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6668828e+09
1706668828
1706668829 显然,中、英两国代表争执的焦点在于中国在藏的“主权”问题。有论者指出,“唐绍仪在印度会议期间,不但坚持了原则,力争主权,并将国际法中有关‘主权’、‘宗主权’、‘属国’、‘属地’等意义,教导了外务部,对日后中、英西藏交涉影响至巨”[125]。
1706668830
1706668831 二 《中英续订藏印条约》与《中英修订藏印通商章程》的签订
1706668832
1706668833 英国为把《拉萨条约》变成事实,积极与中国进行谈判,而中国为改变《拉萨条约》否认中国在西藏的主权,也派唐绍仪和张荫棠与英国谈判重新签订条约问题。经过激励的争取最终签订了《中英续订藏印条约》与《中英修订藏印通商章程》。
1706668834
1706668835 (一)《中英续订藏印条约》的签订
1706668836
1706668837 1905年底,英国保守党内阁垮台,新上台的自由党内阁从联盟沙俄、对抗德国的外交格局出发,在西藏问题上向沙俄作了让步。因此从1906年开始中英谈判改在北京继续举行,唐绍仪与英国驻华公使萨道义谈判。尽管英国驻印度总督寇松已离职,但新任印度总督对议约态度依然如故,英国的态度很是强硬。清廷只得于1906年4月27日(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四日,藏历火马年三月四日)由唐绍仪与英国公使萨道义在北京外务部签署了《中英续订藏印条约》,中国耗时一年多的主权之争与废除《拉萨条约》之争均未获得英方同意,新约第一款即规定《拉萨条约》附入新约。
1706668838
1706668839 《中英续订藏印条约》共六款,习称《北京条约》。条约全文如下:
1706668840
1706668841 第一款 光绪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英藏所立之约暨其英文、汉文约本,附入现立之约,作为附约,彼此允认切实遵守,并将更订批准之文据亦附入此约,如遇有应行设法之时,彼此随时设法,将该约内各节切实办理。
1706668842
1706668843 第二款 英国国家允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国国家亦应允不准他外国干涉藏境及其一切内治。
1706668844
1706668845 第三款 光绪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英藏所立之约第九款内之第四节所声明各项权利,除中国独能享受外,不许他国国家及他国人民享受。惟经与中国商定,在该约第二款指明之各商埠,英国应得设电线通报印度境内之利益。
1706668846
1706668847 第四款 所有光绪十六、十九年,中国与英国所定两次藏印条约,其所载各款如与本约及附约无违背者,概应切实施行。
1706668848
1706668849 第五款 此约分缮英文、中文,业已细校相符,惟辩解之时,仍以英文为准。
1706668850
1706668851 第六款 此约须由两国大皇帝批准画押,自两国全权大臣画押之日起,限三个月在伦敦互换。此约中文、英文各缮四分,共八分,两国全权大臣画押盖印为凭。[126]
1706668852
1706668853
1706668854
1706668855 仔细分析《中英续订藏印条约》条文,可以发现清廷为力保在藏“主权”做了不少努力。有学者将此总结为四点:[127]
1706668856
1706668857 一是,清廷虽然未能成功地令英国承认中国在藏“主权”,但也不接受英国强行改变中藏关系的“宗主权”。因此“主国”或“宗主国”的争执在条约中略过不提。
1706668858
1706668859 二是,《拉萨条约》虽然附入新约,但新约是由中、英两国全权大臣画押,并经由两国皇帝批准互换生效,这也间接解决了英、藏径行签约的问题。
1706668860
