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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3年,西藏、中国和英国的全权代表在印度开会,试图找到有关中藏边境事宜的解决办法,接着起草了一个三方条约并于1914年草签。但中国政府拒绝允许其全权代表进而正式签字。[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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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艾奇逊条约集》是代表当时英印政府立场的最全面、最权威的条约集,该条约集对于西姆拉会议的处理方式和记叙内容表明:英印政府承认西姆拉会议谈判破裂,会议实际上并未达成任何正式条约或协定,麦克马洪线根本不存在。因此,印度测量局在1917年出版的“西藏及邻国”地图中,对于中印边界东段的划法仍然是按照传统的习惯边界线,即沿喜马拉雅山南麓的阿萨姆山麓丘地划界,同中国地图划法一致。在1929年出版的《大英百科全书》(第14版)第24卷上所登载的中国全图,印度东北部和中国康藏地区的接壤边界仍然同中国出版的地图相一致。直到1936年英印出版的地图仍按照传统习惯标明中印东段边界。印度政治部秘书沃尔顿(J.C.Walton)在谈到所谓麦克马洪线时指出:“印度部完全了解,印度东北部边界的法律地位并不牢固,因为1914年是与西藏而不是与中国就该边界走向达成协议的,后者对西藏拥有公认的宗主权。”[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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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世达赖喇嘛和西藏噶厦对于谢扎放弃如此多的权益极度不满,一次,达赖喇嘛说要在上午6时召见谢扎,却一直让他等到下午5时才予以召见,后来又将其撤职,充分体现出对谢扎的愤慨之情。[94]西藏地方政府也从来没有承认麦克马洪线的合法性。实际上,英印代表采取了欺骗的手法。他们向藏方代表表示:鉴于英国支持了藏方向清中央提出的各项条款,故请求藏方在门隅地界的划分上有所考虑。伦钦谢扎派堪穹乃准·丹巴塔杰回拉萨请示,伦钦雪康·顿珠彭措表示“将作不使英方失望之考虑”,但西藏地方当局考虑的重点是英方提出将川边德格、新龙、三十九族和当雄八部落等地“划入西藏所属一事,是否已得中央政府承诺”。[95]很明显,西藏地方政府的意图是,假如英国能够说服中央政府在西藏和内地其他各省划界时使西藏获益,西藏愿意考虑英方的要求。由于中国拒签《西姆拉条约》,麦克马洪和伦钦谢扎关于麦克马洪线的秘密换文也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谢扎之所以同意麦克马洪画定的红线,亦是出于这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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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西姆拉会议的流产,十三世达赖喇嘛和伦钦谢扎从没有向噶厦和官员会议提过麦克马洪线一事,以致大多数噶伦根本不知道有麦克马洪和谢扎之间的秘密换文。十三世达赖喇嘛曾责令谢扎整理西姆拉会议的文件,在谢扎编辑成册的有关西姆拉会议文件中,并没有收录他在3月25日写给麦克马洪的那封同意印藏东段边界划分的信函,更不敢出示《西姆拉条约》所附的那张画有红线的地图。西藏地方政府的一部分高级官员只是在1920年至1921年贝尔访问拉萨期间,才听到其说起谢扎曾经有条件地答应割让门达旺一事。伦钦雪康在1920年写给噶伦擦绒·达桑占堆的信中表示:“根据夏(谢)扎司伦在世时曾经提起过的关于英方代表一再要求夏(谢)扎等西藏代表将门拉嘎穷山以南地方割让给英国一事,其行径极密。又从英人贝尔来拉萨时的谈话内容可以看出,早有另约,但本人未曾亲睹……”[96]不过,这并没有改变西藏对达旺地区有效的管辖权,噶厦和哲蚌寺继续像从前一样管理着该地区。自西姆拉会议以后,西藏地方政府一如既往地对麦克马洪线以南中印传统边界线以北的广大地区实施管辖权。西藏官员照常在门隅、珞隅和下察隅等地区收受赋税;西藏贵族和寺院依然在麦克马洪线以南广大地区拥有自己的庄园和财产;西藏人仍然可以自由出入这一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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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以及从印度平原进入这些未开化的荒野地区十分困难,致使英印当局难以顾及这块在领土方面得到的不义之财。英国人从来没有在这些地区建立过任何行政管理机构,也没有在这里进行过地形勘察。此外,《西姆拉条约》草约的文本也没有被正式披露,更不要说麦克马洪和伦钦谢扎的往来函件。况且,他们也没有授权印度测绘局绘制标明新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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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英藏通商章程》草案及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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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14年7月3日,麦克马洪和伦钦谢扎·班觉多吉在西姆拉签订了一份密约,即《英藏通商章程》[97](Anglo-Tibetan Trade Regulation)。该约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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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界或租借权。英国人可以在西藏建立商埠,商埠拟设在以英国商务委员处为中心的三英里半径区域。“英国国民可以在商埠租地修建房屋和货栈。该项协定不会侵害到英国国民出于居住和贮货目的在商埠之外地区租房与租用货栈的权利。”其运作程序是:“有租地建房意向的英国国民应该通过英国商务委员向西藏商务委员提出申请。在同英国商务委员磋商后,西藏商务委员将会迅速派定某处适合的建房用地。他们会依照现行法律和房地产税率来确定租地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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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埠管理权。章程规定“商埠的行政管理权归属于西藏当局”,但“英国商务委员处及其附属别墅群的用地除外”,这些地区“将由英国商务委员单独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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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治外法权。