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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百年史研究 《西藏百年史研究》(中册)编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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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 陈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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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编 王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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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委会成员 邹敏 孙扬 熊玉文 车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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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百年史研究 中册主编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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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谦平,1955年2月生。1982年1月毕业于南京大学历史系本科,南京大学历史学博士。现任南京大学特聘教授、历史系主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历史学科评议组成员、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委员、南京大学人文基金委员会副主任。社会兼职有中国现代史学会副会长、江苏省历史学会副会长、南京中华民国史研究会副会长等。主要从事中华民国史研究,其研究领域涵盖中华民国时期政治、经济、军事、民族和对外关系等方面。主要著作有《抗战前后之中英西藏交涉(1935~1947)》(2003年)、《民国对外关系史论(1927~1949)》(2013年),合著《中国抗日战争史(1931~1945)》(2001年)、《中华民国史》(2006年)等,主要参与《南京大屠杀史史料集》的编译。在《历史研究》《近代史研究》《史学月刊》《民国档案》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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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百年史研究 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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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是从清朝灭亡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期间的中国国家名称,也是此间中国国家的年号,历史学界将其简称为民国时期。民国时期是中国近代史大动荡大转变的时期,也是中国边疆危局由乱转稳继而大致平顺,走向新时期的中介时期。民国政府成立之初,即宣示“五族共和”的政治主张。1912年1月1日,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决议:以红、黄、蓝、白、黑五色旗为国旗。红、黄、蓝、白、黑五色分别代表汉、满、蒙、回、藏五个民族,即所谓“五族共和”。孙中山在《临时大总统就职宣言》中指出:“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方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1]民族主义从当初建立单一的汉人政权向建立以五族共和为主体的多民族现代民族国家的转变[2],体现了孙中山、宋教仁等人的国际观和建国理念。这是辛亥革命最重要的成果之一。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后,亦于1912年4月22日发布命令:“现在五族共和,凡蒙、藏、回疆各地方,同为我中华民国领土,则蒙、藏、回疆各民族,即同为我中华民国国民。”[3]中华民国实行“五族共和”主张,既是对中国多民族国体的声明,更表现出民国政治领导人对清帝国政治遗产的全盘接收,显然有别于欧洲单一民族国家(Nation State)的概念。尤其是中华民国颁布的首部宪法,明确了西藏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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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建立后面临的国际环境对其十分不利,西方列强在承认北京政府问题上向袁世凯施加的压力,几乎使新政权处于崩溃的边缘。尽管美国和德国相继承认民国政府打破了列强间的一致,但中国政府在外蒙古和西藏问题上向俄国和英国的妥协,导致中国边疆地区出现长达30余年的危机,并始终困扰着中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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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在辛亥革命爆发后,立即提供武器和资金,支持十三世达赖喇嘛组织藏军,将清政府在西藏的官员和士兵全部驱逐出境,并向川边发动军事进攻。