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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为佛教国家,其施行途径,须有政教合一之执行,爰改变为民国之法规,于教于政,均由极大相悖之处,且接到人众大会(即“官员大会”)呈递盖章之书,谓根本无法承认。西藏为自主之国家,其内政教,无与汉政府致干预,汉方在藏亦不设官驻兵。西藏东北之西宁、〈西〉康边界一节,如前函所陈,最好将通行汉藏语文之地及人民悉数设法交还藏政府。若汉政府有碍难时,以前青藏因边界之事,于先年彼此曾遣代表会议立约盖章者,希予履行。俄洛早属西藏,应仍之,西宁不宜派兵威胁。四川西藏之边界,德格、瞻化、霍尔五属等地人民,一时被汉方派兵强夺,立应交还藏政府。如是则顾全佛法,彼此边界之军皆可撤退。……若以如是盛大之意顾念西藏,则汉藏两方檀越关系一致对外;南京国都,西藏亦可遣派代表常川驻彼,如现在然,和好必见日益增进,西藏可作中国之外城矣。[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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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黄慕松偕刘朴忱参议、林东海参议等前往噶厦,针对藏方复函中所提民国法规与西藏政教制度相悖的问题,反复解释,痛陈厉害,说明中华民国的五族共和制度与西藏地方的政教制度并无相悖之处,中央也不会改变西藏地方的政教制度。但“各噶伦以英人逼近可危,中央力弗能及,改变现状,好则无功,坏则受咎为理由,坚持‘官员大会’之决议,不参加五族共和,不承认民国统治”[130]。黄慕松将此电呈行政院后,时任行政院长汪兆铭即电示黄慕松说:“今噶厦复函既已表明态度,吾兄不妨以致祭事毕为理由定期回京”[131]。黄慕松也认为,会谈至此,双方已再无磋商之余地,恰好藏方提出留无线电台于拉萨,以方便联系,便趁机提议:“(一)请藏方派大员答礼,借使考察中央实情。(二)我方留置若干人设一通讯处,以资联络”[132]。同时,黄慕松通知噶厦发放乌拉马牌,准备离藏回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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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9日,乌拉马牌到位,专署正式通知噶厦,黄慕松专使一行将于11日往布达拉宫辞行,后分别于14日和18日启程返京。当日下午,四噶伦前往专使行署挽留黄慕松,请其多住时日,以便进一步商洽中央与西藏之间的问题。黄慕松表示,如需进一步商洽中央与西藏地方问题,则“须藏方承认西藏为中华民国之领土及服从中央”“对外必须一致用中华民国之名义,共同拥护中央政府,西藏人士可望中央参政;对内则可因地制宜,允许西藏自治,不干预西藏之自治权限,不改变西藏之原有政治制度;中央派遗(误,应为‘遣’)大员常川驻藏,代表中央执行国家行政,指导地方自治”。[133]赤门当即表示接受,但要求黄慕松备一说帖,以便提交官员大会,黄慕松也表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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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下午,林东海参议和李国霖秘书将黄慕松所备说帖送交噶厦,并声明,说帖内容仅为个人意见,不能视为中央之意见。黄慕松说帖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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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诚意商洽中藏和好问题起见,应请西藏首先认定以下两点,即:一、西藏当然为中华民国领土之一部分;二、西藏服从中央。上列两点实无碍于西藏之宗教与政治。盖国家领域广大,西藏情形不同中央,对内自因地制宜,适应西藏之民意。对西藏政教制度,郑重声明如下:一、共同尊崇佛教,予以维护发扬;二、保持西藏原有之政治制度,可许西藏自治,与西藏自治权限范围之行政,中央可无干预;其在对外,则必共同一致。凡关于全国性质之国家行政,应归中央管理。如:(一)外交应归中央主持;(二)国防应归中央策划;(三)交通应归中央设施;(四)西藏重要官吏,经西藏自治政府选定后,应呈请中央加以任命。上述种种诸大端,皆共同一致范围以内之整个国家行政也。于此须说明:所谓共同一致者,中央政府非汉政府之谓,实吾等大家之政府也。西藏同胞自可前往参政,外交部、军政部、交通部以及其他各院、部、会均可选学识相当之西藏同胞服务。其详细办法,西藏可派员赴京与各院、部、会商榷。且现时驻京代表贡觉仲尼已任立法委员,阿旺坚赞已委蒙藏委员会,更可证明中央政权早经开放,不仅可予西藏以适当之自治权限已也。中央既许可西藏自治,则为完整国家之领土主权计,自应派遣大员常川驻藏,代表中央,一面执行国家行政,一面指导地方自治。盖非如此,则在中央不足以言真是扶持西藏,在西藏不足以言真实拥护中央也。至驻藏大员之权限,仍照上述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分配办法,当有明确规定,亦非为干预西藏自治权限范围内之行政而设也。[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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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经全体官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噶厦回函,分十条答复,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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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对外西藏为中国之领土,中国政府须答应不将西藏改为行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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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西藏之内外大小权力暨法规等,无危害政教者,可以依从中国政府之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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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西藏内务之政教所有例规,应如现在自权自主,所有西藏之文武权力不由汉政府加以干预,应如先后口允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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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为西藏地方安宁,故边界之国家及奉行佛法之人类,应予和好如现时,然西藏与外国立约未尽之事,其重要者,由汉政府共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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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西藏可驻汉政府代表官一员,但主仆从人数以二十五人,此外不得另派官兵。