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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929 第十二款 英国人民可任便以货物或银钱交易,任便将货物售与无论何人,任便由无论何人购买土产货物,任便雇赁运载夫马,并任便照地方常规办理一切贸易事宜,不得格外限制、刁难,亦不得抑勒、强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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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931 凡英国官商在商埠内及往各商埠道中之身家、产业,应随时由巡警局及地方官实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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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933 中国允在各商埠及往各商埠道中,筹办巡警善法,一俟此种办法办妥,英国允即将商务委员之卫队撤退,并允不在西藏驻兵,以免居民疑忌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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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935 英国商务委员与西藏官民,或用函件或面会往来,中国官并不禁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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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937 凡西藏人民至印度贸易、游历、居住,所享权利应与本款章程给与在西藏之英国人民之权利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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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939 第十三款 此次章程,自两国全权大臣及西藏代表员签押之日起,应通行十年;若期满后六个月内,彼此俱未知照更改,此章程应再行十年,每至十年,俱照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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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941 第十四款 此次章程,华、藏、英文字俱经详细校对,遇有因解释此章字句而起之辩论,以英文作为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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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943 第十五款 此次章程,由中英两国大皇帝批准,应自签押之日起六个月后,在北京及伦敦互换。此章程由两国全权大臣暨西藏掌权员签押盖印为凭,以昭信守。华、藏、英文各缮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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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945 分析其内容,中、英双方对租借地之争、驻军之争、司法权之争、藏文入约之争及藏官随同画押之争等彼此争执的问题均作了适度的让步,其中英国更是一改从前强硬嚣张的态度,在许多方面不再坚持己见。例如:同意噶伦汪曲结布是秉承张荫棠训示随同商议;承认各商埠治理权归中国督饬藏官管理;答应撤退驻藏军队;承诺英印各官商人民循印藏边界之通商大路前往各商埠,不擅往商埠外各地;应允待西藏法律改良后,即放弃在藏的治外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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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947 以下以“西藏全权代表”之争和司法权之争在章程中的体现为例说明:[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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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949 关于“西藏全权代表”之争:《中英修订藏印通商章程》的前文,即明确指出这次会议“是以大清国大皇帝特派张荫棠为全权大臣,大英国大皇帝特派戴诺为全权大臣,会同商议,暨西藏大吏选派噶伦汪曲结布为掌权之员,秉承张大臣训示随同商议”。此段约章,满足了清廷“藏官随同画押”的要求。在清廷看来,藏官是秉承训示随同议约之员,真正实权仍在中国手中。但章程中第十三、十四款又规定:章程由中、英两国全权大臣及西藏代表签押,并以中、英、藏三种文字缮写,若因文字解释引起争辩,则以英文为本。这也满足了英方“藏文入约”及“藏官签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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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951 关于司法权之争,章程中的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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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953 (1)凡英印人民在各商埠与中藏人民有所争论,应由最近商埠之英国商务委员,与该商埠裁判局之中藏官员会同查讯,面议办法,其会同面议之意,系为证明实情,公平办理,如有意见不合之处,应按照被告之国法办理。凡属此种交涉案件,均由被告国官主审,其原告国之官,只可会审。(2)凡英印人民与英印人民因身家产业之权利而起之事,俱归英国管理。(3)英印人民在各商埠及往各商埠之商道中,有犯罪者,应由地方官送交最近犯罪之商埠英国委员,按印度法律审讯惩办,但地方官于此种英印人民,除应行拘禁外,不得格外凌辱。(4)中藏人民有对于各商埠内或往各商埠之道中之英印人民犯罪者,应由中藏地方官拿获,按律惩办。(5)凡中藏人民到英商务委员处控诉英印人民,中藏官得有派员往英国商务委员公堂观审之权利。(6)凡英印人民到商埠内裁判局控告中藏人民之案件,英国商务委员亦得有派员往裁判局观审之权利。