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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745 至于清中央政府既未能给西藏人民抗英运动以任何援助,又在各方面给抗英斗争以打击,尤其是驻藏大臣有泰认敌为友,显然,清朝的投降主义政策也是藏军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在这场战争中,西藏军民僧俗不畏强暴,在极其困难的条件下,为了保卫祖国的边疆,以原始落后的武器抗击世界第一军事大国,他们顽强战斗、大义凛然、视死如归的浩然正气,在中华民族抗击侵略者,维护祖国独立、统一、完整的历史上写下了可歌可泣的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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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747 三 英军迫签《拉萨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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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749 英军进入拉萨以后,到处烧杀抢劫,存于布达拉宫的各种珍宝、文物和宗教书籍多被掠夺。侵略者的罪恶行径,进一步激起西藏人民的心中怒火。拉萨各寺曾组织大批僧人准备抗击敌人,但因无人指挥而未成功。侵略军不但面临着可能再次出现的西藏人民的巨大反抗,而且还面临着冬季大雪封山、补给更加困难的严重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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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751 英军占领拉萨,其军事目标已经实现,下一步就是想通过强加不平等条约把西藏变为殖民地,但迫于当时的国际形势,特别是西藏人民的坚决反抗,英国政府未敢贸然同意。7月26日英国印度事务大臣布洛德里克就谈判条件通知英印政府,主要内容为:(1)可提出英国在西藏特殊的政治要求,但“既不在拉萨或其他地方派遣驻扎使节”;(2)赔款总不应超过西藏偿付能力,必要时得限于三年内分期付款;(3)增辟江孜、噶大克为通商商埠,在江孜设立商务委员,作为增开商埠和履行赔款的担保,占领春丕直至赔款还清和商埠增设;(4)承认1890年藏印条约及续约关于藏哲边界的规定;(5)释放1903年在甘坝被捕的2名间谍等。[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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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753 8月5日,布洛德里克正式提出条约修订草案,其内容基本与7月26日电报相同。但荣赫鹏进入拉萨前,并未收到英国政府7月26日电报,故其在江孜以英印政府6月26日所拟条款为基础,新拟九条,通过汤寨宗本乌金旺曲将九条内容通知了西藏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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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755 不过,留给英军的时间不多。十三世达赖喇嘛已在英军占领拉萨前出走,西藏地方事务暂由甘丹赤巴洛桑坚赞代理。[106]达赖喇嘛的出走,对英军逼签不平等条约的阴谋是个打击。与此同时,西藏各阶层僧俗百姓的继续反抗,也威胁着孤军深入的英军。加上拉萨附近大雪封山,给养断绝,因此英军军部已确定9月15日为撤出拉萨的最后期限。于是荣赫鹏迫不及待地单方面把条约内容通知有泰,由有泰再转告西藏地方。时间的拖延,对英军十分不利。荣赫鹏曾直白写道:“余在拉萨只许居留一月半乃至两月,冬令前即须言旋。余既受此束缚,乃不得不加速进行条约之谈判,而外表则仍行所无事,似有充分闲暇者。要之,余此时内慌怯而外镇定。”又说:“余因期限短促,殊有进退维谷之慨。”[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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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757 西藏地方政府的态度最初颇为强硬。8月11日,西藏地方通过驻藏大臣转交了对英军提出的九条要求的第一次答复:赔款应由西藏方面向英方提出;只同意增开仁进岗一地为通商关市等。荣赫鹏对此恼羞成怒,再次使出武力威胁的伎俩,声称:英方提出的条件已经英国政府批准,不能更改,如不接受,将“继续以武力压迫”,“倘再迫令吾人采取军事行动,则异日所提条件当更苛刻”。[108]并利用有泰去压服西藏代表,以接受英方所提条约的要求。有泰竟然又公然斥责“噶厦拒绝英方要求为不当,令其重新考虑”[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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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759 8月16日,西藏地方在英军的武力威胁下将在甘坝谈判期间拘禁的两名锡金间谍交还英方。8月18日,发生喇嘛刺杀英国军官事件,英军又借此强迫三大寺送一名人质,勒索“罚款”五千卢比,扬言要释放人质,必须在西藏同意签约之后。19日,西藏地方政府第二次答复,被迫同意偿付一笔数目不大的赔款,增开帕里为通商关市,承认英国在藏的势力等。