在川滇军实施军事反击后,英国政府又逼迫袁世凯停止军事行动,并同英国政府就西藏的地位举行会谈。而承认英国在西藏拥有特殊利益则成为英国承认中国民国政府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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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13年10月13日召开的西姆拉会议上,英国提出将西藏划分为内外藏,并试图让外藏(包括拉萨、日喀则、昌都等地)完全自主。中国政府拒绝承认《西姆拉条约》,一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民政府同英国和印度政府交涉,以废除英国在西藏的不平等条约时,依然认定中英间最后一个具有国际法约束力的不平等条约是1908年签定的《英藏印通商章程》。中国政府认定,民国建立以来,中英之间没有就西藏问题达成过任何条约或协定。特别要强调的是,在西姆拉会议召开之前,中国政府就明确表示,“碍难承认西藏代表的平等地位,西藏代表不能称作全权大臣,而应称作‘掌权员’随同商议”。中国政府还指出,“由于西藏无立约之权,故中国政府不准西藏代表以平等资格同时签字。西藏代表如欲加入中英条约,可按1906年办法,准其副签于后”。[4]这就是说,西藏地方代表根本没有国际公认的条约签字权。中国政府的声明是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准则,即只有主权国家才有缔约权。当时的西藏系中国治辖下的一个行政地方,并非主权国家,那么,英国和西藏地方官员擅自在密谋之后签订的《西姆拉条约》是没有生效理由的。由于民国政府没有在《西姆拉条约》上签字,该条约不符合国际法体系的一贯原则,因此这是一个无效的条约,得不到国际法的保护。中国历届政府都不承认该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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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认为西藏是在中国宗主权之下的自治国(autonomous state under Chinese suzerainty),其对西藏的政策,基于英国统治下的印度国防安全观点,需要有一个“缓冲地带”。换言之,英国意在使西藏保持原状,排除外国(连中国亦包括在内)势力之“入侵”。西藏非先得英国允许,不能予任何外国以权利。如外国在西藏获一权利,英国亦必效尤,以为制衡。就连中国政府在拉萨设立驻藏办事处,英国亦接踵于拉萨设立使团(British Mission)。对于英国的此项措施,中国政府当时认为无条约根据。然而英国自认为适用于1904年《英藏拉萨条约》第9款之“外国条款”。这个例子本身就说明了《西姆拉条约》的非法和无效,根本不能成为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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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sovereignty)和宗主权(suzerainty),是英国政府在西藏问题上玩弄概念的一个花招,亦是英国西藏政策的关键。[5]与清朝末年英国制造出宗主权以否认西藏是中国之领土不同,这一时期的宗主权理论又有了新的特点。英国印度总督林里斯哥(Lord LinLithgow)声称“自满清帝国覆亡后,西藏不再承认中国的宗主权,它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国家”,自中国拒签《西姆拉条约》以来,“印度政府一直认为,西藏是一个享有完全自治权的独立国家”。[6]实际上,关于宗主权的问题,只是英国政府在为分裂西藏制造借口时玩弄的一种权术而已。这是英帝国主义分子在20世纪初为否认西藏是中国领土而制造的一种舆论。在中国,由于历代封建统治者的眼界所致,主权和宗主权实际上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几千年以来,中国中央王朝与边疆少数民族的关系是一种君臣隶属关系,其土地属于中国领土,被纳入中国版图,成为中华帝国的一部分。而藩属地内部则由中国皇帝分封的藩王来实行统治,这是中国封建制度的一种统治方式。而所谓的宗主权则是西方政治制度的产物,到了资本主义时代,宗主权被帝国主义分子利用为推行殖民统治的一种形式,此后更被用作侵略其他弱小国家、否认这些国家对其一部分领土拥有主权的一种借口。[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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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鼓动“西藏独立”的西方学者和夏格巴等西藏分离分子认为十三世达赖喇嘛从印度返回西藏后即宣布了“西藏独立”,实际上十三世达赖喇嘛从未宣布过独立,只是在1913年(藏历水牛年)发表了一个旨在安定西藏内部的有5条内容的文告。[8]该文告从序言到内容,都是在维持西藏地方同中央政权传统关系的前提下来谈西藏内部的治理问题,根本没有讲到“宣告独立”。[9]美国学者戈德斯坦(Melvyn Goldstein)也认为该声明“在当时西方的术语中算不上是一个正式的独立宣言”,“只是表明了达赖要求自由的愿望,以及在没有中国的封号、没有中国的内部干涉的情况下统治西藏的意图”。[10]事实是,从中华民国建立以来,西藏地方并没有独立过:十三世达赖喇嘛从来没有宣布过他要成立“独立西藏国”,相反,他及噶厦多次在不同场合表示“接受西藏是中华民国的一部分这一主张”。[11]尽管一些外国势力或政府力图将西藏从中国的版图中分裂出去,但没有任何一个外国政府承认过西藏是独立国家,无论是从国际法还是从国际关系法则上均是如此。即便是英国政府也无法这样做。英印政府外交部和政治部部长麦特卡尔夫(H. Metcalfe)在致锡金政务官威廉逊(F. W. Wiliamson)的信中指出:“大英政府作为国联会员国,不可能像日本分离满洲那样,去做以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来为目的的事而遭致任何怀疑”;“我们在西藏唯一的真正利益是在印度边境维持一个友好的政府,这个政府将不会在我们的国境内制造任何动乱”,因为“我们的手脚在很大程度上被我们自己在1914年关于中国对西藏宗主权的承诺束缚住了”。