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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813 (1)坚持“主国”、“上国”之分,要求英国承认中国是西藏的“主国”(Sovereign State)。(2)《拉萨条约》不能附入新约。(3)第三款“不愿”字样当改作“不得”,即英国“不得”兼并藏地,“不得”以西藏为保护国。(4)藏印电线由中国自设。(5)亚东、江孜、噶大克三处商埠将来雇用英籍关员和平共事,想必有助于中印邦交,唯于约内订明不许雇用他国人一节,损碍“主权”,断难应允。[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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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815 唐绍仪在接获草约的翌日,即电告外务部草约内容,并报告了他驳复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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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817 5月5日(四月二日),唐绍仪拟妥“中英约稿”函送费礼夏,约稿内容六条,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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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819 (1)英国承认中国为西藏之“主国”。(2)中国视《拉萨条约》为已有之约。除此次现立之约改订外,有应行切实遵守者,中国承认督率藏众随时认真遵守。(3)中国允不准各外国干预西藏一切政治;英不得侵犯藏境,亦不得干预西藏一切政治。(4)《拉萨条约》第九款内所声明一切利益事件,不许他国国家及他国人民享受,英国政府亦不得自行要求或代其人民要求此项一切利益。[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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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821 在此约稿中,唐绍仪除坚持英国必须承认中国在西藏的“主权”外,其他已作了大幅的让步,愿承认《拉萨条约》为已有之约,但未将全约附入新约,只是巧妙地将《拉萨条约》中许多规定纳入新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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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823 5月12日(四月九日),费礼夏函复唐绍仪,强调断难同意约稿:(1)英国既认中国为西藏之“上国”,亦承认西藏有独立之势,此后绝不改变。(2)本大臣奉命议约,不能另立新约。[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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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825 5月14日(四月十一日),清外务部接唐绍仪电,得知费使绝不同意用“主国”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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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827 5月中旬后,谈判陷于僵局。寇松悍然宣称:“当前的谈判将不会取得任何成果,唐要么全盘接受费利夏(即费礼夏——引者注)的草案,要么开路回国,让《拉萨条约》作为一个勿须中国参与的合法的条约。”[124]在此情况下,唐绍仪感到在加尔各答已无谈判余地,清政府在1905年9月16日(光绪三十一年八月十八日,藏历木蛇年七月十八日)批准他以患病为由,赏假回国,张荫棠接替其全权代表的职务。张同样拒绝在英方提交的条约草案上签字,双方谈判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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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829 显然,中、英两国代表争执的焦点在于中国在藏的“主权”问题。有论者指出,“唐绍仪在印度会议期间,不但坚持了原则,力争主权,并将国际法中有关‘主权’、‘宗主权’、‘属国’、‘属地’等意义,教导了外务部,对日后中、英西藏交涉影响至巨”[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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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831 二 《中英续订藏印条约》与《中英修订藏印通商章程》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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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833 英国为把《拉萨条约》变成事实,积极与中国进行谈判,而中国为改变《拉萨条约》否认中国在西藏的主权,也派唐绍仪和张荫棠与英国谈判重新签订条约问题。经过激励的争取最终签订了《中英续订藏印条约》与《中英修订藏印通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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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835 (一)《中英续订藏印条约》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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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837 1905年底,英国保守党内阁垮台,新上台的自由党内阁从联盟沙俄、对抗德国的外交格局出发,在西藏问题上向沙俄作了让步。因此从1906年开始中英谈判改在北京继续举行,唐绍仪与英国驻华公使萨道义谈判。尽管英国驻印度总督寇松已离职,但新任印度总督对议约态度依然如故,英国的态度很是强硬。清廷只得于1906年4月27日(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四日,藏历火马年三月四日)由唐绍仪与英国公使萨道义在北京外务部签署了《中英续订藏印条约》,中国耗时一年多的主权之争与废除《拉萨条约》之争均未获得英方同意,新约第一款即规定《拉萨条约》附入新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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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839 《中英续订藏印条约》共六款,习称《北京条约》。条约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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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841 第一款 光绪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英藏所立之约暨其英文、汉文约本,附入现立之约,作为附约,彼此允认切实遵守,并将更订批准之文据亦附入此约,如遇有应行设法之时,彼此随时设法,将该约内各节切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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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843 第二款 英国国家允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国国家亦应允不准他外国干涉藏境及其一切内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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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845 第三款 光绪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英藏所立之约第九款内之第四节所声明各项权利,除中国独能享受外,不许他国国家及他国人民享受。惟经与中国商定,在该约第二款指明之各商埠,英国应得设电线通报印度境内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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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847 第四款 所有光绪十六、十九年,中国与英国所定两次藏印条约,其所载各款如与本约及附约无违背者,概应切实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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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849 第五款 此约分缮英文、中文,业已细校相符,惟辩解之时,仍以英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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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851 第六款 此约须由两国大皇帝批准画押,自两国全权大臣画押之日起,限三个月在伦敦互换。此约中文、英文各缮四分,共八分,两国全权大臣画押盖印为凭。[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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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855 仔细分析《中英续订藏印条约》条文,可以发现清廷为力保在藏“主权”做了不少努力。有学者将此总结为四点:[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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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857 一是,清廷虽然未能成功地令英国承认中国在藏“主权”,但也不接受英国强行改变中藏关系的“宗主权”。因此“主国”或“宗主国”的争执在条约中略过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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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859 二是,《拉萨条约》虽然附入新约,但新约是由中、英两国全权大臣画押,并经由两国皇帝批准互换生效,这也间接解决了英、藏径行签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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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861 三是,新约第二款“英国国家允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国国家亦应允不准其他外国干涉藏境及其一切内治”中的“外国”,明显地不是指“中国”,因此中国可一如既往地治理西藏一切内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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