1706668861 三是,新约第二款“英国国家允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国国家亦应允不准其他外国干涉藏境及其一切内治”中的“外国”,明显地不是指“中国”,因此中国可一如既往地治理西藏一切内政。
1706668862
1706668863 四是,《拉萨条约》第九款规定:(1)西藏土地,无论任何外国,皆不准有让卖租典或别样出脱情事;(2)西藏一切事宜,无论任何外国,皆不准干涉;(3)无论任何外国,皆不许派员或派代理人进入藏境;(4)无论何项铁路、电线、矿产或别项利权,均不许各国或隶各外国籍之民人享受。若允此项利权,则应将相抵之利权,或相同利益,一律给予英国政府享受;(5)西藏各进款或货物或金钱币等类,皆不许给予各外国或籍隶各外国之民,抵押拨兑。这五项规定中的“外国”亦应指中国以外的“外国”。
1706668864
1706668865 概言之,《中英续订藏印条约》虽然“承认《拉萨条约》的有效性,起到了追认西藏地方政权私自与外国政府所签有效性的作用,首开恶例,对中国在西藏地方的主权造成了冲击”[128]。但是,该条约中,英国在事实上不得不承认了中国对西藏的主权。清王朝外务部于此有合乎实际的评论:《北京条约》“虽认《拉萨条约》为附约,其正约五条看似平淡,实已煞费苦心,于《拉萨条约》已失之权利暗中收回不少……拉萨定约而后,西藏已非复中国所有,赖北京一约仅乃维持”[129]。因此有论者指出,“后来英人虽多次策动西藏独立,企图与藏直接交涉,但仍不得不与中国会议,难逞野心,实掣肘于此约也”[130]。
1706668866
1706668867 (二)《中英修订藏印通商章程》的签订
1706668868
1706668869 清朝中央政府在《中英续订藏印条约》中应允开放江孜、噶大克及亚东为商埠。因此在1906年10月间,清廷令外务部参赞张荫棠出任赴藏查办事件大臣,直接由印度入藏,一面协助驻藏大臣联豫办理西藏善后,一面筹办开埠通商。到了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5月,张荫棠再度奉命赴印,与英国协商新的通商章程。
1706668870
1706668871 通商章程的谈判同样并非坦途,双方不仅有“西藏全权代表”之争,而且对通商章程的看法也大相径庭,致使双方争论长达一年之久。
1706668872
1706668873 “西藏全权代表”之争的核心是英印当局能否与西藏地方政府直接接触。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John Jordan)致函清廷外务部,要求张荫棠赴印时必须携同西藏代表前往,也就是说,新的通商章程,必须有西藏代表画押。这引起了张荫棠的强烈抗议,他认为英方的这项要求不仅有损清廷治藏主权,西藏条约既由中、英双方签署,中国政府自负全责;而且其背后有英国的政治目的,“印政府纯用侵略政策,开埠只表面名词。志与藏人接触,不欲我国干预”;“若一经承认直接交涉,西藏即成独立国性质。所有从前代偿赔款,改订藏约,均成画饼”。[131]清廷虽然认同张荫棠的看法,但由于英国态度强硬,而朝中又不愿为西藏问题节外生枝,只好仍采取示弱做法,答应英方要求,电令张荫棠务必携同西藏代表前往印度议约。
1706668874
1706668875 7月16日(六月七日)清外务部又收到英使馆面呈节略,进一步强调西藏代表必须拥有“掌权之据”。也就是说,英国不但要张荫棠携带西藏代表赴印,并且要求该代表是位掌权之臣,有全权参与条约的谈判和签字,这样西藏地方政府才不致对其行动不负责,否则不予开议。7月23日(六月十四日),清外务部正式答复英使朱尔典,告之西藏代表噶伦携有“代理达赖喇嘛所发之凭据”,但却要求英国政府转兹印度政府,所有事务应与张荫棠或驻藏大臣协商,再由驻藏大臣转兹商上办理。
1706668876
1706668877 综上所述,可知英方的要求与清廷的承诺出入很大,英国要求的是“西藏全权代表”,可代表西藏地方行使独立之主权,清廷虽然同意派遣西藏代表,但该代表只是中国全权代表的随员,随同张荫棠办理交涉。
[ 上一页 ]  [ :1.706668828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