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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拉萨条约》第九款规定:(1)西藏土地,无论任何外国,皆不准有让卖租典或别样出脱情事;(2)西藏一切事宜,无论任何外国,皆不准干涉;(3)无论任何外国,皆不许派员或派代理人进入藏境;(4)无论何项铁路、电线、矿产或别项利权,均不许各国或隶各外国籍之民人享受。若允此项利权,则应将相抵之利权,或相同利益,一律给予英国政府享受;(5)西藏各进款或货物或金钱币等类,皆不许给予各外国或籍隶各外国之民,抵押拨兑。这五项规定中的“外国”亦应指中国以外的“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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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言之,《中英续订藏印条约》虽然“承认《拉萨条约》的有效性,起到了追认西藏地方政权私自与外国政府所签有效性的作用,首开恶例,对中国在西藏地方的主权造成了冲击”[128]。但是,该条约中,英国在事实上不得不承认了中国对西藏的主权。清王朝外务部于此有合乎实际的评论:《北京条约》“虽认《拉萨条约》为附约,其正约五条看似平淡,实已煞费苦心,于《拉萨条约》已失之权利暗中收回不少……拉萨定约而后,西藏已非复中国所有,赖北京一约仅乃维持”[129]。因此有论者指出,“后来英人虽多次策动西藏独立,企图与藏直接交涉,但仍不得不与中国会议,难逞野心,实掣肘于此约也”[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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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英修订藏印通商章程》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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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中央政府在《中英续订藏印条约》中应允开放江孜、噶大克及亚东为商埠。因此在1906年10月间,清廷令外务部参赞张荫棠出任赴藏查办事件大臣,直接由印度入藏,一面协助驻藏大臣联豫办理西藏善后,一面筹办开埠通商。到了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5月,张荫棠再度奉命赴印,与英国协商新的通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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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商章程的谈判同样并非坦途,双方不仅有“西藏全权代表”之争,而且对通商章程的看法也大相径庭,致使双方争论长达一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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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全权代表”之争的核心是英印当局能否与西藏地方政府直接接触。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John Jordan)致函清廷外务部,要求张荫棠赴印时必须携同西藏代表前往,也就是说,新的通商章程,必须有西藏代表画押。这引起了张荫棠的强烈抗议,他认为英方的这项要求不仅有损清廷治藏主权,西藏条约既由中、英双方签署,中国政府自负全责;而且其背后有英国的政治目的,“印政府纯用侵略政策,开埠只表面名词。志与藏人接触,不欲我国干预”;“若一经承认直接交涉,西藏即成独立国性质。所有从前代偿赔款,改订藏约,均成画饼”。[131]清廷虽然认同张荫棠的看法,但由于英国态度强硬,而朝中又不愿为西藏问题节外生枝,只好仍采取示弱做法,答应英方要求,电令张荫棠务必携同西藏代表前往印度议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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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六月七日)清外务部又收到英使馆面呈节略,进一步强调西藏代表必须拥有“掌权之据”。也就是说,英国不但要张荫棠携带西藏代表赴印,并且要求该代表是位掌权之臣,有全权参与条约的谈判和签字,这样西藏地方政府才不致对其行动不负责,否则不予开议。7月23日(六月十四日),清外务部正式答复英使朱尔典,告之西藏代表噶伦携有“代理达赖喇嘛所发之凭据”,但却要求英国政府转兹印度政府,所有事务应与张荫棠或驻藏大臣协商,再由驻藏大臣转兹商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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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可知英方的要求与清廷的承诺出入很大,英国要求的是“西藏全权代表”,可代表西藏地方行使独立之主权,清廷虽然同意派遣西藏代表,但该代表只是中国全权代表的随员,随同张荫棠办理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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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7年9月,张荫棠带领西藏代表噶伦夏扎·汪曲结布,与英国全权代表戴诺(即韦礼敦,E.C.Wilton)在印度西姆拉展开会谈。12日,双方举行第一次会议。会上决定,双方各拟一草约,“开列条款,彼此酌改”[132]。25日,双方互换草约。英方仅开列供彼此讨论的大纲六条,中方提出划约二十二条。[133]此后,双方以中方所拟条约为基础,开始谈判。谈判主要涉及租借地之争、驻兵之争、司法权之争、印茶入藏之争以及藏文入约之争等。兹以印茶入藏之争以及藏文入约之争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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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茶入藏之争主要体现在印茶入藏抽税问题上。英方主张按华茶入印的税率抽税,张荫棠主张按华茶入英的税率抽税,双方争执不休。当时华茶入英抽税每磅五便士,每磅茶值九便士,故税率应为55.6%;而华茶入印的税率仅5%,显然低得多。[134]实际上,按照1893年(光绪十九年)亚东开埠的通商章程规定,亚东开埠五年后,印茶可入藏,但应按华茶入英的税率抽税。因此,此次会议英方坚持要按华茶入印的税率抽税实属无理纠缠。这一问题最终并未解决,通商章程也没有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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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7年末,英方又提出了一项棘手的要求,即“藏文入约”的问题,英国方面要求将来所订之通商章程,应中、英、藏三种文字并列,企图证明夏扎·汪曲结布是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权代表,并以此暗示西藏当局是一个完全的主权政府。