[12]同样,中华民国历届政府(包括北京政府和国民政府)从来都认为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他们制定的国家根本大法中(约法或宪法)都做出了这样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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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从国际法的角度看,民国时期的西藏仍然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民国政府从来没有承认过西藏的独立地位;西藏地方政府从没有正式宣布独立;国际社会从来没有承认过西藏独立于中国版图之外。至于西方所说的“事实上”(de facto)独立,完全是一种不符合国际法惯例的强词夺理。因为“de facto”的字面解释尽管是“事实上的”,但其本意却是“不合法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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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英国政府急于要求中国续议西藏问题,希图压迫中英藏三方会谈,以合乎国际法的法律形式将西藏的地位确定下来。但中国因巴黎和会而爆发五四反帝爱国运动,使北洋政府不敢再在西藏问题上向英国让步。北洋政府绝不会在山东权利未收回之前,同英国谈判西藏问题。1919年,北洋政府为维护对藏主权,在西藏问题上寻找一条妥善的解决方案,电咨甘肃督军张广建物色入藏人选,主动进行联络。同时将西藏问题及英人干涉中国对藏主权、操纵中英藏谈判的内幕通电全国,中国各族各界立即掀起抗议英国分裂西藏、干涉中国内政的斗争高潮,连海外留学生也致电声讨,各省督军亦通电表态,坚持中国对藏主权。同年11月24日,由张广建遵照国务院指示派出的李仲莲、朱绣一行进藏抵达拉萨,受到十三世达赖喇嘛的格外优待,安排他们与西藏上层广泛接触。经过多次交换意见,使“中藏交情从此断而复续,甚愿照旧和好”,为其后疏通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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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前期,十三世达赖喇嘛在拉萨推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从目的上看,主要是为了巩固其统治地位,加强对西藏地方的控制;从结果上看,由于达赖本身的局限性和保守势力的反对等因素,新政措施有些未能实施,有些半途而废,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西藏社会的各类矛盾,没有能挽救西藏封建农奴制的统治危机。但是客观地说,新政改革措施的推行,在完善行政体制,创办近代实业,组建新式藏军,选派留学生,发展教育、医疗、卫生事业等方面,都取得了一些成效,给古老的西藏带来了一丝新的气息和具有现代文明色彩的器物,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西藏认识近代化的进程。尽管达赖喇嘛的新政没有触动封建农奴制,但是和以前封闭落后的西藏相比较,他提供了不少超越前辈的新的东西,其积极性自然应该得到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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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世达赖喇嘛在其新政改革中得到过英国的支持和帮助,这在一定程度上为英国侵略势力进一步向西藏渗透提供了机会。但是达赖喇嘛希望学习英国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来推动西藏的发展,并不愿意让英国过分干预西藏社会的各项事务,而不是像有些人所说的甘心要当“英国人的走狗”。所以,十三世达赖喇嘛在晚年清醒地认识到英国人对西藏的别有用心,最终“幡然醒悟”,渐渐疏远英国人,加强与中央政府的联系。1930年十三世达赖喇嘛委派原驻北京雍和宫的堪布贡觉仲尼为西藏驻南京代表。第二年,正式派遣楚臣旦增等僧官到南京成立“西藏驻京办事处”。达赖喇嘛晚年主动改善同中央政府的关系,为西藏的发展选择了一条通向光明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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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慕松[14]是民国以来首次进入西藏的中央大员,他的入藏,在民国时期打通了中央与西藏地方间的联系管道。黄慕松一行在拉萨停留三个月之久,顺利完成了已故十三世达赖喇嘛的册封和圆寂致祭,并与西藏地方政府官员就中央与西藏地方的诸多问题进行了长达70余天的会谈和交涉,是民国时期中央与西藏地方关系史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在民国时期的西藏史上留下了重要的一页。此事件也体现了西藏地方政府对同中央政府建立正常关系的重视,尽管双方会谈最后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却使西藏地方政府明确承认西藏为中华民国的固有一部分,并同意刘朴忱、蒋致余等中央代表和无线电台留驻拉萨,此举具有极大的政治意义:这实际上“是让中国政府向他们的人民及全世界宣布,他们重建了在西藏的官方政治存在或行政权力”[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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