但荣赫鹏还不满足,坚持非按原提出的条件订约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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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761 9月1日,荣赫鹏带领全副武装的随从人员,由有泰召集全体噶伦和有关人员一起开会。荣赫鹏单方面抛出藏、汉、英三种文字的条约草案稿本,向大会宣读,并声称这是最后的草案,不容再作改动,限令在一星期内答复;如西藏地方拖延一日,每日赔款5万卢比。在荣赫鹏和有泰的双重压力下,9月4日,西藏地方政府被迫同意在英方所拟条约上签字,仅提出将赔款限期三年付清改为以每年10万卢比交付,75年偿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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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763 于是,1904年9月7日(光绪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在拉萨布达拉宫,在英国炮口的威胁下,西藏代理摄政甘丹赤巴在侵略军准备好了的条约上盖达赖喇嘛之印,其余噶伦、三大寺代表及僧俗大众代表分别被迫签字,同意英军事先炮制好的《拉萨条约》。其要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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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765 (1)西藏应切实实行1890年(光绪十六年)的《中英会议藏印条约》;(2)开亚东、江孜、噶大克为商埠,英国在这后两个地方享有与亚东同样的特权;(3)《中英会议藏印条约》所有应改之处,藏印派员会议酌改;(4)英国派员驻扎商埠处,监管英国商务;(5)西藏赔偿英国侵略军费50万镑,合卢比750万元:每年缴10万元,75年缴清;(6)英国侵略军占驻春丕;待赔款缴清,商埠开办三年后撤退;(7)削平自印度边界至江孜、拉萨之炮台、山寨,并撤出一切妨碍交通武备;(8)西藏土地不得租让、典卖给任何外国;西藏一切事宜不准任何外国干涉;任何外国不许派员或代理人进驻西藏,西藏铁路、矿山、电讯及其他权利均不许任何外国及其人民享受,若允此项权利与人,则应将相同的权利给予英国享受;西藏政府之税收与货物,不得以之向任何外国及其人民抵押借款。[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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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767 条款的要害之处是排斥中国对西藏的主权,以建立英国对西藏的保护关系。条约只字不提中国对西藏的主权,相反在第九款(即上文的第8条)中把中国暗列为“外国”;而且,更改了1893年(光绪十九年)中英订立的《中英会议藏印条约》,英国驻商埠专员可以和藏官直接交涉,把中国中央政府排斥在有关西藏的交涉之外,企图建立英国对西藏的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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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769 对于荣赫鹏的险恶用意,清政府并非没有察觉。清政府接到有泰传来的条约草案后,指示有泰:“西藏为我属地,光绪十六、十九两次订约,系中英两国派员议定,此次自应仍由中国与英国立约,督饬番众,随同画押,不应由英国与番众径行立约,致失主权”;[111]并对条约的第九款提出特别质疑,于9月26日再次电令有泰:“第九款尤为窒碍,其有损中国利权之处。既据先行照会不侵中国主权,不占西藏土地,应即照定此议……至无论何外国各节,中国实有万难应允之势,一则因中国与各国凡属通商条约,皆系利益均沾,西藏为中国属地,不能独异,必无以杜各国之口;一则此次藏约早经各报喧传,现在各国已纷纷向本部诘问。若中国轻许,则各国公使群起辩争,中国固将棘手,与英国亦终无益。事处两难,当能曲谅。务须将此条婉商妥改,才能照办,不可遽行画押,免滋口实。”[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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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771 有泰得到清朝政府几次电令后,拒绝在条约上签字画押。荣赫鹏又多次照会有泰,诱迫他签字,荣赫鹏在照会中辩解说:“其第九条内开‘无论是何外国’字样,系除中国不在内。”[113]然而无论怎样狡辩,《拉萨条约》未经清中央政府的批准,始终是一个以武力强加于西藏的非法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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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773 9月23日,英军撤离拉萨回印度,英国政府亦于11月11日正式批准了《拉萨条约》,但对其中的条款作了单方面的修改:饬令印度总督把750万卢比的赔款,改为250万卢比,至少要占领75年春丕,改为初缴赔款3年之后,撤退侵略军;同时废除关于英国驻江孜代表有权进入拉萨的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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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778 西藏百年史研究 [:1706665662]