章程规定:“如果在商埠或通往商埠的道路上发生英国国民和其他国籍国民间的纠纷,将由距事发地最近商埠之英国和西藏商务委员通过个人会商来查究并解决。如有争议,应以被告人所在国的法律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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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强调:“关于英国国民在财产权或人权方面出现的一切问题,都将交由英国司法当局处理。”章程还规定“在商埠或通往商埠的道路上犯有任何罪行的英国国民,将由地方当局移交距犯罪现场最近商埠之英国商务委员,由其依照印度法律进行审理和处罚,但对于这类英国国民,地方当局只能实施必要的监禁而不得进行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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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对冒犯英国国民的西藏人采取严厉措施,规定“对英国国民实施的犯罪的西藏人将由西藏当局逮捕,并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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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有西藏人向英国商务委员指控英国国民犯罪时,西藏当局有权派适当官阶的代表出席英国商务委员的法庭庭审。同样,当有英国国民指控西藏人犯罪时,英国商务委员有权派代表出席西藏商务委员的法庭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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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报电话等通信权。章程规定:“印度政府持有维护从印度边境至商埠间电报线路的权利。西藏人的电报可以通过这些电报线路按时收发。西藏当局负有保护商埠至印度边境电报线路之责任,双方一致同意,毁坏线路,或以任何方式干扰线路畅通,或妨碍公职人员检查与养护线路设备的所有人都应立即受到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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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通和邮政。章程规定“将为现在或未来设立于西藏各类商埠之英国商务委员往来印度边境的运输工具和邮件传递作出安排,受雇传递这些邮件的信使将会得到其所经地区地方当局一切可能的帮助,他们并且能够享受同受雇于西藏政府电信邮差同等之保护和便利”。章程还规定,这些信使“无论是受雇于英国官员还是西藏商人,他们合法的身份不受限制。受雇人不得遭受任何骚扰,其作为西藏人的公民权不得遭受任何损害。但他们依法纳税的权利不得豁免。倘若违法犯罪,他们将由地方当局依法处置,其雇主不得设法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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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商业经营。章程规定“西藏之任何官私商号、公共机构或个人不得拥有商业或行业垄断权”,不过,那些“于本章程签订前就从西藏政府获得了这类垄断权的商号与个人,将保留其权利和优惠,直到本约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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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英国国民的权利。章程规定“英国国民享有以实物或现金进行交易、随意销售货物、租用各种交通工具、依照地方惯例从事一般商业交易的自由,而不会有任何的烦恼、限制或遭遇强行勒索”。章程明确规定“西藏当局不得妨碍英国商务委员或其他英国国民与该国居民间的个人交往或通讯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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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明确要求“警察部门和地方当局承担起随时有效保护商埠和商埠道路沿线英国国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责任,西藏答应在商埠和商埠道路沿线安排有效的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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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进出口物品。章程规定西藏可以进出口的物品包括“武器、弹药、军需物资、烈酒或麻醉药品”。章程规定,对于上述物品,“(西藏)政府既可以选择完全禁止,也可以只允许进口政府认为适宜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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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章程期限。该章程“自双方全权代表签字之日起10年内有效;如果在本章程第一个十年期届满六个月内,双方均未提出修订要求,章程有效期将延长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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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章程明确规定:“当本章程的英文本和藏文本出现歧义时,以英文本为准。”[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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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麦克马洪在英国提出的西姆拉约稿第七条中明确规定,“惟今订定所订之新章程,非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本约有所更改”。[99]因此,由于中国政府全权代表拒绝在《西姆拉条约》上签字,所谓的《英藏通商章程》实际上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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