代表请派其真正崇信佛者一员,新旧替换时,往来皆由海道,不得取道西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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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达赖喇嘛未转世认定即位,未亲政教时,代理法王斯穹登位,以及噶伦以上之官,概由藏政府任命,如现在之状况。毕后函陈汉政府驻藏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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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西藏所有久住之汉民等,在壬子年汉藏战争以后,即归西藏政府之农务局管理,屡经维持,将来应遵地方法律,由西藏政府管理,不能由汉政府驻藏代表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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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西藏边界所需守土军人,由藏政府自派,如现在之状。外国或者来侵犯时、应发兵之时,方会商汉政府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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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汉藏和好,永久不发生纠纷,安宁边界,故东北青藏边界应遵行前年交涉,俄洛早经属于西藏,西藏与四川两地之边界,德格、瞻化、大金寺以上至土地官民,应从速点交西藏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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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西藏之僧俗人等,背叛西藏政府逃往中国地面者,中国政府不得收留,任为代表等等。[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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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函中,藏方虽然承认西藏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但黄慕松认为该函“第三条起至第十条止中七条,要求太过,均非中央所可允许而能交涉者。如再行交涉,不惟徒费唇舌,亦且增藏人之侥幸心与自大心也”[136]。加上大雪即将封山,汪兆铭又再次电令早日回京,黄慕松决定趁机奉电回京。26日,黄慕松往布达拉宫会见热振摄政和司伦朗顿,并辞行,同时提出留专使行署人员刘朴忱等于拉萨办事,热振摄政和司伦朗顿均表示赞同。27日,黄慕松就藏方前函函复噶厦,详述中央关怀西藏,维护西藏政教,以及他本人对西藏的真诚爱护之心,希望中央与西藏地方问题早日解决和辞别之意。11月28日,黄慕松自拉萨启程返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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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黄慕松在拉萨期间与西藏地方政府官员的会谈,他谨遵《入藏大员训条》,坚持中央与西藏地方间一切事宜的解决,均要以西藏首先承认其是中华民国领土固有的一部分,服从中央政府的统治为前提。自9月16日起到11月27日的会谈,藏方一心关注康藏界址问题,而对于中央与西藏地方关系的明确,并无诚意。起初是避而不提,之后,在黄慕松的多次催促之下,提出中央与西藏地方本为“檀越关系”,并试图得到专使及中央政府的承认,并在此基础上解决康藏界址问题。而其间英国势力的介入,使双方的会谈更加艰难。黄慕松认识到,在藏方一直不明确承认西藏为中国领土之固有一部分,不明确中央与西藏地方关系的情况下,继续交涉,反失中央威信,授人以柄。因此,在藏方10月24日回函后,为维持中央威信和中央与西藏地方友好关系,黄慕松以册封、致祭两事均已完毕为由,提出离藏返京。如此以退为进,藏方方在11月16日的回函中,承认西藏地方为中华民国领土的一部分,服从中央统治,尽管随后数条均与此有悖,但藏方总算是在中央与西藏地方的关系上有了明确的表态。黄慕松坚持原则,历经70余日交涉,至此总算有了一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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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论黄慕松入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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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慕松一行于1934年8月28日抵达拉萨,11月28日从拉萨启程返京,共计停留整三个月的时间,顺利完成了对已故十三世达赖喇嘛的册封和致祭,并与西藏地方政府官员就中央与西藏地方的问题进行了长达70余日的会谈和交涉,是民国时期中央与西藏地方关系史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在民国时期的西藏史上留下了重要的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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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十三世达赖喇嘛驱逐中央官员后,中央与西藏地方之间的正常联系一度中断。民国初,中央政府为恢复与西藏地方的联系,重新确立对西藏地方的统治,设西藏办事长官一职。但时任西藏办事长官陆兴祺,却因英国的阻挠和干涉,终未能入藏。之后,相继又有贡觉仲尼、朱绣、李仲莲、刘曼卿、谢国梁、谭云山入藏,为逐步恢复中央与西藏的关系进行了前期铺垫。因此,至1933年十三世达赖喇嘛圆寂,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之间的正常联系已中断近20年。黄慕松是民国以来首次成功地进入西藏的中央大员,他的入藏致祭活动重新打通了中央与西藏地方间的正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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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民国时期首次入藏的中央大员,黄慕松入藏致祭,除了中央政府非常重视外,西藏地方政府也格外重视,可以说,双方对此次大员入藏都有很高的政治期望。中央希望能借入藏之机,联络中央与西藏地方感情、调查藏中情形,从而打开局面,为明确中央与西藏地方关系,解决中央与西藏地方问题创造良好的政治氛围。而西藏在英国势力咄咄逼人的压迫下,也希望能改善中央与西藏地方关系,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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