[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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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955 更重要的是在章程第五款中,英国承诺:“西藏大吏遵北京政府训令,深愿改良西藏法律,俾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无论何时,英国在中国弃其治外法权,并俟查悉西藏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亦即弃其治外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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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957 总体而言,通过该章程,英人取得了在亚东的商务代理处派驻名为卫队的武装部队权;英人在江孜商埠内有租地权,英国在西藏各商埠享有“治外法权”;保留了从中印边境到江孜的十一处驿站和邮政、电报等侵犯我国主权的设置,并规定英印官员就商埠事宜同我国西藏地方官员进行直接交涉。也就是说英国在西藏各商埠均享有经济特权和政治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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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962 西藏百年史研究 [:1706665663]
1706668963 西藏百年史研究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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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965 英国作为当时世界上掠夺殖民地最多、最强大的资本主义国家之一,自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通过海路把中国长江流域纳入它的“势力范围”,还利用陆路上英属印度与中国西藏接壤的便利条件,将侵略魔爪伸向西藏,企图通过海陆两路,把中国的中部和南部变成它的势力范围。由此,西藏地方无可避免地直面两次被英国入侵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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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967 英国为此做好了充分的准备,扫清了各种障碍,其中既包括利用传教、通商、游历和科学考察等活动不断地向西藏进行政治渗透和侵略活动,也包括逐一占领西藏周边国家,并假手印度道格拉王朝,发动侵略中国西藏的“森巴战争”,乃至默许廓尔喀发动第三次入侵西藏的战争等等。[139]战争所需的极为先进的武器装备及物资供应也都准备停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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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969 摇摇欲坠的清朝正处于内忧外患的煎熬中,自顾不暇。外患方面,自19世纪70年代以来,俄国、法国、日本、英国等国不断侵犯、侵占中国的西北、西南以及南部边疆地区,1900年,更有英、美、法、俄、日、德、意、奥组织八国联军发动侵华战争,并迫签《辛丑条约》;内忧方面:1899~1900年发生义和团运动等。因此,面对英国的外加压力和武力威胁,清朝中央政府虽有一定的阻战能力,却一心求和,一而再、再而三地示弱于人,调离对英人野心了解很多且主张要对侵略行径作抵抗的驻藏大臣,委派昏聩无能的人充任驻藏大臣,并要求西藏地方不准与英人接仗。面对英帝国主义的武力威胁,西藏地方不顾后任驻藏大臣的阻挠,勇敢奋起,坚决抵抗。反侵略战争的勇气和大无畏的牺牲可歌可泣,充分显示了西藏人民的爱国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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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971 尽管西藏抗英情绪高昂,但缺乏充分的思想、行动和物质准备以及军事准备:一方面,西藏地方没有得到清朝中央政府支持,自身又缺乏对外战争的经验;另一方面,藏军大部分为民兵,未接受过专业训练,且所用武器装备皆为火绳枪、弓箭、刀、矛一类极其落后的武器,在实战中官兵都固守着传统落后的作战方式,不懂得现代战争的基本知识,也缺乏现代战争作战的基本技能。所有这些,已然注定了西藏地方两次抗英战争失败的命运。最终,英国通过19世纪80年代以及20世纪初的两次侵藏战争,终于以武力打开了中国西藏的门户,并与清廷签订了《中英会议藏印条约》《中英会议藏印续约》《中英续订藏印条约》与《中英修订藏印通商章程》等一系列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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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973 1840~1911年英国与中国所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具有三个特点:一是英国为制订不平等条约的头号角色,二是英国在劫掠条约权益上首屈一指,三是英国维持条约权益立场顽固。[140]纵观英国与中国所签订的有关西藏的不平等条约,确实是如此。这些不平等条约不仅严重损害了中国内地与西藏地方传统的经济联系,加速了中国西南边疆的半殖民地化过程,还使西藏地方政府与清朝中央政府之间、西藏僧俗上层与清朝统治者之间的关系日趋恶化,并在一部分人之中逐渐出现离心倾向。而这些逐渐出现的离心倾向,引发了西藏地方上层内部在“内向祖国”和“亲英亲印”之间的矛盾,亲英亲印的一些人数典忘祖,挟洋自重,妄图搞分裂,给晚清西藏地方的政局蒙上了更加浓厚的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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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975 [1] 研究者根据《中外旧约章汇编》统计,1840~1911年,中英所订的约章共计120种,其中正式条约45种,正式条约外的章程、合同等75种。参见胡门祥《晚清中英条约关系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第302~3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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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68977 [2] 兰姆:《英国与中国中亚——通往拉萨之路》,伦敦,1960,第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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