1706668779 西藏百年史研究 第三节 中、英关于西藏地方的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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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781 随着英、德矛盾成为帝国主义的主要矛盾,以及俄国在日俄战争中的失败,英俄两国在中国西藏问题上南北对峙的局面逐渐出现转折,经过一年多的谈判,两国达成了协议,于1907年8月31日(光绪三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藏历火羊年七月二十三日)在俄国圣彼得堡缔结了《英俄协约》。这个协约由序言、《波斯协定》、《阿富汗协定》、《西藏协定》等四部分组成,它标志着英、俄两大帝国主义国家在争夺中国西藏的过程中,由相互对抗走向了相互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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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783 一 清朝政府与英国的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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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785 英国武装侵入西藏,逼签“拉萨条约”的行径引起世界各国舆论的普遍谴责,更引起了全中国人民的激烈反对。清朝中央政府在全国人民的反对下,作出对外收回主权的决定。首先宣布将《拉萨条约》英方批准的250万卢比由清中央代西藏地方赔还,其次准备和英国商谈修改“拉萨条约”。即便在英国统治集团内部,其在野党也以西藏问题攻击保守党内阁,指责其执行的侵藏政策妨害了英、俄缔结条约以对抗德国。1905年初,英国政府为了缓和各方面对《拉萨条约》的不满,也为了强迫清政府在基本条款上承认这个条约,同意对该条约作一些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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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787 1905年1月清政府任命外务部侍郎唐绍仪[114]为全权代表,率参赞张荫棠、梁士诒等赴印度加尔各答,与英印政府谈判。同年2月,中国代表抵达加尔各答,与英国全权代表印度政府外交大臣费礼夏(S.M.Fraser)展开会谈。此次会谈由于双方各持己见,不肯让步,致使会议历时一年又三个月,一度更换议约代表及地点,才于1906年4月27日(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四日)在北京签署《中英续订藏印条约》(Convention Between Great Britain and China)。根据唐绍仪与费礼夏历次会议记录及所拟草约来看,中英双方相持不下的争论,为“主权”之争。[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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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789 唐绍仪坚持英国必须承认中国是西藏的“主权国”(Sovereign State),取消《拉萨条约》中所包藏的对中国主权的侵害和英国对西藏的保护关系;费礼夏拒绝,表示仅能承认中国是西藏的“宗主国”(Suzerain 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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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791 “主权”“宗主权”“属地”“属国”在中国历史里有特殊的意义,并不能随意与西方名词互换。解释上差异最大的是“宗主权”,严格说来中国历史里的“宗主权”是不能与英文词汇Suzerainty互换的,因为这两个名词在中、西历史文化里并不相同。英文用词Suzerainty通常与西洋中古时代的“封建领主”(Feudal Lord)结为一体,一般西洋法律辞典将之界定为:对属国(Vassal States)的外交有干预权,可代订条约,办理对外交涉,但准属国自主内政。但中国历史里的“宗主权”与“主权”,并不像西方界定的如此明确,“宗主权”是指对“属地”的内政、外交均有干预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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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793 至于“属国”与“属地”,译成英文都是Vassal States,泛指西洋中古时代封建制度(Feudal System)里的“属国”,但中国历史里,“属国”与“属地”则差别极大。以清代为例,“属国”是指与清廷有朝贡关系的国家,如安南(Annam1)、朝鲜(Korea)、缅甸(Burma)、琉球(Ryukyus)等国,在《清史稿》里被列入《属国传》,这些国家与清廷的关系,或可用西洋的“宗主权”来诠释。“属地”是指西藏、蒙古,清廷在这些地方设官管辖,俨然视为领域,在《清史稿》中,被列入《藩部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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