[135]张荫棠自然识破其野心:英人要求藏文入约,便是企图否认中国在藏主权。张荫棠电告清廷务必据理力争。1908年1月9日(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六日,藏历火羊年十二月六日),外务部致英公使朱尔典照会中,提出了折中方法,即条约以英文为准,约成另译成藏文,咨送印度政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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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中英在印度谈判通商章程时,英俄于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签订《英俄协约·西藏协定》,此条约规定:俄国和英国都不干涉西藏内政、不破坏其领土完整,只有通过其宗主国中国政府而与其发生关系。英俄妥协是促成中、英通商章程签订的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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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8年4月20日(光绪三十四年三月二十日),《中英修订藏印通商章程》(Tibet Trade Regulations)最终签署。章程共十五款。[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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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光绪十九年所定通商章程与此次章程无违背者,仍应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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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江孜商埠界内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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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界线起自江孜堡垒东北之曲迷荡桑,自此曲行,过背郭阙堞大寺之后,至峡东冈;自此直越逸阳河,抵匝木萨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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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自匝木萨,此界线向东南接行,至拉极多为止,沿此线内田庄,如拉和格、火格错、东穷席、拉布冈等处,均在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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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又自拉极多,此线循行至玉驼,自玉驼经甘卡尔席全地,直行至曲迷荡桑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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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商埠内向有难得合宜房栈之情事,兹允英国人民亦得在各商埠内租地建筑房栈,此种建筑地基坐落之处,应由中藏官在每埠与英国商务委员特行商酌划定。英国商务委员与英印人民,除在此处外,不得在他处建筑房栈,但此种办法不得有一毫侵害中藏地方官于此处之治理权,亦不得损及英印人民在此处以外租赁房栈居住、存货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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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英印人民欲租建筑地基,应转由英国商务委员向工部局声请租地文凭。其地基之租价、年限与合同,应由租客与地主自行和平商订。如地主与租客因租价、年限及合同等事意见不合,应由中藏官商同英国商务委员调处。其地基租定后,应由工部局中藏官会同英国商务委员勘定。又未经工部局给与租客建筑文凭,该租客不得兴工建筑;但约定,工部局给发建筑文凭,不得任意延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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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各商埠治理权应归中国官督饬藏官管理。各商埠商务委员与边界官均须合宜品级,彼此往来会晤以及文移往返应互以礼貌优待。凡商务委员及地方官因意见难合不能断定之事,应请拉萨西藏大吏及印度政府核办。印度政府照会之意,应并行知照中国驻藏大臣。如拉萨西藏大吏与印度政府不能断定之事,应按光绪三十二年北京条约第一款,由中英两国政府核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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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 如英印人民在各商埠与中藏人民有所争论,应由最近商埠之英国商务委员与该商埠裁判局之中藏官员会同查讯,面议办法;其会同面议之意,系为查明实情,公平办理。如有意见不合之处,应按照被告之国法律办理。凡属此种交涉案件,均由被告之国之官主审;其原告之国之官,只可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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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英印人与英印人因身家产业之权利而起之事,俱归英国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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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印人民在各商埠及往各商埠之商道中有犯罪者,应由地方官送交最近犯罪之商埠英国商务委员,按印度法律审讯惩办;但地方官于此种英印人民,除应行拘禁外,不得格外凌虐。中藏人民有对于各商埠内或往各商埠之道中之英印人犯罪者,应由中藏地方官拿获,按律惩办。两面审办之法俱应至公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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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中藏人民到英商务委员处控诉英印人民,中藏官得有派员往英国商务委员公堂观审之权利。凡英印人民到商埠内裁判局控告中藏人民之案件,英国商务委员亦得有派员往裁判局观审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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