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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英藏通商章程》草案及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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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14年7月3日,麦克马洪和伦钦谢扎·班觉多吉在西姆拉签订了一份密约,即《英藏通商章程》[97](Anglo-Tibetan Trade Regulation)。该约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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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界或租借权。英国人可以在西藏建立商埠,商埠拟设在以英国商务委员处为中心的三英里半径区域。“英国国民可以在商埠租地修建房屋和货栈。该项协定不会侵害到英国国民出于居住和贮货目的在商埠之外地区租房与租用货栈的权利。”其运作程序是:“有租地建房意向的英国国民应该通过英国商务委员向西藏商务委员提出申请。在同英国商务委员磋商后,西藏商务委员将会迅速派定某处适合的建房用地。他们会依照现行法律和房地产税率来确定租地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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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埠管理权。章程规定“商埠的行政管理权归属于西藏当局”,但“英国商务委员处及其附属别墅群的用地除外”,这些地区“将由英国商务委员单独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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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治外法权。章程规定:“如果在商埠或通往商埠的道路上发生英国国民和其他国籍国民间的纠纷,将由距事发地最近商埠之英国和西藏商务委员通过个人会商来查究并解决。如有争议,应以被告人所在国的法律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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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强调:“关于英国国民在财产权或人权方面出现的一切问题,都将交由英国司法当局处理。”章程还规定“在商埠或通往商埠的道路上犯有任何罪行的英国国民,将由地方当局移交距犯罪现场最近商埠之英国商务委员,由其依照印度法律进行审理和处罚,但对于这类英国国民,地方当局只能实施必要的监禁而不得进行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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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对冒犯英国国民的西藏人采取严厉措施,规定“对英国国民实施的犯罪的西藏人将由西藏当局逮捕,并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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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有西藏人向英国商务委员指控英国国民犯罪时,西藏当局有权派适当官阶的代表出席英国商务委员的法庭庭审。同样,当有英国国民指控西藏人犯罪时,英国商务委员有权派代表出席西藏商务委员的法庭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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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报电话等通信权。章程规定:“印度政府持有维护从印度边境至商埠间电报线路的权利。西藏人的电报可以通过这些电报线路按时收发。西藏当局负有保护商埠至印度边境电报线路之责任,双方一致同意,毁坏线路,或以任何方式干扰线路畅通,或妨碍公职人员检查与养护线路设备的所有人都应立即受到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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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通和邮政。章程规定“将为现在或未来设立于西藏各类商埠之英国商务委员往来印度边境的运输工具和邮件传递作出安排,受雇传递这些邮件的信使将会得到其所经地区地方当局一切可能的帮助,他们并且能够享受同受雇于西藏政府电信邮差同等之保护和便利”。章程还规定,这些信使“无论是受雇于英国官员还是西藏商人,他们合法的身份不受限制。受雇人不得遭受任何骚扰,其作为西藏人的公民权不得遭受任何损害。但他们依法纳税的权利不得豁免。倘若违法犯罪,他们将由地方当局依法处置,其雇主不得设法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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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商业经营。章程规定“西藏之任何官私商号、公共机构或个人不得拥有商业或行业垄断权”,不过,那些“于本章程签订前就从西藏政府获得了这类垄断权的商号与个人,将保留其权利和优惠,直到本约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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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英国国民的权利。章程规定“英国国民享有以实物或现金进行交易、随意销售货物、租用各种交通工具、依照地方惯例从事一般商业交易的自由,而不会有任何的烦恼、限制或遭遇强行勒索”。章程明确规定“西藏当局不得妨碍英国商务委员或其他英国国民与该国居民间的个人交往或通讯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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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明确要求“警察部门和地方当局承担起随时有效保护商埠和商埠道路沿线英国国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责任,西藏答应在商埠和商埠道路沿线安排有效的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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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进出口物品。章程规定西藏可以进出口的物品包括“武器、弹药、军需物资、烈酒或麻醉药品”。章程规定,对于上述物品,“(西藏)政府既可以选择完全禁止,也可以只允许进口政府认为适宜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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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章程期限。该章程“自双方全权代表签字之日起10年内有效;如果在本章程第一个十年期届满六个月内,双方均未提出修订要求,章程有效期将延长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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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章程明确规定:“当本章程的英文本和藏文本出现歧义时,以英文本为准。”[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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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麦克马洪在英国提出的西姆拉约稿第七条中明确规定,“惟今订定所订之新章程,非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本约有所更改”。[99]因此,由于中国政府全权代表拒绝在《西姆拉条约》上签字,所谓的《英藏通商章程》实际上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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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百年史研究 第三节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英国控制西藏的图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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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西藏问题之北京交涉及其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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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拒签《西姆拉条约》后,由于中国政府1914年7月6日的正式声明中有“希望将来另商圆满解决方法”一语,英国政府一再敦请中国重开谈判,续议藏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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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5年6月25日,外交部参事顾维钧奉外交总长陆徵祥之命,赴英国公使馆,同朱迩典续商藏事问题。顾维钧表示,“中英睦谊素敦,所有西藏问题悬搁已久,亦应早日解决,以副彼此日求亲密之至意”。顾维钧进一步指出,“但所谓解决者,彼此须互相让步,使各方面均能满意,然后方有永久之解决,以裨邦交。若变更领土,此次非本国政府所能允。即使本国于权利、体面二层吃亏太多,亦图使人民中之扰乱分子有所藉口,集矢政府,而一般国民对于贵国之感情难免一无改变”。因此,顾维钧表示,中国政府现“议得让步办法数款”,愿同英国政府接洽。[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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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维钧向朱迩典提出《西藏问题略记》,包括三项交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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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国“如能将现在列入换文内之西藏为中国领土一层改入正约,则中国政府可预备允许将察木多[101]划归自治远藏,其余仍照去年中国末次提议之界线办理,察木多内所有中国军队、官员预备于一年内撤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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