各货,由印度进藏,或由藏进印度,经过藏、哲边界者,无论何处出产,自开关之日起,皆准以五年为限,概行免纳进出口税。俟五年限满,查看情形,或可由两国国家酌定税则,照章纳进出口税。至印茶一项,现议开办时,不即运藏贸易;俟百货免税五年限满,方可入藏销售,应纳之税不得过华茶入藏纳税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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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款 各项货物到亚东关时,无论印度货物、藏内货物,立当赴关呈报请查,开单注明何项货物多少,及分量若干,置价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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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款 凡英国商民在藏界内与中藏商民有争辩之事,应由中国边界官与哲孟雄办事大员面商酌办。其面商酌办者,固为查明两造情形,彼此秉公办理。如两边官员意见有不合处,须照被告所供,按伊本国律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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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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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款 印度文件递送西藏办事大臣处,应由印度驻扎哲孟雄之员,交付中国边务委员,由驿火速呈递。西藏文件递送印度,亦由中国边务委员交付印度驻扎哲孟雄之员,照章火速呈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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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款 中、印两国所有往来文移,自应谨慎呈递,及来往送信之人,亦应令两边委员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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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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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款 从亚东开关之日起,一年后,凡藏人仍在哲孟雄游牧者,应照英国在哲孟雄随时立定游牧章程办理。凡该章程内一切,须先晓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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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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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中、印各驻扎委员,如有议事意见不合之处,应由各委员呈报该管上司议办,倘该上司意见仍属不合,应由各上司请示本国国家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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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自此次条约议定之日起,于五年后,如查其中有应行变通更改之处,必须于六个月之前声明,以使两国各派员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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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藏印条约第七款内载,由中、英各派员将第四、五、六三款言明,随后议订各节,公同会商等语。现经两国派员公同将以上通商、交涉、游牧三款议订九条,并续款三条,言明应与原约视同一律,其实力奉行之处,亦与逐字载人原约无异,彼此会同画押为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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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亚东于1894年5月1日(光绪二十年三月二十六日)通商,英商在亚东贸易自交界至亚东而止,听凭随意往来,得在亚东租赁住房栈所,5年试办期内,百货免税,期满印茶入藏销售,茶税不得超过内地茶入英所征之税;英属印度与中国驻藏办事大臣文移往返由英国驻哲孟雄官员和中国边务委员转递;亚东开关一年后,藏民在哲孟雄游牧者应照英国在哲孟雄订立的游牧章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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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终于以武力打开了西藏门户。亚东设立商埠后,大量英印货物进入西藏。英国方面并未遵守条约规定,偷运印茶入藏销售。5年期满后,百货也未定税则,长期免税入藏,亚东海关形同虚设,西藏地方成为英国和印度商品的销售市场,并远及川、滇。严重损害了中国内地与西藏地方传统的经济联系,加速了中国西南边疆的半殖民地化过程。[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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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条约的签订,暴露了清朝政府对外软弱无能、对内高压施政,使西藏地方政府与清朝中央政府之间、西藏僧俗上层与清朝统治者之间的关系日趋恶化,并逐渐出现离心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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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百年史研究 第二节 英国第二次侵藏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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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3年冬(光绪二十九年,藏历水兔年),英国在与俄国争夺中国西藏的过程中,为削弱中国中央政府对西藏的影响,打开与西藏通商的大门,利用日俄战争之机,再次发动了对西藏地方的侵略战争。1904年,在著名的江孜保卫战中,西藏军民的英勇表现可歌可泣。英军入侵拉萨后,强迫西藏地方政府签订了《拉萨条约》,以后又签订了《中英续订藏印条约》,以攫取其在西藏地方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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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英国第二次侵藏战争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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